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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欄目: 人事政策 / 釋出於: / 人氣:2.91W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解讀,歡迎大家參考。

最新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解讀

據瞭解,目前中央財政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實行普惠制。補助產品是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另外,新能源車補助標準將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並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xx年-20xx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補助標準適當下調,其中:20xx年-20xx年補助標準將在20xx年基礎上下降20%,20xx年-20xx年補助標準在20xx年基礎上下降40%。

通知中還明確了補貼標準:根據續駛里程,純電動乘用車補助為2.5-5.5萬/輛不等;純電動客車補助為12-50萬/輛不等,燃料電池乘用車、情形客貨車、大中型客車和中重型貨車的補助標準則分別為20、30和50萬/輛。

20xx-20xx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20xx-20xx年補助標準在20xx年基礎上下降20%,20xx-20xx年補助標準在20xx年基礎上下降40%。相比20xx年-20xx年新能源車補貼政策,純電動乘用車的續駛里程由大於等於80km提升至100km,補貼減少0.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補貼減少0.5萬元。

其實20xx年國家試點給予新能源車補貼政策之初就確定,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退坡速度約為每兩年10%。比如,20xx年在20xx年標準基礎上下降5%,20xx年在20xx年標準基礎上下降10%。

近年來,國家財政補貼政策出臺後,各地也紛紛給出配套補貼,推動了這兩年新能源車的迅速崛起。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資料顯示,20xx年中國新能源汽車全年銷售74763輛,同比增長323.8%。成為全球新能源汽車推廣的亞軍,預計20xx年中國將成為全球新能源汽車銷量最多的國家。

對於新能源車補貼調整,重慶交通大學教授王健認為,過去的政策既不科學也不合理,我們的目標是節能減排,結果我們為電池補貼而補貼電池,導致很多新能源車簡單地把電池換在客車上就說這是新能源,對新能源產業和部件沒有太多的提升,其能源效率也不高。

多家新能源車企表示“壓力比較大”,在20xx上海國際車展汽車論壇上,上海國際汽車城副總經理曹光宇表示,整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在現階段離不開好的政策,包括補貼用於整車廠等政策,會鼓勵企業技術創新,鼓勵關鍵技術的突破。

北汽新能源車相關人士表示,財政補貼退坡對新能源車企來說確實壓力不小,不過企業也要有心理準備,長遠來看,把新能源汽車量產規模做上去,通過規模效應降低成本才是“硬道理”。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並動態調整。

一是增加整車能耗要求。純電動乘用車按整車整備質量不同,增加相應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要求;純電動專用車按照車型類別增加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噸百公里電耗等要求;進一步提升純電動客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續駛里程要求,適時將新能源客車續駛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三是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迴圈壽命、充放電效能等指標要求,設定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門檻。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由於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型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檢機制,強化驗車環節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及產品,及時清理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七是督促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應用。非個人使用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在保持20xx-20xx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對新能源客車,以動力電池為補貼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平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平、車輛續駛里程、電池/整車重量比重、電池效能水平等補貼准入門檻,並綜合考慮電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電倍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準。進一步完善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按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電量分檔累退方式核定。同時,分別設定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詳細方案附後)。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xx-20xx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退坡20%。同時,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三)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

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執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引數和車輛註冊登記資訊等,企業註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稽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稽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式撥付補貼資金。

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辦法;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的真實可靠性負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資訊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資訊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資訊,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資訊和消費者資訊真實、準確、可查。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執行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資料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資訊。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端監控裝置;20xx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為使用者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資訊採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

地方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援政策。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援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資料稽核等環節嚴格稽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把關不嚴的責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對騙補等失信企業處罰。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臺。有關省(區、市)應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及時彙總整理企業報送資料,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施限行限購政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障礙限制外地品牌車輛及零部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

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建立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並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車輛(私人購買乘用車可視情況適當放寬)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此外,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核查、抽查。

三、建立懲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資訊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資料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閒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採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管理制度不健全、稽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等處理處罰。

新能量汽車地方補貼

為認真做好深圳市電動車補貼工作,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9月5日發出了《深圳市20xx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援政策》的通知,並規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助方式包括購置補貼、一次性充電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購置補貼:

一次性充電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分別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5000元、1000元。

2.純電動專用車、貨車。對載重3噸及以下輕型、微型貨車,並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的,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對公交車、計程車、物流車、環衛車、租賃車等專屬充電站的交流、直流充電裝置均給予補貼,對其他充電站(樁)僅補貼交流充電裝置;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裝置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裝置補貼標準為150元/千瓦(注: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於400KW,服務公交車、計程車、物流車、環衛車和租賃車等營運車輛的比例不低於70%的充電站,須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智慧服務平臺)。

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於在我市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每千瓦時20元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市財政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於動力電池回收。

純電動計程車營運(購車環節)補貼:

對於有運營牌照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和使用當年獎勵指標購買純電動計程車的,在享受其他純電動乘用車補貼的基礎上,且計程車企業保證純電動計程車月租不高於燃油車的前提下,給予到期更新車輛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11.08萬元。

對於提前將燃油車更新為純電動車輛的有償牌照出租車,在享受到期更新車輛補貼的基礎上,額外再給予提前更新補貼,補貼標準為:剩餘年限應計提折舊額×80%,且最高不超過3.2萬元。

為保持推廣力度基本一致,對於在20xx年將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且獲得5.58萬元更新補助的,再給予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4萬元,具體發放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