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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輔警改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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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輔警改革細則
山東輔警改革細則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輔警職級的設定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輔警按照輔長和輔員兩個職級序列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輔長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職數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

第三條輔長職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輔長、二級輔長、三級輔長、四級輔長、五級輔長、六級輔長。

輔員職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輔員、二級輔員、三級輔員、四級輔員、五級輔員、六級輔員。

第四條輔警職級競聘、晉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

第五條輔警職級應當逐級競聘、晉升,輔長職級在規定的職數內逐級競聘,輔員職級實行自然晉升。

輔警競聘、晉升職級應當具備擬任職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定期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條新招聘的輔員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確定職級。直接從高中、中專畢業生中聘用的按六級輔員確定職級;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五級輔員確定職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四級輔員確定職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三級輔員確定職級。

第七條輔長職數以輔警用人額度為基數進行核定,不超過輔警用人額度的10%。一級輔長、二級輔長、三級輔長、四級輔長、五級輔長和六級輔長的數量分別按照輔長總職數2%、4%、7%、12%、25%和50%核定。

第八條輔長職級競聘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

競聘六級輔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2年以上輔員工作經歷;

(三)具備擔任輔長的其他條件。

競聘五級輔長以上職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競聘五級輔長,應當任六級輔長3年以上;

(二)競聘四級輔長,應當任五級輔長3年以上;

(三)競聘三級輔長,應當任四級輔長4年以上;

(四)競聘二級輔長,應當任三級輔長4年以上,並獲得過縣級以上表彰獎勵;

(五)競聘一級輔長,應當任二級輔長5年以上,並獲得過市級以上表彰獎勵。

第九條輔員職級晉升每年12月31日自然進行。輔員晉升職級,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年限:

(一)晉升五級輔員,應當任六級輔員3年以上;

(二)晉升四級輔員,應當任五級輔員3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輔員,應當任四級輔員4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輔員,應當任三級輔員4年以上;

(五)晉升一級輔員,應當任二級輔員5年以上。

第十條輔長職級競聘的一般程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長職級競聘的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方案包括考評組人員組成、工作程式、考評內容、考評方式等;考評方式可採用面試、適崗性評估等競爭性選拔方式,由各級公安機關制定具體競聘方案,經上一級公安機關稽核同意後組織實施,方案要充分體現競爭性。

(二)公開報名。凡具備競聘資格條件的輔警,可通過個人自薦、組織推薦等方式進行報名。

(三)資格稽核。各單位對輔長競聘申請人的資格進行稽核。

(四)組織考評。輔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考評,確定擬競聘輔長職級人選。

(五)公示。對擬競聘輔長職級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期滿後無異議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後,予以聘任。

第十一條輔警在競聘、晉升週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五級以下輔長(員)可提前1年競聘、晉升輔長(員)職級;四級以上輔長(員)可提前2年競聘、晉升輔長(員)職級:

(一)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

(二)被評為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

第十二條五級以上輔長(員)在競聘、晉升週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遲1年競聘、晉升輔長(員)職級: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的;

(二)未參加定期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三)因請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享受的假期除外)或因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工作連續超過60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90天的;

(四)其他符合延遲職級競聘、晉升情形的。

第十三條輔警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層次,並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擔任六級輔長(員)職級的延長2年晉升上一職級。

第十四條輔長任期為3年,期滿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聘任;考核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職級層次安排,擔任六級輔長的,改任四級輔員,並執行相應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輔警職級競聘、晉升工作中的評審材料,由所在單位或部門及時歸入輔警本人在公安機關的工作檔案。

第十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輔警職級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設定範圍、突破職數比例限額、放寬任職條件的,不予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公安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並按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作出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經過渡考核合格的現有公安機關輔警,根據《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據從事輔警的工作年限確定輔員職級。

現有鄉鎮交通管理員,依據前款規定確定輔員職級。

輔警在公安機關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山東輔警職級實施細則釋出

《辦法》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備執法資格,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援、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同時規定,輔警按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辦法》規定,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同時規定了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建立了層級化的分級管理模式,輔警分為輔長與輔員兩個職級序列,每個序列分為六個層級。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本著積極穩妥、規範管理的原則,依法依規對現有輔警進行清理整頓,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係。建立考核機制,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給予適當照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輔警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依法保障輔警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輔警管理監督、投訴和退出機制,嚴格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