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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以及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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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您知道多少?下文是小編收集的20xx年最新天津市積分落戶細則,歡迎閱讀!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以及註釋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

今年3月,12333人力社保熱線共受理來電總量263873人次。其中自動服務總量149492人次;人工服務總量114381人次,人工服務總量比去年同期減少11251人次,降低8.96%。按照諮詢內容分析,本月諮詢排名前五位依次為:諮詢醫療保險方面的問題17960個,佔總數的15.63%;諮詢社會保障卡方面的問題17372個,佔總數的15.12%;諮詢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方面的問題14041個,佔總數的12.22%;諮詢養老保險方面的問題13265個,佔總數的11.54%;諮詢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7591個,佔總數的6.61%。本月受理社會保險資訊自助查詢服務5134人次;受理監察投訴、舉報案件15件,已反饋處理去向的2件。本期12333人力社保熱線專家就本市居住證積分政策相關問題給予解答。

規範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近年來市人力社保部門在市發改委的牽頭組織下,聯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門,出臺了《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檔案,明確了居住證積分的相關問題。那麼,居住證積分該如何申請?積分又如何計算呢?現專家給予解答。

問: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有哪些?

答: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20xx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政策註釋

1.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2.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12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問:積分申請時間和方式是什麼?

答:(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並書面委託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於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彙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後,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

(二)積分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登入積分聯辦系統完成註冊、填寫申請人資訊後,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值進行初步測評。經初步測評達到規定分值的,用人單位應當製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通過登入積分聯辦系統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

(三)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持用人單位的委託書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直接申報。

(四)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五)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

(六)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問:積分申報材料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託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五)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1.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3.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4.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5.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6.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7.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影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8.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9.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10.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11.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12.對於申請積分人數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視窗應當要求其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申請人數在5人以內的,積分申請受理服務視窗可以視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註釋:

(1)年滿50週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2)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複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複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確定。複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複核或複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3)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等材料,經核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佈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為準。

(4)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資訊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資訊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5)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視窗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視窗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問:居住證積分如何計算?

答:(一)總積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二)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專案累計扣減。

(三)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6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1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1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1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視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週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佈後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

(七)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八)積分聯辦系統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