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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新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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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最新版的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解讀,歡迎檢視!

解讀最新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新版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解讀

積分指標怎樣構成?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120分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基礎指標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年齡指標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指標最高100分。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100分。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範圍是指環衛領域。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最高分值20分,積分管理辦法試行期間,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獲得本市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指標最高分值40分。

減分指標包括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持證人3年內申請積分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一票否決指標,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目前為120分。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 “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 “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積分如何申請和管理?

持證人員可委託用人單位申請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網際網路登入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的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持證人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稽核,稽核屬實的,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持證人也可通過網際網路或者持《居住證》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在《居住證》簽註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持證人積分專案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專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持證人《居住證》被登出時,積分自動失效。

積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資訊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持證人可享哪些待遇?

主要體現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

《管理辦法》列舉了持證人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基本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等公共服務待遇。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體現在子女教育和社會保險方面。其中,關於持證人子女在本市參加中大學聯考的問題,《管理辦法》明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管理辦法》明確了個人和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對在申辦《居住證》、申請或者代辦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或者代辦積分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