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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旅遊法實施細則解讀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72W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關於旅遊法的實施細則,請閱讀下文!

最新旅遊法實施細則解讀

20xx旅遊法實施細則全文解讀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標。立法目的作為法律存在之原因貫穿於法律條文始終,並指引法律的適用,一部法律中每一具體條款都應當圍繞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展開,併為實現立法目的服務。本條根據我國旅遊業發展的現狀和目標,總結旅遊業發展的實踐經驗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了以下立法目的:

一、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旅遊市場的經營規則還不健全,競爭秩序還不夠規範,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引發的惡意低價競爭、強迫購物、欺客宰客等問題屢禁不止,產生的惡劣影響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迫切需要順應人民群眾過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通過立法明確旅遊行業的經營規範,切實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創造旅遊業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零負團費”等破壞旅遊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也給旅遊經營者的正當經營行為帶來嚴重衝擊,在旅遊業內甚至出現了“守法者吃虧,違法者生意興隆”的錯誤認識,為實現旅遊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也亟須通過規範旅遊市場經營秩序來維護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

旅遊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是把這些資源建設成可供人遊覽、參觀、療養、娛樂的風景區或旅遊地。旅遊資源是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一些自然景觀、文物古蹟一旦被破壞,便無法再生,從某種意義上說,旅遊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保護資源是旅遊開發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實現資源保護的有效途徑。近年來,一些地方旅遊專案存在盲目建設、過度開發、忽視資源的自然價值和人文內涵等問題,破壞了旅遊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影響到旅遊資源的永續利用和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本法強調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實現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的有機統一。

三、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旅遊業涉及的領域廣、產業帶動力強、創造就業多、資源消耗低、綜合效益好。發展旅遊業,可以有效拉動居民消費和社會投資,優化產業結構,擴大勞動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制定旅遊法,是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旅遊業對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推動作用的需要。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立法背景】

法律的適用範圍,也稱法律的效力範圍,包括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又稱法律的空間效力;法律適用的主體、行為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和什麼行為適用。本條旨在通過具體闡述以明確旅遊法的適用範圍。

【條文解讀】

一、本法適用的地域範圍

本條對旅遊法適用的地域範圍作出了明確表述。旅遊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於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和旅遊經營活動。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遊活動和外國旅遊者的入境旅遊活動;二是在我國境內,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內赴境外的團隊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領隊的管理、對境外導遊和旅遊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遊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本法。對於個人出境旅遊活動,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遊者在境外旅遊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按照屬人管轄原則,本法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遊活動及行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也應當遵守。對於出境和入境的含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人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二、本法適用的主體行為範圍

根據本條規定,旅遊法規範和調整的物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一類是為這些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主體範圍來說,本條未對本法的適用主體作出具體限定,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對於行為範圍,除了觀光、休閒、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遊活動和經營行為外,由於旅遊涉及面廣,包含了吃、住、行、遊、購、娛各個環節,本法規定,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行為也納入本法調整範圍。雖然上述適用範圍較寬,但在旅遊經營行為和旅遊服務合同的適用方面更側重於對招徠、組織、接待等組織旅遊活動的行為進行規範。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等問題也主要出現在組織團隊旅遊活動中,因此本法對此作出了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於個體旅遊者參加的自助遊、自駕遊等旅遊活動,其相關法律關係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同時本法對旅遊者權利義務和旅遊者安全保障的規定也適用個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相關法律關係。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法對什麼是旅遊未作界定。主要考慮是:旅遊的形式多樣,各方面對如何定義難以形成比較一致的意見。世界各國立法對於旅遊也沒有準確的定義,只有世界旅遊組織對旅遊者作出定義,但由於其屬於統計科學範疇,與普通公眾對旅遊的認知和理解有一定差距,直接將其作為旅遊的定義而體現在法律中不太適合。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對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的職責要求和保護旅遊者權利的規定。

【立法背景】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旅遊業的發展,提出要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20xx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對旅遊業的發展目標提出了明確要求:到20xx年,旅遊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國內旅遊人數達33億人次,年均增長10%;入境過夜遊客人數達9000萬人次,年均增長8%;出境旅遊人數達8300萬人次,年均增長9%。旅遊消費穩步增長,城鄉居民年均出遊超過2次,旅遊消費相當於居民消費總量的10%。經濟社會效益更加明顯,旅遊業總收入年均增長12%以上,旅遊業增加值佔全國GDP的比重提高到4.5%,佔服務業增加值的比重達到12%。每年新增旅遊就業50萬人。旅遊服務質量明顯提高,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力爭到20xx年我國旅遊產業規模、質量、效益基本達到世界旅遊強國水平。為實現上述目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旅遊需求,需要國家將旅遊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其戰略地位,從加大政策支援、優化發展環境、提高財政投入水平和完善公共服務等方面進一步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條文解讀】

一、國家發展旅遊事業

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旅遊將成為城鄉居民生活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的消費需求,同時也對旅遊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國家就加快旅遊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援政策,推動了我國旅遊業快速發展:一是將發展旅遊業納入國家戰略體系。為把發展旅遊業作為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戰略舉措之一,國務院於20xx年和20xx年先後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加快旅遊業發展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提出要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同時,發展旅遊業也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把旅遊業確立為服務業發展的重點產業,將加快發展旅遊業作為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措施,並列出專門段落進行部署。二是優化旅遊業發展環境。近年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景區服務設施開發補助和支援中西部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在不斷加大財政支援力度的同時,國家也出臺了促進旅遊發展的制度安排,如通過實行長假制度和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促進居民旅遊休閒消費,並加大了對旅遊企業的支援力度。這些政策和措施,極大的推動了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但也應當看到,目前旅遊產品供給和需求的結構性矛盾在旅遊業發展的過程中依然突出,觀光旅遊熱點產品仍集中在少數知名旅遊景區,新的旅遊景區開發建設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休閒度假產品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數量和質量與人民群眾急劇上升的需求存在較大差距;中西部部分旅遊目的地交通不便、可進進入性差的問題依然突出;旅遊安全保障體系還不健全。為早日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需要國家承擔更多的責任,將旅遊業放在國家整體戰略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佈局中更加積極地予以支援,充分發揮旅遊業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經濟結構調整和擴大內需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此,本條也對國家在發展旅遊業方面的職責提出了原則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法的要求,大力提升旅遊產品的供給能力,加快完善以交通、旅遊配套服務設施為重點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旅遊市場監管,提高旅遊業發展的質量。

二、國家完善旅遊公共服務

我國旅遊業已進入向大眾化、產業化發展的新階段,旅遊者更加註重旅遊的品質和安全,特別是近年來興起的自助遊、自駕遊等新興旅遊方式,其自主、靈活的特點對目的地資訊服務、交通便捷服務、安全保障服務等旅遊公共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要求更高。完善旅遊公共服務已經成為適應旅遊業發展新形勢的必然選擇,這也要求國家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目前,我國旅遊業正處在由低層次的單一事業向綜合事業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提供的旅遊公共服務正在逐步加強和完善中。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公共服務工作的意見》,旅遊公共服務包括五大體系,即旅遊資訊諮詢服務體系、旅遊安全保障服務體系、旅遊交通便捷服務體系、旅遊便民惠民服務體系、旅遊行政服務體系。根據世界旅遊業發達國家的經驗,政府提供的旅遊公共服務最終會向普遍的社會公共福利方向發展。本法在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中,也對國家提供旅遊公共服務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是對本條規定的具體細化。

三、國家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旅遊者權益的保護,是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旅遊業發展水平的標誌。隨著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旅遊市場暴露出的問題也呈上升趨勢,其中發生頻率最高、社會反映最為強烈的就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我國旅遊業的發展。針對這些問題,旅遊法確立了以人為本,突出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宗旨,並始終貫穿於本法之中。除本條對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作出原則規定外,本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就將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還專設了“旅遊者”一章,明確了旅遊者對旅遊產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拒絕交易權、知情權及請求救助和保護權等基本權利,在規範旅遊經營行為方面著重對“零負團費”的治理、旅行社和導遊行為作出規範,通過對旅遊合同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在加強旅遊安全保障工作、糾紛投訴受理機制等方面都體現了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這一宗旨。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通過完善旅遊公共服務、加強旅遊市場監管、推動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強化旅遊安全管理等方面切實做到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立法背景】

旅遊業資源消耗低、關聯產業多、帶動作用大。從我國旅遊業的發展過程看,其對經濟拉動作用十分突出:一是拉動了經濟增長。1978年到20xx年,國際旅遊外匯收入增長173倍,年均增速17.5%;1994年到20xx年,國內旅遊收入增長11.3倍,年均增速16.4%。“xx”時期,旅遊業接待總量93.68億人次,旅遊總收入6.01萬億元,旅遊總收人年均增長15.3%。據測算,目前我國旅遊業增加值已佔到GDP的4%以上,與旅遊相關的行業超過110個,旅遊業發展帶動了社會投資,促進了相關產業發展。其中,旅遊業對住宿業的貢獻率超過90%,對民航和鐵路客運業的貢獻率超過80%。二是促進了社會消費。20xx年,我國居民國內旅遊消費達到2.3萬億元,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突破了10%。同時,旅遊業對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綜合帶動作用也十分明顯:一是促進了社會就業。“xx”時期新增旅遊直接就業約300萬人,帶動間接就業約1700萬人。目前,我國旅遊直接從業人數超過1350萬人,與旅遊相關的就業人數約8000萬人。二是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有5.3萬個村莊開展鄉村旅遊,農家樂超過150萬家,帶動1500萬農民受益。20xx年鄉村旅遊接待遊客超過4億人次,旅遊收入達1200多億元。三是促進了先進文化傳播。旅遊業發展促進了中華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一些地方開展的紅色旅遊已經成為國民接受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大課堂。四是促進了生態文明建設。旅遊增強了人民群眾生態保護意識,生態旅遊、低碳旅遊正在成為旅遊消費者的自覺行為。一些荒山、荒地、荒坡、沙漠、鹽鹼地、資源枯竭礦山等通過發展

旅遊業得到綜合利用。五是為國家對外交往作出了貢獻。作為我國與世界各國交流的重要橋樑和紐帶,增進了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瞭解,促進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政治互信和經濟共贏。經過多年發展,我國旅遊業的總體規模已經不小,關鍵是優化結構、提高效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要走質量型、效益型的旅遊發展之路。

【條文解讀】

一、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經過30多年發展,我國旅遊業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實現了歷史性跨越,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xx”時期,我國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出境旅遊三大市場全面繁榮,成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遊接待國和出境旅遊消費國,並形成全球最大的國內旅遊市場,旅遊業已進入大眾化、產業化發展的新階段。“xx”時期,我國將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更加註重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更加註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註重服務業發展,更加註重生態環境保護。旅遊業作為擴大消費需求的重要領域,作為發展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內容,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產業,將在這些重大的戰略性調整中,進一步凸顯自身的優勢與地位。應當看到,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是我國旅遊業的黃金髮展期和轉型升級期,也將面臨更多的機遇和挑戰,在加快發展的同時,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發展方式,全面提升旅遊業的發展質量和水平,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為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旅遊業對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推動作用,本條專門對旅遊業發展的原則作出了規定,即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二、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

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的問題在審議過程中一直備受關注。從目前旅遊資源利用的實際情況看,一部分地區存在重開發、輕保護,重硬體、輕軟體等問題,景點低水平重複建設現象較多,一些地方熱衷於拆舊建新,自然、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生態環境保護不容樂觀。對此,本條對各類市場主體提出了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的要求,目的是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更多地參與到旅遊發展中來,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本法還在旅遊發展規劃、景區開放條件等方面對保護旅遊資源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要求旅遊發展規劃的內容中應當包含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將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作為景區開放的必要條件。此外,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規,對自然、人文的資源保護分別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各類主體在旅遊活動中也應當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保護義務。

三、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按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更多地考慮社會效益,這是旅遊業發展到現階段的必然要求。但目前一些地方的旅遊發展仍停留在“門票經濟”階段,人民群眾對一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隨意漲價等問題反應強烈。對此,本條也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作出了原則要求。同時,本法相關條文也根據這一要求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本法第十一條中規定,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可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對景區門票及另行收費專案的價格管理作出了具體規範,並對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應當逐步免費開放提出了要求。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援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國家支援社會參與旅遊業發展的規定。

【立法背景】

在旅遊日益成為廣大人民群眾一種生活方式的今天,發展旅遊不僅是政府、有關部門和旅遊行業自身的職責,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

【條文解讀】

旅遊業成為更高層次、有多種目標的廣義事業後,國家就要從社會效益目標出發,對社會、對公民參與旅遊活動進行必要的引導,以更好地發揮旅遊業的事業功用。本法在這一問題上突出強調了三個導向:

一、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

健康就是要從事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有利於身心愉悅的旅遊活動;文明就是要在旅遊活動中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環保就是要在旅遊活動中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國家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宣傳教育,引導人們從自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共同參與,形成健康、文明、環保旅遊的氛圍,使健康、文明、環保旅遊成為社會公眾的習慣和風尚。

二、國家支援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

為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普及旅遊知識,向社會提供旅遊資訊,發展旅遊事業,有必要加強旅遊宣傳,特別是旅遊公益宣傳。目前,一些新聞媒體、公益組織及一些企業等在旅遊公益宣傳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國家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援和鼓勵,提高各類社會機構參與旅遊公益宣傳的積極性,發揮各類社會機構在促進旅遊業發展方面的作用。

三、國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投身旅遊事業,對在這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表彰其成績,支援其工作,有利於推動旅遊業更好更快發展。目前,旅遊行業的獎勵主要包括全國旅遊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目的地表彰、質檢總局和國家旅遊局開展的旅遊服務質量對比提升活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全國旅遊飯店服務技能大賽、國家旅遊局和全國婦聯、團中央開展的全國導遊大賽、全國紅色導遊員電視網路大賽等。一些地方近年也開展了形式多樣的獎勵活動,比如對當地入境旅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金、促銷資金補貼、授予榮譽稱號,將模範旅遊從業人員樹立為行業典型,對遵守健康、文明、環保旅遊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鼓勵等。本條規定體現了國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充分發揮旅遊業綜合效益、實現旅遊業綜合目標的導向。獎勵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及有關部門,也可以是地方及有關部門;獎勵的物件包括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的方式可以是給予通報表揚、頒發獎狀或獎章等精神獎勵以及物質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