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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3W

還在找天津市的公租房新政策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2019年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天津市公租房新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9〕87號)、《關於印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援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建金〔2019〕160號)和我市“xx”住房保障規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出租、使用、管理及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援,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任務目標和相關政策等,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天津銀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的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和運營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資和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運營、融資及償還等工作。

區房管局、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單獨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專案中配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五條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援公共租賃住房籌集、運營工作。公共租賃住房投資者可通過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長期債券、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國家財政專項補助以及符合投融資規定的其他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六條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

(二)建設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計劃,享受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四)資金支援。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墊息,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等,墊息資金由住房保障資金墊付。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任務目標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做到統籌兼顧、合理佈局。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專案應單獨組團規劃。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條件、戶型標準、開竣工和入住時間、租賃物件、裝修標準等,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附件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由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企業或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非營利性專門機構實施開發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築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質量、安全、環保要求,達到現行建築節能標準並實施熱計量。應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並與公共租賃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應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准許交付使用的證明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型建築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並做好空間合理利用的潛伏設計。

第十一條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戶型適中、價格合理,收購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

收購公共租賃住房為在建專案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期由收購單位按照收購協議約定的開竣工日期進行監督,確保按期完成建設,及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從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資金。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時,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和購房人應繳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資金,繳納規定按照屆時政策執行。

第三章出租管理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已領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二)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週歲以上單人戶)。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三)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型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外地來津工作的無房人員。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同等條件下,申請人本人、配偶或與其共同申請的其他家庭成員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優先租賃。

第十四條家庭人口為2人(含)以下的,租賃一室戶型房屋。家庭人口為3人(含)以上的,租賃二室戶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租賃標準仍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租賃期內,可根據屆時市發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標準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租期屆滿,經稽核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續租期間租金按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准入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家庭範圍和數量。

對已通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稽核尚未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直接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由發放補貼資格證明的區房管局組織申請換證工作。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其他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區房管局提出申請,區房管局會同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審、稽核、公示,稽核合格的申請人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第十七條產權單位可以通過招標確定或指定具有房屋管理經驗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單位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經營和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階段出租。第一階段,向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出租;第二階段,向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出租;第三階段,向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十八條除不可抗力外,獲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選定住房的;

(二)已選定住房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已簽訂租賃合同未在30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的;

(四)其他放棄承租資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