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細則

福州網約車管理細則出臺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58W

福州網約車管理細則出臺,對平臺公司、車輛及駕駛員都作出了相應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福州網約車管理細則出臺

今日,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了《福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對平臺公司、車輛及駕駛員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4次,區域僅限於市區區域內。

據悉,徵求意見時間截至11月10日18時,在此期間,公眾可通過信函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

平臺公司要在本市設固定經營場所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福州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福州市工商註冊登記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並在本市依法納稅。

同時,平臺公司要在福州市設立固定經營場所,網路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與監管平臺資訊共享。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為5年。

車輛系本地車籍 登記時間不超3年

徵求意見稿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在車型上,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5萬元(含)以上;軸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軸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如果是新能源車輛,必須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軸距2650mm(含)以上;續駛里程不低於200公里。

此外,車籍須是本地,車齡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含)。

同時,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可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臺。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停靠點等站點候客。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駕駛員要取得網約車準駕證件

對於網約車駕駛員,徵求意見稿規定應有本市常住戶籍或取得公安機關簽發的本市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暴力犯罪記錄、未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經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另外,還要求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市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網約車從業人員資訊查詢制度,提供申請人准入條件資訊查詢。

對於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符合規定條件並經條件核查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私人小客車合乘每天不超過4次

徵求意見稿界定了合乘的概念。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非營業性共享出行方式。

徵求意見稿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4次,合乘執行區域僅限於市區區域內,對於違反規定的,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附:

福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xx年第60號令)、省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閩政[20xx]41號)、省交通運輸廳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xx]7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五城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力配置實行市場調節,符合條件車輛可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應按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並向乘客提供當地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網約車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督和管理。

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通訊、人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強化“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監管模式。建立網約車准入和退出機制。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並在本市依法納稅。同時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網路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二)法人企業取得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訊、公安、稅務、網信、人行等部門稽核認定並提供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三)在本市設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以及相應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資訊;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路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與監管平臺資訊共享;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委託書;

(三)本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五)本地經營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資訊;

(六)法人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訊、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稽核認定並提供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證明材料;

(七)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等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字(應包括:①車輛管理制度;②駕駛員管理制度;③安全生產、資訊保安管理及運輸保障制度;④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及投訴處理制度;⑤運價制定規則;⑥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⑦車輛排程規則);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為5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通訊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級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型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5萬元(含)以上;

2、軸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

3、軸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

4、新能源車型應具備:①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②軸距2650mm(含)以上;③續駛里程不低於200公里(以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公佈的《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為準)。

(五)車輛為本地市車籍;

(六)車輛車齡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含)。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換/發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影印件及車輛照片(45度角)2張;

(三)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及影印件;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材料;

(五)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款書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四條 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可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臺。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停靠點等站點候客(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網約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報廢標準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為該車提供線上服務,並交回《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取得公安機關簽發的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未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的;

(六)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七)經考核合格,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市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網約車從業人員資訊查詢制度,提供申請人准入條件資訊查詢。

第十七條 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符合規定條件並經條件核查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及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承擔承運人責任,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效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釋出的資訊內容、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資料並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資訊。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資料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絡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洩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保安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儲存和使用,儲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資料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釋出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釋出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儲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通訊、人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通過“雙隨機”等方式,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時公佈網約車更新標準,牽頭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享。共享資訊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質量、乘客評價資訊以及車輛衛星定位資料等。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進行調查、檢查時,可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第三十一條 通訊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儲存、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保安、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釋出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釋出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通訊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 違反網約車經營行為的,依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非營業性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4次;

(2)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合乘人員分擔成本僅限於燃料成本及通行費,不包括時間成本、車輛折舊等;

(3)合乘執行區域僅限於市區區域內,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資訊平臺應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相關資訊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網約車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