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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37W

關於印發《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各政策性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銀行、企業銀行、各外資銀行天津分行:

為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xx〕19號)等檔案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試點以下外匯管理政策:

一、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外匯局綜合考慮資產負債幣種、期限等匹配情況以及外債和貨幣政策調控需要,合理調控境外融資規模和投向,優化境外融資結構,防範境外融資風險。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二、進一步簡化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手續。

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銀行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辦理經常專案收結匯、購付匯手續,並加大外匯收支風險較大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稽核。

三、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

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稽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專案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四、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

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註冊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頭寸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五、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

外匯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辦理業務。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機制,嚴格履行資料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外匯局加強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完善預警指標,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依法處罰違規行為;必要時調整試點政策,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下一步,外匯局將及時總結試驗區試點政策實施效果,積極研究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援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服務於試驗區國家戰略。

附件:

1.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2.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xx〕19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驗區內銀行(含註冊在區內的銀行以及辦理區內業務的天津地區其他銀行,下同)、境內外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以下簡稱區內主體)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所轄試驗區外幣賬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外匯登記、本外幣資料統計監測等事項。

第四條 區內主體應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國際收支、結售匯、境內資金劃轉、賬戶等登記及資料報送義務,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

第五條 區內銀行應在遵循“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基礎上,切實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試驗區外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制定完善的內控管理制度並報外匯局備案。

第六條 區內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匯管理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並通過賬戶辦理,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

第二章 經常專案業務

第七條 區內主體與境外之間經常專案交易,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購付匯、收結匯手續。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區內銀行應要求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等進一步提供相關單證。

區內銀行在辦理異地業務、離岸轉手買賣以及能夠確認的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逐筆對合同、發票(含電子單證)、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正本(影印件)等進行真實性稽核,確保有關交易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防範虛構貿易與外匯收支風險。

銀行應當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5年備查。

第八條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和C類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第九條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對外支付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第三章 資本專案業務

第十條 區內企業外債資金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入對應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賬戶),經銀行稽核交易的合規性、真實性後直接支付。結匯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銀行應當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5年備查。

區內企業及開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地報送結匯和支付資料至外匯局相關業務資訊系統。銀行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釋出<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釆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xx〕18號)的要求報送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開關戶及收支餘資訊,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賬戶性質程式碼為2113,賬戶性質名稱為“資本專案-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釋出<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料釆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xx〕18號)的要求,通過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與其他境內人民幣賬戶之間的收付款資訊。

第十一條 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第四章 外匯市場業務

第十二條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試驗區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註冊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衍生產品的具體範圍和管理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並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對於區內企業備案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業務,相關備案條件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可由超過1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xx〕36號)辦理。

區內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規定備案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

第十四條 區內企業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區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意願結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xx〕13號)等檔案辦理。

第十五條 區內企業應當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5年備查。

第十六條 當國際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外匯局可採取相應的臨時性管制措施。

外匯局可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和改進試點業務內容。

第十七條 外匯局依法對區內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違反《外匯管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暫停辦理試點業務,並按照《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附件2:

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一、允許融資租賃類公司境內收取外幣租金

(一)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憑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及其他證明檔案,自行到銀行辦理對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

(三)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四)融資租賃採用回租結構的,出租人可自行選擇以外幣或人民幣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裝置價款。承租人收取外幣的,不得辦理結匯。

二、便利融資租賃專案貨款支付

(一)允許區內融資租賃專案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裝置並租賃給承租人時,憑合同、商業單證等材料辦理付匯手續。

(二)單證稽核要求。

1、區內融資租賃或其專案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並租賃給境內承租人的,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給航空公司的飛機購買或租賃批文、購買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

2、區內融資租賃或其專案公司,從境外購入船舶和大型裝置並租賃給境內承租人的,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

3、區內融資租賃或其專案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裝置並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憑合同、商業單證等辦理付匯手續,外匯局可按照無關單外匯支付方式進行核查。

4、區內融資租賃或其專案公司支付預付貨款後,須按規定通過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企業端)進行相應的企業報告。

5、付匯銀行根據與境外簽訂的購買合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時,若購買合同由聯合購買人簽訂的,付匯銀行根據合同辦理融資租賃專案公司對外支付手續。

6、對區內融資租賃或其專案公司購入飛機、船舶和大型裝置並租賃給境內承租人時,依據相關規定收取租金。

(三)監測管理。融資專案公司支付預付貨款後,由付匯銀行辦理相應的臺賬登記,跟蹤專案進境或轉租境外的情況,並及時報告外匯局。

三、對違反本操作規程辦理以及收付外幣租金的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