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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1月1日起實施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7.01K

近日公佈的《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將於20xx年1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條例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1月1日起實施

12月3日,蘭州市對外公佈了《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根據《條例》,蘭州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將實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6年,同時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可以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租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對於拒載等行為最高可處罰20xx元。《條例》將從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計程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遵循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運營、優質服務的原則。出租汽車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條例》實施前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計程車自本條例開始實施兩年內應當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償使用費。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經營期限滿六年的計程車應當轉為非出租車或者予以報廢。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稽核批准。批准後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份子錢”應與的哥協商確定

《條例》明確,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行業協會應當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租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專案組成、測算方法,並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不得聘用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未經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的駕駛員從事營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黑車”拉客最高罰2萬

對非法出租營運車輛(即“黑車”),《條例》規定,蘭州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聯合執法,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無法查明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釋出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9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拍賣公司將扣押車輛拍賣抵繳罰款。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搭載其他乘客應當徵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藉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計程車專用票據的;由於駕駛員的過錯,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計程車拒載、途中甩客最高罰20xx元

《條例》規定,對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攬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約定的路線行駛先送達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和治安登記證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對於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排程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或者接收預約後無故拒客的;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的;轉借、出租、塗改、偽造或者變造從業資格證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超出核准的區域範圍進行出租汽車營運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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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蘭州市客運出租車汽車管理條例》的說明。《條例》明確提出,出租汽車駕駛員有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排程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行為,將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1計程車經營權無償使用期限不得超六年

《條例》明確,蘭州市出租汽車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主要以招投標方式取得。已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其後續車輛經營權配置的應當將其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以及駕駛員的投訴、違章、事故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同時,針對實行多年的出租汽車營運權證有償使用,出租汽車運營時間長達八年,特別是後兩年車輛破損、形象不佳和事故頻發的實際,《條例》在第十三條做出了“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本條例公佈實施前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和期限超過六年的計程車應當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並縮短經營期限”。“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經營期限滿六年的計程車應當轉為非出租車或者予以報廢”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稽核批准。批准後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鼓勵、支援和引匯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租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專案組成、測算方法,並向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蘭州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2鼓勵發展電話預約、網路預約服務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不得聘用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未經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的駕駛員從事營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併到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註冊手續。非蘭州市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參加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區域科目考試,考試合格並經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後方可從事蘭州市出租汽車營運。從業資格證不得轉借、出租、塗改、偽造或者變造。持有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嚴禁從事非法出租汽車運營。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罰之外,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發展出租汽車的電話預約、網路預約服務,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方便乘客出行。出租汽車的網路預約服務除遵守本條例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和蘭州市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相關規定。

3的哥拒載、途中甩客最高罰500元

《條例》還明確提出: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裝置的;在人行橫道線與行人搶道的;在公交站點前後三十米的範圍內停靠上下乘客的;在相關臨時停靠點長時間(超過五分鐘)滯留攬客的;在城市非主幹道路上設定的標誌、標線以外路段隨意停車上下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和儀容儀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之一的,將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攬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和治安登記證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情形之一的,將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排程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或者接受預約後無故拒客的;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的;轉借、出租、塗改、偽造或者變造從業資格證的、超出核准的區域範圍進行出租汽車營運的;拒不接受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的情形之一的,將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