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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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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化部發布的《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7年1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為切實加強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網路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制定了《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訊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使用者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訊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辦法》要求,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不得開通表演頻道;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訊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依法保護表演者身份資訊。

《辦法》還要求,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的,應當於開通網路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於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資訊向文化部備案。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規範網路表演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路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訊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使用者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訊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自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的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明確包括網路表演。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五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開展的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應當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內容稽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並取得相應資質的稽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網路表演經營單位,不得開通表演頻道。未採取監管措施或未通過內容自審的網路表演產品,不得向公眾提供。

第六條網路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使用者的;

(四)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第七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蔘與的網路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錶演者的管理。為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與表演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訊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表演者的身份資訊。

第十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為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者(以下簡稱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並向公眾提供網路表演產品的,應當於開通網路表演頻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為境外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為境內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應當於表演者開展表演活動之日起10日內,將表演頻道資訊向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表演頻道內及表演音視訊上,標註經營單位標識等資訊。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信用等級、所提供的表演內容型別等,對錶演頻道採取針對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完善使用者註冊系統,儲存使用者註冊資訊,積極採取措施保護使用者資訊保安。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服務協議,加強對使用者行為的監督和約束,發現使用者釋出違法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巡查監督管理制度,對網路表演進行實時監管。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全部網路表演視訊資料並妥善儲存,資料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向公眾提供的非實時的網路表演音視訊(包括使用者上傳的),應當嚴格實行先自審後上線。

第十四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發現本單位所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儲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本單位註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季度的自審資訊(包括實時監運情況、發現問題處置情況和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表演者資訊等)報送文化部。

第十六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系統,主動接受網民和社會監督。要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舉報受理,建立有效處理舉報問題的內部聯動機制。要在其網站主頁及表演者表演頻道頁面的顯著位置,設定“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網站連結按鈕。

第十七條文化部負責全國網路表演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統一的網路表演警示名單、黑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制定併發佈網絡表演稽核工作指引等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國網路表演市場隨機抽查工作,對網路表演內容合法性進行最終認定。

第十八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網路表演市場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要充分利用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轄區內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日常監管,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查處情況,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公佈查處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網路表演行業的協會、自律組織等要主動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推動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從事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未申請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查處;未按照許可證業務範圍從事網路表演活動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提供的表演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為未經批准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逾期未備案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予以查處。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自20xx年3月15日起,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向文化部提交申請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未按規定儲存網路表演視訊資料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網路表演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審責任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通過資訊網路實時線上傳播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遵守《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