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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10個新看點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59W

做好全年信訪工作的總要求是,深入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全力打造“陽光信訪”、“責任信訪”和“法治信訪”,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大力推動解決信訪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及時反映社情民意,不斷提高信訪工作水平。小編盤點了會議提出的20xx年信訪工作改革的主要看點,關注在“十三五”開局之年,哪些改革舉措將進一步明確、細化、落實。

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10個新看點

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10個新看點

1.督查中央有關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中辦發[20xx]27號),是中央關於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總體部署,是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全面展開的標誌性檔案。舒曉琴表示,今年就檔案落實情況,將協調有關部委開展聯合督查,重點督查各地源頭預防信訪問題、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基層基礎建設、信訪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

2.全面實行網上信訪工作模式

舒曉琴強調,當前的工作重點是橫向抓信訪部門與同級職能部門、縱向抓與市縣尤其是基層鄉鎮(街道)的互聯互通和深度應用。目前,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已經與國家信訪資訊系統聯通,還沒有聯通的要加快建設進度,儘早實現互聯互通。

從今年1月1日起,全國信訪資料實現全部從信訪資訊系統自動生成,隨時統計、隨時調取。

3.群眾滿意度評價將納入績效考核

會議要求,通過建立即時告知簡訊平臺、開通微信公眾號和手機客戶端等措施,引導和方便群眾參加對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評價。要加強對滿意度評價結果的跟蹤,善於從中發現問題,及時提醒、回訪、督辦,督促責任單位依法按政策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倒逼改進工作。要把滿意度評價結果納入黨委、政府信訪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報告同級黨委、政府。

4.出臺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

《信訪條例》規定的辦理時限,在理解和執行中不能簡單化、教條化。舒曉琴說:“我們將出臺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大膽實踐,推動高效快捷地解決信訪問題。

5. 深化落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

全力抓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措施落地見效,舒曉琴表示,對梳理出來的法定途徑清單,信訪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疑難複雜的投訴請求,信訪部門要加強協調,做好甄別引導;對匯入法定途徑的投訴請求,信訪部門要確保有人接、有人管、有人辦理。

6.依法加強信訪秩序維護

會議要求,要進一步加強信訪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信訪群眾正確行使權利,依法理性反映訴求。加大對無理纏訪、鬧訪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今年,還要下大決心對重複訪進行重點治理。

7.完善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機制

會議要求,要嚴格落實責任制,實現領導幹部接待群眾來訪、閱批群眾來信規範化、常態化。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依法逐級走訪,著力強化初信初訪辦理,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

要加大考核問責力度,將與有關方面研究制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辦法,各地要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構建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

8.對積案開展摸底排查、“清倉見底”

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對本地本系統信訪積案普遍開展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梳理信訪積案。在此基礎上,儘快拿出務實管用、針對性強的分類化解具體措施和辦法,將化解任務逐案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化解時限,集中力量分層分類予以化解。積案排查情況和化解工作方案3月底以前報國家信訪局。

9.推行律師參與信訪接待

各地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律師更廣泛地參與到信訪工作中來,為信訪群眾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特別是要發揮律師在信訪積案化解中的作用。舒曉琴透露,目前正在研究聘請律師參與國家信訪局接訪、督查等業務工作的辦法。

10.規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責任要求

舒曉琴指出,“三跨三分離”案件仍然是困擾信訪工作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對此,這類問題被納入今年工作重點。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的規範性要求,對轄區內、系統內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分級負責、逐案協調化解。中央信訪聯席辦對跨省(區、市)、跨中央系統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將加大組織協調和推動化解的力度。

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將被嚴肅追責

《辦法》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等方式追責

對於未履行職責如何追責?《辦法》也予以明確。

對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此外,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據悉,《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