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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工作情況彙報

欄目: 情況彙報 / 釋出於: / 人氣:7.77K

各位領導、同志們:

司法局工作情況彙報

近年來,我局從強化領導,提高認識,細化措施,明確責任幾個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全域性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積極增強司法行政幹警的宗旨意識、法紀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進一步加強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監管,著力建設健康有序、穩步發展的法律服務秩序,規範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實效。下面,我將近年來的規範執法工作向在座各位領導和同志的彙報如下:

一、及時傳達貫徹省市專項整改活動的會議精神

6月6日,我局參加了市委政法委“關於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工作會議,會後,我局於6月6日晚召開了黨組會,專題研究了全域性的“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工作,就省市會議精神的傳達貫徹、全域性專項整改活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重點、方法步驟、組織領導等方面的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形成了一致意見。為確保這次活動的順利開展,我局制定了《關於“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實施意見》。

6月7日上午,我局組織全體機關工作人員、鄉鎮司法助理員和各法律服務機構負責人工作會議,我們組織學習了省、市有關會議及檔案精神,我在會上作了動員報告,就全域性專項整改活動進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並向全域性司法行政幹警提出了具體要求。會後,我局各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機構負責人也及時進行了傳達貫徹。目前,我們的專項整改活動正逐步推進。

二、我局執法中存在問題的表現及產生原因

我局的行政執法工作主要是貫徹執行《律師法》、國務院《公證暫行條例》、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目前,我局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存在脫節現象,其表現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對以公民個人身份從事訴訟代理(辯護)活動監管難。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目前,我縣部分沒有取得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的社會公民以此為由,收取當事人錢物,但未能向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同時,我們原來一些曾經從事過基層法律服務的人員,因為違規違紀被除名後,也以此為由繼續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嚴重影響了法律服務秩序。我縣睦壩鄉有一名幹部叫漆明義,他經常從事公民個人代理。2002年,我縣龍雲鎮劉明輝之子騎摩托車時與另一摩托車發生車禍事故身亡,交警部門及時勘查了現場並作出責任認定。此後,漆明義代理劉明輝以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為由,從申請複議到提起行政訴訟,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事故責任認定都被維持,造成當事人多次到省、市、縣有關部門上訪。由於對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請求遲遲沒有提出,肇事車主就趁此外出務工。後來,劉明輝反映到我局,我局只有建議其儘快另行委託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二是在查處群眾反映的律師法官相互勾兌的違紀行為時,當事人難以配合。律師法官相互勾兌,勢必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於 年 月專門出臺了《關於規範律師、法官訴訟活動相互關係的若干規定》。群眾反映我們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這一現象是存在的,但這些現象無法具體到個案,當事人既不向我們主動舉報,而且我們在調查核實時,當事人也往往不予配合。同時,我們對沒有取得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的人員,以經濟利益為目的,以公民個人身份代理進行查處,我們找當事人調查瞭解時,當事人往往以未支付代理費為由予以拒絕。

三是對律師違規違紀處罰缺少直接手段。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違規違紀的處罰權在市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只是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提出建議。因此,當律師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時,我們只能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我們的監管就缺少了直接手段。

我們認為,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一是立法滯後。對那些沒有取得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以公民個人身份長期從事有償代理(辯護)、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們查處時沒有剛性的東西,根本無從管理。二是全縣基層法律服務隊伍整體素質不高,以致以執業活動中發生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三是對法律服務工作的宣傳不夠,群眾對法律服務的性質、範圍、從業人員、工作程式等了解不深,容易出現“病急亂投醫”的現象。

三、影響執法的內外部環境

影響我局行政執法的內部環境主要是執法硬體未跟上,我們的基層司法所目前還是與法律服務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沒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影響了我們的執法工作。

影響執法的外部環境主要在於:協調配合機制不完善,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管理,需要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配合,目前,這種協調配合機制還需要進一步鞏固和完善。

四、今後工作的打算

1、紮實開展“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做到科學安排,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促使專項整改活動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兩不誤”、“兩促進”。

2、細化措施,加強監管,進一步理順全縣法律服務秩序。我們一是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人員的學習教育。堅持對各法律服務機構負責人每個月培訓一次,對法律服務人員每季度培訓一次。嚴格督促各法律服務機構每個月必須堅持兩次以上的政治業務集中學習。二是製作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公示牌,將取得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的機構、人員、辦案程式、投訴舉報電話等公之於眾,並在縣電視臺進行公示。三是強化協調配合,積極加強與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建立情況互通、相互配合的長效機制,共同加強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特別是要加大對法律服務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稽查力度,使群眾的投訴案件件件有結果,事事有著落。

3、積極探索司法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性管理相結合新路。我們將成立**縣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強化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自律性管理,讓我縣法律服務監管更加充分、合理、有效。

4、抓住國家加大中西部司法所建設的良好機遇,積極加強我縣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硬體,為我局“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打下堅實的基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