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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的基本構造論文文獻綜述

欄目: 論文格式 / 釋出於: / 人氣:5.43K

一、對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態度

犯罪構成的基本構造論文文獻綜述

新中國成立後,沒在及時制定系統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結構中不存在犯罪構成的法律概念。但是,當我國刑法理論幾乎全面接受蘇聯社會主義刑法理論體系時,犯罪構成就成了我國刑法理論體系的核心問題。因此,犯罪構成是以理論概念、理論體系形式出現在我國的刑法理論領域的,我國的刑法學者也是首先從理論的角度對犯罪構成進行研究探討,並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製定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系統的《刑法》,在明確規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徵的同時,並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構成的要領,只是在刑法分則條文的結構中規定了各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學者稱之為“法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與此同時,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成為犯罪構成理論的通說,但近些年來四要件學說的缺陷日益暴露,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無法解決的地步。因此已很難全盤接受四要構成理論,刑法學者紛紛對傳統四要件理論的缺陷和矛盾進行了批露。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學關鍵問題》一書中觀點鮮明地講到,目前從蘇俄引進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刑事法治建設對定罪精細化的要求,並致力把把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向犯罪理論體系改造。劉生榮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構成原理》一書中也旗幟鮮明地講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體作為犯罪的一個構成要件是不合適的,不僅違背了主體與行為之間的邏輯關係,也與刑事立法的規定不符。而問題更大的是犯罪客體,在此書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對犯罪客體理論所具有的無法克服的矛盾進行了論證,同時也對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進行了抨擊,由此可看出他對傳統四要件理論的態度是否定的。劉憲權教授、楊興培教授也從犯罪客體、犯罪主體以及犯罪物件等方面對傳統四要件理論進行了批判,這在他們所著的《刑法學專論》中體現出來。另外張明楷教授、何秉鬆教授等許多刑法學者也對傳統四要件構成理論進行了系統地批判。總體上來講,我國刑法界對傳統犯罪四要件構成理論所持態度都是否定的。

二、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重構

在這方面成果是顯著的,眾多學者都提出了自己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重構設的設想,對傳統四要件理論保留較多的有“四要件說”、“五要件說”、“三要件說”、“二要件說”等。(1)二要件說,具體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分為行為要件和行為主體要件兩個部分,即把主體稱為主體要件,把客觀行為的主觀要件合為一體,總稱之為行為要件。理由是任何犯罪的內部構成都不是四個要件的並列,而是以行為核心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行為的主體要件只有從屬組成的整體性,比起傳統並列的區分四個要件更能反映各個要件在整體中的地位以及它與其他要件的內在聯絡,更能科學地反映構成的內部結構。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應分為主觀要件和和客觀要件兩個部分。理由是犯罪構成要件研究的是行為而不是行為人,不把主體作為構成要件對認定犯罪沒有影響。主體是解決行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的問題,這是在查明犯罪構成要件前要解決的前提條件,沒有必要把它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至於客體,它是附屬於行為的,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會侵犯一定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通過行為要件的性質就可以確定侵犯的是什麼客體;同時,構成要件都必需是刑法規定的,我國刑法對客體沒有做出規定,只是某些條款中可以反映出侵犯的客體。因此,客體不能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劉憲權教授和楊興培教授是支援這一理論的。(2)三要件說,具體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二者本來就是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並且如果拋棄危害行為中包含、滲透著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這一特殊性,就難以正確理解刑法的因果關係。所以,這種意見主張把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合併為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樣一個要件。這樣,犯罪構成要件應當是三是:主體、危害社會的行為、客體。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那麼,犯罪客體為什麼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呢?理由在於:一是犯罪行為侵犯一定的社會關係,反映的是犯罪行為的實質,它是犯罪概念所提出的犯罪本質特徵。如果把它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就是把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混為一談。二是作為“犯罪客體是一定社會關係”這一論點的根據,是馬克思在《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關於“犯罪行為是實質並不在於侵害了作為某種物質的林木,而在於侵害了林木的四家神經——所有權本身”的名言。而馬克思在此所說的恰恰是犯罪的實質,而不是社會關係。三是把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分離開來,其結果是把犯罪物件看成可有可無的東西,以致忽視了對犯罪物件的研究。四是在刑法學中把犯罪客體解釋為社會關係,與哲學中客體的概念相矛盾。哲學中的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客體是主體認識和活動的物件,因此,客體和物件並無區別。唯獨刑法學把客體解釋為犯罪物件後面所體現出來的社會關係,違反哲學的一般原理。(3)五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的行為、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這些理論觀點雖然從不同角度對“四要件說”提出的批評和修正,但總體上並沒有實質性的突破,大多存在形式化的傾向,僅僅是對“四要件”的重新排列、合併組合而已。劉生榮教授對犯罪構成理論的設想比較有新意,他認為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應當分為三個層次,巨集觀上的犯罪構成體系應該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和犯罪構成三大部分。犯罪的主體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即犯罪人。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的承擔者即刑事被害人。二者不應屬於犯罪行為的內容,也不應定義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獨立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外,與犯罪構成要件共同組成犯罪構成體系的第一層次。犯罪構成要件僅指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分為一般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特殊形態犯罪的構成要件兩類,這是犯罪構成體系的第二層次。一般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和選擇要件。其中必要要件還可再分類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犯罪的選擇要件包括心理方面的選擇要件、時空方面的選擇要件以及犯罪的行為、物件、結果方面的選擇要件。特殊形態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未完成形態犯罪的構成要件。特殊形態犯罪的構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數罪的構成要件、累犯的構成要件以及嚴格責任犯罪的構成要件等,這是犯罪構成體系的第三層次。這一理論體系雖克服了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一些缺陷,但其司法實用性卻並不令人滿意。陳興良教授大膽地接受大陸法系遞進式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並提出了由形式違法性、實質違法性、有責性三層次構成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該理論體系強調建構注重推理,三個要件,呈現出一種層層遞進的邏輯程序。其中,形式違法性是一種事實判斷,它不以法律判斷與責任判斷為前提,是先於後兩種的判斷。事實判斷不成立,自然就無所謂法律判斷與責任判斷。只有在事實判斷的基礎上才能繼續展開法律判斷和責任判斷,三要件之間的關係十分明晰。三要件的遞進過程也就是犯罪的認定過程,三要件之間的位階固定,反映了定罪的司法邏輯。同時三要件具備各自的功能,形式違法性作為一種事實判斷,為犯罪認定確定一個基本的事實範圍;實質違法性作為一種法律判斷,將違法阻卻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有責性作為一種責任判斷,解決行為的可歸責問題。三要件功能不可替代,缺一不可。這種嚴密的邏輯性和實用性正是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所需要的。應當說這一理論在解決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問題上是一個很大的突破,但如何才能讓這一外來事物立足於我國刑法,為我國刑法立法司法服務,是一個很大的挑戰,還需不斷地加強和深化。

綜上所述,國內學者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改革和完善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豐盛的成果,但對作為在刑法理論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犯罪構成理論的完善工作,是一個艱辛而漫長的過程,還需廣大學者更長期更深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