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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8W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租賃合同的,這些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後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租賃合同之一已實際履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主張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主張除合同實際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是否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就合同登記與效力之間的關係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該條款並沒有不辦理登記租賃合同即為無效的規定,故該條規定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慮到租賃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賣時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買賣不破租賃等較強效力,如果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就具有這麼強的效力,對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對交易安全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從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們傾向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如被行政部門確定為違章建築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