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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與失效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3W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與失效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20年。

房屋租賃期限最長20年的解釋:

a、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b、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違法建築租賃合同無效: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原則無效。

b、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有效。

(2)違法的臨建築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a、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原則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有效。

b、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原則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3)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無效:

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b、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無效:

出租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提出異議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5)租賃期限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