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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要領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4.9K

1、出租的房屋必須已通過工程質量驗收。

準確把握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要領

由於出租人將開發的商品房屋或者購買的商品房屋作為投資,希望儘快獲取回報理所當然。因此,在實踐中,因為開發商或購房人急於收回投資或獲取回報,又因為商品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房屋用於經營目的,對承租的房屋也希望按自己的意圖進行裝修,因此,市場中有的當事人將出租房屋的交付期限提前,甚至房屋沒有竣工就簽訂租賃合同,這些租賃合同或租賃行為的效力均值得討論。

2、實施房屋預租行為,須符合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在商品房屋租賃期限提前的市場客觀要求作用下,在實踐中出現商品房屋預租行為,並且已引起爭議形成訴訟。預租是類似於房屋預售而設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期待權益,其合法權的把握首先看工程主體結構是否通過質量驗收。按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如地方政府有房屋預租規定,應符合其規定。

3、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應從其約定。

商品房屋租賃用途有用於居住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區別,政府對其的管制也有所區別。例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據此,從約原則就是把握商品房屋租賃合同有關條款合法性的基本原則。例如,我國法律並未把房屋租賃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條件,但如果當事人把登記作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從其約定。

4、對新的租賃模式的合同效力,應以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評判依據。

由於商品房屋租賃市場的新情況、新的需求關係,當事人在市場運作中,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不斷在創設新的合同模式和新的合同關係。這些市場實際運作模式,也許和現有的模式有很大的區別,對現有法律規定有突破,或者與現有思維模式不盡相同,但只要對搞活市場經濟有利,對發展房地產開發經營有利,就應予以鼓勵。所以,對因此引起的爭議和訴訟,則應以具體的合同關係或合同條款是否違反國家法律、國務院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為評判標準和依據,只要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就應確認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