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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四個處理方法

欄目: 租房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23W

房屋租賃糾紛近年來隨著商業地產的繁榮呈上升的趨勢,相關問題形式多樣,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四個處理方法

某房地產公司在XX年2月將某大廈其中一層出租給李某經營酒樓,租期為3年,並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違約金,但李某經營不善,酒樓虧損嚴重,便不想繼續承租,但已經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約定的違約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會承擔很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大廈尚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且雙方租賃協議未經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剩餘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2、未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4、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准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這是一個典型的承租人毀約的案例,看似簡單卻也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的租賃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根據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根據我國《消防法》的規定,對於必須經過消防驗收的工程,如果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說,這份租賃協議,因為違反了《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也有可能因為違反消防法的規定而無效。

二、如果訂立合同時沒有取得驗收合格證,但幾個月後經過驗收取得了合格證,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效力?

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違法建築以及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築出租後合同效力問題的有關規定,出於維護市場穩定,促進交易,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供房屋驗收合格的證明,那麼合同的效力會可以得到補正。

三、租賃沒有經過備案,能否成為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原建設部在1995年頒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直接規定了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租賃行為無效,但它屬於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檔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不能規定合同效力問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有明確規定,而且屬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應當”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從理論上來講,登記備案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屬於對抗要件主義,但不是一個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終歸於無效,那麼怎麼處理?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