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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精選3篇)

欄目: 醫療醫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6.2K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___年齡:_____性別: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住院號:______________

疾病診斷:__________________

治療結果: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醫療事故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______________元;

2、誤工費:_____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_元;

4、陪護費:___________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____________元;

6、殘疾用具費:_____________元;

7、喪葬費:_____________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__________元;

9、交通費:__________元;

10、住宿費:____________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____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___________元(不超過2人)

合計:____________元

五、賠償款給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屍體處理:

3、其他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篇2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在託運蔬菜時因遭受損失訴冷藏商運公司貨物運輸合同

案情

原、被告於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後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後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錶和箱內溫度顯示錶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於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後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於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後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錶和箱內顯示錶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託代理關係,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託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範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託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援。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於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託代理關係。“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範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係。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複雜的,法律在強調對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託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於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於使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並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於保護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篇3

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__年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經邵某介紹相識。20__年7月13日,通過證人邵某,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後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後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邵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證人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言可信度較高,並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採信。證人高某的證言與證人邵某的證言,並不矛盾,也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後來又給付被告20__元用於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__元,法院不予支援。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援。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趙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後未能登記結婚。關於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援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後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於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援。

本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