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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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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合同 篇1

甲方(投資方):________________

酒店管理合同(通用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酒店管理公司

本著公平、公正、互相尊重。真誠合作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乙方協助甲方管理酒店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時間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作期為________年。

三、工資及管理費用支付:

1. 甲方需支付乙方以下費用:

乙方所派廚房人員工資:(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

前廳人員工資總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

管理費(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

三項合計:(大寫)________元每月。

2.甲方每月提前日支付乙方全體人員完稅後工資,由乙方進行分配。工資不得拖欠,因拖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滯納金按10%每日計算)

3.乙方在託管期間須外聘管理及技術人員到酒店指導工作舉辦美食節時,往返交通及住宿費用,工資均由甲方承擔,籌備期間乙方所派出第一批酒店前期籌備人員的工資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元應在籌備期至酒店試營業時截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無償為乙方所派人員提供適當的伙食以及必要的住宿、生活設施等,並享受甲方人員同等的勞動保障待遇。

(2)甲方有權根據酒店實際營業狀況與乙方代表商議人員的統配。

(3)合作期間,乙方所派出的管理人員執行總經理、前廳經理、廚師長的話費(標準為:每月每人________元)及交通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有權對乙方所派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水平提出異議,經雙方協商,可由乙方負責另行調配。

(5)乙方所派人員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由甲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6)甲方負責為乙方工作人員辦理健康證、暫住證等各類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

(7)甲方所派的財務會計,採購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由甲方自理

2、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酒店經營的制定和市場定位。

(2)乙方負責酒店菜品的定位、開發及製作過程的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

(3)乙方負責前廳服務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

(4)乙方負責酒店員工的技能培訓。

(5)乙方有權掌握酒店準確、詳細的財務資訊。

3、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市場推廣、品牌宣傳、收集市場資訊反饋等。

(2)根據實際經營狀況、甲乙雙方經協商可以雙方配置人員進行增減。

(3)開業之前由甲方負責辦理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環保證明、電梯、鍋爐安全驗收許可證明以及根據政府規定需要辦理的其它執照、許可和證明並支付各項費用,乙方協助申報辦理;

4;乙方運做管理期間甲方每月應付管理費 元,每月總營業額應達到萬元,超出總營業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的部分乙方拿取超出部分的10%作為提成;超出20萬元(含20萬)以內的乙方提取超出營業額的15%;超出30萬元以上的乙方提取超出營業額的18%作為提成。管理費每半年提前支付一次。

五、本協議期滿,雙方有意繼續合作並對協議內容無異議,應提前三個月簽定合同,協議自動延續。如有一方退出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

六、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協議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七、違約責任:若雙方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則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乙方人員兩個月工資共計大寫________元作為違約金。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酒店管理合同 篇2

委託方:(以下稱“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受託方:(以下稱“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在相互信賴、優勢互補、共謀發展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雙方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之下述用語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均應作如下解釋:

1、“建築物及附屬設施裝置”意指在“場地”構成酒店的各類建築物和與建築物結合在一起的設施裝置及數量。

2、“經營物料”意指所有應用的瓷器、玻璃器皿、窗簾布巾飾品、金屬容器、制服和其他性質類似的物品。

3、“經營物品”意指所有的紙類應用品、清潔用物品以類似的消費品和存貨。

4、“工程物料”意指工程配件、維修材料及與其性質相類似的物料。

5、“營業收入”是指經營酒店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客房、餐飲、酒吧、商場、娛樂設施的收入及電話、傳真、洗衣及其他各項服務獲得的應納稅營業性收入之總和。

6、“經營毛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酒店繳納的營業稅金、營業成本和經營費用後的餘額。

7、“基本管理費”是指委託方因管理方在經營管理期限內提供服務而向管理方支付的按照該酒店營業收入的百分比計算的管理費。

8、“鼓勵管理費”是指委託方根據本合同應向管理方支付的按該酒店經營毛利潤的百分比計算的管理費。

9、“營業成本”是指餐飲部門的食品主、輔料成本、酒水成本和商品部門的商品成本及客房成本、洗衣成本等。

10、“經營費用”是指酒店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各營業部門在經營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酒店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不可分割的公共費用,主要分為人工成本費用、能源燃料費、廣告宣傳費、物料低值品、日常維修費、壞賬及存貨虧損、實際應酬費、其他管理財務費、管理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費及管理方派出人員工資用等九個部分。

11、“非經營費用”是指與酒店經營無直接關係,一方無法控制、由委託方處置的費用。下列費用屬於非經營費用。在計算酒店經營性毛利潤時應予除外:包括固定資產折舊;利息、銀行手續費、匯兌損失;專案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資產攤銷;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企業所得稅;建築物財產保險和機器裝置保險;專案開辦費;管理方收取的鼓勵管理費;其他經委託、管理雙方確認的非經營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條合作方式及品牌約定

委託、管理雙方合作方式為:全權委託管理: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年。

自正式開業起至年_月_日。

1、“酒店”使用品牌及名稱暫不定,雙方再協商確定。

2、本合同期限屆滿前至少叄(3)個月前,委託、管理雙方協商是否續簽事宜。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動延長年。

第三條委託方的義務和責任

1、負責提供“酒店”合法經營的全部有效法律手續。包括可能的酒吧、餐廳、娛樂、商業經營點的商標專用權證、營業執照和安全、衛生等相關許可證照。

2、委託方應將一個可以正常營運的“酒店”一次性交給管理方經營管理。並應按“合同”規定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以使管理方能夠正常地實施對“酒店”的經營管理。

3、委託方應保證管理方作為合同期限內“酒店”的唯一經營管理人,管理方在本合同項下所有活動必須符合本合同約定並維護委託方的利益,在此前提下管理方擁有對酒店的獨立經營管理權,經營管理期間,其經營管理權不受委託方干涉。

4、在管理方正式經營管理“酒店”之前,委託方應會同管理方共同進行盤點、並確認盤點後的清單。委託方應在將酒店正式移交管理方管理的同時,將“酒店”完整的圖紙和盤點清單交付管理方。

5、按照合同中所述,為“酒店”提供足夠的經營所用資金,以保證管理方可以迅速展開各項營運操作。經營資金一般為年度營業收入預算的10—20%。

6、委託方可派出業主代表一名、會計一名。其中業主代表擔任“酒店”副總經理,進行委託、管理雙方的協調工作,會計對“酒店”財務工作享有知情權和稽核權。除發生侵犯委託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外,委託方派出人員須服從管理方派出總經理管理,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7、委託方或委託方委派代表應在事先通知酒店總經理的情況下,可在合理的時間瞭解酒店經營狀況,包括查閱賬本與記錄。

8、委託方對住宿、會議、餐飲等設施有按照約定時間、數量及價格優先使用的權利。

9、委託方在“酒店”有簽單消費的權利,消費額計入“酒店”營業收入。

第四條管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根據本合同規定對“酒店”的運營提供服務,組建高水平的管理團隊,招聘、培訓、管理員工,自覺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2、實際工作中凡預算外的開支,管理方另行報委託方審批後方可實施。

3、管理方在經營管理期間對酒店固定資產的任何處置必須報委託方批准。

4、由委託方購置的設施裝置,須向管理方提供購買合同、質量保證書、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設施裝置在質保期內,委託方負責協助管理方聯絡廠家(供應商)維修保養及質量索賠等事宜。

5、管理方在經營管理“酒店”時,可以委託方代理人的身份,在書面方案和預算獲得委託方批准的前提下,在雙方約定的職責許可權內對酒店進行改、擴建和裝修,包括必要的更換、改進、增添和替代,直到“酒店”的裝置符合委託方要求的經營管理標準。

6、管理方應每年適時派出高階管理人員(如管理方“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財務、人事、質量、工程總監及有關業務的專家),到“酒店”進行業務檢查和指導。

7、在委託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以“酒店”的名義聘用、聘請或任命第三方的專業人、代理人、律師或常年法律顧問。

8、在委託方按盤點清單將設施裝置移交管理方管理後,管理方負有保管和保全的責任,除按折舊年限及正常使用損耗、老化外,由於管理方重大過失原因導致人為損壞或失少的,管理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條酒店籌備期間的特別約定

1、委託、管理雙方約定本“酒店”籌備期不超過天(從開業日向回倒推),具體籌備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2、籌備期開始,雙方約定的本專案派出人員將到“酒店”現場或雙方認可的場地工作。專案人員工資將開始支付。

3籌備期間,委託方負責管理方派出的專案管理人員的差旅費、食宿費用。

4、籌備期間,管理方為“酒店”開業準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如培訓費、交通費、招聘費、食宿費等在徵得委託方同意後應在“酒店”營業賬目中的“開辦費”專案列支。

5、籌備期專案管理人員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確定“酒店”的市場定位;制定“酒店”價格政策、促銷方案、獎懲制度;制定營業流程和後臺管理程式;協助業主採購營業所必須的設施裝置、經營物料、經營用品、工程物料、電子資訊管理系統等;編制營業預算;組建管理部門;整體定崗定編;落實招聘培訓計劃;制定人事管理政策;協助確定員工制服的設計、製作;制定詳盡的營銷策劃方案;制定廣告宣傳方案;員工技能培訓;“酒店”開荒;籌備開業典禮。

第六條酒店正式經營期間的特別約定

管理方在合同簽署後,籌備期派出高階管理人員參與“酒店”開業工作。至少開業前三個月所有派出的管理人員必須到崗工作。

委託方應保證“酒店”正式經營時,其各項功能完備,各類傢俱裝置與經營物料、用品準備就緒,具備使用條件。

委託方已按本“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注入“酒店”足夠的經營資金。

雙方商定“酒店”開業日為年月日。如果變更開業日期,委託方應至少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方,雙方在此通知的基礎上商定實際開業日期。

委託、管理雙方約定“酒店”開業日/試營業日即管理方正式經營管理日期的開始。即告管理費的提取日的開始。

第七條管理方管理服務費用的計算及支付

委託方應自“試營業日”起,以逐月結算方式,經營收入不計入應收款,每月向管理方支付管理方贏得的經營管理收益。管理方收益具體為,在經營管理期內,根據管理年限提取。其取費標準為:

1、基本管理費:合同期內,按每月“酒店”經營收入的%提取“基本管理費”。

2、鼓勵管理費:管理方按“酒店”經營毛利額提取“鼓勵管理費”。具體標準為:

管理方完成每財務年度經營毛利潤100萬(不含)以下,不提取鼓勵管理費;

管理方完成每財務年度經營毛利潤100萬(含)—200萬(不含),按經營毛利潤的10%提取鼓勵管理費;

管理方完成每財務年度經營毛利潤200萬(含)—300萬(不含),按經營毛利潤的20%提取鼓勵管理費;

管理方完成每財務年度經營毛利潤300萬(含)—400萬(不含),按經營毛利潤的30%提取鼓勵管理費。

管理方完成每財務年度經營毛利潤400萬(含)以上,按經營毛利潤的40%提取鼓勵管理費。

3、委託方向管理方付費的具體日期和方法確定為:

基本管理費: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管理方支付上個月的基本管理費。鼓勵管理費:於每年3月15日前向管理方指定銀行賬戶支付鼓勵管理費。

4.因各種原因,委託方不能按期履行本章上述條款,而發生延遲支付時,延期支付給管理方的人民幣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息。

第八條財務事項

1、銀行賬戶

管理方應以“酒店”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並與委託方代理人共同維持,委託方總會計師擁有銀行賬戶資金支用稽核權,同時掌握網銀支付設定的一個必須許可權。“酒店”所收到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委託方提供的流動資金,均應存入該賬戶內。這類資金不應和委託方或管理方的其他資金混合。管理方從“賬戶”中,支付一切經營費用和管理方應得的基本管理費及鼓勵管理費。

2、賬簿

“酒店”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設定賬簿。管理方在經營管理中,必須代表委託方保留能反映經營成果、完整充分的會計賬簿及其他記錄。賬簿和記錄,始終是“酒店”的財產,在“合同”履行期間,如委託方要求,管理方應提供委託方合理要求的相關資料,管理方未經委託方許可不得向國家執法機關之外的第三者提供或披露。

3、預算

管理方應於每年11月30前向委託方提交一份“酒店”下一會計年度的財務預算及固定值產購置預算(也包括區域性裝修改造)、委託方應於每年12月30日前稽核批准完畢。在管理方遞交委託方30日內,委託方未予以任何形式的回覆,則視為同意管理方報告而將自動執行。年度預算只是作為對下一經營年度預期業績與費用支出的一種估算,管理方將在合理的範圍內儘量實現年度預算反映的預算目標,但不應將其作為該營業年度實際業績的保證。

4、營運資金

委託方同意在“酒店”銀行賬戶中保留必要的“營運資金”,保證管理方能夠不受干擾並有效地經營和管理“酒店”。

5、財務報表

按照管理方制定的“酒店”財務報表,每月15日前,“總經理”向委託方提交一份“酒店”上個月的財務報表。應由管理方向委託方提交該年度的財務決算報告,委託方應在收到財務決算報告三十天內稽核完成。逾期管理方未收到委託方的任何回覆,管理方將視同委託方預設。該財務決算報告將作為管理方計提“鼓勵管理費”的依據。有關編制財務報表、預算及審計而發生的一切費用開支,應在“酒店”經營賬戶列支。

第十條特別約定

1、委託、管理雙方如有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賠付三個月的管理人員工資給另一方。

2、雙方商定不對第三方洩露任何與本協議書以及根據本協議書所做出的一切協商和討論。此保密條款在意向書終止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如有違約,一經查實受害方可以向違約方提出不低於萬元人民幣的損害賠償。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委託、管理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的解釋、效力及履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委託、管理雙方均應向酒店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以書面形式補充和修改,且因此形成的補充檔案與本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本協議於年月日,由委託、管理雙方在簽訂。

(以下無正文)

委託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管理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酒店管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全權實施經營管理事宜,經友好協商,特制定本協議。

一、委託經營管理專案

甲方委託乙方經營管理其名下的酒店,酒店實行由甲方董事會及酒店管理公司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甲方委派業主總經理,乙方根據酒店經營管理需要派駐由運營總經理、駐店總經理及各部門經理(總監)組成的管理團隊。運營總經理是乙方在酒店的總代表。

二、委託經營管理期限

甲方委託乙方實施酒店經營管理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年。本協議履行期滿的前一個月雙方另行協商續約或終止協議。

三、協議目標

1、本協議簽訂執行之日起,乙方須全力實施酒店經營管理工作,確保酒店的服務和管理水平逐步達到五星級標準。

2、酒店委託經營管理之服務專案範圍為:酒店大堂、商務中心、精品店、客房、西餐廳、會議室、洗衣房等。

3、酒店經營管理利潤指標為:__________________。

(1)首年:營業額人民幣______萬元,經營利潤______萬元(首年______個月為______萬元)

(2)第二年:營業額人民幣______萬元,利潤______萬元

(3)其中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個月為酒店經營管理調整期,不執行酒店經營管理利潤指標考核。

(4)以上經營管理利潤指標為最低參考指標,實際指標根據雙方確定的具體經營計劃執行。

4、乙方在甲方配合下,於______年內完成酒店五星級的評定工作。

四、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酒店營業所必需的一切條件,包括完好的裝置、用品用具、材料和必要的流動資金。

2、負責提供酒店章程、營業執照和有關批准開業的手續和檔案。

3、負責提供酒店籌建、開辦和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的各種費用。

4、負責酒店對外的一切債權債務和飯店的經營風險。

五、乙方責任

1、負責提供酒店經營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技術,以確保酒店的軟體管理達到國家規定的"五星級"水平。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飯店的章程,開展合法經營致力於提高酒店的經營裝置。

3、派出相應的團隊,負責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4、除正常耗損和不可抗的事件或不能歸咎於乙方責任的意外因素,乙方應保證甲方所提供的酒店固定資產的完好,確保酒店裝置的正常運轉。

5、按時間向飯店董事會及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各種報表。包括資金平衡表、利潤表、成本表及其附表的月、季、年報。

六、委託管理、承包期限及酬金支付

1、試營業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正式經營承包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同期內,甲方從經營總收入中提取3%的金額作為乙方酬金,從酒店的經營成本中列支,此款自年度報表提供數字後1個月內付清;

3、承包經營期間,以年度會計報表中的純利潤總額為基數,遞增15%作為乙方承包指標;

4、乙方承包經營內達不到承包指標,不足部分,雙方各負擔50%,同理,超出承包指標部分,雙方按1:1分成;

5、酒店試營業前的籌備開辦階段,甲方應付給乙方管理費人民幣5萬元,作為乙方人員工資、差旅費等費用,並負責乙方派出人員的食宿;

6、酒店營業過程中,乙方人員的工資、住宿、福利等由甲方承擔,從經營成本中列支,總經理工資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部門經理不超過20__元,其餘按酒店規定執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均不得單方修改或者解除合同,否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還應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還應繼續履行合同。

2、若因甲方抵押、轉讓、繼承等產權變更導致本合同履行困難增加,乙方也願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3、若甲方擅自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按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八、爭議糾紛解決

若雙方就本合同旅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則雙方應互相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交由司法部門裁決,裁決期間,本合同仍繼續執行。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需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否則無效。

2、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的影響超過三個月仍不能消除時,雙方可終止本合同,雙方均不在追究對方責任。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書若需要改動或補充,雙方協商一致後應另行訂立書面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書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規定的承包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

4、本合同書列印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