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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委託合同格式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23W

近年來,在國際人才市場上,酒店管理人才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那麼酒店管理委託合同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酒店管理委託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酒店管理委託合同格式
酒店管理委託合同範文一

第一條 合同雙方

1、業主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酒店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商登記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2、管理方(受託方):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工商登記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事由及事項

1、鑑於業主方對地處____市____路____號____ M2土地擁有______年以上使用權,並在該地塊上擁有一座建築面積____M2左右的___________(暫定名,以下簡稱“飯店”);鑑於管理方為飯店管理專業化公司,具有飯店經營、管理、服務的專業經驗,業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權委託委託管理方為業主方的獨家代理人對飯店進行經營、管理、監督和指導,並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條款所需的全部授權。

鑑於管理方的專業及特色的經營管理模式,本合同確定管理方的模式為WW模式。

管理方本著對業主方全面負責的態度,同意接受業主方的委託,以業主方的名義來組織飯店的運營。管理方按本合同進行的一切活動均為代理業主方而為,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之外,管理方對業主方不承擔其他責任。

2、雙方合作的目標是:

在合理的時間段內,將飯店的經營、管理、服務水平提高並達到飯店所在地同星級飯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經營費用合理化和經營利潤最大化,

實現對業主方的效益回報;確保飯店管理和服務達到和保持WW模式的規定要求及國家的行業標準。

3、為使飯店運營有一個清晰的管理權責,以達到雙方期望的管理目標,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業主方將經營管理權充分委託給管理方,保證酒店的管理僅由管理方獨家監督、指導、控制並同意不干涉飯店的經營管理,管理方可全權決定和控制有關酒店經營管理的所有事宜;而管理方對飯店的經營管理權受本合同規定及相關協議、附件的限制。

4、作為對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補償報酬,除業主方一次性支付管理方管理軟體及系統建設費用之外,管理方將以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5、本合同規定的委託管理期限為 年,自 起算。

管理期滿後,雙方經協商可延長管理期限。

6、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時,僅作為業主所委託的管理人,由業主負擔一切經營飯店之費用(包括相關的訴訟費用等),而且本合同對管理方不能構成為與業主之任何租賃、合夥、合資、合營或其他關係的約束。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業主方保證,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一個建設、裝潢、佈置、裝備、設施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經營管理要求的飯店交給管理方,並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設施裝置的全套目錄和技術資料。

業主並保證,在開業過程中或整個合同期限內不會有影響到飯店經營管理的任何契約、條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經營管理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儘管有前述規定,業主方不得同意或允許有可能導致下述情形發生的任何情形存在:

(1)禁止或限制管理方經營管理飯店或飯店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

於被習慣地作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一流飯店的任何設施);

(2)允許除飯店客戶或來訪者或飯店僱員之外的人使用任何飯店設施(如停車場);

(3)不利影響到在沒有該等限制存在的情況下根據合同飯店原本可獲得的“總收入”或任何管理方原可以收取的任何費用額。根據或由於任何上述限制而使飯店或業主方、管理方或他們的任何“關聯機構”產生的所有財務責任均應由業主方以其自有資金支付履行,除非管理方事先書面同意承擔上述限制所產生的費用並動用營業收入進行支付,或者該財務責任是由於管理方的原因所造成。

(4)業主方承諾在開業日期時酒店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存在任何尚在進行中的施工、並且嚴重影響到通往酒店或酒店任何部分,嚴重的限制、禁止、干擾或以其他方式阻礙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標準經營酒店。如果少量未完工的安裝專案不會對管理方按本合同的標準經營酒店,並且如果業主同意及時完成上述專案,開業日不得因上述理由被推遲。

(5)業主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前,清除場地或酒店內發現的有害物質以及被汙染的工地、容器並應賠償和防止管理方因場地或飯店出現的有害物質而產生的一切賠償、損失、責任、罰款、費用、損害賠償,並使管理方免於上述各項內容的損害。如果在場地或飯店的任何部分發現有害物質,而這種違反不是因為開業前存在的條件引起的,那麼管理方應立即安排、清除該有害物質以及全部受汙染工地和容器,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業主承擔。但因管理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過錯造成的情況除外。

第四條 業主方保證在管理方的配合下在開業日前辦妥飯店經營所需的各種權證和手續,包括但不僅限於:

1、《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列明飯店運營所需的經營專案);

2、《消防驗收合格證》(或消防局准許開業批覆);

3、《特種行業許可證》;

4、《治安合格證》;

5、《涉外批覆》(若需要經營涉外長包房出租業務);

6、《食品衛生許可證》;

7、《文化娛樂經營場所許可證》;

8、其它應辦的權證及手續。

第五條 業主方應於開業日前為飯店開設經營專用賬戶,提供足額的營運資金到該賬戶。該資金不包括業主方應為飯店開業所購置的營運物品、存貨,以及開業之後改造或重置固定資產的費用。雙方商定,該營運資金不低於_____萬元人民幣。

業主方保證在該營運資金不敷用時予以及時補足。管理方收到的與飯店經營和管理相關的所有款項均應存入經營專用賬戶。

所有經營性費用在該賬戶中開支。若費用到期不支付會損害飯店經營時,管理方可以代表業主方從賬戶中支付應由業主方支付的利息、保險、稅等費用。

如果管理方預付了應由業主方支付的經營性費用的話,可按第十六條

第6款操作規定,在結餘超過營運資金的款項轉入業主賬戶前扣除。

第六條 審批管理方提交的飯店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在不影響飯店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可隨時對飯店財務進行審計。

第七條 提出或審批管理方提交的飯店擴建、改建計劃及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方案,並監督管理方執行這些計劃方案。業主方設立專人或委託管理方對飯店固定資產進行造冊管理,並定期對飯店固定資產狀況進行核定。

業主方承諾:只要管理方不違反本合同,業主不根據其所有權人的權利

而提出要求,妨礙、排斥或滋擾管理方的經營,保證採取一切其有能力採取的行動保護本合同授予管理方在期限內平靜地經營管理酒店的權利和特權;不採取任何有損或侵害管理方上述權利和特權的行為。

第八條 業主方可推薦人員擔任飯店業務崗位的工作,但須經過管理方的統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崗。

業主方同意不直接或通過業主方的其他成員、代理人或代表參與飯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同時也不直接對其推薦人員進行管理(財務總監的任職除外)。

第九條 業主方通過與管理方的總經理定期會晤的方式,對飯店的經營提出評議、建議和指導,就涉及雙方利益的所有事務進行討論,為經營管理環境的不斷改善共同創造條件。

第十條 負責繳付包括土地使用費在內的一切應由業主方承擔的費用。開業之前或管理方接手之前的應付賬款或應收賬款由業主方負責。

管理方可按業主方的要求催收此類應收賬款,並從收取的賬款或業主方所有的資金中支付與飯店經營管理相關的此類應付賬款。

第十一條 業主方可單獨使用飯店的經營場所及在飯店消費,這一場所的位置與面積,以及在店的消費,須經管理方同意(以不影響經營需要為前提)。

管理方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將業主方在店使用場所和消費計入內部帳目,作為計算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的依據。

第十二條 業主方作為飯店法人,將獨立承擔飯店的經濟風險及其他風險,但由於管理方重大過失或者故意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除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視為業主方以法人授權性質向管理方總經理移交本合同規定的飯店經營管理權及與之相對應的經營管理責任,業主保證管理方委派的總經理在授權範圍內對酒店的經營有管理權。

第三章 管理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管理方以其通行的WW模式,結合飯店的實際制定和建立運作標準和程式,對飯店進行管理。這一系統化工作主要包括:

1、與飯店星級、品牌相對應的經營管理的理念、政策、營銷戰略和策略、個性化管理及服務專案的設定。

2、以WW服務宗旨為指導,建立服務質量標準與服務質量控制系統。

3、設定飯店各功能運作,包括市場營銷、房務、餐飲、財務、人力資源、工程、保安、總經理室的崗位設定、工作職責、工作與服務流程、工作質量標準、制度與規範等。並對這些功能運作的質量和數量,包括對營業收入與費用進行監控與指導。

第十四條 委派飯店的總經理。

由管理方選定的總經理在委派之前,先介紹給業主方。如果業主方在與總經理人選會面或獲知其情況介紹後20天內,未以書面形式表示拒絕理由,則由管理方聘任其為總經理,作為管理方的代表和業主方的代理人行使本合同賦予的職責和權力。

第十五條 飯店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各部門總監或稱部門經理(財務總監除外),包括業主方推薦到飯店擔任職務的人員,經管理方考核、認可後,由總經理聘任。

由管理方負責設定飯店崗位定額,並據此負責招聘和培訓各級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工作人員。管理方還可在批准的預算範圍內,聘用外國高階僱員。管理方應代表業主方與上述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上崗合同),並可根據管理規章制度和運營需要,開除、解聘或解僱上述人員。

第十六條 總經理享有組織飯店經營的權力,此種權力包括但不僅限

於:

1、制定飯店經營計劃,編制年度預算,經業主方認可後組織實施。

2、制定飯店各營業部門的價格和服務費標準。

3、根據飯店產品組合的需要,在業主方認可下,負責飯店內餐廳、娛樂場所、商場等經營空間的對外租賃及承包事宜的洽談,並簽訂租賃、承包合同。

4、業主方同意總經理在預算批准範圍之內及合同有效期內,以飯店名義獨立對外簽訂經營所需的各類營銷與廣告合同、物品及裝置的採購合同、維修維護合同、服務合同等。

5、決定信用政策,並對客戶的信用做好限制、授予及操作工作。盡其所能收取各類到期應收款項,對逾期應收款要進行催收、查問,直至在需要或必須時,以管理方或業主方的名義對其進行訴訟。

6、從飯店經營專用帳戶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項(優先次序如下所列):

(1)基本管理費;

(2)管理方及WW系統相關公司為飯店提供服務的規定費用、人員工資福利及為飯店墊付的款項;

(3)除上述費用之外的經營成本和經營費用;

(4)其他業主成本費用,其支出的優先次序為:;

A、重置固定資產費用;

B、業主方租賃經營裝置的租金;

C、與經營相關的、應由業主方交納的年度稅、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5)效益管理費。

支付上述款項後,若飯店經營專用賬戶的結餘超過雙方商定的營運資金額,則超出的款項須打入業主賬戶;如有不足之數,業主方須按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立即加予以補足。

7、飯店總經理及其它高階管理人員根據業務需要和事先規定,擁有向飯店重要客戶、業務來往人員免費或優惠提供食宿、使用飯店設施的審批權,以利於飯店經營工作的開展,但客戶、人員名單後當定期經過業主方審批方可生效。

8、負責經營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條 業主方與管理方協商一致,允許總經理在飯店內佔用一定的生活場所並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以安排外派人員、外國僱員等在飯店的生活起居事宜。

第十八條 管理方有義務將飯店的營銷工作納入WW統一的營銷渠道中,通過規模效應和集團化產品組合與分銷途徑為飯店做好對外促銷和營銷宣傳工作。同時,管理方的子公司有義務向飯店提供WW統一採購的各類報價與資訊、最新的技術發展資訊,以幫助飯店享受規模效應帶來的低成本、低費用、標準化和新科技在飯店領域推廣的好處。

在業主方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及時為飯店提供採購和技術裝置更新換代的服務。

第十九條 管理方有義務通過與業主方定期會晤的形式,向業主方通報經營管理狀況,聽取業主方對飯店經營提出的評議、建議與指導,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儘可能地按照雙方利益一致性原則滿足業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條 管理費分為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兩部分。

1、管理方的基本管理費從管理方經營管理後獲得第一筆收入之營業日開始計算收取,按營業收入的_____%計算。

2、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費按實現的經營利潤額的_____%計算。

第二十一條 關於經營賬目稽核的約定。

1、在每一個公曆月份月底後的15天內,管理方將向業主方提交一份詳細的財務報表,闡明該月份營業收入(包括業主方在店消費內部計帳額)和該月份應付的基本管理費。管理方在發出這份報表後10天后,直接將業主方未持異議的營業收入部分,加上上月營業收入調整數(若有的話),乘以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率,從飯店經營專用賬戶中匯出基本管理費至管理方指定賬戶。

2、在每一個公曆季度底後15天內,管理方將遞交給業主方一份財務報表,闡明該季度以及本會計年度迄今為止的經營利潤(包括業主方在店消費內部計帳額),以及本期相應該付的效益管理費。管理方在發出這份報表後10天后,直接將業主方未持異議的本會計年度迄今為止經營利潤部分,減去本季度之前的年度經營利潤(含上季度經營利潤調整數[若有的話]),乘以第二十條第2款規定的費率,從飯店經營專用賬戶中匯出效益管理費至管理方指定賬戶。

3、對因業主方持有異議部分的營業收入和經營利潤而引發的管理費支付問題,業主方和管理方通過定期會晤形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和精神,討論並界定清楚。所有應付管理費最遲應於管理方提交報表後並經業主方確認後1個月內匯出。

第五章 會計、財務、預算和稅收

第二十二條 在整個合同期間,除第一個會計年度外,飯店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方要保持完整的會計帳薄和記錄。

以上帳薄和記錄要與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準則一致。飯店的帳

薄和記錄應按法定貨幣登入,外幣收入要按匯率進行換算。

第二十三條 每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前的至少1個月內,管理方要向業主方遞交一份下一年度預算建議書,該預算建議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一份營銷計劃,提出營銷方略、廣告和促銷活動(原則控制在2%以下)、定價策略、對客關係政策、信用與信用卡政策等;

2、根據WW國際管理公司預算編制程式,結合飯店營銷計劃,按預計的出租率、平均房價、門市價、餐飲及其他營業部門收入、成本、各部門費用、稅金和保險支出等,估算出總收入、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利潤;

3、一份重置固定資產費用計劃。

4、改變保險計劃、調整職工工資福利計劃的建議。

5、業主方將在收到預算建議書的30天內,批准或提出書面的反對意見,如是反對意見,應具體說明內容(並指出是反對建議書中的哪幾點)。如果業主方未能在30天內批准該預算或提出書面反對意見,那麼該預算就視作是已經批准的預算。

在業主方提出反對的情況下,雙方要盡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時間內,就這些意見達成一致。如果雙方未能在疑義產生後的30日內就有分歧的內容達成一致的話,上一會計年度所批准的預算,通過按上一年度國家公佈的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後,依然繼續適用。

6、業主方認識到預算建議書和最終認可的預算僅是一種計劃性工具,不能作為效益承諾的依據;儘管管理方在管理飯店方面是有經驗的,並且雙方利益的一致性和管理方的管理聲譽決定了管理方將盡最大的努力為業主方創造經營利潤,但預算中包括的這些計劃還是要受到巨集觀經濟和其它條件和情況的支配和影響,這一切都是超出管理方的控制能力的。業主方認識到預算中的某些計劃會隨著市場而變化,業主方將對管理方可能發生的偏離的情況表示理解。

第二十四條 管理方應在每月15日之前向業主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財務報表及經營情況分析報告,管理方對此類報告的準確性負責。若業主方要求,還應向業主方提供經營日報表、週報表、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條 如果在某個會計年度,有經營利潤虧損的話,業主方要提供足額的營運資金,使管理方能維持飯店的經營。某會計年度的虧損不能向前或向後轉到另一個會計年度去。

第二十六條 管理方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90天內向業主方提交一套由雙方共同認可的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稽核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費用列入該年的經營費用。業主方在收到管理方所提交的年度會計報表後45天內,如未對該報表提出書面反對意見,即表示批准認同該報表。

第二十七條 在合同因某種原因終止時,管理方須將飯店經營的所有帳薄和記錄移交給業主方,以確保飯店經營有序地繼續。但自合同終止時起算的5年時間內,這些帳薄與記錄應可供管理方檢查、審計、審查和抄寫,業主方應全力配合並給予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各自應承擔的各項稅費。

第二十九條 飯店會計的處理均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飯店的更新改造與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在批准的預算範圍內,管理方為了確保良好與安全的經營條件,可按照WW經營管理的硬體標準,對飯店進行按規定的折舊年限更新改造及維修保養。

第三十一條 在為每一個會計年度準備預算建議書前,管理方要對整個飯店進行評估,以確定需要進行的更新改造、大修理、增添和變動的項

目,並將所需費用的估算列入建議書中。

第三十二條 未經業主方的書面同意,管理方在固定資產更新、大修及增添方面的開支不能超過本年度重置固定資產費用預算。除非:

1、對預算建議書未能預計到的實際或潛在的危險須立即予以糾正。

2、必須遵守政府統一規定的情況。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管理方應立即向業主方通報它的打算以及採取批准的預算中沒有提供的補救辦法。在上述情況下,業主方未能在管理方通報中規定的時間內批准同意的話,管理方則可採取有關行動。

第三十三條 在每一個會計年度批准的預算中,應確定一定數量的重置固定資產費用用於傢俱、裝置及其他固定資產的更新與添置。該費用不能少於第一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____%,後兩年總營收的____%和以後各年度總營收的_____%。重置固定資產費用由管理方管理並使用,在每一個會計年度末,此費用的結餘將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重置固定資產費用不是經營費用,有關開支應記錄在業主方的帳薄上。

第三十四條 飯店經營不需要的固定資產在徵得業主方同意的情況下,由管理方出售,售得的資金歸入重置固定資產費用。

第三十五條 經批准的涉及飯店工程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記入飯店帳薄:

1、日常維修保養費用屬經營費用;

2、固定資產的更新、大修、增添等,歸重置固定資產費用,屬業主費用,在飯店經營專用帳戶中留置使用。

第三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飯店的全部資產屬業主方所有,飯店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業主方擁有或承擔。管理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或處置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條規定以外的飯店資產。

第三十七條 管理方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飯店的資產。但

不得用飯店資產、信用等對外提供任何擔保;不得出借營運資金,或用營運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炒股等。

第三十八條 管理方開始管理時,業主方應將全部資產列冊向乙方管理方進行清點交接,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交接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時,管理方應保持完整的營業狀態並按同樣的方法向業主方辦妥交接手續。若業主方不履行本條款之規定,其後果管理方不予承擔。

若管理方在管理飯店期間,由於它的過錯或者重大過失行造成飯店或者裝置的損壞、遺失或者其他損失,管理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通過購買保險業主方已獲賠償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業主方如需對飯店的固定資產進行變動或處理,應以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為原則。

第七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四十條 管理方應根據國家勞動政策法規制訂勞動管理方面的制度,根據飯店及飯店所在地的實際狀況制定飯店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方案、勞動用工計劃、員工的工資和福利方案,與業主方商議後執行。

業主方充分認識到保持同行業較好的員工收入水平和福利政策,對飯店員工隊伍的穩定,尤其是骨幹隊伍的穩定,對飯店保持長期發展能力的重要性,在此類事宜的商議決策中,將充分尊重管理方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飯店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各級員工均應與飯店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鑑證。

第四十二條 飯店員工的工資與福利,包括但不限於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解僱費用。

第四十三條 管理方派往飯店工作的人員在其工作期內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內)、醫療(工傷後期治療費由管理方負責)、保險等待遇由飯店承擔。

第四十四條 管理方派出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含稅總收入根據管理方的“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外派員工待遇標準”(詳見附件)計算,由飯店支付給管理方,由管理方發放至個人。若上述人員的工作期限不滿一年的,則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發(月的工資×實際工作月份)。

第四十五條 管理方派出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統籌費用按其派出單位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給管理方,則該人員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務由管理方承擔。

若派出單位所在地有關統籌費用標準調整,這項費用也應即時調整(以正式檔案為準)。外派人員統籌費用每年按12個月分月支付給管理方。

第四十六條 管理方派出人員的工作期如不足月,但超過20天,其工資等收入及統籌費用按足月發放;不足20天的按其標準÷21×實際工作日支付。

第四十七條 管理方的外派人員可享受回原單位所在地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數為40天(不含路途),休假次數兩次,往返交通費由飯店負責報銷(交通費用標準另定)。

第四十八條 除非於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規定以外,管理方和其任何子公司、WW系統其他單位的僱員的工資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屬於“經營費用”,但是他們所開展的工作與飯店管理有關係的,其差旅費用應算“經營費用”,並且當逗留在飯店時他們應得到免費膳宿。同時,如果有需要請WW僱員或WW相關企業的僱員來飯店提供臨時服務,而其工作性質在正常情況下是由飯店人員來承擔的話,該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其旅差費用將屬於“經營費用”。

第八章 服務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九條 業主方與管理方一致同意飯店的對外檔案、宣傳促銷資料、客用品等印上帶有“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字樣及管理方服務商標。

第五十條 業主方與管理方一致同意,飯店的CI設計製作應按管理方的企業形象標準和CI管理手冊進行,以此規範飯店的形象組合,包括標識、色值、版式等。

第五十一條 管理方經報請WW(集團)有限公司批准,同意飯店使用“WW”中英文字樣對飯店冠名,具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滿或終止後,如業主方要求繼續使用“WW”冠名權的,管理方可考慮按特許權轉讓的方式另行與業主方簽訂合同。如果WW(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稱變更,管理方有權變更飯店名稱以適應WW(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稱變更。在任何條件下,“WW商標”應屬於管理方的專有財產,除本合同的約定外。本合同中並無其他條款授權業主對“WW”商標的使用權,亦無任何條款許可業主方授權其他方對“WW”商標的使用權。

第九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在整個合同期內,業主方應在管理方接手管理前,用其資金為飯店投保“財產險”,使飯店不受各種性質的風險和損害,投保總金額應不少於更換整個“飯店”所需投資的90%,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少於一個足以避免受保險單上共同保險條款影響的最低所需金額。此外,業主方應同意按照管理方所提出的險種及金額,儘可能投保其他或附加的保險。業主方認為,管理方按照WW統一管理要求和其所擁有或經營的飯店通常投保的險種和金額而要求依樣投保,是很合理的。

第五十三條 管理方總經理可在經營費用中支付與經營相關的“第三者責任險”。此保險針對所有與飯店所有權或飯店經營有關的,可能在世界任何地點提出的由於在飯店發生的事件或飯店員工在進行業務時引致的

人身損傷、死亡或對第三者財產的損害的一切索賠,此保險應包括由於機動車和水上工具(如果適用的話)的所有或經營而引起的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 經業主方同意,可為飯店員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投保費用在飯店經營費用中列支。

第五十五條 “財產險”獲賠款歸業主方所有。其他一切保險都應以業主方、管理方的名義作為被保險人。若發生的事件未作保險,或雖在保險範圍之內,但保險獲賠額不足以支付各種外來權利要求、索賠、訴訟、損失責任等支出,而事件的發生經證實並非因管理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 ,則業主方免除管理方承擔一切賠償的責任。

第十章 影響合同執行的因素

第五十六條 毀損的規定。

1、如果飯店或其任何部分,在合同期的任何時候,由於火災、災害或其他原因,受到損壞或破壞,業主方將自己承擔該類費用和開支,盡力修復或更新該飯店,使其基本恢復到原來面貌。如果業主方在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後九十天之內未能進行這樣的工作,或未能努力使飯店恢復原來的面貌,則管理方可以單方用書面通知業主方終止本合同,此終止以書面通知寄到的日期起生效,因管理方導致的應該追究管理方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如果飯店的損壞或毀壞的程度,據管理方估計其修復或更換費用超過原來建造投資的三分之一,那麼,管理方可以用書面通知業主方暫時中止本合同所規定的服務;或者如果業主方決定不修復飯店,則可以書面通知管理方,暫時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務;如果以後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時候,業主方修復、重建或更新飯店,管理方可在開始該修理或更新的六十天內,或在收到業主方書面通知其打算修復或更新飯店的意願以後的六十天內,用書面形式通知業主方恢復本合同下的服務。

第五十七條 徵用

1、如果整個飯店或部分被徵用或被類似的方法佔用,致使管理方認為已不能合理地利用其餘的地方使其成為一個像被佔用前型別和等級的飯店,那麼,合同期就應該在被佔用的那一天終止,在業主方獲得其在飯店的投資的賠償後,這種徵用的任何賠償費應由業主方享有。

2、如果只是飯店的一部分被佔用,而且剩餘的那一部分管理方認為仍然可以辦成像被佔用前那樣的型別及等級的飯店,那麼本合同就不應該終止,而且業主方所得的賠償費(如有的話)在經得業主方同意的情況下,應用來對飯店作出合理的改建,使它成為一個令人滿意的建築物和作為被徵用前同樣型別和等級的飯店。賠償費用於改建後仍有餘額的話,業主方應向管理方支付賠償費的 %作為合同提前終止的補償。

第五十八條 業主方轉讓

1、在合同期間,如果業主方希望轉讓或出租飯店,或將全部或大部分的飯店轉讓或出租給第三者(下稱被轉讓方),業主方應將對方的名字與地址通知管理方。

2、在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業主方失去50%以上公開發售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視作是轉讓。

3、在沒有得到由被轉讓方提供的、管理方能接受的書面約定之前,業主方不能簽署轉讓檔案。在該書面約定中,被轉讓方要作出承認並履行本合同所有條款的承諾。

4、根據管理方本身的判斷、發現,如果被轉讓方及被轉讓方控制的或控制它的單位,是管理方的競爭對手或至少達不到作為業主方的信用價值時,管理方可以選擇在轉讓檔案簽署之日起終止本合同。

5、如果本飯店因管理方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三年(含)以上的虧損,而且出現經營效益預測無法改變虧損狀況時,迫使業主方作出將飯店轉讓給第三方的決定而終止本合同時,管理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管理方在過去3個全會計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獲得的平均管理費的3倍(若少於3年會計年度,則按最近期限計算獲推算)。

6、如果本合同非因管理不善造成(本條第5款情形)轉讓而終止的話,業主方要承擔向管理方賠償的責任。賠償金的數額為管理方在過去3個全會計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獲得的平均管理費的3倍(若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話,按最近期限計算或推算)。

第五十九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即是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超出雙方控制能力的或不可預計的事件或情況,包括罷工、戰爭、國內騷亂或政府行為(包括非違法經營狀態下重要執照或許可證被撤消,給飯店經營帶來的嚴重不利影響)。

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影響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說明這個事件的原因、開始時間以及預計的持續時間。

3、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階段中,各方要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對方不能履行應有的職責的情況予以諒解。

4、司法或行政因素

在合同期間,如因業主方原因致使飯店的財產被查封、扣押或拍賣,帳戶被凍結致使資金無法週轉,而該任何一種或幾種情形使得管理方無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管理方有權提前30日書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並視為業主方違約,業主方應支付管理方剩餘合同期內應付管理費的一半作為補償。(該管理費以本年度前3個全會計年度的平均管理費計,若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話,按最近期限計算或推算平均數)。

第十一章 終止

第六十條 如果在任何時間,發生一個或幾個下列事件或違約情況的話,按合同第五十八條規定終止:

1、管理方或業主方暫停或終止其業務;

2、管理方或業主方實施自動破產、無力償付債務而重組;同意非自願破產或重組;為它或它的一大部分資產,向有關部門申請破產;或其大部分資產被執行破產;而且任何一種這樣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內還未中止的話;

3、管理方由於業主方的原因而無力支付應付的經營成本和經營費用及應由業主方支付的與經營相關的費用,而且在業主方收到書面通知的30天內,仍未能支付;

4、如果管理方或業主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責任以外的重大責任,並在受到非違約方說明這種違約的性質和程度的書面通知的30天內仍沒有履行,或在30天的時間內沒有采取糾正措施並在接到書面通知90天的時間內沒有努力去完成的話。

第六十一條 如非違約方選擇終止本合同,則本合同自非違約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發出後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

如業主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在約定的時間提供符合規定的飯店於管理方,則管理方可選擇書面解除本合同,業主方支付管理方人民幣 元作為補償;如管理方選擇不解除合同,則每逾期一日,業主方應補償管理方人民幣 元。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所授予的終止權還應加上根據適用法律所規定的違約方對非違約方的所有賠償。

第六十三條 如果業主方與管理方達成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開業前服務合同等,本合同的終止將視為這類約定或合同的終止。

第六十四條 對合同終止或合同到期的責任和權利

1、本合同終止或到期時因履行期滿而終止時,除了不可抗力,管理方

有責任將一個配備了必要固定資產和營運物資的、能經營的、符合國際標準的飯店移交給業主方。管理方在撤出飯店前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向業主方移交固定資產及重置資產清單,財務帳冊及資料。

2、在合同因某個理由終止或到期時,管理方有權從飯店撤走:

A、所有確認飯店為管理方成員飯店的標記;

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員制定的手冊、標準、操作程式和收據;由管理方及其成員開發的軟體以及其它在經營和管理飯店時使用的屬於管理方及其成員的財產;

C、屬於管理方財產並與管理方預定服務系統或賬戶服務系統連線的電子資料處理裝置(該裝置已由業主購買的除外)。

3、因某個原因終止本合同時,業主方要停止在公眾場合將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員飯店所允准的和/或代表的形象;中、停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員的所有商品名稱、商標、服務標記、符號等,並不得在廣告或其它材料中運用。

此外,業主方要中、停止並制止將飯店與管理方、其成員或WW體系聯絡在一起的表示,並中、停止使用標誌WW身份的所有標誌、標誌牌、印記、印章和其它標記,但留在飯店其它內外部、固定裝置、操作裝置和供應品、宣傳冊子和其它促銷材料上的標誌,在3個月的過渡期內不受此規定限制,除非業主方在合同終止前已將這些資料用完。食品和飲料配方、特殊的計算機軟體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員開發的技能都屬於管理方和/或其他成員的財產,在本合同終止時業主方不再使用。

4、如果業主方在合同終止的30天內不能履行合同本條第3款的規定,管理方和/或其成員可以在不承擔非法侵入或其它民事侵權罪名的情況下進入飯店並採取制止這種行為的行動。由此造成的所有費用由業主方承擔。同時,管理方和/或其成員有權依法或依據公平原則,就受到的傷害及損害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六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XX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並適用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六十七條 在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經業主方、管理方雙方簽字蓋章後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義、用語表、一覽表等)和補充協議、修正協議類檔案,經雙方簽字蓋章後都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內規定的所有書面檔案應以專人送達或掛號形式或保送信件郵遞下列地址,締約雙方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更改郵遞地址:

管理方:WW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酒店管理委託合同範文二

時間:20xx年2月24日

第1條 定義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築及裝置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第4條 技術顧問服務

第5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

第6條 酒店業主責任

第7條 保險

第8條 財務專案

第9條 合同期限

第10條 一般期限

第11條 雜項

本合同雙方為:

1、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酒店業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法定企業,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號。

2、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根據 法律註冊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如下:

第1條 定 義

經雙方接受後,下列之各措辭,用於本合同以及所有有關之附加或更改檔案 時,有以下之定義。

1.1 酒店--應解釋為建築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築物包括傢俬、裝置設定及營業裝置,其細則詳列在後,酒店又應解釋為依據本合同而產生之營業運作。

1.2 工程地址--應解釋為大約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於____市___路___號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圖所示,在其上將會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動或被動之附屬建築物”。

1.3 建築物--應解釋為所有在性質上或指定上視為地產物業的樓房及設施,以及包括所有為該等樓房及設施所設之裝置,例如:熱力系統、空調系統,所有 水管類裝置和電器裝置,戶外及戶內之標誌,升降機等等。

1.4 傢俬,裝置和裝置或簡稱F.F.E--應解釋為所有傢俬、裝置、辦公室裝置、裝飾(無論固定或可移動、包括地毯和牆身裝修),廚房、酒吧、洗燙裝置、 電話裝置、浴室水裝置、物料運送裝置,貨物車和所有其它酒店業裝置和物資(指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八百元的企業固定資產)。

1.5 營業裝置或簡稱O.E--應解釋為一般用於酒店營業運作之小件,例如:銀器、被單、檯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廚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件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具體劃分標準按酒店統一會 計制度及中外合資會計法規定處理。

1.6 統一制度--應解釋為管理公司集團所採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國酒店和酒店業公會所出版之“酒店統一會計制度”。此統一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 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

1.7 會計年度--應解釋為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會計年度應由開業第一天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獨立公共會計師--應解釋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註冊的中國註冊會計師。

1.9 總收入--應解釋為營業收入減去工商統一稅後之營業收入。任何直接或間接發生於“酒店”經營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間總銷售、寫字樓公寓收入、 食物或飲料銷售、洗衣、電話、電報和電傳的收入,服務費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裝置使用費及租賃費等等。也包括商場營業收入或商場出租收入及業主對外投資收入,固定資產收入,存款利息,各種賠償收入除7.1(D)或(E)條外,其他 按7.3條處理]和在顧客帳單上所加的任何小帳以及用人民幣代替外幣結算時,所 產生的差額。

1.10 營業毛利或簡釋G.O.P--營業毛利應解釋為每一會計年度(或其一部分)之總收入額與酒店營業支出之差額。

1.11 營業支出--應依據統一制度,包括下列專案

(A)薪俸,費用和工資,以及其他常規的或時有的,為酒店營業員工派發之其它款項,包括總經理,以及任何員工福利和糧款費用,起居住所、交通、員工 膳食、其它雜項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關法令或法規而產生之應付款項或稅項。

(B)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飲料成本,和一般情況下為收益而發生之成本。

(C)依據當地經驗,經董事會批准的實際發生的呆帳。

(D)因酒店營業有關僱用之獨立公共會計師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請的法律顧問費用。 (E)第8.2條所指定付於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F)第7.1條所指定付於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營業裝置,購入和更換之開支,包括1.5所列開支條。 (H)所有廣告、業務推廣和公共關係開支。

(I)第5.3.3條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團提供之廣告和業務推廣支出內之酒店應承擔的份額。 (J)因酒店消耗而發生的熱力、水、電、煤氣、電話和任何其它公用設施費用支出。 (K)付於推銷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費用及開支和預定費用。

(L)為維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狀況而產生之修葺、保養及更換費用,除第6. 1條和第6.2條屬業主責任範圍的費用外,均列入營業支出。

(M)一般情況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產生之營業費用。

(N)為酒店營業任何直接稅項、關稅、牌照費的繳付,但不包括第1.12條註明的費用。

1.12 獨立費用--下列專案應解釋為“獨立費用”,不應包括在“營業支出” 之內。

(A)酒店裝飾、固定附屬裝置和裝置的折舊。

(B)本酒店的資本和房地產稅項。

(C)本酒店土地使用費。

(D)開業前支出的攤銷。

(E)第6.1條重置儲備金的開支。

(F)由業主委任的審計師、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費和任何特別費用。

(G)獎勵性管理費。

(H)本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

1.13 開房率--應解釋為酒店實際出租了的客房數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數(不包括從香港地區及外國聘請來的人員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戰爭、侵略、反叛、革命、暴動及內戰。

(B)政府以統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條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發生而被影響及不可合理預測或抗拒的事故。

(D)勞工糾紛。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嚴重地影響管理公司經營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築及裝置

2.1 工程地址財產所有權

將建酒店之工地圖列於本合同的附錄(一)。

2.2 酒店規模

酒店將擁有下列:

套房間及有關配套裝置,在中國政策許可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

中西餐廳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禮堂

歌舞廳

運動/健康裝置

商店

2.3 建築進行程式

為進行酒店的建築、佈置、配備及裝飾,酒店業主將對自行聘請及保留所有有關及需要的建築師、承包商、室內設計師及其它專家和顧問的費用負責。酒店業主應於六十天內給與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設計、建築及配備總時間計劃,而由管 理公司提出意見。

2.4 酒店驗收

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在酒店建築裝置安裝及完成時之接收程式,酒店業 主答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執行所有必要措施彌補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議。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3.1 酒店開業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在“酒店”開業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團受業主之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設立開業前之預算案,呈交酒店業主批准後執行。

確立酒店之總體組織和計劃開業前之各項活動。

為酒店設立管理控制和會計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規,挑選和招募來自各階層之酒店員工,需 要時,履行培訓計劃。

協助組織和成立酒店內之各不同部門。

承擔分析各項應保專案,和協商保險計劃,在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採購開業所需的物品。

制訂並執行酒店之市場營銷策略。

承擔廣告和公共關係計劃(確定宣傳媒介,擬定宣傳材料,傳送檔案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團的廣告和公開宣傳等)。

承擔業務推廣和訂房運作。

組織開業典禮。

酒店業主應以本身費用開支使管理公司有適合之辦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責任。 管理公司應聯同酒店業主採取必要措施,獲得因酒店供應、管理和經營而需 要之牌照和准許證。

3.2 酒店開業前之預算

(A)開業前預算表應如以下第3.5條之規定由管理公司於不遲於開業前六個月呈交酒店業

主批准。

(B)預算應包含所有開業前活動之成本和支出。

(C)其應再包含:

開業前酒店總經理、營業經理和按人員編制在開業前委派給酒店的所需 人員的工資。 招募和培訓酒店委任員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時在本集團內其它酒店之培訓 費用。 開業前廣告和業務推廣之成本。

開幕典禮之成本。

一切關於所有需要之經營和行政成本,包括領取所有需要之執照和准許 證成本、律師和顧問費用。

酒店部分開業時,部分經營所需之資金。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表之資金於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 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算表之資金於第8.1條所述的銀行帳 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九個月。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六個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發生: (a) 開業延誤酒店業主應將根據因延遲而修訂之預算表所需增加之資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帳戶,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由開業日起壹百貳拾(120)天內,管理公司應送與酒店業主一份說明所有發生於開業前之開支和交回過渡之款項於酒店業主,該份記錄將以會計記錄為基礎,酒店業主或其代表人將有權在酒店辦事處視察及稽核全部帳薄。

如本合同於開業日前因酒店業主原因終止,酒店業主應賠償管理公司於開業 前服務所招致的合理損失,(b) 酒店業主應負責向管理公司賠償。

3.流動資金及開業所需的物品

酒店業主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供足夠之作業流動資金,使酒店保證得以 無間斷和有效的運作。

特別提出的是,酒店業主同意在開業前六個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夠資金,以

採購足夠應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費品)酒店開業後不超過六十天,管理公司應呈交一份確實支出表予酒店業主。

4.部分開業時間

由雙方同意,酒店將有一段部分開業期,由酒店確實完成和獲得入夥紙後以 供第一個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設施,至酒店開業日前立即終止,開業日明確列在第3.5條。 部分開業期間於經營期內的營業支出,應列入開業前預算內。

5.酒店開業日

開業日應經雙方同意後決定,並應在:

(A)傢俬、裝置和裝置已實質上裝配完畢以後。

(B)已取得酒店經營所需之執照和許可證以後。

(C)雙方認為該酒店已能在完整的營業基礎上提供豪華服務予客人以後。

酒店之開業將不會解除酒店業主遵守本合同條款的責任,特別是參照第2.4條 有關更正酒店建築及裝置之任何缺點或不足。

酒店開業日,預計為__年__月__日。

第4條 技術顧問服務

4.1 專業技術及經驗

管理公司應以其專門經驗以及專業技術提供現代化的酒店設計及部署工作, 並適當地指導酒店業主及其代理人。

4.2 技術顧問概要

(A)酒店裝置

(I)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選擇及訂立酒店裡應有的各種裝置,諸如客房的種類與數量,以及餐飲、宴會、會議廳的形式,酒店後勤等區域。

(II)管理公司將預備一份裝置計劃,推薦及詳細說明各裝置的主要特徵。

(III)酒店業主將需提供包括以下幾點的最終設計圖及詳細規格給“管理公司”。

(1)最終施工圖及詳細規格,必須具備可用以呈報有關政府機構所需的資料,(適用於呈報及申請有關建築許可證、規劃、消防局準證、旅遊局準證等等)

招標、施工用途之有關檔案。

(2)規範客房的詳圖。

(3)燈光與園藝佈置詳圖。

(4)最終裝置的佈置圖與詳細規格。

(5)適用於市場地銷和廣告宣傳有關客房,各餐飲裝置及公共場所的圖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將會檢討最終設計圖及詳細規格,並給予必要的建議,以便設計達 到要求。

(B)室內設計與裝修

(I)管理公司將會給予酒店業主就室內設計和針對客房、走廊、公共場所、餐飲設施、宴會廳、會議廳功能上的佈局提供意見,以及技術上的建議。

(II)酒店業主將會提供包括以下幾點的最終設計給管理公司。

(1)客房、傢俬和附屬裝置性質的客房佈局圖。

(2)側面與天花板示意圖。

(3)燈光圖。

(4)將要採用所有材料的樣本和詳細規格,包括地毯的樣本,牆與天花的處理以及傢俬和附屬裝置的材料。

(5)特別設計傢俬、燈光配件及零件的詳細圖則。

(6)選定物件的相片。

(7)模範客房的圖紙與詳細規格。

(8)制服的美術設計、美術稿。

管理公司將會檢討最終設計,並給予必要的建議,以便設計達到要求。

(C)酒店後勤的供給、營業裝置、營業所需的供應,管理公司將會:

(I)預備一份完整的貨單,包括營業裝置以及後勤的供給(這份貨單應包含物品、數量、詳細規格等等),若酒店業主另有要求,也必須提供一家或多家供應 商的地址。 (II)籌備初步財政預算,以便採購初期所有的營業裝置,後勤和營業所需的供應。 (III)為以上(I)項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終財政預算。

(IV)因通貨膨脹因素,財政預算應經常地加以檢討與調查。

4.3 報酬

(A)上述技術顧問及酒店開業後的服務(參見第3.1條、4.1條及4.2條)所引起的經費,包括其人員的薪俸、旅差費、食宿、辦公費等,由酒店業主支付。

(B)津貼、報銷費用:在酒店業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將委派專家,針對專案的某一階段來提供專門的意見,指導或其他方面的服務,酒店業主應承擔這些

專家的津貼及所引起的費用,包括了來回機票、住宿酒店費、交通費等等。

4.4 付款方式

(A)酒店業主對4.3(A)項費用的支出,應與提供服務者另行協商。

(B)津貼、報銷費用,每個月管理公司會提出清單給酒店業主,酒店業主須於30日之內付清。

第5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代表酒店業主執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場推廣範圍內之一切任務,管理公司只許用酒店作為以管理公司集團酒店時下高效能管理為標準的酒店經營,管理公司除與國際經營行業正常有關或因標準改變而產生的輔助及附加活動外將不能在酒店內從事其它活動。

5.2 商號、商標、服務稱號及服務標誌

酒店根據中國法律程式註冊使用名為“××酒店”。

在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許可酒店業主在酒店公共宣傳以及有關酒店經營有關之使用___商號、服務稱號、服務標誌及商標。所有“酒店”經營的一般用具應註明___之服務標誌以便確認酒店為管理公司集團成員之一。合同期滿或解約後,酒店將繼續使用___商號,至於服務稱號,服務標誌及商標則在解 約時另行協商。

5.3 廣告

5.3.1 集團廣告,推廣及公共關係

管理公司將會由合同批准之日起準備酒店之所有公開宣傳、廣告、公共關係 及努力促銷本酒店業務節目和運動。

5.3.2 酒店間之相互廣告及宣傳

管理公司集團之酒店將會向它們之顧客推薦酒店業主之酒店,同樣酒店亦應向其顧客推薦集團之其他酒店。

5.3.3 集團廣告和業務推進之分攤

酒店應共同負擔管理公司集團為屬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敘述之廣告及業務推進活動,其應承擔款項相等於酒店每月總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將按月收取該款項,該款項將於計算營業毛利時當作營業支出處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稅)管理公司應提供給與酒店業主所有已進行廣告及業務推進活動的證明資 料。

5.4 在酒店層面的協助

管理公司將會輔助酒店之業務推廣工作,以令酒店達到履行集團之業務推廣 政策,酒店層面的營業推廣,應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場和其它管理公司認為適當市場進行。

管理公司將定出每年之營業推廣計劃,並將其呈與酒店業主審查,此外,管 理公司還將提供一切必要的輔助及指引,特別有關以下:

確定酒店營業政策。

決定每年及長遠之有關住客率、收入、顧客物件等等之目標。

定出及釋出所有酒店價目(客房、餐廳、酒吧、會議設施等等)。

確定特別的營業條件。

定出賒銷信用方針。

設立對各方不同顧客之營業方式及程式。

分析經營業績和常設控制系統。

管理公司將在酒店層面進行適當廣告及業務推廣事務,包括:

確定酒店廣告及業務推廣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標準樣本,準備廣告檔案及小冊。

派發這些檔案給集團酒店,管理公司各營業代理辦事處。

當酒店進行專門地區業務推廣活動時,管理公司將會為其安排負責該專門地 區之營業辦事處加以協助。

酒店將會被納入於管理公司所參加之商業陳列及展覽會,所有參加直接費用 由酒店自行承擔,管理公司須事前作出預算,經酒店業主同意時方執行該項計劃。

5.5 管理

5.5.1 日常業務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會的常設機構--監審委的監督。監督原則只是對涉及酒店的依法經營,和大的經濟開支(指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酒店的副總經理、副財務總監、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經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徵得監審委的同意,監審委的具體條例參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將會代表酒店業主執行所有適當及必要之管理服務,包括:

(A)一般酒店組織。

(B)人事管理,依照中國有關法律,管理公司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將有挑選、僱請、訓練、指派、調動或解僱所有僱員的決定權。在沒有酒店業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僱之外籍(包括亞籍、香港同胞)僱員在開業後第一個五年內任何時間不可多於__人,按通常經營方式,管理公司長期培訓員工,逐步減少外籍員工。

酒店業主將在酒店外供給該等外籍僱員適當住所,其費用由酒店營業支出。總經理將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權負責酒店的經營及管理,每月向董事會報告酒店經營管理情況。管理公司在酒店進行輔助之專家亦有同樣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僱員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將有權代表酒店業主派 發服務費予僱員和支出經常性的額外津貼。

(D)制定所有價目,收費及價格,及與此有關的監督和控制酒店經營中的任何性質收入,或各類服務的收費,及收據事項等,除上述(B)項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業成法提供新聞界或其它公共訊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費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許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內享用折扣價 格或免費住宿及服務。

(E)制定商業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確保有關商店不會影響酒店的名譽水準及正常營業。 (F)定出採購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應品、和物資的選擇,建立及維持酒店正常經營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貨,選擇供應商,為確保最優惠條件下談判供應 合約。

(G)定出對供應商和酒店顧客賒帳之政策及與信用機構,特別發信用卡之機構協商,作出安排。

(H)有關酒店經營中,管理公司若認為需要或合適,經業主批准後,可以酒店業主的名義採取任何法律訴訟及其它法律行動。

(I)監督並控制住客、租客、特許權持有人及其僱員的活動,包括對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費用或以其它正確理由而採取之債項追討行動,或因同樣正確原因終止特許權持有人、特權持有者的權利。

(J)除酒店業主對維修責任範圍外,管理公司應依照管理標準為保持酒店良好狀況,進行需要之維修、保養。所有有關費用將會算入酒店之營業支出內,凡超過貳拾萬港元應當作特別專案呈交酒店業主批准,如需對物業的重大改變及改善,需聘請專家提供上述服務時,經雙方同意後所發生之費用由酒店業主負責。

(K)商討及簽署有關酒店正常營業所需的合約及預備有關之法律檔案。

(L)財政及會計管理,見以下條款。

5.5.2 會計

管理公司應為酒店業主之利益按照中國的法律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記存一份所有有關酒店經營之事務之完整的會計記錄。此等會計記錄根據“統一制度”之規則,但在必要時,酒店業主或其代表人將有權在酒店辦事處視察及稽核全部帳薄。然而上述行

動要儘可能避免妨礙酒店的經營,無論如何,在本合約期滿時,全部記錄將交還酒店業主。會計記錄,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在稅法規用中文書寫或及時用中英兩種文字對照書寫。

5.5.3 常年計劃

(A)開業日後六十天內和最少在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三十日內,管理公司將要提呈酒店業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計劃,該常年計劃將包括開房率及損益預算表,酒店業務推廣政策及提供以下專案之預算。

修葺及保養。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換、增添及更新的費用。

酒店各部門所有僱員,包括全部行政僱員之薪酬、工資、酬勞及額外津 貼之支出。 酒店業主收到常年計劃後應與管理公司商討及提出意見,以達到雙方一致贊同;若酒店業主在收到常年計劃後三十天內,沒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對該計劃的具體書面反對意見,該計劃應被視為已獲業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財政年度執行此合約所訂明之責任時,必須努力按照常年計劃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別情況,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過於偏離該年常年之計劃,招致任何與常年計劃有關之巨大額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業主批准時,更改酒店經營方式,但酒店業主也不能無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對常年計劃不作任何擔保、保證及宣告,所有計劃內推算只可作為合理預測。

5.5.4 會計報告

年度內,管理公司將於每月後之十二天內呈交與酒店業主一份由酒店總經理 或總會計主任簽發之損益報表,明列上月“酒店”營業之成績,和一份酒店之資產負債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將呈交酒店業主酒店上個財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過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若酒店業主在收到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後三十天內沒有以書面提出反對,該等會計報告將視為已被 批准。

5.5.5 集團服務及利益

“酒店業主”將會付還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協助酒店之經營或進行“酒店”管理、物業維修保養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發生的費用,該等費用將列入營業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僱員承擔的工作,還應包括經雙方同意後,由管理公司提供技術協助進行對結構、裝置、裝置和裝飾的改變、修正、改建及改善,管理公司專家及所委派專家提供上述服務而發生之費用將包括所有實際薪酬、津貼及有關旅費和膳宿費用。

第6條 酒店業主責任

6.1 增設及更換傢俬、裝置及裝置之儲備金(簡稱重置儲備金)。需要增添和更換之傢俬、裝置和裝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佈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標準內屬於固定資產周圍由酒店業主負責,不屬於固定資產範圍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購置,列入營業支出,不屬重置儲備金開支範圍。管理公司應每月將此筆用於增添和更換傢俬、裝置和裝置之款項貸記入一個儲備金帳戶,並存入明確定於第8.1條之特別銀行戶口。

重置儲備金應以每年計算如下:

最初之五個財政年度為一個每年相等於百分之貳,以酒店之總收入額計算之數目,跟隨之五個財政年度為每年百分之叄,而以後,每年為百分之四。

每一個財政年度管理公司應提呈酒店業主一份該儲備金之開支預算表,作為 常年計劃

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傢俬,裝置和裝置應作為酒店業主之財產。

經酒店業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對酒店營業操作無用之傢俬、裝置和裝置,所 有由此賣得之款項應存入特別的銀行戶口,貸記算入儲備金帳戶。

6.2 建築結構修葺--修改及擴充

本合同期限內,酒店業主應實施或應已實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國際水準,或滿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規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業主將承擔該等工作所產生之費用。管理公司應每年呈交酒店業主一份認為需要之工作清單給酒店業主考慮和批准。

酒店業主應在合理時間內實施該工作;如其認為該工作不需要或多餘,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雙方應磋商使達到一個雙方同意進行之行動,所有這些工作之進行,都應儘量不影響酒店之營業。該工作計劃和實施時間表應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業主並應實施及支付任何一旦發生於酒店的損害或部分損壞所需之結構修葺,依此酒店於修葺完成後應享有在未損害或損壞前之標準。該等修葺計劃和實施時間表應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損壞,而此險已包含在保險條款記明於第7條上,那麼,如於事件發生後九十天酒店業主仍未對該發生之事實施所需要建或結構修葺,管理公司有權自行實施該項工作,並直接向保險公司收回所需款項。

如酒店業主未執行任何因法律或規定該等要實施之工作,管理公司應有權, 取代引用第10.3條之規定,代酒店業主實施該項工作,但需於三十天前用掛號郵件通知酒店業主,任何因該事項而付出之款項,指定由應付予酒店業主的帳戶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內,如酒店業主承擔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該等增 建或改建應視為包括在酒店內,和應在此合同有關條款內由管理公司經營和管理。

6.3 酒店業主的稅務

於本合同期內,酒店業主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納稅,並要在繳交期限過期前支付所有應由酒店業主承擔之所有直接稅項和關稅。其中包括酒店資本和房地產稅項,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酒店土地使用費,但因酒店經營產生之應付稅項和關稅,將由酒店支付和作為營業支出處理。

酒店業主於收到所有稅項和關稅之通知、評估和報算表,以及所有收據後之 三十天內將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業主在指定期內未付其應負責繳付之稅項時,管理公司將有權在給予酒店業主三十天通知後由酒店以酒店業主之名義支付該款項,該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項應從應付予酒店業主之帳戶扣除。

第7條 保險

7.1 投保專案

在本合同的期限內,管理公司應以業主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持續投保如下的 保險,並在投保單上註明酒店業主為投保人,管理公司為附加受保人。

(A) 財產保險 即按會計師驗資報告財產金額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險 和盜竊險,玻璃破碎和財產升值險)。

(B)機器損壞險 即按會計師驗資報告機械部分金額100%投保(包括電腦保險)。

(C)公眾責任險 按國際法律保險投保。

(D)財產險專案的利潤損失保險投保。

(E)機器損壞險專案的利潤損失險。

(F)勞工保險 即僱主對其僱員有關之責任保險。

(G)現金保險,包括在酒店內及運送中的現金保險。

(H) 汽車保險(包括車身險和第三者保險)。

(I)其他按國際酒店行業慣例應投之應保專案。

以上專案保險,應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中國政府批准的保險公司投保,其 保險費用列入營業支出。

7.2 在開業前十五天,管理公司應辦理好以上保險專案手續,並向酒店業主提交有關資料。

7.3 在以上保險範圍內,業主與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賠償應向保險公司追討,所得保險賠款用於補償事故損失,如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所產生之損失款項,而該損失並非由於管理公司的故意行為不當而引起的話,則業主同意賠償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項。

第8條 財政專案

8.1 銀行帳戶

管理公司須在酒店業主需要時,即時提供酒店業主依照本合同規定所持的銀行戶口及帳中的情況,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凡是有關酒店業主的一切款項,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規定應得的款項,都須轉移給酒店業主。

管理公司將代酒店業主在雙方協商選定之銀行開設主要帳戶。

上述帳戶在合同有效期內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檔案將由兩位 “酒店”機要行政人員(其中一人由業主指派)聯同核准簽署後方能蓋章,按照第

3.2條,該同一帳戶將用於所有相關開業之存款及支付。

“特別帳戶”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條用於更換及增添傢俬“經營再無 用之傢俬,裝置和設定所收得之款項。

管理公司如認為需要,可以合適的數額和比例,為上述主要帳戶開設人民幣及外匯(美元或港幣)戶口,管理公司的技術顧問費、基本管理費、獎勵性管理費、代付費用等款項及外籍僱員之酬勞,業主同意以港幣或美元支付。

8.2 管理公司應收之基本管理費

由部分開業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將在每個月的第15天,從“營 業帳戶”中收取一個相等於上個月度酒店總收入百分之二點五的基本管理費(按稅法規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稅)。而該管理費將在營業毛利計算中作營業支出處理。

8.3 獎勵性管理費

由開業日開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除按照第8.2條所訂定之基本管理費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計提獎勵性管理費。

(A)各會計年度平均開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時(不包含65 %)按營業毛利總額計提4%。

(B)各會計年度平均開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時(不包含75%)按營業毛利總額計提5%。

(C)各會計年度平均開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營業毛利總額計提6%。 管理公司在達到上述規定時,可每月計提獎勵性管理費,年終結算時按全年 實際平均開房率,調整獎勵性管理費實得額。

8.4 付款予酒店業主

限於以下制定之條款,管理公司將於本合同有效期內每月付於酒店業主,在 其總事務處或由酒店業主隨時另行指定之地點,扣除據第8.2條和在第8.3條規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費及獎勵性管理費及所有據第3.3條註釋之必要流動資金後的 營業毛利(G.O.P)。 該等每月付於酒店業主之款項將於每年酒店帳目由中國註冊會計師稽核後加 以核對調整。

為計算管理公司每財政年度應得之獎勵性管理費,過去財政年度之虧蝕不能 將營業毛利調整。

第9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將由依照第3.5條指定之開業起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內達到預期效果,經酒店業主同意後,可由管理公司繼續經營。

第10條 一般規定

10.1 酒店財產所有權

酒店業主全權擁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產業,而且除那些雙方在本合同內已同意外,將不會有產業抵押,設定債權或其他負擔,並提供其酒店產業所有權的證據給予管理公司。同時,在本合同期限,酒店業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對酒店全權擁有或租借產業形式之基本權益。

(B)不參與對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經營酒店有所影響的任何約束行動。

(C)進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動以保護上述等權益。

(D)支付及清還任何與酒店有關的租金、特許費和/或其應付的款項或支付部分,或有關之利息,並在一切抵押及負擔到期清還時或之前支付一切有關分 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經營期間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動產稅及估值稅。

如酒店業主未能支付該等租金,稅項或其它負擔,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負擔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業主名義支付任何或所有該等款項,所有該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項應從應付酒店業主之帳戶扣除。

10.2 責任終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況發生而令至雙方未能執行其據本合同規定必要執行的職責, 雙方對此可免其咎,概不負責。

10.3 合同終止

(1)若任何一方違約不能執行本合同規定之責任,並在另一方書面要求執行責任附回執之掛號信發出後三十天還未能執行(假如該等違約不能於三十天內辦妥,如違約方已有進行彌補該等違約,則可適當地延長期限),另一方可有權,但 不會影響其它權利及補償,用書面發出附回執掛號信終止本合同,而不須另行通知或賠償。

合同任何一方如對違約一方不採取行使權利的行動,並不能被視為放棄其於 對方隨後有任何違約事件時,可採取行動之權利。

以下情況將視為違約:

(A) 酒店業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與酒店業主所協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財源責任。

(B) 酒店業主在任何情況下未能於__年__月__日前實行酒店全面營業。

(C) 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務執行本合約規定之責任,或未能履行,維持,遵守合同。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連續六個月內,面對以下的問題,而不能執行:

(A)兌換為港幣或其它外籍僱員來源國之貨幣匯出外籍僱員之酬勞和其它應收款項。

(B) 按照本合同規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貨幣和收款地點,領收到管理公司應收之費用,酬勞及報銷款。

(C) 應用適當的貨幣支付進口的消費品及其它裝置,使酒店可得到正常的經營及達到正常維修的需要,如上述情況發生,管理公司有權在發出附回執的掛

號信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在不影響其權利和索賠權的基礎上,終止此合同,不再 另行通知,也不負賠償責任。

(3) 若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執的掛號信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當酒店被嚴重損壞及破毀而酒店業主依照第6.2條條款決定不進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經營終斷損失保險賠償款項應由酒店業主及管理公司根據各方利 益比率公平分配。 當酒店無力償付債項、破產,財產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盤。

10.4 特別條款

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之責任將取決於下列條款:

酒店業主將代管理公司從中國官方獲得需要之許可證及認可,以容許管理公司用其指定之貨幣(指港幣或美元),在指定之地點,收取或轉換其依照本合約所規定的費用、酬勞、報銷等款項。

取得中國當局之許可證及認可,以容許外籍僱員把他們應得之酬勞轉換 成及匯出港幣或外籍僱員來源國之貨幣。

10.5 繼承和轉讓

如無酒店業主之事前書面同意(該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應無權轉 讓和轉移給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責任。

此條款不可阻止酒店業主和管理公司轉移本合同下之責任予雙方集團擁有同 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則其在本合同下之權利和責任應自動轉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許,酒店業主不可以轉讓或轉移本合同,或出售、出讓或轉讓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該允許不應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書面請求下酒店業主應隨時提交管理公司一份酒店業主公司之資本持有人、合夥人,或獨資者之名單和地址。

酒店業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讓人及被接受的轉讓人皆可享受合同的權益。

10.6 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3)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10.7 雙方關係

酒店業主委任管理公司為其代理人全權代表酒店業主根據本合同條款指導及 負責酒店之管理及經營。

酒店業主承認本合同是一份管理服務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酒店業主不 可對此自行撤銷。

本合同決不意味酒店業主與管理公司是有任何合資或合夥之關係,管理公司 不負任何因其執行下列之酒店操作職責而產生,或酒店業主本身的負債,責任及其它債務。

本合同沒有授權管理公司簽署任何期票、擔保書、貸款合同或其它負債檔案, 或代酒店業主或酒店借入任何款項作為營業支出一部分。在此再特別宣告和同意管理公司沒有權力以酒店的全部或部分或任何帳戶或與酒店或酒店經營而取得之 其它私人財產作抵押、信託和其它等等(除本合同特別註明許可之租借契約)。雙 方同意,限於本合約之限制,管理公司在酒店管理、經營及執行任務時將有全權負責及自主權。管理公司將有責任對酒店業主以良好及專業態度忠心地和勤勉地 執行其職責,並將會盡最大努力履行本合同的責任。 本合同有效期內,管理公司同意酒店業主正式授權之高階職員、會計師、代理 人及法律委任人等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酒店任何地方視察及調查,不過上述行動要儘可能避免妨礙酒店的經營。

第11條 其他

11.1 整體合同

本合同包括了所有雙方同意有關酒店經營管理之契約規定、合同和一切性質之理解,如欲修改本合同,需經雙方在本合同日期同日或以後,通過標明日期並由雙方簽字的檔案並經審批機構批准始有效。

11.2 通知

任何一方發與對方的所有通知,必須親自用專人派送並由對方簽收或以附回 執的掛號信形式寄至酒店業主及管理公司如下地址:

或至其它由雙方根據本通知條款方式另行指定之地址。

11.3 登記及其它手續

酒店業主應辦理本合同或所有以後合同更改的必要的批准、登記和執行所需 之步驟以保證本合同在符合所應適用的法律下得以有效實施。酒店業主將承擔所有手續費用。

本合同經_____批准後生效。

酒店業主:

授權代表:

日期: _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

酒店管理委託合同範文三

委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其註冊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其註冊地址為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酒店)委託乙方全權管理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1 酒店

本合同中的“酒店”是指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築物體。 1.2 所有權

在本合同的整個期限內,甲方應維持其對下列財產的全部所有權或使用權: a.酒店所有的建築物的裝置設施;

b.在經營管理酒店時所使用的傢俱、裝飾、車輛和其它運營物品;

第二條 合同期限 2.1 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簡稱“生效日”)為雙方簽字之日。 2.2管理介入期

本合同生效日的____天,乙方人員開始介入酒店管理。 2.3營業的基本條件

本合同營業的基本條件是指酒店建成,已經部分試營業或正式對外營業。 甲方應提供的基本條件為:

a.酒店所有設施、裝置、物資符合營業之要求; b.酒店營業所必需的手續齊全; e.酒店有經營必需的流動資金。 2. 4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自合同生效起,至此後 年。期滿時,若經雙方同意,

c.土地使用權。

可延長期限,因發生政策性變化和不可抗拒自然力影響,需提前終止合同,由雙方協商而定。

第三條 雙方責任 3.1 甲方責任

a. 作為開發商,負責處理好酒店的建設問題和此前的裝置、營業物資購買的遺留問題(如果有)。

b. 為酒店的正常經營提供所需的全部證、照; c. 為酒店的正常經營提供所需資金;

d. 為酒店的正常經營提供可能提供的其他幫助和良好的外部環境; e. 為酒店的正常經營提供符合經營需要的場地和設施裝置。 f. 在本合同期內確保酒店經營在授權範圍內正常運營。 3.2 乙方責任

a.確定酒店的經營策劃及市場定位;

b.根據市場調研、酒店定位、經營需要,並從 星級標準的管理和服務

角度出發,對酒店的區域性功能設定和佈局規劃及建築裝璜風格、整體文化主題等向甲方提出調整意見;

c.為酒店在添置各種裝置、設施、系統、配件、傢俱、用具、裝飾和陳設

用品時提供造型、安裝、裝飾設計和佈置方面的指導和建議。並應甲方要求提供購買途徑;

d.協助甲方酒店進行經營期的工程管理和工程技術服務。 e.酒店管理計劃

乙方應在介入酒店 個月內提出酒店管理計劃,該計劃應是在酒店現有情況下的管理調整所需要進行的一切活動。管理計劃應包括: —酒店人事政策,包括組織架構、編制、工資及福利政策; —市場的定位及價格政策,酒店廣告、宣傳及促銷計劃; —酒店年度經營預算; —酒店年度工作計劃 f. 招聘員工

乙方負責按照酒店管理標準和酒店人事政策、繼續招聘合適的酒店從業人員;考核、優化、使用現有工作人員。 g. 培訓

乙方在年度工作計劃中明確提出培訓目標、計劃和制度。

乙方負責按照______星級酒店的服務標準,採用多種方法包括藉助社會力量、與有關專業學校合作,系統地對員工進行培訓,滿足酒店經營需要,所需費用列入酒店管理費用。

在雙方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乙方可接納部分甲方管理人員及服務骨幹前往乙方管理的酒店培訓。乙方不收取培訓費用。往返的差旅費及合理的食宿費由甲方酒店安排或乙方協助安排,並列入酒店管理費用。 h. 管理模式移植和經營期管理

乙方應根據酒店的實際情況,從培訓開始,將乙方成熟的、先進的管理模式移植到酒店,並以“健一模式”的管理標準對酒店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 —管理理念;

—酒店各崗位服務標準; —酒店各部門制度及規定; —酒店各崗位標準操作程式; —酒店各崗位職責; —系統培訓資料;

所有酒店經營預算、各式窗體、報表、報告等電子文檔案、檔案或資料。 上述管理模式移植的內容,在本合同終止後,甲方享有無償使用的權力。

第四條 雙方約定的事項 4.1 管理權

a. 有關經營期的如下重大問題,乙方在實施前需經甲方批准: —酒店經營預算;

—酒店固定資產的購置預算; —酒店人事架構和年度工資總額;

—酒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命;

—酒店功能佈局的調整;

—酒店經營區域和經營專案的調整;

b. 經甲方批准的以上事項和酒店日常經營的其他事項,由乙方全權負責實施。為此,乙方應對酒店包括人事、財務、物資、經營和管理等項事宜具有充分的指揮權和決策權。乙方及其酒店代表可以代表酒店對外簽署與以上事宜、業務有關的檔、合同。

c. 對於經營管理的不同看法,甲方代表應與乙方總經理溝通討論解決,乙方總經理應充分了解甲方的意見和立場,意見合理時,乙方及時、有效地作出調整;在不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經營管理,當雙方意見未達成統一之前,乙方應尊重甲方的意見,對分歧事項暫緩實施,並向雙方最高領導反映求得解決;在此之前,除非嚴重損害甲方利益的緊急情況,甲方一般不採取直接指揮部門及以下幹部員工的方法,影響或干預乙方總經理的管理許可權和管理範圍,以維護乙方管理權威。

d. 乙方對酒店總監及以下的管理人員有任免權。總經理的任免和調整,應徵得甲方的同意。

e. 乙方無權擅自處理甲方任何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以酒店名義向第三者進行經濟或責任擔保。 4.2 總經理

總經理由乙方委派。總經理是乙方在酒店的總代表。總經理全面負責酒店的經營管理和運作。代表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報告一次酒店的經營管理情況。 4.3 其他乙方委派的人員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營銷總監、工程總監、房務總監、餐飲總監、人力總監由乙方委派。行政辦主任、保安部經理、採購部經理由甲方委派或委託乙方招聘,他們的資歷及他們是否是適當人選,必須與乙方商討後聘用,雙方同意,以上人員的安排可以視酒店情況,經協商後作出增減調整。 4.4 乙方管理人員及待遇

4.4.1以上委派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規定,詳見本合同附件,並由甲方支付。在乙方認為需要並徵得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合適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到酒店作短期支援,其交通、食宿等費用按酒店規定標準支付或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收取人工成本(標準詳見本合同附件),均由甲方支付;以上費用列入酒店經營費用。

4.5乙方承諾,在保證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充分使用和培養合適的當地各級管理幹部,能滿足酒店崗位要求時,及時減少乙方委派的管理幹部人數。以節約酒店人力成本,併為甲方培養接替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會計審計及稅務 5.1 會計年度

本合同所指的會計年度,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5.2 會計標準

開設獨立的酒店經營賬戶,實行單獨核算,乙方應根據國家的法律和條例,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會計報告,並根據乙方使用的財務系統,保持一套反映酒店經營情況的報告、賬目和記錄。 5.3 審計

甲方和乙方各自委託的財會人員均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間查閱酒店的賬目和記錄,進行審計,費用雙方自理。 5.4 稅務

乙方應以甲方名義,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5.5 外匯管理

酒店經營及外聘人員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 5.6 保險

乙方應按甲方意見並以甲方名義購買營業必需保險。有關保險範圍,險種,金額等具體事宜另定。保險費用列入酒店有關費用。 5.7 經營預算

在每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十(30)天內,乙方應把其後完整的或部分的會計年度(視實際情形而定)而建議的經營預算連同年度經營計劃提交甲方批准。

乙方如遇突發事件、突變因素,而有較大的、額外的收入或支出,而改變經營預算,應及時報告甲方;如需甲方批准的,在合理的情況下甲方應在接到報告後10天內予以批准,以不影響正常經營。

若甲方和乙方對經營預算有分歧,而又無法在有關的會計年度開始之前協商解決,則應以該會計年度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經營預算作為該有關年度適用的經營預算,直到該有關年度的經營預算被批准為止。 5.8 營業報表在一個日曆月結束後的下一個日曆月的7日或之前,乙方應提供給甲方列出

酒店經營結果的詳盡營業報表。

第六條 資產管理 6.1資產預算

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前至少30天內,乙方應把下一個會計年度有關資產重置的預算(簡稱資產預算)提交甲方批准,該資產預算不應超過該財政的經營預算制定的總收入的30%。在合理的情況下甲方應接到報告之日起的20天內批准資產預算。

在資產預算中沒有包括、根據情況變化增列的資產重置專案,需由甲方批准。在合理的情況下,甲方應在7天內批准。 6.2 資產重置的實施

乙方會同甲方負責在資產預算中所批准的資產重置專案的實施。 6.3日常維護和修理

乙方應在本合同期限內,從試營業日起負責酒店裝置的日常維護、修理,並使酒店裝置處於良好保養狀況;日常修理費用應列入經營成本,酒店改建再裝修等大修理費用,列入非經營費用。

第七條 人事和組織

7.1 乙方將根據酒店的實際情況提出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制定用工計劃,

參考酒店所在地同行業工資水平和勞動力市場的價格,根據酒店管理的要求,制訂工資政策和勞動管理方面的有關條例、守則、細則。 7.2 勞動合同

酒店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管理費 8.1管理費的標準及支付

自合同生效日起,乙方按酒店行業收取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基本管理費按營業收入的 %收取,效益管理費按營業毛利的 %。 8.2 收費計算定義

8.2.1 本合同中營業收入是指經營酒店及其設施所得的客房、餐飲、會議廳、停車庫、酒吧、商場、健身美容、娛樂設施(不計外承包娛樂的營業收入)、電話、傳真、洗衣、外包經營區域的場地收益及其他各項服務獲得的應稅營業性收入之總和。

8.2.2 本合同中經營毛利是指酒店營業收入減去營業稅金、營業成本、工資及福利、營業費用和行政管理費、市場推廣費、維修能源費等經營費用後的餘額,成本計算中不包括折舊、利息、土地使用費、財產保險、房產或租賃稅費、無形資產攤銷、鋪底物資攤銷等屬於業主投資行為產生的非經營費用,其計算方法及定義以1992年11月5日國家財政部和國家旅遊局《外商投資旅遊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為準。 8.3 管理費的支付

基本管理費每月支付一次,由甲方於次月15日前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 效益管理費於每季末後的15天內由甲方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

8.4 甲方不能如期支付管理費時,應徵得乙方同意,否則,甲方應承擔未付部分每天0.5%的滯交金,逾期60天不付,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

8.5 如果酒店全面營業後的 年內非硬體原因而是乙方造成的管理服務問題導致酒店不能評上星級的。乙方給予甲方此前一年管理費的50%作為賠償。

第九條 繼承、受讓或變更

9.1 在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之前,雙方均不應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或轉移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如甲方對酒店的權利或利益的轉移和因甲方其他方面原因而造成本合同的終止。甲方須付給乙方一年的管理費用,同時甲方必須在30天前對乙方發出書面通知。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方轉讓其對酒店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甲方應保證本合同對購買酒店、取得酒店所有權、或取得酒店佔用權的任何人或實體仍有約束力,且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不受該轉讓的影響。否則甲方應賠償由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9.3 甲方需進行資產重組,股權變動而變更設立新的公司,必須提前書面通知乙方,並由新公司承繼本合同。

9.4 就涉及酒店的經營管理及本合同所包括的有關事項與範圍而言,若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與合同雙方之一和第三方簽訂的檔條款有衝突時,應以本合同的條款為準,並且本合同的條款應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10.1 合同期滿前30天,若雙方無意延長合同,雙方將進行全面的工作交接。 10.2 酒店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10.3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簽署協議的,可終止本合同。

10.4本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違約,經另一方向其發出書面通知後的30天內仍未作出補救時,則在該30天期滿後,另一方可終止本合同,若因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11.1商業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有義務保護雙方的公司利益,不得洩露雙方的商業機密,並不得洩露雙方約定之檔案資料。

乙方輸入管理模式的內容、教材、文檔案、窗體、資料、檔案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輸出,應用於任何第三方。

11.2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將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健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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