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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格式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3W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格式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一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託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為甲方的第 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其它費用 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絡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託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並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諮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託代理關係。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託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與 糾紛一案。

第二條 乙方許可權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許可權: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許可權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後,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託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 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 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援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援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 %的比例,於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 保密

1、乙方對於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檔案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祕密。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賬號:01090340100120xx5513903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範文三

委託人 [甲方]:

受委託人[乙方]:

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上述雙方經自願協商,於 20xx 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 委託事項及範圍

1.1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簡稱本案],委託乙方代理。

1.2 委託代理的範圍為:本案一審階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該審判階段終結[包括但不限於判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等]。

1.3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上述委託代理的範圍,不包括重審或再審。

1.4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一審的,如訴前達成和解,本案無必要再進行訴訟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項下義務。

2. 代理律師及代理許可權

2.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張思律師[簡稱代理律師]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協助辦理提交法律文書等具體事務。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同意。

2.2 代理律師因開庭、出差、疾病等正當原因無法及時親自辦理有關事務,委託事項又急需處理的,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辦理,但是指派其他律師出庭的,仍需取得甲方同意。

2.3 代理許可權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2.4 依前款約定特別授權代理的,如甲方對和解、調解有具體要求或特別限制,應事先書面告知代理律師。

3. 代理職責

3.1 乙方及其指派的代理律師應依法履行下列代理職責:

1) 依甲方授權與指示處理委託事項,但其指示與法律或律師職業道德相悖的除外;

2) 勤勉盡職的依法履行代理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 應甲方要求,告知案件處理程序和結果;

4) 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而知悉的甲方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應依法予以保密;

5) 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及時轉交甲方。

3.2乙方違約或因過錯造成甲方損害的,乙方在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賠償範圍及限額內承擔責任,如甲方指示或同意辦理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 辦案條件

4.1為保障代理事務的合法、順利實施,根據本案委託事項的具體需要,甲方應如實、全面、及時的提供下列辦案條件:

1) 陳述案件事實和案件背景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 提供證明其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的證據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 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絡、財產等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4) 認真稽核、簽署辦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檔案;如有不明,應在簽署前向代理律師詢問;

4.2甲方未依前款約定提供相應辦案條件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

5. 辦案費用

5.1 代為向辦案機關或有關機構交納的費用

甲方應及時、足額的支付應向辦案機關或其它有關第三方機構交納的辦理案件所需的訴訟費、保全費、認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拍賣費、審計費、鑑定費、評估費、檢驗費、公證費、翻譯費等費用。

5.2 辦案差旅費

代理律師辦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預交差旅費 0 元。費用發生後,依付款單據由甲方依付款憑證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3 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上述辦案費用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6. 律師代理費

6.1甲方應依本條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作為乙方代理委託事項的報酬。律師代理費的計費方式為下列第 項。雙方據此確定律師代理費為 元(¥元),甲方應將律師費轉賬至乙方賬戶或者向乙方財務室繳納現金。

乙方接收律師費的唯一賬戶:

戶名: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支行

賬號:11020301040010231

6.1.1 計件收費:

委託事項共 件,每件 元。

6.1.2按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本案甲方列明的爭議標的額為 元,按下列方式差額累進計費。

1) 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按10%計費(最低收費3000元);

2) 爭議標的額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6%計費;

3) 爭議標的額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4%計費;

4) 爭議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計費。

5) 反訴與本訴的爭議標的額應分別計費。

6.2律師代理費的支付時間,採用下列第 1 項。

1) 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全部費用。

2) 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 元; 時支付其餘 元。

6.3甲方遲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師代理費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遲延付款利息;同時,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由此而造成的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由甲方承擔。

6.4對於乙方收取的律師費,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3號檔案》

第三條的規定,由乙方直接核算和扣除費用。

6.5律師費發票

如甲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方可為其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一份;

2)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

3)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資訊(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

7.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7.1 本合同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協議方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的,仍應支付。

1) 未依本合同第4條、第5條履行,導致乙方代理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2) 遲延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辦案費用超10日的;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依代理律師完成工作的情況,全部或部分退還律師代理費。

1)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主要代理職責的;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甲方嚴重損害的;

7.4 除本合同第7.3條款約定情形外,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已進行交換證據或開庭審理的,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全額支付。

7.5 一方依本合同約定,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由其簽字或蓋章的書面解除合同通知。該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乙方及代理律師即解除代理許可權和相應代理職責。甲方應毫不遲延地與法院等相應辦案機關聯絡,辦理有關撤銷手續。

8. 其他約定

8.1 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

本合同訂立後,如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和本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簽訂三方協議,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至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

8.2通知與送達

各方確認本合同簽署頁所記載的聯絡資訊均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達方式。由於一方通訊資訊錯誤、變更未及時通知等情形導致通知不到或遲延的,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以郵寄方式發出的,掛號信或快件寄出後五日視為送達。

8.3聯絡方式

甲方指定 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絡人。該聯絡人代表甲方,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或自乙方處收取相關證據、檔案、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 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絡人。該聯絡人代表乙方收取相關證據影印件、檔案、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乙方更換聯絡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8.4 爭議解決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交由本合同簽訂地法院裁判。

8.5合同生效

本合同之生效時間,為下列第 2 項:

1) 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時;

2) 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且甲方依本合同第6.2條款支付首筆律師代理費時;

8.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9. 風險告知

9.1任何訴訟或仲裁案件的裁判、執行均存在不確定的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就案件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不應理解為對裁判或執行結果的承諾或保證。

9.2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律師就案情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做出獨立的判斷與決策,並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和責任。

9.3證據原件是訴訟獲勝的關鍵,甲方應妥善保管並且避免證據原件滅失,乙方不承擔因任何原因導致證據原件滅失的風險。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傳真:

[乙方]:

電話: 電子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