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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通用5篇)

欄目: 保險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47K

人身保險合同 篇1

一、訴訟請求:

人身保險合同(通用5篇)

1、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車損費、施救費共計73292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從應當理賠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滬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協商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76萬元,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在內的保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xx年2月20日15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沛縣龍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國七堡村附近時,因躲避行人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後駛入路邊河中,造成全車損壞。交警和保險公司均派人到現場查勘,並對事故予以確認。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車輛損失確認單,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為全損,定損金額為83072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0萬元;後殘值於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發生時原告先行墊付了施救費2200元,應由被告支付。綜上,被告應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共計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庭調查,原告舉證

證據一:保險單

1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

2證明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並以此確定了保險金額。 3證明保險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時間。

4證明保險期間為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證據二:車損險保險合同範本

1根據第四條約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根據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原被告雙方根據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為176萬元。

3根據第二十四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後,經被告檢驗,認定車輛全損,並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4根據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值部分已有被告拍賣處理,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

5根據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折舊金額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30720元,與被告定損金額一致。

證據三:沛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沛公交認字[20xx]第2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的時間、地點、過程。

證據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 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認定為全損,並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證據五:機動車轉讓協議

證明被保險車輛殘值部分已經處理完畢。

證據六:施救費發票

證明施救被保險車輛時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費。

被告答辯情形:

注:法庭辯論主體思路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和定損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實;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已經簽訂的定損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方辯論:1保單上明確載明投保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就應當知道投保車輛系二手車,但未詢問二手車的交易價格,我方無告知義務,更不存在欺詐。

2投保車輛的交易價格與保險合同無關,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車損險合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其交易價格無必然聯絡,即使是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獲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也不影響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情形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176萬元,而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即其購買價格為26萬元,因此保險金額遠遠高出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只同意在26萬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理賠。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我方辯論:對方主張以投保車輛的購入價格作為保險價值,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實際上在投保時當事人是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即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並以此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也為176萬元。這樣的確定方式符合保險條款第10條的規定,應當成為賠償處理的依據。

情形三: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在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時,原告身上並無水跡,與原告所稱車輛在其駕駛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存在疑點。

我方辯論:因為事發時為冬季,原告在駕車落水後涉水上岸衣服已經溼透,冰冷難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購買新衣換上,因此身上才會沒有水跡。

對於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無確切證據的應以此為準。

情形四:保險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車輛是在撞擊後駛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的,根本損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並不在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的範圍內,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捲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辯論:1我們認為保險車輛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墜落”的情形。“墜落”是指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整個車騰空而起,然後落下導致的車輛損失。這裡的落下應當既包括落在地面導致的損失,比如車輛下臺階時沒有減速,車輛

騰空飛起,落地後車軸受衝擊變型;也包括車輛落入懸崖、河流等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墜落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的範疇。

2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並未就“墜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對我方當事人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因此被告據此條款免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應採納我方關於“墜落”的解釋,認定保險公司應付保險責任。

情形五:保險車輛損失主要由發動機進水造成,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辯論:我方所訴的車損並不同於發動機損壞,而是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的整車損失,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疇。被告單方面認為發動機損壞應當排除在保險責任範圍的觀點與合同本身的約定相互矛盾,應屬無效。

情形六: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應由雙方重新協商確定,申請由物價部門重新進行價格評估。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單可知,保險合同簽訂時雙方協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是真實有效的;而現在被保險車輛已經不存在無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評估。

情形七:原告關於利息的訴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

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簽訂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後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屬於嚴重違約行為,應當就應支付款項向原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總結陳詞:

原被告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保險合同關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真實,且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732920元;保險公司未按約定理賠的,應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支援原告訴求。

人身保險合同 篇2

顏先生為兒子向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並在投保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就在他將保險費存入對方指定賬戶後僅4天,兒子卻因溺水意外離世。揹負中年喪子之痛的他從保險公司得知,由於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時其兒子已死亡,他無法獲取20餘萬元保險金。為此,他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金融審判庭開庭對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這是該院成立全國首個金融審判庭後審理的首起保險類案件。

顏先生在20__年11月22日通過這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陶女士,為兒子進行了終身壽險、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次日,他將保險費存入約定的扣款銀行賬戶。不想,就在當年11月26日,兒子意外死亡。

顏先生訴稱,保險公司同年11月28日從賬戶內扣繳了保險費,但並未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對方以收取保險費時被保險人已身故,保險合同未生效為理由拒賠。僅與他又簽訂了一份《補償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4.5萬元。他認為,這是保險公司在欺騙他。去年雙方交涉後,從拿到當時人身保險單的影印件後得知,合同生效日期為20__年11月23日零時,因而保險公司應該給付其保險金202427元。

對此,保險公司則辯稱,顏先生投保後,公司接到投保單即進入稽核審批程式。雖然被投保人是在當年11月26日因意外死亡,但是在扣劃保費時,他們並不知情。公司方根據保險合同中“本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用後開始生效,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一條款解釋說,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險人已經死亡,那麼保險合同自然不能成立。保險公司還認為,顏先生在為兒子投保前,保險業務員已經詳細介紹了合同生效等詳細涉及保險的細節問題,他們是為了照顧對方情緒,方用補償解決雙方糾紛,並非乘人之危和欺騙對方。他們認為,補償協議合法有效。

原告方隨後指出,“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說明了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即20__年11月23日。並且,顏先生已交付了保費,履行了義務。而公司方面表示,合同生效時間因繳費方式而異,如當時繳納現金,這份保險合同便可立即生效。保險公司認為,合同成立時間並非生效時間。

由於雙方均不願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該案合議庭合議之後將擇日宣判。

人身保險合同 篇3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啟用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啟用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啟用條款約定,該約定屬於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啟用的後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啟用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啟用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啟用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啟用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啟用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啟用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後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啟用。

1、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確認保險卡已經啟用並登記到其手工檯賬。其手工檯賬登記了投保人保險卡的密碼、姓名、身份照號碼、電子保單號及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寫明4月21日。相反,如未啟用的,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後,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並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啟用,未啟用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資訊,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資訊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於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啟用,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啟用,被告某保險公司並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啟用免責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採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 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人身保險合同 篇4

甲方: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傷害風險,減輕丙方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無法還貸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甲方特為丙方辦理了人身保險(以下簡稱“保險”),現就相關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本補充協議為丙方與甲方下屬單位(乙方): 簽署(編號:)的補充協議。

第二條 丙方系與甲方下屬單位(乙方): 簽署《 》的客戶,丙方自願參加“保險”。

第三條 丙方在本補充協議上簽字即視為同意甲方作為投保人辦理以丙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險費由甲方統一向保險人支付。保險期間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條 丙方同意將其法定繼承人指定為該“保險”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或產生醫療費用,經保險公司稽核

確認同意支付理賠金後,由丙方在保的保險公司委託銀行將理賠金直接劃轉到丙方賬戶。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賠申請所需資料且同意授權由甲方辦理理賠事宜和領取身故理賠款,甲方承諾將所領身故保險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償還貸款部分後足額支付給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條 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並提供給保險公司一份。

甲方: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簽字)手印:

指定受益人:(簽字)手印: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人身保險合同 篇5

甲方: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傷害風險,減輕丙方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無法還貸而造成的經濟負擔,甲方特為丙方辦理了人身保險,現就相關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補充協議為丙方與甲方下屬單位:簽署的補充協議。

第二條丙方系與甲方下屬單位:簽署的客戶,丙方自願參加“保險”。

第三條丙方在本補充協議上簽字即視為同意甲方作為投保人辦理以丙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險費由甲方統一向保險人支付。保險期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條丙方同意將其法定繼承人指定為該“保險”的唯一身故受益人。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疾或產生醫療費用,經保險公司稽核確認同意支付理賠金後,由丙方在保的保險公司委託銀行將理賠金直接劃轉到丙方賬戶。若丙方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丙方及其受益人配合甲方提供理賠申請所需資料且同意授權由甲方辦理理賠事宜和領取身故理賠款,甲方承諾將所領身故保險金在扣除丙方尚未償還貸款部分後足額支付給丙方或丙方的指定受益人。

第六條本補充協議自甲乙丙和指定收益人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並提供給保險公司一份。

甲方:農牧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手印:

指定受益人:手印: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