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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身保險條款(通用3篇)

欄目: 保險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2W

簡易人身保險條款 篇1

簡易人身保險條款

簡易人身保險條款(通用3篇)

簡易人身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或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但以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70週歲為限。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內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全部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後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但因同一意外傷害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保險單附表所列殘疾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但每年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達到75%及以上的,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 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並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意外傷害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 險人疾病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簡易人身保險條款 篇2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或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但以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70週歲為限。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內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全部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後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但因同一意外傷害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保險單附表所列殘疾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但每年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達到75%及以上的,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並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後,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意外傷害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疾病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

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簡易人身保險條款 篇3

第一條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宣告、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向中國太平*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凡開辦購房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作為投保人,為其購房貸款者投保本保險。非本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在18週歲至5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具備購房貸款條件並向金融機構申請並獲得購房貸款的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殘疾,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個貸款歸還日,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將被保險人在此時的貸款餘額一次付清,保險責任終止。對於被保險人按購房合同的規定,在事故發生前應繳的貸款部分,無論什麼原因導致的遲繳或未繳的貸款部分,保險人對這部分貸款都不負償還責任。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高度殘疾,以致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同時終止保險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駕駛無照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有效駕照或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其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時,保險人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人應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至貸款期滿的24時或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在合同成立時的最高保險金額以購房貸款餘額為限,實際初始保險金額以保險人的核保結果確定,保險金額根據貸款情況逐年遞減。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因投保時的年齡及貸款期限而異,繳費方式為躉繳,費率詳見附表。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八條受益人

本保險的受益人為發放購房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購房貸款的擔保方。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且及時提供有關材料,並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憑所需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由於延誤時間,導致必要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應由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額外費用。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不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