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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通用11篇)

欄目: 保險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6W

保險合同 篇1

仲裁員:

保險合同(通用11篇)

湖南天恆健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人王育林的委託指派我參加今天的仲裁庭開庭活動。通過開庭前本代理人對案件細緻的調查瞭解和剛剛進行完的庭審活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以供參考:

一、保險合同中第八條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應免責

《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雙方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第八條中約定“死亡賠償限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在該格式條款中規定僅僅為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方才在理賠範圍內,而免除了保險公司對於其他方式達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賠責任。免責條款的範圍不僅應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責任的相應條款,也應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責任的相應條款。因此對於本保險合同中第八條的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對於法院判決或調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賠責任。對此條款保險公司應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對條款的概念、性質、法律後果等進行明確說明。但實際上保險公司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未對該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因此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那麼保險公司對於王育林支付的賠償款中交警部門調解方式達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應進行全額理賠。

二、保險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重大過錯

1、安邦保險公司在雙方保險合同簽訂之前積極的收取保險費用,但對於保險條款卻並未依法向王育林進行一般說明和明確說明。導致了王育林對本案保險合同第八條的錯誤理解。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第八條中約定“死亡賠償限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一般普通人員來說,該條款中涉及到了“調解”一詞且在該詞前排列的是“或者”而並非“法院”,那麼很容易導致一般人員理解為法院判決或是任何形式的調解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都可以得到理賠。因為安邦保險公司的未盡到對合同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導致王育林採取了交警部門調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而安邦保險公司對此不予理賠,則是其自身過程造成,因此安邦保險公司應對王育林支付的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全額理賠。

2、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應體現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同時應貫穿於整個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後,王育林就積極向安邦保險公司保險報案,要求進行勘察處理。後投保車輛及司乘人員被趕到的上百村民圍困並扣押長達6天5夜要求賠償,在長冶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隊共同配合行動下才把人質從車內解救出來。王育林在被解救後積極和安邦保險公司人員聯絡,並告知了其司乘人員幾人和投保車輛被村民扣押要求賠償的情況,同時告知了交警部門正準備對該案進行調解。安邦保險公司人員在已知曉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育林等人連同車輛遭受非法長時間扣押的事實後,對於專業從事車輛保險工作的人員來說應該完全能預見到死者家屬會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賠償。而對於交警部門調解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保險公司卻可以不予理賠。對此,王育林在交警部門調解前和其聯絡時就應盡誠實告知的義務,讓王育林知曉交警部門調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能無法得到正常的理賠。但安邦保險公司人員卻對於王育林的通知不予理會,也未進行任何方面的保險告知。因此安邦保險公司對於王育林採取的交警部門調解方式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範圍內存在嚴重的過錯。從公平原則的教的,安邦保險公司也應對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理賠。

三、精神損害賠償應在物質損害賠償前進行全額理賠

1、本案交通事故中王育林共向死者家屬賠償了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即停屍費)、住宿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萬元。根據事故地點山四省統計部門20xx年公佈資料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託幹問題的司法解釋》,可以計算出本案中死者的死亡賠償金為81940元、喪葬費12914元(山西統計部門公佈資料:農村農村人均純收入為4097.2元、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5825元)。即王育林支付的賠償金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停屍費住宿費總計65146元。

2、交強險是國家為保障第三人利益而設立的第一個強制性保險。最高人民法院於年月日的司法解釋明確瞭如果同時存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時,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範圍內進行理賠,對於超過保險金額的不足部分再在商業三者險種予以理賠。因此本案應先進行交強險的賠付。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安徽省高院回覆的《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覆函》中明確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因此本案中安邦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內對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然後對於其他部分則在交強險剩餘限額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王育林購買的交強險中死亡傷殘限額為11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5萬元,因此安邦保險對於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停屍費等65146元應先行在交強險種予以理賠,然後對於剩下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則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剩餘額度和商業三者險種予以全額賠付。

代理人:曾理

20xx年十月六日

保險合同 篇2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票號碼 保險單號次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保險合同 篇3

一、保險財產範圍(家庭保險)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傢俱、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二、保險責任

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執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於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竹杆、帆布等材料為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僱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檔案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係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裝置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裝置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汙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餘額。

2.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塗改賬冊,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後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5

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後,按照背面所載條款和附加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期內,承保下述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特立本保險單。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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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財產及保險金額:                        │

│                                  │

├──────────────────────────────────┤

│總保險金額:                            │

├──────────────────────────────────┤

│費率:                               │

├──────────────────────────────────┤

│保險費:                              │

├──────────────────────────────────┤

│保險期限:   個月 自        至       中午12時正│

├──────────────────────────────────┤

│保險財產地址:                           │

├──────────────────────────────────┤

│備註:                               │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日期      於

財產保險條款

一、保險財產範圍

凡載於本保險單及附表上的保險財產,不論其為被保險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所負責者,均屬被保險財產。

二、特約保險財產

金銀,珠鑽,寶石,郵票,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高階藝術作品,電腦資料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但對有價證券,票據,現金,檔案,帳冊,圖紙,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責任範圍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損失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雷電,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風雨,颶風,颱風,龍捲風,洪水,海嘯,雹災,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地下發火。

3.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四、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汙染引起的損失。

4.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和大氣放電造成電氣用具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

5.凡因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熱,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財產之自身損失。

6.由於當局命令而焚燬之財產。

7.事故發生而引起生產停頓或營業中斷等間接損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蘆蓆,篷布,茅草,油毛氈做棚頂的罩棚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暴風雨造成的損毀。

9.其他不屬於第三條所承保的災害或事故引起的損失。

五、賠償處理

1.發生損失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2.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以償付,但以不超過遭受損失財產的保額為限。

3.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4.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應按損失當時市價計算賠款,其市價總額低於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其市價總額高於保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5.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貶值率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修復原狀的修配費用。

6.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後,本公司如按全損償付,其損餘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

7.損失賠償後的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並不退保費。

8.如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存在,不論系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屬同一財產,本公司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

2.保險財產如有變動(如財產所在地的變動,建築物的拆修,增添,保額的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3.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登出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登出。對於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應按日平均計算。

4.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一切有關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審理。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保險合同 篇6

委託人(甲 方):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代理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代理地域範圍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資料,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許可權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超許可權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檔案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宣告事項,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資訊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零時起至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汙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15日內結清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檔案的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補充修訂。

甲方: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保險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係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裝置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裝置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汙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餘額。

2.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塗改賬冊,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後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單號: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費率   │ 保險費   │

│  │投保財產專案│ 以何種價值 │保險金額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特 約   │      │     │      │      │

│  │      ├──────┼─────┼──────┼──────┤

│  │ 保 險   │      │     │      │      │

│  │      ├──────┼─────┼──────┼──────┤

│  │ 財 產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責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

├──────────┬─────────────────────────┤

│  特 別 約 定   │                         │

├──────────┴──────────────────┬──────┤

│                             │本投保單未經│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簽章 │

│ 電話:_________                      │不發生法律效│

│ 聯絡人:_________                    │  力。   │

│ 行業: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佔用性質:_________                   │      │

│ 開戶銀行:_________                   │       │

│ 銀行賬號:_________                   │       │

│ 財產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險    │

│ 共_________個地址:_________               │公司簽章  │

│                             │      │

│ 本投保人茲宣告上述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簽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險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業財產保險單

鑑於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以及附加_________險,並同意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本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合同範本附件

┌──┬──────┬──────┬─────┬──────┬──────┐

│  │      │      │     │ 費率   │ 保險費  │

│  │投保財產專案│ 以何種價值 │保險金額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特 約   │      │     │      │      │

│  │      ├──────┼─────┼──────┼──────┤

│  │ 保 險   │      │     │      │      │

│  │      ├──────┼─────┼──────┼──────┤

│  │ 財 產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責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

│                                    │

├──────────┬─────────────────────────┤

│  特 別 約 定   │                         │

├──────────┴──────────────────┬──────┤

│                              │       │

│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       │

│ 電話:_________                     │       │

│ 聯絡人:_________                    │       │

│ 行業: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佔用性質:_________                   │      │

│ 財產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險│

│ 共_________個地址:_________               │公司簽章  │

│                             │      │

│ 本投保人茲宣告上述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簽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保險合同 篇8

審判長:

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的委託,擔任田浩訴陽光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庭審,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陽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有效,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按照該條款內容確定賠償責任。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原告田浩並未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性、關聯性提出異議。該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原告的損失屬於陽光保險公司免責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合同第七條第三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此觀點明顯錯誤,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該規定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該條款第七條第四款的法律效力。原告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認為該條款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條款,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合同條款無效。同時原告也認為該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直接認定為無效條款。這屬於兩種不同的觀點,產生該兩種觀點的法律事實不同,所依據的法律條款也不同,兩種觀點相互矛盾,不能同時成立。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認為,該條款沒有附任何生效條件,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條款。該條款並沒有以第三者車輛(對方車輛)是否購買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為標準確定

是否免責,該條款直接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不存在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主體包括了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若投保了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若未投保則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該條款第七條第四款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本案屬於保險合同糾紛,在本案的法律適用上,適用《合同法》的同時,更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法律並未規定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中不能存在免責條款,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應當具有的條款之一,不能以偏概全地認為“只要是免責條款就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認定為無效條款”,格式條款提供方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和明確告知義務後,條款的內容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何來免責條款一說?

二、田浩並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的法律關係,田浩訴訟主體資格存疑。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的主體必須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根據原告提交的醫院費用清單,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當認定為三天。

四、免責範圍外的損失,陽光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賠償。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 賀信 邱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保險合同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係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裝置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裝置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汙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餘額。

2.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塗改賬冊,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後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___

投保單號:_________

合同全文

┌──┬──────┬──────┬─────┬──────┬──────┐

│  │      │      │     │ 費率   │ 保險費   │

│  │投保財產專案│ 以何種價值 │保險金額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特 約   │      │     │      │      │

│  │      ├──────┼─────┼──────┼──────┤

│  │ 保 險   │      │     │      │      │

│  │      ├──────┼─────┼──────┼──────┤

│  │ 財 產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責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

├──────────┬─────────────────────────┤

│  特 別 約 定   │                         │

├──────────┴──────────────────┬──────┤

│                             │本投保單未經│

│ 投保人人地址:_________                 │ 本公司簽章 │

│ 電話:_________                      │不發生法律效│

│ 聯絡人:_________                    │  力。   │

│ 行業: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佔用性質:_________                   │      │

│ 開戶銀行:_________                   │       │

│ 銀行賬號:_________                   │       │

│ 財產坐落位置:_________                 │ 保險    │

│ 共_________個地址:_________               │公司簽章  │

│                             │      │

│ 本投保人茲宣告上述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投保     │ ______年  │

│ 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 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簽章:_________ │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本保險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附件二企業財產保險單

鑑於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以及附加_________險,並同意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並同意依照本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合同範本附件

┌──┬──────┬──────┬─────┬──────┬──────┐

│  │      │      │     │ 費率   │ 保險費  │

│  │投保財產專案│ 以何種價值 │保險金額 │      │      │

│  │      │  投保   │ (元) │ (‰)  │  (元)  │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特 約   │      │     │      │      │

│  │      ├──────┼─────┼──────┼──────┤

│  │ 保 險   │      │     │      │      │

│  │      ├──────┼─────┼──────┼──────┤

│  │ 財 產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險 ├──────┼──────┼─────┼──────┼──────┤

│  │      │      │     │      │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責任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時起         │

│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

│                                    │

├──────────┬─────────────────────────┤

│  特 別 約 定   │                         │

├──────────┴──────────────────┬──────┤

│                              │       │

│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       │

│ 電話:_________                     │       │

│ 聯絡人:_________                    │       │

│ 行業:_________                     │      │

│ 所有制:_________                    │      │

│ 佔用性質:_________                   │      │

│ 財產坐落位置:_________                 │  _____保險│

│ 共_________個地址:_________               │公司簽章  │

│                             │      │

│ 本投保人茲宣告上述各項均屬事實,並同意以本投保     │________年 │

│ 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               │ ________月 │

│                             │_________日 │

│                     投保人簽章:______│      │

│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

└─────────────────────────────┴──────┘

被保險人收到本保險單後請即核對,如有錯誤立即通知本公司。

保險合同 篇10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三)一切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遲延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末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 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下,均以被保險貨物在解除安裝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深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攜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認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裁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合同 篇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遊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遊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遊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戶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合作方式

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戶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優質客戶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戶。

第二條承保方案

1.保額:rmb___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2.保費:rmb_________元/份。

3.保險期間:1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戶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戶資源,收集客戶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戶人名清單(附件1)列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附件2)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製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於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1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後5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時熱線電話_________),申請理賠。具體參見《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3)。

第四條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在本協議書籤字並蓋章生效後,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終止。

第六條如乙方提供的客戶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