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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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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7年案件調研報告藥品行政處罰案件降低執法風險調研報告關於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增加的調研報告

××××市各級農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堅持以提高本行業競爭力和監管有效性為主線,以督導強化農村信用社內控和風控管理為重點,不斷創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強化案件防控職能建設,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規化、制度化、規範化軌道。確保了本行業零案率優異成績。本文擬從××市各級農村信用社近年的案件防控工作中,探索改進案件防控職能的有效途徑,推進案件防控職能建設,促進案件防控工作上新臺階。

案件調研報告3篇

一、主要做法

(一)抓組織機構建設,明確工作目標。××市各級農村信用社按照上級監管部門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把案件防控工作列為“一把手工程”。各級農村信用社成立了案件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了案件防控辦公室職責,落實了工作任務,並指定了承辦部室;為了把案件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全市農村信用社層層簽訂了《案件防控責任書》。通過這些工作措施,有效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下的案件防控工作體系。同時結合上級監管要求,制定了《案防資訊專項報送制度》、《案防協調聯絡制度》、《案件防控評價試行辦法》等制度,深化了與各級農村信用社、各相關職能部門間的協調聯動,實現系統內案防資源互聯、資訊互享、執行互動,充分發揮領導管理機關的“牽引機”功能。在實際工作中,××市各級農村信用社以“五抓”(抓分類治理、抓高發部位、抓跟蹤整改、抓內部控制、抓案件問責)、“五結合”(整治與教育相結合、案件查糾與防範相結合、制度完善與制度執行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內部控制與文化建設相結合)為工作方法,開展“兩項檢查”突出“八個領域”,全面實現“三個目標”(繼續降低案件發生率,提高案件成功賭截率,嚴懲犯罪分子、重處違規行為”)。

(二)抓活動開展,積極開展“案防成效鞏固年”。為鞏固案防成效,確保實現“無新發大要案件”目標,案件防控工作已成為促進本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市各級農村信用社延續了案件防控的高壓態勢,繼20*年成功開展“制度執行年”活動後,20*年又被確定為“案防成效鞏固年”。××市各級農村信用社認真按照監管部門下發的方案並結合本行實際,紮實有效的開展各項活動。主要開展了內控制度“大學習”,操作風險“大討論”,三德“大教育”,典型案例“大警示”,科技資訊系統風險、重點機構風險、重崗人員風險、金庫管理和現金守押(包含現金押運外包給專業押運公司的)風險等四個大排查。

(三)抓協調聯動,形成案防合力。××市各級農村信用社一是完善了案件防控會商機制,搭建好案件防控會商平臺,實現案件防控辦公室與各職能部室的有效溝通,形成案件防控的資訊互通、舉措互聯。案件防控辦公室除在現場檢查中向農村信用社發出檢查意見書外,還向對口部室發出了意見反饋書,力求形成監管督導合力。二是完善案件防控經驗交流機制,按季(月)召開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勢分析會議,分析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及時進行風險警示。三是完善與公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保額系統安全評與檢查工作。

(四)抓重點領域檢查,明確風險管控。××市各級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門採取隨機隨時檢查的方式,會同安保、稽核(內審)部門,對金庫值守、賬戶管理、對賬、大額支付、人員排查輪崗強制休假、風險提示、票據業務、sc6000作業系統等內控關鍵領域進行調查,實地檢視各營業網點案防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二、取得的效果

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市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態勢得以持續優化。

(一)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識進一步提高。通過外部監管部門對各級農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導和內部案件防控責任的進一步明確,將發現問題與高管人員的任職考核掛鉤,各級管理人員案防意識不斷提高,發現問題得以持續改進就是有力的佐證。

(二)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通過對賬戶管理、對賬、大額支付、人員排查輪崗強制休假、風險提示、票據業務、sc6000作業系統等反覆檢查,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梳理了業務流程,加強了易發風險業務的管控。

(三)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針對存在的問題,各級農村信用社除不斷改進流程,修復風險漏洞外,還進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檢力度,努力做到業務全覆蓋,風險全覆蓋。

(四)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農村信用社以開展“案件成效鞏固年”為契機,強化職工行為排查,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構建“合規”文化,堅持合規經營、合規操作,同時大力增強職工歸屬感,努力形成穩定的“大後方”。

三、存在的不足

案件防控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各級農村信用社持續改進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其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得以較為充分的發揮。但存在以下不足:

(一)穩定性不足。案件防控的人力資源體系對案件防控工作的高效開展形成一定的制約。一是案件防控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監管規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員的監管業務技能的熟練程度不夠。案件防控人員往往只能以會代學和從實際操作中學,業務技能不繫統。三是對案件防控工作人員沒有進行系統的監管業務技能培訓,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現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員身兼多職,這種案件防控職能由部室兼業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開展不細以致深度不夠。

(二)案件防控工作內容不繫統。一是由於營業網點點多面寬與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資源不足的矛盾難以解決,以致案件防控檢查內容不全面,可能存在風險隱患遺漏的情況。二是時效性和有效性不相容,由於檢查網點時間短,以致對檢查內容的風險發現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檢查內容與其他專項檢查、稽核內審和安全檢查內容存在一定的重複。

(三)案件防控機制有待進一步改善。一是案件防控獨立性不充分,相關監管法規和行業規章沒有明確對案件防控工作的獨立性作出明確的規定,其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規支撐。二是案件防控職能與業務監管的某些職能形成了模糊交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成本,形成監管資源浪費。三是由於案件防控檢查內容覆蓋的全面性,案件防控機構有形成監管機構外的監管機構的趨勢。

(四)案件防控效果需進一步加強。一是對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力度不夠,以致有些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屢查屢犯。二是被檢查機構對巡查發現問題整改力度不夠。

四、改進途徑

(一)強化組織機構建設,正名分。一是應將案防辦作為一重要的內部監管機構,有人有編制,杜絕“以工代工”現象。二是加強案件防控人員教育,一方面要加強思想教育,建立有效“誰檢查,誰負責”的機制,對工作不負責的要充分履行退出機制;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案件防控業務技能培訓,不止只要學習監管法規,還要學習和了解新業務,掌握新技能,熟悉各項業務的風險要點和流程,努力確保案件防控檢查的有效性。

(二)強化部門職能建設,明職責。一是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一方面要不斷探索和改進案件防控檢查內容,按照“點面結合、突出重點”的原則,結合農村信用社內部控制薄弱領域和風險隱患狀況,選準檢查重點機構、重點人員、重點環節、重點業務,持續開展易發風險檢查;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案件防控職能,突出隨機性;第三將縱深風險隱患排查職能分離,交予職能部室或稽核內審部門進行,將重點放在易發風險業務和環節,努力避免監管資源的浪費。二是加強案件防控獨立性建設,相關內部規章應明確案件防控檢查與相關檢查的同等地位,重視案件防控部門的作用。三是加強案件防控制度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健全辦公案件防控檢查、考核、督辦工作、工作人員問責、案件防控日報等規章制度,注重長效機制建設。

(三)強化考核機制建設,明效果。一是要加強自身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第一要強化案件防控人員考核,以德、能、勤、績、廉為主要內容,強化紀律性,提升案件防控人員戰鬥力;第二強化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其一要考核其案件防控工作的規範性,強調案件防控檢查的程式性,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做到以己為範,其二要加大案件防控檢查內容的考核,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努力做到全機構、全業務、全風險覆蓋。二是強化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考核,杜絕重檢查輕整改的現象,切實扭轉屢查屢犯的不利局面。三是要加強各級農村信用社的考核,重點放在發現問題的整改效果上和規章制度的執行上,強化各級農村信用社和個職能部門要自查自糾,自我暴露和自我整改,要求各級農村信用社整改臺賬反映的風險隱患要有整改落實、責任人處理、後續審計整改措施,在對整改不力或出現新問題,加大對管理部門的考核力度,按照銀監會“三掛鉤”原則對高管問責,對整改不力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人員進行從嚴問責。

藥品行政處罰案件降低執法風險調研報告2017年案件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藥品管理法》賦予了食品藥監部門依法履行藥品監督執法的職責,這既是政府賦予我們的權力,又是我們的責任。在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誤,就可能引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甚至會引起國家賠償的嚴重後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細小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現結合工作實際,就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中如何降低執法風險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當前行政執法現狀

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藥品監管行政執法的總體情況逐年好轉,執法辦案質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時也有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錯誤

1、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

例如某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該藥店處以罰款500元,本案中,該藥店的行為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屬於部門規章,效力低於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下位法與上位法存在衝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應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條款錯誤,包括適用法條和款項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獲某藥店銷售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明令禁止銷售的藥品,認定該藥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為該條包括三款內容,所以不能籠統地說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而應該說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這樣從邏輯上來說才是嚴密的。

(二)行政處罰程式違法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式法》,我們藥品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式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如果發生具體行政行為程式違法的情形,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程式正當、合法非常重要。藥品監管程式違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表明身份程式違法。有的執法人員只說我們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來檢查,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不及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是調查取證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檢查程式都必須的起碼要求,它作為一項行政處罰程式至少有三個意義:(1)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樹立公僕形象;(2)表明合法的處罰主體或資格;(3)在處罰違法或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時,表明身份程式有利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

2、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迴避主要有三種情形:(1)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3)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於我們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如果被檢查認識自己的親戚、朋友,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提出迴避的申請,不能僅僅把迴避理解與某個人有仇怨而由當事人提出的迴避。從我們實踐看,迴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迴避。

3、說明理由程式違法。主要表現為在對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說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說得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為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不給當事人充分行使申辯權的機會,強制性的要求當事人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籤署諸如“對告知的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申辯”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權時,沒有說明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理由,不能達到以理服人。

4、應該適用一般程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式。這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數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式;對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適用簡易程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案件還存在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形的,予以當場收繳罰款。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主要是:(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三)部分案件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

個別案件的違法事實中缺少違法時間及涉案的數量、貨值、違法所得等要素;有的執法人員重視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而忽略了對原始書證、物證的收集與固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清,反映當事人情況的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沒有被收集進入證據;收集的證據和違法事實之間缺乏相關性。

(四)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

從當前的行政處罰案件來看,事實、證據、程式方面的問題都是個別性的,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文書製作方面,也是執法人員最容易忽視的,常見的主要問題有:

1、執法文書中對被處罰單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括號中的內容不根據情況作出取捨,需要劃掉的沒有劃掉。

2、案卷中沒有假劣藥品的銷燬記錄,無沒收物品的處理記錄等。

3、文書時間填寫不準確,如舉報時間為下午4:00,記錄記載4:00,準確記錄應為16:00或者下午4點,雖然並不會因此造成案件敗訴,但我局就曾遇到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此提出疑問,何不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4、個別案件筆錄當事人未簽署對筆錄的真實性意見。

5、先行登記儲存物品審批表,儲存物品只填寫“藥品”,沒有寫明藥品名稱。筆錄“監督檢查類別”填寫不準確,如日常監管、藥品等等。

6、個別案件文書書寫時把定性為“劣藥”與“按劣藥論處”相混淆。

二、降低執法風險的思考

作為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者立於不敗之地,就應當爭取使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都辦成“鐵案”。對此,我們應該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性情況的一切事實。其種類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人證證言;⑤當事人的陳述;⑥鑑定結論;⑦勘驗記錄,現場筆錄。確鑿的證據既是行政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並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又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要素。證據不確鑿,行政處罰必定就有風險。證據一般分為:①常規類,如現場檢查筆錄等;②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明,如假劣藥品的檢驗報告等;③佐證類,如證人證言、發票臺帳等。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定資料作為依據或證據。二是要注重取證程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記儲存的物品,資料既要注重法定時限,又要注重內部事前審批及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式後,不能擅自再行取證和補充證據。三是要注重資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證(發票、臺帳等)要當事人籤、蓋章、指印及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兩名執法人員籤等。第二,證據的關聯性。一是證據之間必須具備關聯性,組合在一起時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二是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特別是證言中不能出現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結論。三是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要在眾多證據中篩選提煉出與案情有內在聯絡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不要以為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一是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製售假劣藥品案件,必經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還是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都要圍繞違法案件過程的事實蒐集富有證明力的證據。

二、法定程式,嚴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如果程式不合法,行政處罰照樣無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式是減少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式”,簡言之即事情進行的先後次序。作為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和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各項程式的要求。具體講:第一,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要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別,符合適用簡易程式的就只能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式的就必須適用一般程式處理,兩個程式不能混淆,不可以濫用。第二,聽證程式。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一是要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二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要嚴格按聽證程式各項規定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式。從立案到結案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名,不可掉以輕心和出現失誤。

三、適用法律,準確規範

證據確鑿和法定程式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準確規範適用法律條款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保障,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第一,要客觀全面分析證據,做到定性準確無誤。一是要在違法行為中取其重、做到準;二是案件定性用語要規範,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或“罰則條目的對應用語”。第二,引起法律條文要寫全稱,不能簡寫、縮寫,也不能擅自造詞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不能寫成“藥品法”等,這樣是經不起行政複議審查和行政訴訟“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條款要具體,能到項、目的決不能只到條、款。第四,應用條款要全面,如某藥品是被汙染的,應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外,還要引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是禁止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才能按假藥論處。

四、把握尺度,加強稽核

“尺度”是通過法律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體現的。在處罰違法案件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更要高度重視和注意掌握好這一重要動態因素,他與前面三個要素構成一個既嚴密又辨證的統一體,稍有疏忽和失誤,一則關係到我們公平、公正的執法形象,二則可能導致行政複議和訴訟,三則為司法機關提供變更判決或判定敗訴授之以柄。為此,一方面,一是要擬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規則以及免予處罰規則。二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事求是、標準統一、不分親疏。三是要嚴格掌握自由裁量權,相同性質的案件,處罰標準上一定要堅持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終抓住和堅持稽核關,一是要嚴格執行合議制度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二是要建立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複核和稽核程式,由負責法制工作人員具體承辦。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將評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單位目標考核和執法人員績效考核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五、文書規範,用詞嚴謹

執法文書製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是降低執法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為任何違法執法和不當執法都會在執法文書中得到反映。提高執法文書的製作水平是保證依法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重要舉措。一是事實描述要清楚、準確。違法行為時間、地點、數量、金額、違法藥械批號、產地等等都要準確的描述。二是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在文書上一定要記載清楚,必要時可當場向當事人宣讀。三是筆錄中執法人員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共同簽名,不能由一名執法人員代簽。

綜上所述,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是食品藥監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執法的同時,還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問題,以確保行政執法工作高質、高效、權威。

關於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增加的調研報告2017年案件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近年來,隨著勞動力市場化和勞動關係多元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認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處理好此類案件,對建設和諧社會及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1、政策性強,影響大。由於近幾年企業破產案件增幅較大,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及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交納問題容易發生糾紛,處理不好,極易引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因企業破產引發的此類案件佔總數42%。這類案件多數為群體訴訟,少者幾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數為年老體弱的老工人,在工廠工作了幾十年,退休養老問題解決不了,情緒很不穩定,到處上訪、纏訪,影響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很大。

2、取證困難,爭點複雜。由於私人企業老闆規避法律,故意不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也因為打工者法律知識的缺乏,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後,工人舉證困難。有的是口頭協議,但私企老闆不承認,因沒有真憑實據,給案件處理帶來難度,此類案件佔總數的30%。同時,此類案件爭議焦點複雜,如因履行勞動合同、開除辭退職工、工資褔利統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等,案件時間跨度大,情況複雜,證據認定困難。

3、調解難,處理難度大。由於此類案件政策性強,影響大,舉證困難,爭點複雜,時間長,給案件調解帶來難度。同時,此類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佔總數的37%,由於涉案人員多,情況各異,企業破產、改制情況複雜,給案件審理執行增加了難度。

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四點建議。

(一)寓教於審,做好訴訟引導

勞動爭議案件政策性強,除了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涉及大量的勞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勞動者大多法律知識欠缺,而一些企業囿於自己的利益,對法律法規斷章取義,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亂,增加審理難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動司法的前提下,擔當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導當事人在正確理解法律涵義的基礎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請求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實踐中,我們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除了常規的提示訴訟風險外,還向當事人雙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規索引,耐心向當事人宣講和解釋法律,為順利解決糾紛打下了思想基礎。如王某訴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金兩項總和的六倍賠償金,主要是因為該項請求源於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案件,不應適用該辦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我們遂向原告詳細解釋了法律適用的條件,並告知其可依法向勞動行政執法機關主張權利,使之主動放棄了過高的訴求,為調解此案創造了條件。

(二)分類梳理,把握爭議焦點

勞動爭議案件雖然法律關係相對單一,但爭議事項繁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主張往往有幾項、十幾項,而這些事項對應的法條、政策可能各不相聯;有的當事人訴訟技巧有限,提出的請求超越管轄範圍,甚至出現相互矛盾、訴辯不對應、缺乏內在邏輯關係等現象。法官應善於刪繁就簡,分類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關鍵,整理歸納爭議焦點,引導雙方圍繞關鍵點舉證、質證、辯論。一般來說,勞動爭議案件應確定以下爭點:

1.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焦點是勞動合同的效力和違約責任的歸屬;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焦點是決定的程式和辭、離的緣由;

3.因工資、保險、福利、統籌等發生的爭議,焦點是標準的確定和國家勞動政策的適用;

4.因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焦點是勞資雙方的從屬性、依附性和時間性等等。如在審理某信用社訴苗某勞動爭議一案中,僅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就有九項,包括確認解除合同決定無效,安排工作崗位,補發工資、資金,支付補償金、賠償金,補繳社會保險金,補調工資級別,原告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等,而且涉及送達的方式和效力認定、仲裁裁決的時效爭執。但經仔細研究發現,該案爭執焦點一是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明確了糾紛的關鍵點,就能恰當調整審理思路,提高閱卷、庭審、評議的效率,及時、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歷來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勞動爭議產生於企業內部,企業的舉證能力明顯優於職工,應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認為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我們認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官應保持理性,拋棄情緒化的影響,依利益平衡理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法保護勞動者、促進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時也應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具體地講,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按照勞動爭議的型別、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當事人佔有證據的情況、收集證據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例如,因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開除、辭退、除名職工等發生的爭議,應由企業方負舉證責任,提供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文字及送達回證、考勤記錄等材料;因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辭職、離職理由的正當性;因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工資冊或待遇發放記錄、規費繳納臺賬、調檔晉檔檔案等材料。鑑於勞動者處於被管理的地位,在確定證據的證明力時,達到一般證明標準即可,而用人單位一方必須達到充足的標準。筆者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實際上的不平等性,勞動者作為個體與組織嚴密的用人單位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因此,在用人單位單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法及其相關行政規章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理論,單方依法或依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採送達生效主義,不送達或者不按規定送達均對他方無拘束力。

(四)注重調解,及時化解勞資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的雙方由於利益分歧,對抗性強,矛盾激烈,而且多為群體性糾紛,如企業改制、結構性調整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眾多勞動者的利益,處理不當,極易誘發上訪、鬧訪、群訪等不穩定因素。從審判實踐看,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被判恢復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具有延續性,單純判決結案可能激發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決難以執行。因此,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注重調解,把調解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選,從庭前、庭審、庭後三個階段多做當事人的勸和疏導工作,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爭取其互諒互讓,妥善解決糾紛。一旦調解失敗,應當及時判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引導勞資雙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勞動關係,促進人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