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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孔一兵 農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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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調研報告

法學院孔一兵 農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調研報告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著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群體。XX年10月24日溫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範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於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託,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於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於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採取了什麼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並採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XX年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後,肖某僱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並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後,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瀋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幹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於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餘元,被告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於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瞭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瞭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誌,對於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閒暇時間,網際網路就更不用提了,對於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瞭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誌,最少的是網際網路,其餘三項所佔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麼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瞭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誌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於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物件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於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並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於維權能力的教育,如儲存能夠證明與僱主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 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於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採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後,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並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在實現民工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仍有不適應形式發展的地方。首先,應在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解決送達難的問題。通過了解我們發現包工頭在拿到農民工工資後捲款逃走的案例時有發生,而這些包工頭和農民工往往都是同鄉,但是卻要到外地訴訟,既給法院的送達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也不方便原、被告應訴,故應立法許可法院將此類案件在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轉移。第二,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的界定範圍過於狹窄,一是對於個人僱傭個人進行勞動的,不作為勞動關係處理,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勞動仲裁的使用範圍,既不能充分發揮仲裁機構的優勢,也增加了法院的案件壓力;二是建築企業將工程分給包工頭,而包工頭再僱傭民工施工的案件中難以確認建築企業與民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給司法過程帶來了不便。因此,應在勞動法中明確建築企業與民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利於民工權益的維護。

(四)增加人員投入,保證援助需求及時得到滿足

針對農民工追討拖欠工資時間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問題,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時間段,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者值班力量,保證求援民工隨時給予援助,以方便民工諮詢和投訴。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和群體性事件,還應制定應急機制,以保證及時調處和解決重大事項和群體性事件。同時,可以發動當地大學生的力量,讓他們投入到活動中來。

(五)政府應大力加強對公益律師隊伍的扶持,並且在政策上給予私人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更大的激勵

在美國,從第一代ngo公益律師發展到今天獲得了完善的激勵、保障機制,經過了幾代人的努力。在經濟發展迅猛的中國,尤其在首都北京這個過程肯定能縮短,只要政府釐清思路,加大投入和宣傳,降低資質認證門檻,並予以稅收上的優惠和減免,一定會有大批私人律師加入到公益隊伍中來,為農民工“討薪”維權大開方便 之門。

(六)是要延伸服務到執行,突出法律援助實際作用

為了及時解決農民工的實際困難。對外來務工農民因長期拖欠工資或因突發事故身體造成嚴重殘疾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農民工案件協助執行制度,在案件辦結後,承辦者協助受援農民工申請執行,通過積極協調執行機構,幫助查詢被執行人及財產,保證案件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七)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通力合作,相互協調,增強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力量

我們認為,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僅靠法律援助、司法救濟是遠不夠的,勞動部門應充分發揮事前監察、糾錯、處罰職能,加大對違規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同時對於仲裁案件,應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的審理質量,切實減輕司法部門的負擔。同時兩者還要合作調動社會輿論,在全社會形成理解,關懷,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唯有如此,才能嚴密法網,為農民工的血汗錢設立可靠的保障線。

希望可以通過實踐報告的形式,著實的反映一些社會問題,為國家、政府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一些幫助和現實意義,同時衷心的希望農民工這個弱勢群體,能夠在我們大家的幫助下解決好自己的困難,不再出現走投無路,淪落街頭的慘狀,希望農民工本身可以強大起來,充實自己,拿起有力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權利。

最後衷心的希望這個調研報告可以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願我國的法制更加健全,願我們可以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運用到實踐中來,理論聯絡實際,為我國人民構建一片可以自由飛翔的藍天!

報告人:孔一兵

XX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