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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的調查與分析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61W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進入全面深入化階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挑戰,為規範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增強作為市場主體的各類企業的競爭力,真正形成產權明析、權責明確、政企分開、講究效率的現代企業制度,以集體、國有企業為主的企業改制正進入新一輪高潮。企業改制是對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造,改變以前所有制為標準的企業劃分,依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對集體、國有企業採取由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投資入股或股份轉讓,將集體、國有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為。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案件是指企業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商事糾紛和涉及被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糾紛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審理涉及集體、國有企業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中,發現有大量案件糾紛的發生與企業改制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統計近年來我庭審理的案件,現抽取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143件加以比較分析,研究各類案件的成因、比重,並從審判實踐出發探研司法對策。 一、 與企業改制有關案件的表現形式 1、 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債權債務糾紛 此類案件所佔比重最大,直接或間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業的債權債務糾紛的有118件,佔總調查案件數的82.5%,其中因為企業改制而直接導致企業債權分配、債務承擔糾紛的約7件,佔4.8%,由買賣、承攬、租賃等合同關係而形成債務債務關係,因企業改制而導致債權分配、債務承擔不清,使所生之債難以得到及時清償,而間接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有111件,佔所統計案件的77.7%。 2、 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股權糾紛、出資糾紛 企業產權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企業改制的主要方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往往由一個國有企業單獨出資,或幾個國有企業共同出資形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類改制由於是國家出資,有的由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因此糾紛較少,即使產生糾紛也由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訴訟解決的很少,在案件審理中還未遇到。國有中小企業在改制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參與形成共同出資的情況因涉及不同利益群體產生糾紛的機會較大,主要表現在出資比例、資產分配等方面,在統計案件中有3件,佔2.1%。 3、 公司分立中產生糾紛 公司分立是將現有的公司分為二個或二個以上具有獨立法人的實體,依形式不同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由於公司分立涉及到對原來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這會產生兩方面的糾紛:一方面,由於公司分立協議的不明確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現在社會廣泛關注的企業不良(或優良)資產剝離問題。企業為逃避債務通過公司分立將企業的不良(或優良)資產剝離出去,以不良資產承擔公司的債務,這大大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為保護地方利益甚至鼓勵這種行為,使得不少虧損企業採用這種方法脫殼逃債,以改製為名行逃債之實。在統計案件中,2件案件就屬於此種典型的案件,佔1.4%。 4、 集體、國有企業出讓中產生的糾紛 大力發展私營經濟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將集體、國有中小型企業出讓給私人經營也是現在企業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讓中,因操作的不規範導致各種問題的產生。首先,資產低估。企業資產作為一個整體應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乃至企業中有特殊技能的技術人員也是企業的財富,但在出讓中存在有形資產低估、無形資產不估、出讓程式不合法等情況,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債務人的利益。例如,XX年西善橋某企業在改制時,主管部門組織內定人員參與拍賣,最終競標成功,其他競標方以程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銷此次拍賣就屬此種情況;其次,在終結原企業的出讓中未履行諸如公告通知債權人、登出工商登記等手續,存在著企業實體消滅而身份卻未消滅的情況;再次,在保留原企業的出讓中,對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約定不明確,出讓人與受讓人對債權人相互推諉,逃避履行。此類情況在統計案件中有13件,佔9.1%。 5、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糾紛 股份合作組織制度是將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種生產要素,按照“資金共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發展股份合作制。然而這畢竟是在企業以所有制為劃分標準轉向以組織形式為劃分標準的過渡階段所產生的改制方式。將兩種標準進行融合從某種程度而言與其說是為了改制的需要,還不如說是為了迎合政治理論的要求。從實踐中看這種改制方式對企業增效有限還極易產生糾紛。如XX年鐵心橋某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業資產由該企業職工持股,持股職工又將所持股份與第三方進行聯營,企業資產所屬不清,發生糾紛後難以追償。雖然我院處理的案件中僅有5件,佔3.5%,但處理案件過程中,從各個鄉鎮、街道的瞭解發現這種改制模式並不成功。 6、債權轉股權中產生的糾紛 債轉股是我國在借籤外國企業破產整頓運作的成功經驗基礎上而發展起來的企業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於國有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清理銀行債務中所使用。債權轉股權可以使負債企業減輕沉重的債務包袱,有利於企業輕裝上陣發展生產,對債權人來說,成為股東可以有效地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促進負債企業提高效益,使無望收回的債權轉為具有收益性的股權,使“死錢”變成“活錢”,從理論上說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債轉股改制中,由於負債企業急於減輕債務,往往採用欺詐手段騙取債權人信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在統計中有2件就屬此種情況,佔1.4%。 二、 企業改制中諸種糾紛的成因 企業改制是我國企業提高實力,迎接國際競爭大潮的必由之路,對於改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不能迴避,視而不見,要以“吾將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問題,目前產生改制糾紛的主要原因是: 1、 改制不規範 雖然就企業改制全國並無統一的法律法規,但仍有《民 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基本法規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業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門不依法改制,侵害國家、集體、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卻屢見不鮮。如被改制企業在清理中不通知債權人低價出讓國家、集體資產,被清理的企

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的調查與分析

業不依法進行登出登記等。 2、對行政部門領導改制缺乏有效監督 作為集體、國有企業主要由上級主管部門主持改制,領導“一言堂”拍板決定的情形較多。雖然各級部門都有改制辦,但未能形成有效的決策集體。改制中缺乏專業人士如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資深律師的參與。地方改制有跟風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條件改制效果怎樣,只要行政部門決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業的多少往往成為行政機關的政績,真正對企業效益提高多少卻關心甚少。 3、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對於改制仍只有幾部基本法規,沒有針對 改制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有效的法律規範,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較混亂糾紛頻出的重要原因。我們也應當承認,目前企業改制仍處在試驗階段,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現在雖然大力倡導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於《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條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難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著監事會監督不力,股東會無權狀態,就是《公司法》對監事會、股東會權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別是法院對改制的規制不力 司法權對糾紛具有最終裁決權。但目前我國司法存在不夠獨立依賴於行政的傾向,導致司法機構對企業改制規制不力。法律調整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所謂事前調整是已頒佈的法律指導人們的行為,事後調整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和對合法行為的確認和保護。對違法行為的懲治不力會使人們對法律遵從心理大大下降,乃至會無視法律的存在而為所欲為。司法依附於行政,使司法機構對以行政部門為主導的企業改制產生的糾紛不能進行有效的審理,有些法院要麼不立案受理,要麼立案受理後不能依法正確審理,加劇了企業改制的混亂局面。 三、 對策 1、 實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種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的態度對待企業改制。我們在統計案件中查閱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資料,發現其中有些改制材料過於簡單。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是一個複雜的整體,草草的幾頁紙就改制完畢,顯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們也遇到過制定很詳細的改制企業,企業也訴訟到法院,但由於方案細緻,權責明確,案件審理很順利,原、被告雙方也服判。在經濟轉型期企業改制是一個很系統的工程,不能跟風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數目要改多少多少企業,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規律,才能做好這項工作。 2、 依法律法規進行改制 雖然關於企業改制並無統一的法律法規,但現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就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民法的帝王原則,它要求平等主體在交易時要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不能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謀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誠信原則就要保護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保護企業以及與企業有關聯的債權人、企業職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滿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頒佈《合同法》也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合同法》通過規定合同無效可撤銷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業公司制改制中,現行的《公司法》又成為改制中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嚴格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組織形式和設立程式建立公司,是規範改制的重要保障。我們也應認識到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亂,因此應當在不斷總結改制經驗的基礎上,儘快制訂有關改制的專門法律法規以適應需要。 3、 加強政府各部門間協調與監督 企業改制不單單是企業自身的事情,還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企業的登記、變更、登出涉及到工商部門、債轉股牽扯到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其它還有會計、審計、評估、勞動用工等等。各部門間能否相互協調分工,能否進行有效的監督,對改制的成功有著重要的影響。在統計的案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糾紛的產生直接或間接地產生於有些政府部門沒有有效地屢行其職能。例如,有些企業進行登出時並未清理完畢債務,也未通知債權人,依法不能登出,但卻也取得了工商部門的登出登記。 4、 司法機關應以更為積極的態度參與到改制中 作為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乃是平庭獄訟,解決糾紛之 所,對於民事糾紛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則。但作為法院對現有案件的處理,也應對人們的行為起到指導作用。由於立法的滯後,在法律依據不足的情況下,應從“三個有利於”出發保護債權人、企業股東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院副院長李國光在XX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講話》提出關於改制後原企業遺留或者遺漏債務的承擔的問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堅持三個原則即法制原則、法人制度原則、債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江蘇省高院對此類訴訟提出了五項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則、過錯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筆者認為當前企業改制糾紛的處理涉及程式、實體兩方面。 (1)、程式方面 改制企業訴訟如何確立訴訟當事人,一直干擾了人民法院審判。前面我們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對策,當涉及個案錯綜複雜,如集體企業改制買斷後,產權無法變更,工商登記無法變更,原企業仍存在,債權人應向誰主張權利?改制中企業資產漏評,原企業已不復存在,原主管部門是否能提起訴訟主張債的請求權?集體企業自行組織改制以無資質拍賣人員變賣的,出讓人是否有權以出讓程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銷權?企業改制職工成為股份合作者又與其他公司聯營形成新的法人,債權人如何向其主張權利等等。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確立當事人及訴訟參加人時,應堅持合同相對人的原則,對合同違約之訴以合同相對人確立當事人,對債權之訴以所有權人,債權人及因果關係確立訴訟當事人。 (2)、實體方面 上面列舉的程式方面的有關問題與實體處理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應遵從省高院的“五個原則”處理,如個人購買之後,企業按個體式私營經營,原企業工商登記未變更的,對雙方關於企業原有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債權人明示同意的,應按約定確定債務承擔者,債權人不同意的應按“債隨資產走的原則”處理,對於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結合、出售

時遺漏債務處理及企業兼併分立等債務負擔,因情況各異不再一一分析,在審判實踐中,應堅持“情理、國法、人情”三原則,將司法審判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對企業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與處理應遵從合同法、民法則相關規定,嚴格把握,如無法定無效事由,應當確定合同有效,對效力待定的合同,附條件期限合同等應允許當事人提起撤銷權、解除權。 企業改制條件的審理是深化改革中,司法所面臨的新問題,情況複雜,數量眾多,只有不斷地在實踐中摸索、總結,才能更好地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實現司法公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