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十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3.09W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1

一、前言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十篇

中學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中學生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程序,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也關係到三個文明建設能否協調穩步發展。本次調研以問卷方式對新沂市啟明中學的中學生做調查,調查中學生的法律意識狀況,在發出的150份問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較平衡,大致平分,在這些調查物件中,其中有52%是來自城鎮,48%是來自農村。由此可見,此次的調查物件是比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從不同家庭背景出發,調查的結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顯示及分析

1.中學生大多認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素質教育大力提倡與推進,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質已成為黨和政府,成為全社會共識,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已經初步形成。調查顯示,有67%的調查物件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沒有人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見,法律在生活中佔據的地位還是得到中學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學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加大,大多數學生具有了較強的法律意識。

2.中學生大都對法律有一定的瞭解

在時代的今天,作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備受關注,青少年的權益得到特殊保護,國家也不斷加大對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調查顯示,絕大多少中學生覺得自己對法律有一點了解,只有1%的調查物件覺得自己不瞭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調查物件覺得自己對法律非常瞭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學生雖然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具體到某一個特定情況時,仍然會比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力度還不夠大。

3.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廣泛,但學校仍是主渠道

問題:您瞭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從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來看,學校、家庭和書籍、新聞媒體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圖所示,32%的學生表示法律知識主要是通過學校老師的教授獲得的,可以看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學生表示通過新聞媒體也獲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識,表明在資訊時代,各類新聞媒體,資訊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但是對比學校,各類媒體,家庭教育就顯得比較低,只佔9%。但是家庭教育作為學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發揮著重大影響作用,所以需要繼續加大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

4.現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由此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學生認為家長在這方面做的好,47%學生認為家長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學生認為家長在對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時,根據調查,法制校長在中學生法制教育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課得到了學生認可:95%學生認為法制校長在法制教育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5.中學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護意識,面對不法行為時能夠作出較為正確的選擇。

問題:您知道自己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嗎?

問題:當您遇到侵犯您權利的時候,您的解決方法會是

問題: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問到是否瞭解關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時,78%的學生是部分了解,說明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比較關注,但是對該法非常瞭解的只有8%,由此可見,中學生有一定的自護意識,但是並不是很強,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增強中學生自護意識。在遇到侵害時,大多數學生都會選擇向老師反映、向家長反映、向司法機關救助等方法來解決,只有很少數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會選擇正確的方法。但是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6.大多數中學生渴望或者願意學習法律知識

79%學生會關注立法等法律熱點事情,且有80%的學生有計劃進一步學習相關的法律,說明中學生對法律的關注還是比較高的,隨著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斷加大,學生對法律的相關問題也不斷重視。

三、建議

1.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學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創造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陣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搖籃,學校堅持開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經問卷調查情況顯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學校必須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調查發現學校的法制教育雖然比起其他渠道,當前對中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播的比例是的,但是總的來說學校的法制教育還不夠到位,法制教育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固定完整的體系。對此,學校應該確立法制教育的目標體系,並逐一落實,對於不同層次的法律知識內容,應貫穿於不同的學齡階段,形成一定的目標遞進層次,使中學生在學校接受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其次,學校還應注重課堂教學,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集中開展以政治課為主,逐漸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中,讓學生時時受到薰陶。

再次,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較單一。因此,學校除了確立目標體系和重視課堂教學之外,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應選擇適當的形式和內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動活潑、通俗易懂。學校可以通過辦辦報、手抄報、校刊專欄、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開設法制診所、開展模擬法庭,組織社會法制調查等形式強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2.言傳身教,提高家長法律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環境,家長的責任和作用不容小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的每一個微小的行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潛移默化的影響。如果家長不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或者家長自己就是法盲,那麼在這樣的家庭法制環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識很難增強。作為家長,除了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外,要對子女進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識,採取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規範的方法,時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學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對孩子的不良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提高家長自身的法律素質是前提。為了提高家長的法律素質,應開辦家長法制學校,以發放法律通俗讀本、觀看“今日說法”等專題法律節目,開展家庭法律知識競賽,評定法律家庭等等,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3.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其他法制宣傳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或多或少地從社會中吸取法律知識的營養,特別是在今天的資訊時代,各類新聞媒體,資訊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司法機關等部門要齊抓共管,積極主動地開展系統有序的法制宣傳教育。如懸掛大型法制橫幅,設定永久性法制宣傳牌,張貼法制標語,開設法制宣傳窗,主辦法制圖文展,召開法制教育大會,組織法制宣傳*,進行法制文藝演出,播放法制電視專題片,黨報黨刊設定法制專欄,定期開辦法律培訓班,舉行法制演講比賽、見義勇為表彰報告會,建設和評選法制文明社群等等。又由於中學生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還有影視文學作品,由於創作的需要,影視文學作品中傳遞的法律知識並不健全和準確,容易誤導學生。作為影視文學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內容的準確性,以免誤導學生。

4..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多方位、多層次提供法律服務

要注重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真正會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條件允許,多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關心和幫助流浪兒童、離婚家庭子女、孤殘兒童、外來人口家庭子女以及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勢人群,減少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他們才會學法、知法、信法、守法、護法,法律意識才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5.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經費的投入,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

經費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頸”問題,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複雜的社會教育工程,需要長期堅持,經常開展,形式多樣,加大經費的適當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結語

通過本次調研活動,讓我們瞭解到了當代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情況,也使我們更進一步的瞭解到了法律在當代中學生的掌握和運用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資料顯示,讓我們看清中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通過分析資料,剖析現狀,找出原因與不足,然後得出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建議和結論。我們希望通過此次的中學生法律意識的調研,給今後如何提高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通過增強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中學生猶如初升的太陽,代表著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接班人,是21世紀振興中華的主力軍。因此,加強中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促進中學生的健康成長,對國家的存亡、民族的興衰、社會主義事業的繼承至關重要。所以我們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讓廣大中學生健康成長,並在美好的藍天下閃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實現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中的職能作用,根據廳黨組的安排,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孔德勤、副巡視員田萍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後深入到商洛、銅川、漢中、西安4個市、8個縣(區)的12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個村法律援助聯絡點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地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18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機構1個,市法律援助中心10個,縣(區)法律援助中心107個,佔應設機構的100%。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設立工作站2118個,在村組、社群確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有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12家是經過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其餘6家是司法行政機關內部掛牌。在112家機構中,有行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兩種性質,佔行政編的地市有1家、縣(區)有36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省級機構1家、地市機構9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8家)、縣(區)機構有65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編制467人,實有510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機構註冊律師73人,管理人員376人,佔73.3%。在510人中,法律專業學歷的325人,佔64.7%。

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員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諮詢105922人次,開展各種法律宣傳和服務活動60餘次,接受宣傳的群眾約20萬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積極爭取領導重視與支援,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動向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彙報,積極爭取領導的關心與支援,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辦公廳於XX年批轉了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XX年5月省政府召開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推動了法律援助的發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過了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新條例凸顯了政府法律援助責任,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降低了法律援助門檻,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提出了經費保障等具體要求,為加快法律援助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開的有常務縣(區)長參加的全市司法行政會議上,簽訂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責任書。漢中市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為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專案中,並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和經費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協分別召開會議,專題聽取市政府關於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的報告,市政府會議專題研究下發了《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級服務網路,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建設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縣(區)均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點),以及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群)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達2118個,在村民小組、社群建立了法律援助聯絡員或資訊員,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位一體”的工作網路,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法律服務隊伍為主體、社會志願者為補充的服務和工作機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層。商洛市組織了487人蔘加的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彌補了專職隊伍的不足;在全市163個鄉鎮、辦事處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頒發證書,聘請了163名工作人員;在1670個村級調委會中,全部確立了聯絡員或資訊員,極大的方便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銅川市依託相關部門分別成立了“青少年”、“困難職工”、“婦女”、“殘疾人”等法律服務中心站點,形成了社會有關部門廣泛參與的聯動機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一是主動向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宣傳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普法和“法律六進”活動中大力宣傳法律援助;三是通過抓骨幹隊伍的培訓進行宣傳;四是通過新聞媒體、網際網路、專題節目等開展宣傳。這些做法得到了各級領導的普遍重視和廣大群眾的真心歡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和覆蓋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廳組織全省開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動,今年元月,省司法廳印製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傳年畫,開展了向革命老區群眾贈送法律援助宣傳年畫的活動;3月中旬,配合中央電視臺採訪了澄城縣、蒲城縣兩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中播報。各市利用節假日、法制宣傳日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舉措,彰顯了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近幾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務困難群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務措施,加大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農民工、下崗職工、城市低保戶等社會特殊群體的維權工作力度,對困難群眾發放“特困戶法律援助愛心卡”,對部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實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對農民工開闢了維權服務的“農民工綠色通道”和“農民工接待崗”等,堅持“優先受理、及時指派、保證質量”的原則,全力以赴辦好案件,有力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如商州區北寬坪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員和經費困難,去年一年就辦理了10多起農民工工資拖欠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與處理涉法信訪工作中,發揮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來,在省政府信訪接待室掛牌安排專人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諮詢,得到了信訪部門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與市信訪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理了多起有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廠50多名職工因改制遺留問題上訪案、刑滿釋放人員樑根紅人身損害賠償案等,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的優勢和作用。法律援助參與涉法信訪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為黨和政府排憂解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五)加強規範化管理與制度建設,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務質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於XX年下發了《陝西省規範化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基本標準》,在全省推行規範化建設與管理。近幾年,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廣泛開展,辦案數量以20%的比例不斷增加,加強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內容。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先後制定並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審查、指派、辦理、跟蹤與回訪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個一”做事的基礎上,創新實施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掛牌上崗制”等工作措施,還設立了“群眾意見箱”和“監督投訴電話”,建立了受援群眾意見徵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蹤制度,形成了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評估體系。商洛市在全省實現了“四個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規格與建制;二是率先落實了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專項編制;三是率先實現了兩級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賬戶,並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實現了法律援助網路體系全覆蓋。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機構不統一:各市、縣機構設定的規格和建制不統一,有行政機構,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參照事業單位,還有司法行政內部自己掛牌的機構。二是人員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存在人員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嚴重短缺的問題,尤其是縣(區)人員偏少,難以滿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總人口240多萬,貧困和下崗失業人員約佔30%,而市、縣8個法律援助機構只有18人,有些縣只有2名律師,要達到“應援盡援”的要求困難很大;法律援助機構具有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比例過低,有些還達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沒有法律專業學歷。三是條件較差:法律援助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普遍較差,有少數法律援助機構到目前還沒有獨立的辦公室,有的辦公室不在臨街位置或一層,沒有配齊電腦和專用電話,大多數機構沒有交通工具。四是經費困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辦案經費困難的實際情況,相當一部分貧困縣(區)主要依靠國家和省法律援助辦案專項補助開展工作,相應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有些沒有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有些沒有建立法援資金的獨立賬戶,有些案件的補助過低挫傷了辦案律師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案件的質量。五是協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責任,需要相關部門的相互協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聯合檔案在一些地方還落實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與司法救助及檔案查詢等銜接不到位,應予減免的費用也未完全減免。六是宣傳不夠: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重視不夠,缺乏宣傳經費投入,領導和群眾知曉程度不高,貧困地區仍有死角。七是辦理案件的數量和質量也存在問題:儘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斷增加,但與“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質量也有待於提高。

四、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黨和國家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我們的光榮使命。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新形勢下,全省各級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上來,統一到xx屆全會精神上來。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從政治和全域性的高度去認識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司法廳黨組“改革創新、勇創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機遇,加大力度,推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

(二)努力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著力提高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全域性意識,圍繞中心開展工作,採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計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的實惠,享受改革發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難群眾知曉率上下功夫,要運用各種形式各種手段開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認真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新修訂的《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使困難群眾瞭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依法維權意識。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認真落實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項,適應新形勢下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視窗,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難群眾就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務。四是要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特別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工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崗職工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堅持以人為本,選擇有利於受援人的服務方式,鼓勵調解、減輕訴累,對特殊案件採取特事特辦。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規範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質量跟蹤檢查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提高辦案質量。七是及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辦結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強資訊資源的整合與開發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臺,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的職能作用,全面服務困難群眾。

(三)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業務能力建設和行風建設,培養和打造一支過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隊伍

法律援助機構要認真抓好隊伍建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加強職業道德的建設。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定政治信念,端正執業理念、規範執業行為,始終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有計劃、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級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把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及時更新學習內容,創新學習方式,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強化責任意識,腳踏實地,真抓實幹,努力辦好每一個案件,處理好每一件事情。要發揚艱苦奮鬥、大公無私的奉獻精神,堅持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堅決防止和杜絕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行為,培養和打造一支讓黨和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硬隊伍。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認真貫徹《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夯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

1、領導保障:要切實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要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法律援助工作,建議省委常委會與省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爭取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專案,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爭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建議以省政府名義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機構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幾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廣,現有機構和人員已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強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建議在經濟發展較快和人口較多的市司法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處,和法律援助中心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兼有管理和辦理案件兩項職責;在經濟發展較慢和人口較少的市和縣(區)可以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塊牌子,審查和辦理案件,縣(區)重點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導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諮詢,做好群眾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審查與簡單民事案件的辦理。

3、加強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備: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的配備應該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市、區)不少於3-5人,工作人員應該具有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應該不少於二分之一。

4、基礎設施建設:各市、縣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場所應該是交通便利、標誌明顯、具備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方便群眾來訪;是臨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機構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縣(市、區)不少於60平方米,應該設有專門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擴大內需一攬子計劃的有利時機,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納入投資建設規劃。

5、裝置保障:積極爭取省財政設專項資金解決法律援助辦案裝置。在省財政尚未設立專項資金前,建議我廳拿出一部分經費,為縣級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傳器材、辦案裝置等。

6、經費保障:爭取省財政每年保證500萬元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希望省財政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各市、縣要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推動貧困縣(區)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加大對貧困地區支援力度,提高經費保障能力。建議設立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社會化資金籌措機制,增強資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辦案補助經費及時發放和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獎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八是銜接保障:內部保障是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等與法律援助建立服務銜接,對法律援助受援人減免服務收費,努力滿足困難群眾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強與編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以及公檢法的銜接與協作,使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新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陝西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3

一.調查目的及意義

現在我國正在加緊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在這個大背景下,瞭解我國法制建設成效是很有必要的。為了更加清楚反映在這個現實,我將調查物件主要定格在農村居民,但由於農村知識水平的侷限,因此我將問題設定的十分簡單,並且針對的是農村學生。調查時間就是這個寒假(即20__-1-12——20__-2-12),調查的主要方式是問卷調查。

此次調查主要是能夠及時反映我國法制建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並給予自己的建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彌補農村的薄弱環節 ,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使得農民也能知法、懂法,從而做到守法、用法和護法。

在調查之前,我心中頗有幾個疑問:在新世紀,常言所說的“民不與官鬥”是否還存在人們的思想裡?人們是否有意識的去了解法律知識?人們是否敢於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能通過這次調查來了解。

二.調查方法

1.關於法律常識的問卷調查。

針對以上問題,我向群眾發出的問卷有60份,回收51份,回收率達到85%。為了不耽誤群眾的時間,我只擬定了10道選擇題。其中,7道題都是判斷題。對此,我選擇了5道題來進行分析。具體情況如下表

第一題 .您的文化程度?

選項

A.國中

B.高中

C.大學

D.其他

第二題 .您是否經常看法制節目?

A.是

人數(人) 19

第三題。您關注國內重大民事或刑事案件嗎?

專案

A.是

B.否

人數(人) 28 23

第四題。20__年舉辦的“全國公訴人與律師電視辯論大賽”是第幾屆?

選項 人數(人)

正確 19

錯誤 32

第五題。我國第一部憲法是何時制定的? 人數(人)

A.1954 42

B.1976 4

C.1982 5

三.資料分析

通過對以上資料的比較分析,大多數被訪者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瞭解,但瞭解不深。對最近發生的法律案件有過了解,但對法律知識的關注程度較低。 從第一題和第二題的資料上看,在被訪人中大學學歷的人居多,其他文化程度較少。但其中未經常看法律節目的被訪者約佔63%,這可能是他們認為法律太過於深奧和難以理解,對法律也無太大興趣。平時也不常用,對此有些忽略。況且,他們之間在發生糾紛是通常是通過居委會或村委幹部來協調解決的。因此,在大多數人眼中,法律知識是可有可無的。

從第三題的資料上看,多數被訪者還是經常關注國內重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大約佔總人數的55%。這說明大多數人還是有一定的意識來了解我國法律發展,不管關注刑事案件只是為了自己的好奇心理,還是認真想了解法律知識,但這在客觀上還是促進了法律知識在居民、群眾中的傳播,加強了人們的法律觀念。由此可見,法制建設正在潛移默化的影響著人們,即使這種變化不是顯而易見的,不可否認的是,她的確在發揮著重要作用!

通過對第四題資料的瞭解,人們對20__年首屆全國公訴人於律師電視辯論大賽還不是很瞭解。但我認為這是情有可原的,因為這畢竟只是首屆而已,可能是宣傳還不到位,這檔節目的知名度還不是很高。眾人對此還根本不知道,尤其是工作者和在校學生。我想說的是“全國公訴人於律師電視辯論大賽”的確是一檔好節目,他所展現的不僅有精妙絕倫、激烈的辯論藝術,經典的案例分析和法學知名學者的評論,還有專業的法律知識。這裡你可以瞭解到大量的法律知識和欣賞法律人的精彩表現。有利於法律知識的發展和傳播。

在第五題中,絕大多數的人對我國憲法的制定時間都瞭解。這更說明大多數群眾對法律知識只有一定的瞭解,法律知識的更新還跟不上時代。法律是為廣大人民而制定的,只有讓大多數的群眾瞭解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實踐法律,才能更好的建設法制社會,實現真正的法治。

四.總結建議

建設法制社會任重而道遠。實現法治是一個長遠的目標,因此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更不可忽視。

在這次調查中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其中經歷了幾番波折。原因在於當我發放調查問卷的時候,大多數人並不是很配合,以諸多理由推脫;要麼就對我不理不睬。在當時對我的打擊還是挺大的,但後一想,這也許是他們的自我防範意識吧。這也從另一方面表明了群眾在對待陌生人的冷漠······

為此,我建議以下幾點:

1. 加大法制宣傳,在村務欄或公告欄上公佈法律知識,使法律知識得以普及。充實人們的知識面,使人們對法律有更深的認識,來促進法律在普通勞動大眾的影響力,使人們能夠對法律有一個大致的認識,使他們不在害怕法律。

2. 開展法制講評活動,以近期發生的案例來讓群眾評說,增加群眾對法律知識的渴求和興趣。這樣可以使他們不在固步自封,降低法律在他們心中的神聖不可及的觀念,是法律能夠真正進入人民的心中。

3. 加大法律節目的宣傳力度,擴大法律節目的知名度,調動觀眾的積極性,讓更多的老百姓參與到法制建設中來。大量豐富的案例可以引發觀眾的好奇心,他們相互探討,共同促進法制社會的建設。

4. 可以邀請律師來進行一個法律知識講座或設定一個免費的法律諮詢平臺。在一週中抽出幾天來進行群眾與律師有一個好的交流環境,律師的言傳身教讓群眾近距離的接觸法律工作者,這對法律知識的傳播同樣具有重大的意義。

5. 發揚基層幹部的學法風氣來帶動人民學法,使法律真正成為人民的好幫手,而不只是避而遠之。因為在大多數人的眼中,法律只與犯罪、惡人聯絡在一起,而忽略了法律也是與他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基層幹部是最接近人民的,通過他們的言傳身教,可以很大程度改變人們忽略法律的心態,從而真正認識法律,瞭解法律。讓法律成為我們的助手,而不是讓我們仰望她。

法律並不是完全無情的,相反,她是處處有情,她是基於常情常理而設定的。我們不要只去敬畏法律,而要真正的去了解她、認識她,讓她成為我們的朋友。

法律無時不在。她是一種規範,一種制度。法律處處與我們相伴,關鍵時給予我們援助,保護我們的勞動成果。國家因她而強大,社會因她而安定,家庭因她而安康。她總在無形之中默默的奉獻她的力量,為我們的幸福生活做出了巨大貢獻!

讓我們以積極的心態去努力學法、懂法、用法、護法,做一個更富有正義與理想的新一代接班人!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4

去年以來,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危機的演變及其對我省經濟的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此次金融危機對我省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和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已逐步顯現。經濟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已在司法層面上得到初步反映。為主動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院成立專門課題組。課題組組織全省三級法院和部分企業代表就法院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了專題研討,在此基礎上緊扣法院職能,提出法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金融危機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現的主要特點

(一)經濟危機目前在司法層面的影響已初步顯現

相關資料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現上升趨勢。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規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機所致。這主要是由我省所處區位(內陸省份)、經濟結構(外向型經濟相對比重較小)、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司法規律所決定。未來上升趨勢將更為明顯,可以預測,在XX年以及之後較長的時期內,金融危機的影響將大量反映到司法領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領域較為集中

從所涉法院範圍來看,目前大成都經濟圈內的基層法院相對反映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的案件較多,如成都市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等基層法院,而中、高階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案件較少。從所涉工作領域來看,在民事審判、執行領域已有明顯反映,刑事審判領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審判領域目前尚不明顯。

(三)五類案件明顯上升

一是涉及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明顯增多。該類案件涵蓋勞動合同、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費等多種糾紛。二是勞動爭議大幅上升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02.95%,其中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上升勢頭明顯。三是房地產糾紛大幅度增長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房地產合同案件同比增長78.48%,該類案件涵蓋了建築施工、勞動爭議、商品房買賣、預售等多種糾紛。因社會整體經濟低迷、房價下滑,出現了購房者按揭斷供、開發商交房買方不接受、惡意毀約、違約等情況,這類糾紛敏感度高、易形成連鎖反應的群體性糾紛。四是貸款糾紛大幅增長。如成都市青羊區法院XX年下半年貸款案件同比增長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長360%。五是涉及中小企業的傳統商事案件上升明顯。XX年全省票據案件同比增長18.75%,股東權案件增長65.99%,證券案件同比增長642.11%。

(四)訴訟保全、執行工作呈現新動向

XX年全省法院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均有明顯上升。銀行要求收回貸款,以及因資金鍊斷裂導致訴訟保全的案件均已顯現。

二、當前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面臨的問題

1.個別審判人員對法院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法官認為金融危機是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職能部門的事,遠離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同時,對金融危機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金融危機主要是對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影響大,而對我國無甚影響或影響較小。

2.部分法院對如何積極主動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思考不夠、行動不力。部分法院認為法院只能被動受理案件,而後在審理、執行中才能服務企業,而不是主動積極地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及經濟風險,服務經濟發展。

3.對部分企業經營受損是否確屬金融危機影響甄別不夠。在金融危機中確有部分企業是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而致資金緊張,履約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業與此無關,而是藉機惡意毀約、要挾、賴債及逃債等。調研顯示,在過去的工作中,法院對該類情況的把握和甄別不夠。

4.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與常態糾紛相比,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背景下,涉金融危機糾紛面臨著更多的突變性和非確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種穩健和冷靜的司法態度,一方面要加強對涉金融危機糾紛的預測研判,做好應對準備;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對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確保司法應對能動有序。

5.司法解決糾紛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加大。災後重建與金融危機背景下,各類糾紛所涉社會因素、政策因素與法律因素多重交織,司法的有限性表現得更為突出,單純依靠司法解決糾紛所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進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僅難以有效和順利解決糾紛,還可能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加大解決問題的難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標準的把握及利益衝突的平衡難度加大。由於地震和金融危機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會關係和爭議焦點因此變得更為複雜、多樣,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與特殊情形並存;法律問題與社會因素交織;歷史原由與突變情勢糾結;常態調控與應急處置交錯;程式選擇與實體裁量兩難。針對具體個案,特別是廣受關注的爭議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與個別化之間的潛在衝突有所加劇,保持統一的裁判標準、平衡利益衝突難度加大。

(二)相關規定不完善制約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司法救助的範圍有限。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免交訴訟費的救助物件僅限於符合條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業。而受這次金融危機衝擊較大的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費緩、減、免時,如果嚴格依法則不符合條件,即使符合條件也僅能緩、減,而不能免交訴訟費。

2.司法高效的要求與簡易程式適用範圍存在衝突。我國目前關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型別已有明確規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尤其在這個特殊時期更顯緊張。如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平時民事法官一年人均辦案300餘件,如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擴大適用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3.管轄權下放與基層法院辦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據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經濟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將原由中高階法院一審的85%以上大標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這一規定雖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層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時期矛盾更顯突出。

4.《物權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調研顯示,商品房地下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物業糾紛頻發(這類糾紛處理不當易引發連鎖性群體糾紛),但因《物權法》規定較為原則,相關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致各地法院在處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對“金融危機”是否屬免責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機致不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現了大量違約案件。但對“金融危機”是否可視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認識,亟需相關政策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司法政策影響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中央政法委牽頭的“清積”專項活動,目前正在深入開展,而在被執行人中有大量屬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因此,“清積”工作與服務企業“過冬”二者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係。雖然在執行中法院會盡可能調整司法策略,創新執行方法,平衡雙方利益,但在窮盡一切手段後,衝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應如何選擇,需要較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導。

2.維護金融安全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業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業正好又是受危機影響的企業,法院在窮盡策略和手段後,部分案件間的衝突仍在所難免,法院如何選擇,同樣需要司法政策指導。

3.維護社會穩定與服務企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一方面,金融危機中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效率、實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影響的部分企業又是被告或被執行主體,需要給予一個喘息之機以安全“過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慮人民群眾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又要考慮企業的發展,致使法院工作面臨兩方面矛盾的協調難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對策路徑

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金融危機走勢,通過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市場良性發展,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一)進一步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法。一是進一步認清形勢,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通過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後續發展、變化態勢,以及對我國、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影響,認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機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增強使命感、責任感,不斷探索新的有效應對措施。二是轉變觀察和處理問題的模式。認真研究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做到變被動為主動。跳出法院沒有案件就不能服務經濟的狹隘意識,既處理好案件,又積極主動的參與防範、化解社會矛盾。三是打破思維定勢,注重利益平衡。常態思維下,部分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外向型等企業被視為強勢主體,但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社會背景下,部分企業轉變為“弱勢群體”,這就需要改變對案件的慣性思維與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要注重考量、權衡案件處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權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又要權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四是創新工作方法。對一些涉及面廣、成因複雜、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在不違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堅持突破常規,特事特辦,避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防止個別糾紛轉化為群體性糾紛,防止民事糾紛轉化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二)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司法服務空間。一是積極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法律援助的幫扶機制。為幫助企業安全“過冬”,切實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幫扶的法律援助機制,將部分影響嚴重的企業列為法律援助定點單位。通過對定點企業進行走訪和調研,瞭解我省企業經營狀況和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建立聯席溝通機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將企業因金融危機已經面臨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政策問題逐一梳理,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意見。三是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對於法院在服務經濟、辦理相關案件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積極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四是適時開展專項活動。通過開展“進企業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困”等專項活動,切實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經濟發展。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擊侵犯國有資產等各類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加大追繳贓款、退賠的力度,限度地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二是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業債務案件的審判尺度,妥善審理因資金鍊斷裂引發企業債務的重大案件,防範和化解因企業資金鍊斷裂造成的風險和困難。依法審理涉房地產、保險、證券、期貨、信託、智慧財產權等類案件,合理運用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務經濟發展。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依法支援行政機關服務經濟的整治行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加大徵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促使行政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創新行政訴訟結案方式,大力推行協調和解,堅持保護與監督並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四是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確保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大力加強金融案件執行力度,著力解決金融糾紛案件難以執行的問題。認真研究執行工作策略,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化解“執行難”的綜合聯動機制。建立執行案件資訊管理體系,推進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建立,妥善解決特困申請執行企業的困難,幫助企業安全“過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法院功能有效發揮。一是建立糾紛甄別機制。各級法院在立、審、執的各環節建立糾紛甄別制度,區分哪些主體確屬受金融危機影響,哪些是借危機為己尋利,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採取應對措施。二是健全立、審、執“綠色通道”機制。對需要及時處理的涉金融危機糾紛、涉民生案件,適用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於涉及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企業改制、資金鍊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產生的群體訴訟以及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穩定等特別重大的案件,各級法院實行逐級向上級法院報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於涉及當地行業龍頭企業資金鍊斷裂引發債務以及涉及群體性糾紛等重大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由省法院統一協調、指定集中審理和執行,統一裁判標準。

(五)加強組織協調,不斷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依法處理好群體性糾紛案件。在處理群體性糾紛中,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加強與工商、公安、金融監管、勞動保障及相關經濟金融政策制定機關、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將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有機結合,有效化解糾紛。二是在應對金融危機中提高法院隊伍司法能力。著力提高法院隊伍應對金融危機、服務“兩個加快”、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堅持不懈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執行法院的“五個嚴禁”及省法院的相關規定,提高廣大幹警廉潔自律、拒腐防變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司法廉潔,促進司法公正。三是加強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及時通過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四是加強組織指導。省法院切實加強對大要案件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認真研究、精心審理、及時總結經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推動經濟發展,服務“兩個加快”。

四、促進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各種力量,全面加強協調配合,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從而形成聯動合力,為企業創造寬鬆環境,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集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加以修改完善,確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進行。一是建議修改司法救助的主體範圍,將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納入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範圍。二是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擴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賦予部分案件當事人在級別管轄上享有一定的選擇權。三是建議《物權法》實施細則儘快出臺,對“金融危機”是否屬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儘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建議出臺相關司法政策,統一有關糾紛的應對思路和處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應對金融危機的協調機構,加強組織協調。由黨委、公檢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等相關人員組成,定期交流,加強資訊共享、法律研討、工作經驗交流及工作協作聯動。在此基礎上,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情況通報機制。

(三)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範和化解。相關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範圍,進一步提高對集團糾紛苗頭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對於有矛盾苗頭以及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事件,及時向本級及上級政法委與政府報送預警資訊,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早處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推動川渝或更多省、市協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各司法機關之間互通案件資訊、司法工作協作、社會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共同應對、妥善處理涉金融危機案件。

(五)各級政府在實施各項巨集觀調控措施時,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環境保護、房地產等領域,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儘量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更加重視通過協調和解的辦法解決行政爭議,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安全“過冬”。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5

法律是人類偉大的發明,它使人類學會了駕馭自己。因此,法律應有至高的權威;法律應有至尊的地位;法律應有至貴的價值;法律應有至誠的信仰。隨著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法律對於中國公眾來說已經由遠而近,由陌生到熟悉。如今,究竟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如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程度如何?我做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在讀大學生,帶著這些問題對我的家鄉丹東20多名公務員、工人、農民、城鎮居民、執法司法人員以及在讀學生進行了一次調查。

本次調查採取問卷調查的方式。內容為--1你作為行人時你會怎麼做,2你的朋友或親人向你借錢(數額較大)時你是否會要求對方寫欠條,3你認為現在打官司是靠法律還是靠金錢人際關係。從調查的情況看,近60%的人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較為完備,執法情況總的較好,法律權威正在逐步形成,“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夠實現。40%的人對法律的現狀表露出不滿、擔憂、無奈、失望,他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實施。

(二)輕視法律、漠視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公民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欠缺理解,不善於依法維權。

(四)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夠深入,宣傳教育不夠廣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邊遠地區、農村、企業、基層單位、學校等還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利益傾向突出,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在地方立法中群眾參與還不夠。

現針對調查問卷提到的三個問題一一具體解讀。

第一:問題1“當你做為行人時你會怎麼做”。目的:希望人們能遵守交通規則 。存在問題:有人闖紅燈,竟然有人跟著一起闖紅燈!還有人在汽車飛馳時,竟然瘋跑過去,嚇得汽車連踩油門,一旁的人嚇得魂都沒了。當然總體上人們還是能遵守交通法規的。大部分人能遵守交通規則,警察要加強對行人的管理和教育,可以在路旁發放交通常規,提醒行人不要闖紅燈,做好市民的思想工作,讓更多人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學會保護生命。

第二:問題2“你的朋友或親人向你借錢(數額較大)時你是否會要求對方寫欠條”。目的:考察公民在經濟理財方面的法律意識。存在問題:對於欠條的真確使用還存在誤區,也有人認為熟人之間使用欠條是對對方的一種侮辱更有甚者懷疑欠條的法律作用。雖然問題很多,但是大多數人對欠條的理解和使用還是正確的。但是在這裡我認為還是有必要解釋一下在法律中有關欠條的相關規定。在我國法律中規定有效,借條可以做為合法的證據使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希望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是能夠真確的書寫使用已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同時希望有關部門能加強有關的宣傳力度。

第三:問題3“你認為現在打官司是靠法律還是靠金錢人際關係”。目的:全面考察我國公民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問題:不少人認為打官司難,訴訟難,民告官難,打官司成本高,執法不嚴,沒有關係打不了官司,還有人認為打官司是有錢人的事與平頭百姓無關。我們可以看見的是雖然我國的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深,但是擺在我們法律工作者學習者面前的問題仍然很艱鉅。法律應有“至高”的權威。在調查中,幾乎所有的調查物件都期望法律的權威高於一切。大家說,一個國家機器為了正常運轉,必須有一種權威,這個權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人們從內心要求法律在國家社會生活中處於最高地位,一切社會組織及個人都要服從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當法律規範同其他社會規範如道德規範、政治決策不一致時,都要優先適用法律規範。相對個人而言,必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領導幹部還是普通公民,其個人主張都應服從法律。相對組織而言,特別是政黨更應該模範守法、帶頭執法,維護法律的權威。當然,要實現法律的權威,首先必須提高立法質量,同時,要把立法與執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因為執法不嚴的後果往往比沒有法律更糟。

通過這次調查,使我更加明白了作為一名法律的學習者應該做些什麼。更使我明白了作為未來的法律工作者我們肩上的責任有多重。從調查中可以看出,人們對法律問題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大家普遍認為,在我國,法律應該是人民的意志、黨的主張和國家意志的有機統一和充分體現,它應具有極大的權威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

當然,實現上述願望,還有一個過程,需要提高立法質量,普及法律知識,強化法治觀念,讓全體公民真正理解法、接受法,引導群眾珍視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切實服從並積極維護法律的權權威,從而堅定人們對法律的忠誠與信心。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6

調查時間:20__年6月。

調查地點:農村、鄉鎮、就業辦事處等地方。

調查方式:採用收集材料、電話、網聊、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目的:瞭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深入剖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普遍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__年春節期間,對大通縣的農民工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

通過調查大通縣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築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輕工業等行業。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誌這些傳統媒體仍然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佔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佔到了總數的25.24%;以網際網路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佔到了總數的1.6%。

在農民工認為在哪裡諮詢法律問題比較可靠這一問題上,有48%的人選擇了政府相關部門,44%的人選擇了法律服務所,33%的人選擇了律師事務所,還有13.5%的人選擇了熟人介紹。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專案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已有了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瞭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此外還有89.84%的農民工認為他們能夠或有時能在社群獲得法律幫助。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佈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還處在初始和嘗試階段,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範化。

3、由於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觀因素,造成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將是今後一個時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沒有將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農民工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教育物件文化程度參差不齊,這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宣傳效果。

6、雖然建立了目標責任,但各部門的工作力度不盡相同,因此,在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各部門密切配合、總結推廣經驗等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熱情不高,目前宣傳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築工地、規模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在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亟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築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佔23.08%,這說明建築工地農民工人員較集中,有些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機制,實現對轄區內農民工的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協調,形成政府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部門協調、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各企業保證落實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格局。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討,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探求開展工作的新機制、新途徑。協調解決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出現的問題,注重開展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系統化和規範化的理論研究,以引導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普法主管部門負責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對每一時期的具體工作制定方案,協調、督促和檢查。要加強對本轄內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督促和檢查,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層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網路。

2、將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積極營造氛圍,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各相關職能部門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迴進行法制演講;二是注重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願者的作用,鼓勵法律職業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種型別的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各級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積極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徵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學法考試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後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紮實、有成效地開展。

3、充分發揮企業的自身資源優勢,營造學法用法氛圍。企業自身要發揮內部黨、團、工會組織的作用,加強企業內部普法的組織領導,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要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制定企業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標、定人員、定形式、定內容、定時間,統一培訓後進一步進行考試的制度。同時制定培訓細則、學法制度、簽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證企業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依靠和發揮企業自身的宣傳資源,利用已有的牆報、專欄、展板、內部刊物、內部網路開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學法、講法的氛圍。努力探索依託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室、調解組織促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的法制部門,以及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業工會維權制度,通過職代會,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把評選“學法先進”同評選“名牌員工”、“守法員工”“優秀農民工”、“傑出青年”等活動結合起來,激勵廣大農民工自覺學法用法,不斷奮發向上。

4、重點抓好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企業主是企業發展、運營的決策者,抓好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樹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因此要重點加強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深入理解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意義,努力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誠實信用、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觀念,並輻射影響到在企業內的農民工,達到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內容上,要選擇

一些實用並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流通、金融、稅收、勞動社保,以及與市場經濟規則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組織一些質量較高,有一定層次的集中培訓或專業法講座,同時,鼓勵自學和積極參加政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在組織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門具體協調,行業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各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與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5、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於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在教育形式和組織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靈活多樣。要抓好農民工的法律培訓工作,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策劃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經過本次調查,我們發現,農民工群體的法律素質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還比較大。在今後的“六五”普法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多樣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司法行政職能,簡化程式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調組織,法律宣傳與法律服務相結合,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針對農民工法律知識需求量大的特點,在對農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過去的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普法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由於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已開始凸現,今後的工作一方面要繼續加強對農民工合理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返鄉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宣傳工作的調查,綜合大通縣的情況,參看調查資料,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但可能會隨著金融危機的影響深化而趨向嚴重,不可掉以輕心,必須積極應對。我們要看到這是挑戰與機遇並存的新情況,要努力變不利為有利,化危機為轉機,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並藉此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7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 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檔案,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範效果。

三、 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迴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淨化人們的心靈、淨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提高整個社會執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8

1.產品與商品之辨

美國卡特勒(Kotlor)教授認為:產品是指市場上提供的、滿足人們各種消費慾望的所有實物、服務、人、場所、組織以及意見。繼而提出產品的三層次理論:產品核心層、產品有形層、產品延伸層。從產品消費角度看,產品核心層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某種產品時在使用該產品過程中所追求和獲得的基本消費利益,即產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本質之所在。產品的有形層是指產品組成中消費者或使用者可以直接觀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產品的外部(資訊集)和內在質量及其促銷成分,即包裝、質量、價格、商標、品名、色調以及消費品的設計風格和工業品的佈局特色等等,該層各因素的綜合作用,構成了產品的核心的基礎。產品的延伸層,包括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所獲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務(消費者剩餘)。如送貨上門、維修護理、質量保證、安裝除錯、資訊指導及資金融通,還包括製造商和經銷商的商譽「8」。由此可見,在卡氏關於產品的定義中,涵蓋了有物(包裝了動產與不動產)和無形物(智力產品、勞動力資源、服務)等。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只歸屬應然層面,是理想型別,實然法基於各種考量因素並沒有給予足夠的迴應。

而對於商品,馬克思將它定義為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它包括四個層次的內涵:一是它是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們付出勞動的物品;三是它還是滿足他人或社會需要的物品;四是通過有代價的交換方式來滿足人們需要的物品「9」。

看來,依馬克思關於商品的定義,還不能實現商品與產品在價值內涵到形式外延的順利對接。不可否認的是法起源於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物我們稱之為商品,但法並不認可其是產品,如下文將提到的原農產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明星肖像的使用權等等。產品是與生產者密切相關的,而商品是與經營者密切相關的。所以,產品包涵於商品之中,它們是種和屬的關係。

2.實然法意義上的產品

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這一概念,既不同於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也不同於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商品”,更不同於哲學意義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內涵與外延。生產者、產品作為構成產品責任法體系和確立產品責任實際承擔的基礎,有理由得到國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社會、企業、消費者及學界的關注。確定產品責任(甚或是產品質量責任、產品法律責任),是以抓住產品這一“綱”或“領”為已足的。

(1)國外之立法例

美國商務部公佈的《統一產品責任示範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條規定:產品是“真正有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可見,美國產品安全法律中的產品不僅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且包括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無論是否進行過加工)。對於電,美國法院通過判例法將其確定為:“人類能夠製造或者生產、控制、輸送的一種可消費的能源產品”;對於書籍,美國法院規定:對於因提供不精確的書面材料導致的損害適用嚴格責任;對於軟體,普通軟體用於批量銷售,廣泛運用於工業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視之為產品,專業軟體以提供服務為目的,被排斥在產品範圍之外。對於血液,科羅拉多州法院在一個個案裁定中將其視為產品;對於天然氣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訴訟西北天然氣公司的案件審理中將其視為產品。

歐共體於1985年通過的《關於對缺陷產品的責任指令》中,將產品定義為“所有的動產,包括構成另一動產或者不動產之一部分的物以及電,但是不包括原始農產品和獵物”;但是歐共體允許成員國背離關於原始農業產品和獵物不屬於產品的規定。1987年英國將該指令納入國內法,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其中將產品定義為“任何產品或者電,且包括不論是作為零部件還是作為原材料的或者作為其他東西組裝到另一產品中的產品,但是未加工的捕獲物或者農產品不在產品範疇”。德國於1989年制定了《產品責任法》,將產品界定為:任何動產及電流,其中動產也指構成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動物飼養,養蜂業和捕魚業的農產品(天然農產品),只要未經加工,都不是產品;本法同樣適用於狩獵物品。由上可見,歐盟國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徵是以農產品易受到客觀環境因素的影響產生潛在的缺陷及難以確定缺陷的來源為由,將其排除在產品範疇之外。

(2)中國之立法例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3)專家關於應然法之建議

樑建議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條對產品作了如下定義: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動產。導線傳輸中的電,視為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節規定;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節規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下稱王建議稿)第九十一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動產。下列用於銷售的物,視為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導線輸送的電能,以及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二)計算機軟體和類似的電子產品;(三)用於銷售的微生物製品、動植物製品、基因工程製品、人類血液製品。”“下列用於銷售的物,不屬於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建築物和其他不動產,但是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構件和裝置除外;(二)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

(4)評說

就我國法律關於產品的定義與外國立法例相比較,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美國、歐盟有關法律(前者並沒有成為各州都採用的法律,筆者注)關於產品的定義相對較為科學,實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現實中對應然性之要求,產品所及範圍較為廣泛,特別是美國商務部出臺的《統一產品責任示範法》,將產品的範圍由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擴大到了服務(如電能)及智力(如專利)等無形物。反觀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關於產品的定義,充分暴露了其滯後性,並且在定義上出現了概念到概念之語義重複錯誤,即用“產品”之語詞來解釋產品。二是大都將原農產品(種植業、漁業、畜牧業)、狩獵物等排除產品範圍之外。三是關於產品之所以稱之為“產品”的條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給予明確的釐定。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給出涵義上的限縮。那麼,農產品經過種植、施肥、收割、晾晒、儲存等過程算不算加工、製作?物(包括有形物及無形物)經過經加工、製作後只有用於銷售才算產品?生產者將生產出來的物用於公益捐助,此時之物算不算產品?四是樑建議稿和王建議稿在對產品概念進行界定時採取了概括式和列舉相結合的模式,相對較為科學。從某種意義上講,樑建議稿比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前進了一步,用動產替換了產品,且範圍上增加了電能。由於過於強調概括陳述方式,所以在用列舉方式進一步明確產品概念外延時,在內容上就顯得不夠充分,沒有體現“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議稿在此基礎上又向前邁了一步,但其在對特殊性產品加以列舉時卻將商品房排除在產品之外,這在實踐中將會極大影響到消費者(購房者)的權益。另外,使用“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等話語不夠嚴謹,容易使人產生質疑。即用“初加工”之語詞修飾農產品極為不妥。根據我國目前有些農產品存在藥物殘留超標等實際情況,應將經過初加工的原農業產出品列入產品範圍,使消費者通過在產品或其包裝上傳達的資訊進行責任溯源。因此,將其改為“未經加工的原農(林、水)產品,且採、摘等不視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們也沒有很好的解決產品的目的性問題。正如前面所述,經過加工、製作的物不是僅用於銷售才成為產品,物成為產品後還用於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範法》第102條規定物品只有用於轉讓、貿易、商業銷售才可能成為產品。該立法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經過加工、製作的物成為產品的條件不限於銷售,因為它可能還有更廣泛的途徑為人們所使用,如果將其限定於銷售,就會出現不能很好解決贈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產品責任問題。因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較為完善,所以,有必要將贈予、出租等方式下的產品流通形式,囊括於產品成為產品的條件中去。

所以,筆者以為產品的概念應定限為:經過加工、製作用於使用的有體物和無體物。銷售、租賃、贈予、展示、廣告等均視為使用。特殊情況下,自用也視為本法意義上的使用。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體物和無體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築物及其他不動產;(二)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三)電能;(四)書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該書籍提供指導性意見和方法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圖、菜式指導等;(五)著作權及工業智慧財產權;(六)用於銷售的微生物製品、動植物製品、基因工程製品、人類血液製品;(七)供別人食用或作為工業品原料的原農(林、水)產品。

(三)關於產品標識

所謂產品標識,是指生產者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通過一系列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組合等形式向消費者、監管者等相對方傳達的以便使其識別生產者、產品及產品質量、數量、特徵、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構成的資訊集或者搭建的資訊平臺。對消費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於區別,使消費者購買定向而不是轉向。對於監管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於為監管指示方向。因此,規範產品標識意義重大,生產者必須依法披露產品資訊。

在現實中,在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監管者三個陣營間往往存在資訊不對稱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橫向層面的不對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使得消費者缺乏必要的知識和資訊與生產者進行對抗,而監管者由於體制的約束也很難跟上生產者對市場、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術生產的新產品面前顯得束手無策。基因於產品的質量、效能、成份、技術狀況等因素具有的內在性、隱蔽性等特點,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監管者,實際上根本不清楚生產者的產品底細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對於生產者來說,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資訊佔有上也具有不徹底性。

(二)縱向層面的不對稱。一方面消費者對生產者未來的所作所為只有一些可憐透頂的知識和資訊,他們根本不清楚與其將來的交易是怎樣的,以及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另一方面監管者由於所佔用的資訊較少,從而影響到其做出決策的正確性,前瞻性收窄,並最終導致監管力度和廣度出現折扣。在中國語境下,交易中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而得到的資訊補償較少。不同於消費者,監管者因為國家公權力執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過執法從生產者那裡獲得資訊補償。

(三)三維場景的不對稱性及擾動性。基於以上兩個層面的產品資訊上的不對稱性,在生產者、消費者、監管者三元互動的資源配置架構中,即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與監管者之間,由於前者的故意,資訊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為的控制。在這場控制與反控制的對抗中,最佔優勢的一方自然是生產者,最弱一方顯然是消費者,監管者由於其公權性質,其一直在二者之間徘徊,成為三者架構中的擾動因素。它通過法律手段加強了監管的力度和廣度,擾動性就會變小,架構就會更穩定,交易就會趨向於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費者與監管者之間,由於信任度有限,加之溝通管道較少,成效不高。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響到了消費者獲得必要的資訊,從而強化了擾動的相差。產品資訊不對稱的產生的最有可能的後果是生產者會利用其佔有資訊優勢,最大限度的為自己謀利從而置消費者、社會及國家利益於不顧。它們會通過隱蔽性方式(全面控制產品資訊),進行道德冒險,實施敗德行為,以逃避監管,並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取得不法或不當利益。如不法商人通過對產品資訊的干擾,去影響消費者的注意力,將對自己不利的資訊隱匿(不依法在產品上進行標註)起來,並對自己的產品製造假象,以表彰自己產品的正面因素來釋放訊號,博取消費者對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變消費者的態度,產生購買轉向。將本來或潛在屬於他人的消費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轉向「18」。對於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者如果有充分的資訊,就有機會在生產源頭通過對產品的標識、標註、標籤等進行規範而達致扼制目的。而監管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如果能夠積極採取“監管關口前移”的方式,其產生的外部性通常會降低整個社會的監管成本。

資訊披露的關鍵點在於:生產者對產品資訊披露到何種程度為已足,也就是標準是什麼?基於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於生產者、消費者、監管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難題,就必須釐定生產者披露產品資訊的標準,生產者披露的產品資訊在標準之上,自然而然就會達致對消費者、監管者的資訊補償目的。否則,在標準之下就會出現消費者沒有受償或受償不夠的後果,這一後果就會變現為生產者獲得了因自己不補償別人而帶來的收益。為此,就必須為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產品資訊設定如下標準

(一)披露產品資訊的真實性標準。該標準意味著生產者所披露的資訊必須是真實、準確的,不得存有虛假、遺漏、詐欺或誤導的內容。真實是基因於誠實信用的主客觀的一致性。真實的概念是如此的難以界定,以致於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義。所以,它只能在個案中去找尋。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註其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為68(忽略允差)。對此,可以判定該生產者標註不真實(本文不論及生產者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這對於那些喜歡純棉產品的消費者的慾望的滿足來說,就是一種莫大的損害,從而構成對消費者的侵權。從中可以看到,如果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披露的資訊不真實,則其披露的不真實的資訊越多,對廣大消費者的危害愈深,監管者的監管成本也就越高。為了確保生產者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標準得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等對此都作了硬性規定,明確規定生產者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必須是真實的,並進一步規定了生產者披露不真實資訊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二)披露產品資訊的接近全面性標準。那種希望生產者全面披露產品資訊的訴求超越了生產者的成本承受能力範圍,所以理性的判定標準是還有哪些消費者需要的資訊生產者沒有披露出來。監管者的監管目的就在於讓這些被生產者佔有的對消費者有用的資訊越來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護生產者的商業祕密與規管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產品資訊之間必須有一個界限,在商業祕密的界限以外,應儘量擠壓生產者資訊容量空間。那種認為實話只說一半等於撒謊的觀點「19」過於偏激和狹隘。因為產品標識上的資訊點大部分是獨立的,分別具有不同的功用。儘管從整體上看,它們會影響到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作出評估、鑑別、決定的過程)、公平交易權及監管者的監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況下,生產者的“真實的謊言”並不會對上述權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條件下,有些委託方(生產者)為了保護其商業祕密,就會要求產品實際生產廠,在產品標識上的“生產廠”欄中只能標註委託方(生產者)的名稱,在此種情況下,委託方(生產者)從形式上是在“撒謊”(即不符合真實性標準),因為它沒有全面披露產品的實際生產廠。但是,它卻並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相關規制。

(三)披露產品資訊的有用性、必要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資訊對消費者、監管者來說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產者在其生產的T恤衫(半袖)上的標識上披露:產品是誰生產的,地址在哪裡,含棉有多少,在什麼水溫條件下洗滌等資訊,無論對於消費者還是對監管者來說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標註了什麼人穿著好看,應該夏季穿等資訊,對消費者及監管者來說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資訊。

(四)披露產品資訊的最新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必須將其掌握或獲知的關於產品的最新資訊在產品上或通過其他途徑(如向監管者報告,通過媒體釋出說明性廣告)向消費者、監管者披露。如產品存在潛在的缺陷應予召回等情形。如果發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實,生產者就必須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對該資訊予以持續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新增蘇丹紅1號的生產者,用上年度餡料生產月餅的生產者等,都必須及時、充分地披露其產品存在的缺陷,並及時將缺陷產品召回。

(五)披露產品資訊的易獲得性標準。該標準又稱易查詢性、易查詢性標準。該標準是指生產者所披露的產品資訊能夠比較容易地為一般消費者、監管者獲得、查詢和查詢。生產者披露產品資訊的方式如下:一是在產品上通過標識予以披露。實踐中,列入最難查詢的資訊是產品的生產日期,對此下文將會論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銷時或藉助商家直接向消費者交付能夠公開的資料,披露資訊;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四是將有關產品資訊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大眾傳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種方式由於資訊通過產品標識直接傳遞到消費者,所以對消費者的來說也最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於產品本身特點所限,資訊披露的範圍有較大的侷限性;第二種方式雖然擴大了資訊的披露範圍,但由於侷限於一定的處所,但對於居住地比較偏遠的消費者意義不大;第三種方式中,監管者的地位決定了它獲得有關產品的資訊在量上會遠遠大於消費者及社會,但是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考量,對在生產上有違法行為的生產者進行查處的同時,它會延遲和控制產品資訊向外部傳遞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種產品資訊披露方式雖然有量大、面廣的特點,但是,實際證明此種情形的出現往往是生產者基於消費者、社會及監管者的巨大壓力而為之,非出於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缺陷越野車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證。

(六)披露產品資訊的易解性、可識別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披露的產品資訊應當能讓一般消費者較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時能夠使消費者、監管者將此產品與彼產品分開,並據此作出合理的鑑別、評價、選擇、決定。根據這一標準,除因應行政監管之需要,在產品標識上標註的資訊及公開的資料、檔案應當內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詞儘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於冗長、專業化的用語。

由於產品安全是誘發產品責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規制的意義在於:一是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產日期——失效日期這一計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費者、監管者等迅速計算出產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間,並以此為參照,做出消費定向或監管決定;二是生產者的明示擔保表示。這就意味著該種產品只要按照生產者提供的資訊正確使用,它就應該是安全的;三是對於一些特殊產品,如民用煤氣鋼瓶等產品,到期後消費者自己無法處置,又不能當作垃圾丟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召回(產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據經濟學中的委託與代理關係,消費者是生產者的代理人,生產者生產出產品,委託消費者來消費。從此關係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製造者是生產者,它有義務保證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氣瓶來說,生產者無異於把一顆炸彈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費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讓生產者去這樣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為一種明示的承諾,它對於生產者來說在安全使用期內無疑是一個時時刻刻都會存在的巨大壓力。所以,它們必須儘量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係數,以保證他們極力“吹噓”的後續生產的產品在安全使用期內能夠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還是消費者、監管者監督生產者的一個有力證據。從生產者角度考量,產品使用週期越短越好,因為人們用新產品替換舊產品可能性越高,生產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產品銷售出去。所以,生產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產品安全使用期縮短。如一種安全使用期為6年的產品,生產者基於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設定為3年。目前,中國還無相關的法律對此進行規管。這也就意味著前面提到的監督僅能維繫在道德的層面,這對於社會來說就存在著生產者肆無忌憚地“理性”選擇敗德行為從而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這種利益每增大一個幅度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如果消費者、監管者等行動夠迅速的話,那麼,這種敗德因為他們的宣傳從而變得社會難以容忍的時候,就會有可能由道德層面的強制上升到法律強制。所以,道德的監督不能少。

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裝箱就應標註“輕拿輕放”等中文警示說明或(和)相關警示標誌。此類資訊在生產者關於產品資訊披露義務序列中具有不同尋常的地位,但學界給予它的關注卻沒有與其本身所處地位相適應。因此,我們必須從以下維度切入,充分考量這類資訊對於生產者、消費者、監管者等方面的意義:一是“使用不當”的內涵與外延是什麼?二是在“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的話語表述下,生產者對於“容易”、“可能”的情況都做了哪些努力使產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三是這種技術上的投入是否足夠?四是這種努力是通過什麼方式將資訊傳遞給消費者、監管者等相關方的?而這些資訊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斷標準來評定是否與他們的需求相適應?五是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是否圓滿回答了以上四個方面的質疑?如某品牌“銀海象”系列電熱水器,在使用說明書中對何謂“關機”並沒有予以必要的說明,關機後是所有指示燈都不顯示工作狀態還是關機後還有一部分指示燈仍然亮著並顯示工作狀態?

我們還必須充分地注意到,隨著競爭的充分性的不斷提高,源自產品本身利潤的大幅度減少,生產者將產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務層面(前已述及)已變成了一個“不得不”的選擇。下游服務利潤的豐厚可能誘使生產者故意在產品或包裝上披露一些錯誤的資訊,它可能不會導致產品本身的重大損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費者無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求助於它所組建的專業應急機構(如維修公司等)。它的後續服務可能是優質的,但是,它的價格也是畸高的。所以,為了儘量不讓一件新購的產品用了沒有多久就修來修去,我們就有必要對此予以規制。

另外,還需將產品的淨含量與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區別開。前者是就整個產品而言,即一定計量單位下產品所具有的量值,後者則是指組成或構成產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淨含量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為68。

生產者在其產品或其包裝標註定量,表明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等。它還承諾這一定量在相同的條件下具有持續地穩定性、精確性,也就是說暗含著生產者已作了如下保證:售予A和售予B的產品在量值上的差別是微乎其微的。A和B獲得了消費滿足感或貿易機會是等同的,不會因為偏見使A和B之間有什麼不同。另外,這也是對其商譽的一種檢驗。產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場,就意味著生產者會遭受千千萬萬挑剔的消費者的不停地諸如短秤缺量等指責。如果生產者不能迅速扭轉這種不利局面,要麼他停止該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要麼採取措施保證他所“吹噓”的量值與實際含量的之間的差值在國家規定允許的範圍之內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過程中,生產者的商譽得以建立或進一步增值。

理性的經濟人根據誠實信用之要求,通常會理性地選擇披露真實的資訊。但這類完美性的經濟人只是理論中的理想型別。實際中,生產者往往基於某種價值考量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一些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另外,需在注意的是這裡探討的瑕疵資訊指的是與產品密切相關的資訊,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種類資訊。至於那些攻擊別人產品的資訊、與產品本身無關的資訊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作了這些區分之後要回答的問題是瑕疵資訊的概念是什麼?它可以歸類於產品缺陷的定義中去嗎?

(一)瑕疵資訊的真實面目

揭露瑕疵資訊的真實面目首先要從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24」。究於此,筆者以為,瑕疵資訊是指生產者基於某種價值考量,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不真實的、少披露的資訊點從而被其這種行為玷汙的整個資訊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註其含棉88,但實際上含棉僅為68。後者如應用中文標註足球的名稱卻未標註之情形。由於上述標註不真實或標註紕漏,導致整個資訊集即標識存在瑕疵。它的後果是:一是時刻影響著消費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費者對產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獲得了不該獲得正外部性(如商譽的增值、市場佔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資訊的歸屬

依筆者之見,瑕疵資訊雖然有屬於它自己的概念,但它並不應過於獨立而遊離於產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說它應被產品缺陷所整合。關於產品缺陷之定義,有以下幾種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國1965年的《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將缺陷定義為:“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危險的缺陷狀態”「25」;二是《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6條將產品的缺陷定義為:(1)考慮到所有下列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限待的安全,即屬於缺陷產品。如a.產品的說明;b.能夠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時間。(2)不得以後來投入流通的產品更好為由認為以前的產品有缺陷「26」;三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結合以上引述,可以將產品缺陷作如下分類:第一類是設計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車公司對某款越野車採取的全球召回行動就是因為剎車系統存在設計上的缺陷所導致的;第二類是製造缺陷。如在生產汽車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導致的產品缺陷;第三類資訊缺陷(瑕疵資訊)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於人理解等。基於以上分析,筆者以為,瑕疵資訊理應歸屬於產品缺陷範疇。正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一樣,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如果不符合該標準,即為產品有缺陷。事實上,絕大部分關於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對產品標識標註(用語有“標誌”、“標籤”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和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GB7718—20xx《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對在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如何進行標註進行了詳盡地規制。所以,那種認為瑕疵資訊不屬於產品缺陷範疇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是沒有法律為依憑的。

(三)生產者披露瑕疵資訊的責任

無論生產者基於何種利益考量,如果他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瑕疵資訊就有可能或一定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產品責任(民事責任)。由於瑕疵資訊歸屬於產品缺陷範疇,這就意味著生產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如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二是產品行政責任。生產者披露的產品資訊有瑕疵肯定會承擔一定行政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就是警告(責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還有罰款、沒收、吊銷營業執照等,但後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產品刑事責任。生產者因披露瑕疵資訊獲刑的情況極為少見,只有在極端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我國刑法能夠對此予以規制的法條限於第一百四十條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中。該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生產者承擔刑事責任所依據的證據的起點就是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的資訊。如成份、等級等資訊。

實踐證明,我國《產品質量法》在規範產品質量監督,促進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起了極為積極地作用。但是,也應看到,由於法的滯後性造成了我國《產品質量法》與現實的嚴重脫節。因此,極需對其進行修訂。

(一)關於產品質量法的名稱

產品質量法屬於經濟法,而經濟法區別於民商法的一個特徵就是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從而更強調責任。所以,作為調整生產者(包括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行為的法律,主旨應指向生產者責任方面。究於此,有必要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這一名稱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責任法》,以強化生產者(包括銷售者)責任。

(二)刪除關於認證認可等規定。原因在於,認證認可的商業性質遠大於監管性質。況且國務院已經頒佈了行政法規階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三)科學地對產品進行定義(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關於何謂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批發者等相關主體的闡述。由於生產者是產品責任和產品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去考量,都應該有規制其本身的條款。

(五)科學界定標識、標註、標籤、標誌等概念。標識不合格、標籤不合格、標誌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實務界爭議較大。往往是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標識上標註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只有68。在這種情況下,依產品相關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品,但是在適用具體法條時卻出現了問題: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處罰還是以第五十四條規定按標誌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作責令改正處理呢?鑑於此,筆者以為《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應作如下修改: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充分、易得等,並標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1.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通用名稱;3.有中文標明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如生產者與產品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必須分別予以標註。上述名稱和地址必須是經法定程式註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如果產品加工、製作過程中未新增某種成份或最終產品不含有某種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別要求,不得標註“不新增某種成份加工、製作”及“不含有某種成份”等類似資訊,也不得標註“祕製”、“特製”、“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資訊;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5.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最大表面上的顯著位置用不小於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數字的組合清晰標明產品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該標識必須使用不可刷洗的鐳射噴碼,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噴墨碼。並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是,該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不是生產者、銷售者的免責、減輕責任的理由和證據,除非生產者、銷售者能夠提供極為充分地證據和事實證明警示標誌或中文警標說明已足夠引起一般人而不是專業人士的充分注意,並且只要採取了這種注意就不會出現使用不當的情況。

(六)將《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未用中文標註產品的通用名稱、產品的生產者(如生產者與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未分別予以標註)的依法定程式註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的,處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時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9

一、當前我市法律服務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為指導,從拓展著眼,從規範入手,我市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業和法律援助事業蓬勃發展,較好地發揮了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了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公民依法維權,在保障司法公證、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我市現有律師事務所5家,執業律師38名;公證處1家,執業公證員5名;基層法律服務所26家,法律服務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者)和志願者207名;司法鑑定機構1家,司法鑑定人4名。

1、律師成為法律服務主角。全市律師積極圍繞經濟工作“中心”,主動介入招商引資、沿江開發、園區建設、拆遷整治、重大工程專案等領域,已成為法律服務業的主體力量。20xx年我市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281家,辦理各類訴訟及代理893件,避免經濟損失1.6億元,實現業務創收551萬元。律師參政、議政的能力不斷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師擔任揚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師擔任**市政協委員,6名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2、公證法律服務成績顯著。20xx年辦證9587件,比20xx年增長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3187件;公證業務收入達350餘萬元,比20xx年增長18.9%。20xx年獲得“江蘇省文明公證處”稱號,20xx年榮獲揚州市公證工作第一名。

3、基層法律服務作用獨特。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業務市場是面向農村。20xx年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共擔任法律顧問834家,其中擔任鎮政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321家,開展各類業務1804件,避免經濟損失4234.2萬元,實現業務創收198.4萬元。

4、法律援助事業迅猛發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揚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鎮-村三級工作網路,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20xx年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長41.7%,340名受援物件滿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法律援助規範與質量檢查活動先進機構,今年6月又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5、司法鑑定逐步走向規範。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醫成立司法鑑定所,進一步規範我市法醫臨床類司法鑑定服務行為,初步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自成立以來完成法醫臨床鑑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務業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務業在發展程序中暴露出的以下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1、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模偏小。主要表現為:從人數上看,每家律師事務所平均不到10人,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到4人,都屬於小型所。從執業律師佔總人口的比例來看,我市為萬分之零點三六,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萬分之壹點零八。我市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模偏小,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務還處於較低的水平上,與我市經濟水平不相適應。

2、法律服務專業化程度較低。以律師為例,我市執業律師文化程度在大學本科以下的6人,佔律師執業總數的15.38%,其中還有高中學歷1人,且非法律專業3人。從律師業務來看,律師們還普遍缺乏專業化發展意識和提高專業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師出於“生存”需要,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或其他型別的案件,幾乎是有什麼接什麼,接什麼做什麼,把自己塑造成“萬金油”律師。從總體上看,我市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夠高,不僅表現為學歷偏低,而且知識結構單一,專業化程度低,外語能力不強,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務服務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務機構有12家集中在城區,佔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務機構(全是法律服務所)分佈在12個鄉鎮。法律服務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場,競爭加劇,不少法律服務人員流失,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比改制前減少35%以上,平均每鎮服務人數不到6人。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佈局不合理,服務渠道窄,基層法律服務力量薄弱,不能滿足城鄉居民法律服務需求。

4、法律服務管理手段

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我市作為縣級市,其法律服務管理許可權僅限於對法律服務人員批評教育、調查上報,對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沒有行政處罰權,只能管事,難以管人,管理手段軟弱。

三、對我市法律服務工作的幾點建議

我市法律服務工作要創新發展,提高水平,就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逐步構建統籌規劃、政策扶持、秩

序規範、管理科學的法律服務體系,適應建設“ 法治、和諧”的奮鬥目標,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法治意識和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1、統籌規劃,優先發展。一是提高認識。大力發展法律服務業,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市委、市政府及發改委、商貿局等相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加快發展法律服務業的重要意義。二是科學規劃。發改委、商貿局等相關部門應以前瞻、發展的眼光和科學、務實的態度,將法律服務業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司法行政部門應結合法律服務業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高質量、高起點編制好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等專項規劃,進一步明確發展目標、任務和措施。三是優先發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時聽取有關法律服務工作的彙報,研究解決法律服務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把法律服務業放在優先發展、重點發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優化環境。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市政府應樹立“政府購買服務”的新理念,加大對法律服務業的財政投入,設立扶持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建立完善經費保障制度。二是實行稅收優惠。我市法律服務業的營業稅、綜合基金、個人所得稅稅率在11%左右,稅務部門應適當降低稅費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務業稅費政策。三是加強人才培養。市人事部門應積極落實“人才強市”政策,採取靈活措施,加快引進法律服務業高層次人才,加強對中青年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進一步改善法律服務隊伍人員結構,提高法律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四是解決“三難”問題。公、檢、法等部門應進一步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切實解決律師執業過程中長期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保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民獲得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3、拓展市場,優質服務。一是積極推介法律服務。發改委、經發局要積極推介法律服務介入重大工程、重大專案,走進我市支柱產業、龍頭企業,創造“法企合作”平臺,推動法律服務工作向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市場經濟的各個環節拓展。二是著力推進政府顧問工作。政府部門應進一步拓展法律顧問的配備,提高政府行政行為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並積極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三是深入推進法律服務人員參與信訪接待。司法行政部門應探索組織引導法律服務人員介入信訪、有效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新途徑,協助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訪和涉法涉訴等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四是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法律服務機構應努力擴大法律服務的覆蓋面,把法律服務延伸到農村,在全市實現“一村一顧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為農村招商引資、農業產業化經營提供法律服務,努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4、規範管理,優勝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嚴格審批、設立、年檢程式,嚴把法律服務機構進口關;嚴格法律服務機構合夥人審批制度,規範合夥人的進出行為,發揮好導向、准入、協調和監督作用。二是市場管理。行業協會應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嚴格執業紀律,推行法律服務執業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務信用體系,完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誠信檔案,順應市場規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務機構。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務機構應樹立自覺管理、自主管理、規範管理的意識,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質量內控,規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逐步規範其自律性管理。

關於法律的調研報告 篇10

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檔案以及其他要求,通過辨識適用條款,評價公司遵守執行情況,特編制本報告。

一、評價時間: 20xx年4月25日

二、評價人員:

三、評價結論:

1、通過評價組辨識,有6項法律、44項法規、75項標準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相關,並對其中1353項適用條款進行了評價。本次評價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檔案全部都是現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內容,基本覆蓋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

2、通過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審表》進行評價,公司整體遵守執行情況如下:

(1) 安全生產資質方面: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公司特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按比例要求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安全職責,不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司正處於試生產期,正在積極申請安全設施、職業衛生等驗收工作,確保公司依法、合法安全生產。

(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公司成立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職責,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制定了應急預案;按要求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年度檢測,按時完成申報工作;每年編制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有效治理檢測結果超出國家標準的不合格專案;定期為員工配置或更換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其正確佩戴和適用;為每個員工建立了職業健康檔案,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認真執行崗前、崗中和離崗體檢等。

(3) 危化品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專案順序》等,公司通過制定制度,對危化品生產、儲存、採購、使用、運輸等環節規範管理,按標準要求編制了“一書一簽”,並加強了日常檢查,特別是對劇毒和易製毒危化品進行了嚴格管理。

(4) 特種裝置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1部總則》等,公司嚴格按照以上要求從設計、安裝、改造、使用、檢維修等環節強化管理,完善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所有特種裝置均在質監部門登記備案;公司組織人員定期對特種裝置進行檢測檢驗,加強日常的檢查和維護,特別是對安全附件、保護裝置的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隱患,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

(5) 應急及重大危險源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及標準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資訊報告和處置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定規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煤化工公司成立了應急管理機構,配備了應急管理人員,組建了150人(兼職)的救援隊伍,購置了必要的應急物資,日常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有效防止較大事故發生;公司結合實際情況,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市局專家評審,完成了備案工作,並根據演練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煤化工公司委託山西省賽福特安全評價中心進行了重大危險源現狀評價,全廠為1處重大危險源,通過管理、技術等手段已將重大危險源風險降為可接受程度。

(6)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新改擴建專案、隱患治理、人員培訓教育、安全標準化建設、非常規作業、安全設施、安全費用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範》、《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等,公司從新建專案立項開始,認真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審查、預評價等,積極按照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要求嚴格把關;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定期進行各種安全檢查,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嚴格審批開停車、吊裝、動火、抽堵盲板、登高等非常規作業,強化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有效控制了事故的發生;注重員工培訓教育,狠抓新員工和復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將外施工單位人員按照本單位員工同等要求管理,規範了廠內人員的安全行為;建立安全費用專戶,按要求比例提取專項費用,嚴格審查使用情況,對安全設施進行了分類統計,安排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校驗檢測,並在不斷加大投入,補充完善,確保本質安全;煤化工公司紮實按照相關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通過開展標準化,規範安全管理各方面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

3、通過對照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條款的評價,公司整體符合性程度較高,但仍存在不足之處需改進:

針對以上0項不符合,公司按照《不符合整改措施表》明確責任人、時間和措施進行跟蹤落實,不斷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行為,努力做到依法依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