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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研報告4篇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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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2017年法律調研報告關於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落實情況的調研報告中學生法律意識調研報告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係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斷改進和完善法律援助機構自身工作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機關創新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對於有效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和諧發展意義重大。

法律調研報告4篇範例

一、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設定管理機構對法律援助專案或組織進行管理,確定其優先工作目標,並對服務的提供承擔管理和經濟上的責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決法律援助事務由誰管理和怎樣管理的問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確立管理目標並監督其實施制定和指導實施相應的政策、管理多種來源的資金、建立服務質量保障機制等。建立個什麼樣的法律援助機構,以何種方式組織、實施法律援助,是關係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順利開展的大問題。

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主要有三項:(1)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向法律援助部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應按法定程式予以受理。(2)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資格審查,決定是否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門經過審查,確定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後,應當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二、法律援助管理的現狀

xxxx年國務院頒佈實施《法律援助條例》,標誌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體系構架基本形成。條例實施以來,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進一步得以落實,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斷加強。xxxx集中辦案模式的建立,實現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嘗試,避免了勞動用工風險,避免了辦案人員過散、管理難度大的問題,通過案前把好選人關、案中把好監督關、案後把好評查關,全程嚴控辦案質量,並制定獎懲辦法,開展案件質量評審,嚴把案前、案中、案後三關,使隊伍管理更嚴謹、更規範,從而實現高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辦案模式使法律援助變“外部分散管理”為“內部一體管理”、變“以案補貼”為“定額補貼”、變“指定專長”為“提升專長”,大大減輕了管理負擔和補貼負擔,大大提升了服務能力、質量和效率,順應了xxxx區法律援助工作的環境特點和管理需求。

(一)人員集中,實現辦案隊伍管理有效提升

XX年,我們在調研和借鑑其他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特點,採取集中辦案新模式。堅持以能力、責任心、愛心為標準,在骨幹律師隊伍中篩選老、中、青三個層次的6名執業人員,全日制參加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勞動關係仍然掛靠在原法律服務機構,由所在機構與法律援助中心簽定業務協作協議。身份上,他們代表中心對外開展援助工作。業務上,除值班、辦案外,還承擔其他法律援助事務,一般情況下不得承辦收費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費當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訴援助案、受援人點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統一由他們辦理。報酬上,給予定額補貼,不再以案補貼。管理上,以《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管理制度》和雙方簽訂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公約》為基礎,集中開展援助工作並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體表現為“專職法援律師”和“專職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師、2名法律工作者專職從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行政大廳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會執業律師通過“點援制”作補充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經費集中,實現資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級政府每年在確定的法律援助經費預算時,並沒有統一的標準。xxxx區近年來案件辦理的數量大幅度增長,可經費增長的速度難以滿足案件辦理的需求。集中辦案模式執行以來,極大降低了補貼開支,也極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過去我們也是以案補貼,一案一結,一案一補,案件補貼一年70餘萬元。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入不敷出,隨著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補貼也隨之劇增,僅XX年,中心就發放補貼70餘萬元,遠遠超過財政給予的55萬元的專項。實行集中辦案模式,6名專職律師補貼總額只有40多萬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訴案和個別點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代理、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均由他們承擔,補貼支付降低了、工作總量卻上升了,有效地緩解了經費不足的矛盾。

(三)辦案集中,實現案件辦理質量全面提優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師也是天天換,他們對法律援助的條件、範圍等規定不熟悉,對當事人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中心實行集中辦案模式以後,我們感到這一模式一是有利於中心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群眾的服務質量有了質的提升;二是有利於管理人員與辦案人員的溝通,協調,中心便於掌握案件的進展和動向;三是有利於通報工作、統一思想、總結問題、及時調整,對疑難複雜案件的集體討論,能夠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處理;四是有利於律師辦理不同型別案件時進行相對平衡地發放補貼,避免律師對案件的挑三揀四,鼓勵律師對每件案件,尤其是勞動爭議案件優先通過非訴的方式處理,成本低,見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歡迎;五是有利於針對性地選派專業律師。可根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型別對律師進行相對固定的分工,其專業化服務優於一般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六是有利於中心舉辦業務培訓。經常邀請勞動仲裁、勞動保險、勞動監察、法院民庭的領導進行授課、答疑解惑,並對事先梳理出的問題一起交流探討,商議切磋,拓寬辦案思路、辦案方法,全面提升辦案效果。

三、法律援助管理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間協調不力。當前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程式、工作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援助人員工作量的確定和評估等缺乏科學的規定。如為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援助專案,均由法院管理,其餘專案或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或由社團組織負責。而這些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一個統一的組織管理機構或組織協調機構。特別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機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實不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隊伍的穩定和整體功能的發揮。

(二)立法相對不完善,管理缺乏規範化和統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檢驗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健全與否、先進與否的重要標準,也是衡量社會文明、法律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準繩。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現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XX年頒佈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顯然不能滿足日益複雜的社會需求。實踐中,很多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在降低門檻、擴大受援面,如果沒有統一立法,必將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為政”的尷尬局面,這顯然對於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四、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穩定可靠的財政經費保障。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繼續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彙報,主動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財政供給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和保障機制。同時,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保證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規範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舉辦各種型別的培訓班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交流工作經驗和情況等形式,著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和法律志願者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同時,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調查研究,瞭解掌握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總結工作經驗;加強法律援助理論研究,特別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法律援助資源調配問題,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使用效率和規範管理問題,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和質量問題等等,研究制定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相關政策和制度。要重視加強法律援助專門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尤其是做群眾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相關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佈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絡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並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筆者建議,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同時,從長遠計,在《條例》施行一段時間後,在法律援助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規範法律援助。這樣有利於法律援助實踐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更好實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頒佈施行後,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使之更好地發揮實際效用。

2.加強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出臺之前,應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關於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管理使用、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社會組織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落實《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管理辦法,全面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實施,儘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細則和辦法,等等。

3.協調法律援助相關規定,目前與法律援助聯絡較為密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國家賠償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與之相配套的還有一系列法規性檔案、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它們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真正確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然而這些法律法規、法規性檔案、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之間往往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重複甚至矛盾之處。因此,有必要在未來幾年內對它們進行拉網式整理,以使所有與法律援助有關的法律規定銜接起來。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與相關工作的協作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勞動仲裁、社會保障、工商、衛生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關工作配合協調機制,為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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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多年來,我們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以社會和諧為目標,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不斷強化基礎保障、探索工作舉措、提高服務質量,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

(一)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3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項損失11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200人,其中農民工78人,婦女兒童41人,殘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3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項損失17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270人,其中農民工63人,婦女兒童42人,殘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5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項損失28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300人,其中農民工18人,婦女兒童33人。

二、我縣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落實情況:

(一)本級政府在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方面的主要舉措:一是按照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落實政府責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加強法律援助機構的規範化建設,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工作執行機制,加強監督指導,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關部門加強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協調配合,保證工作銜接順暢,形成合力;四是加強隊伍建設,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在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21個鄉鎮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同級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情況:XX年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3萬元,XX年撥付法律援助經費4萬元,XX年撥付法律援助經費5萬元。

(三)我縣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編制和人員情況: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屬於司法局內設股室之一,編制是2個,目前有工作人員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聘請法律援助接待律師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辦公條件等情況:目前,我縣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場所面積有25餘平方米,配備有計算機、印表機、傳真機、檔案櫃等辦公設施。同時我們還在局機關對面沿街一樓設立了法律援助接待點,聘請了專門接待律師。

三、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強宣傳。我們在爭取政府經費的同時,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二是加強組織和隊伍建設,充分調動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廣泛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目前我縣有法律援助志願者達100餘人),完善市、鄉(鎮)、村三級網路,建立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立法律援助接待點,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強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開通12348等法律服務專用諮詢電話,簡化援助事項審查程式,建立弱勢群體檔案資料庫,保護當事人隱私,提升法律援助為民親民形象;四是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規章制度建設,完善法律援助辦案監督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規範程式。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將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範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成績顯著。緊緊圍繞縣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進民生問題解決,認真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困難群眾,尤其是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顯著成效,辦案數量和挽回損失逐年增長;二是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不斷提升。重視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努力在宣傳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見成效,通過刷寫標語、張貼過街橫幅、“ied”戶外廣告、送電影下鄉、開展宣傳週活動等形式,大力開展《條例》宣傳,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不斷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穩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轉了省司法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法律援助經費標準的意見》,我縣認真貫徹《意見》精神,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了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採取有利措施,加大經費投入力度,經費投入逐年增長;四是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穩步推進。我縣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在縣委、縣政府的重視和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的大力支援下普遍得到了加強,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村、社群法律援助聯絡員為補充,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務網路。截止XX年底,全縣設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個,工作站工作人員達70餘人,法律援助志願者達100餘人。

(二)目前制約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主要問題:一是經費嚴重短缺。我縣是省級貧困山區縣,人口眾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儘管政府財政投入不斷加大,但仍滿足不了;二是人員不足。隨著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的提升和社會覆蓋面的擴大,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也越來越多,接待、諮詢、辦理案件等任務繁多,現有人員根本滿足不了需要。

四、下步做法:

近年來,我縣把法律援助作為“法治惠民”的一項重點工程來抓,主動關注民情、服務民生,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相比,與兄弟縣(市、區)相比,與老百姓日益增長的需要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比如:我縣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點設定還不利於功能的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的知曉率、覆蓋率還需進一步提升;各種保障措施還需進一步加強。下一步,我們主要從下幾個方面下功夫:第一,著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利用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站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專題宣傳諮詢、評選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傳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蹟等活動,讓社會進一步瞭解法律援助,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第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加強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建設,與文明建立活動相結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建立法律援助社會協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支援、參與法律援助的義務,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社會求助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第三,進一步方便群眾,著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滿意度。將利用重建辦大樓的契機,重新規劃法律援助中心建設,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的服務舉措,開闢“綠色通道”,加強法律援助的社會誠信建設,不斷提高社會對法律援助的滿意度,為法律援助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第四,進一步強化精細管理,著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監督,優化法律援助舉措,完善工作體系,加大辦案力度,繼續推進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影響力,為法律援助發展打造良好的社會形象。第五,進一步加強人才和經費保障,為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髮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支撐。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價值取向,受到社會百姓的廣泛認同和充分肯定。我們將繼續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履行政府責任,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中學生法律意識調研報告2017年法律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一、前言

中學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中學生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程序,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也關係到三個文明建設能否協調穩步發展。本次調研以問卷方式對新沂市啟明中學的中學生做調查,調查中學生的法律意識狀況,在發出的150份問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較平衡,大致平分,在這些調查物件中,其中有52%是來自城鎮,48%是來自農村。由此可見,此次的調查物件是比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從不同家庭背景出發,調查的結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顯示及分析

1.中學生大多認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素質教育大力提倡與推進,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質已成為黨和政府,成為全社會共識,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已經初步形成。調查顯示,有67%的調查物件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沒有人認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見,法律在生活中佔據的地位還是得到中學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學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加大,大多數學生具有了較強的法律意識。

2.中學生大都對法律有一定的瞭解

在時代的今天,作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備受關注,青少年的權益得到特殊保護,國家也不斷加大對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調查顯示,絕大多少中學生覺得自己對法律有一點了解,只有1%的調查物件覺得自己不瞭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調查物件覺得自己對法律非常瞭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學生雖然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具體到某一個特定情況時,仍然會比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中學生的法制教育力度還不夠大。

3.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廣泛,但學校仍是主渠道

問題:您瞭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從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來看,學校、家庭和書籍、新聞媒體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圖所示,32%的學生表示法律知識主要是通過學校老師的教授獲得的,可以看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學生表示通過新聞媒體也獲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識,表明在資訊時代,各類新聞媒體,資訊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但是對比學校,各類媒體,家庭教育就顯得比較低,只佔9%。但是家庭教育作為學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發揮著重大影響作用,所以需要繼續加大家庭對青少年的教育。

4.現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由此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學生認為家長在這方面做的好,47%學生認為家長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學生認為家長在對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時,根據調查,法制校長在中學生法制教育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課得到了學生認可:95%學生認為法制校長在法制教育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5.中學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護意識,面對不法行為時能夠作出較為正確的選擇。

問題:您知道自己作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嗎?

問題:當您遇到侵犯您權利的時候,您的解決方法會是

問題:在平時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問到是否瞭解關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時,78%的學生是部分了解,說明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比較關注,但是對該法非常瞭解的只有8%,由此可見,中學生有一定的自護意識,但是並不是很強,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增強中學生自護意識。在遇到侵害時,大多數學生都會選擇向老師反映、向家長反映、向司法機關救助等方法來解決,只有很少數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會選擇正確的方法。但是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6.大多數中學生渴望或者願意學習法律知識

79%學生會關注立法等法律熱點事情,且有80%的學生有計劃進一步學習相關的法律,說明中學生對法律的關注還是比較高的,隨著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斷加大,學生對法律的相關問題也不斷重視。

三、建議

1.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學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創造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陣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搖籃,學校堅持開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經問卷調查情況顯示,學校仍是中學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學校必須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調查發現學校的法制教育雖然比起其他渠道,當前對中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總的來說學校的法制教育還不夠到位,法制教育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固定完整的體系。對此,學校應該確立法制教育的目標體系,並逐一落實,對於不同層次的法律知識內容,應貫穿於不同的學齡階段,形成一定的目標遞進層次,使中學生在學校接受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其次,學校還應注重課堂教學,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集中開展以政治課為主,逐漸滲透到各學科教學中,讓學生時時受到薰陶。

再次,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學校都有開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學校所開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學生認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較單一。因此,學校除了確立目標體系和重視課堂教學之外,我們應該在學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應選擇適當的形式和內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動活潑、通俗易懂。學校可以通過辦辦報、手抄報、校刊專欄、校園廣播、召開主題班會、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知識競賽、開設法制診所、開展模擬法庭,組織社會法制調查等形式強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2.言傳身教,提高家長法律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環境,家長的責任和作用不容小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的每一個微小的行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潛移默化的影響。如果家長不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或者家長自己就是法盲,那麼在這樣的家庭法制環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識很難增強。作為家長,除了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外,要對子女進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識,採取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規範的方法,時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學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對孩子的不良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提高家長自身的法律素質是前提。為了提高家長的法律素質,應開辦家長法制學校,以發放法律通俗讀本、觀看“今日說法”等專題法律節目,開展家庭法律知識競賽,評定法律星級家庭等等,營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環境。

3.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其他法制宣傳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或多或少地從社會中吸取法律知識的營養,特別是在今天的資訊時代,各類新聞媒體,資訊傳播載體也成為中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重要載體。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司法機關等部門要齊抓共管,積極主動地開展系統有序的法制宣傳教育。如懸掛大型法制橫幅,設定永久性法制宣傳牌,張貼法制標語,開設法制宣傳窗,主辦法制圖文展,召開法制教育大會,組織法制宣傳遊行,進行法制文藝演出,播放法制電視專題片,黨報黨刊設定法制專欄,定期開辦法律培訓班,舉行法制演講比賽、見義勇為表彰報告會,建設和評選法制文明社群等等。又由於中學生法律知識的重要來源還有影視文學作品,由於創作的需要,影視文學作品中傳遞的法律知識並不健全和準確,容易誤導學生。作為影視文學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內容的準確性,以免誤導學生。

4..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多方位、多層次提供法律服務

要注重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調查顯示,在權益收到侵害時,74%學生很少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說明學生的自護意識增強的同時,還有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真正會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條件允許,多設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關心和幫助流浪兒童、離婚家庭子女、孤殘兒童、外來人口家庭子女以及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勢人群,減少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和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他們才會學法、知法、信法、守法、護法,法律意識才會得到相應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經費的投入,保證宣傳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

經費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頸”問題,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複雜的社會教育工程,需要長期堅持,經常開展,形式多樣,加大經費的適當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結語

通過本次調研活動,讓我們瞭解到了當代中學生法律意識的情況,也使我們更進一步的瞭解到了法律在當代中學生的掌握和運用上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資料顯示,讓我們看清中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通過分析資料,剖析現狀,找出原因與不足,然後得出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建議和結論。我們希望通過此次的中學生法律意識的調研,給今後如何提高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通過增強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中學生猶如初升的太陽,代表著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接班人,是21世紀振興中華的主力軍。因此,加強中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促進中學生的健康成長,對國家的存亡、民族的興衰、社會主義事業的繼承至關重要。所以我們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讓廣大中學生健康成長,並在美好的藍天下閃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2017年法律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自八十年代初誕生以來,以“面向基層、服務及時、便民利民”為特色,以“忠於法律、維護正義、遵守誠信、公平競爭”為執業標準,走“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道路,不斷地在改革中發展壯大,現已成為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大服務”思想指導下,認真履行職責,默默奉獻社會,深受農村基層人民群眾、基層幹部和基層人民政府的歡迎。然而,在我國行政機構改革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不利於基層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因素,使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工作失去信心,對自己的前途憂心忡忡,不少已取得執業資格證和執業證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有的甚至“改行”另謀它業.據調查,近幾年來農村很多地方超過30%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或改行另謀它業,不少縣市達到30%左右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現在只有一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有的鄉鎮法律服務所因無專業法律服務人才而關了門。因此,現在農村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大與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專業人才越來越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糾紛和上訪案件越來越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針對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和麵臨的困境,對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進行分析,並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進行探討,為決策機構提供參考依據很有必要。

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

這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基層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在“大服務”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鞏固、提高、完善、發展”八方針,以“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為目標,廣泛開展各項法律服務,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主要表現在:

(一)服務機構不斷鞏固。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後,基層法律服務所由國家事業單位變成了社會中介機構,廣大農村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結束了與鄉鎮司法所“職能混雜”、“合署辦公”的局面,現在基本上是“一鄉(鎮)一所”,而且各所都實行了“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性執行機制,不少地方還在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等人口集中、經濟活躍的區域開設新所,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社會覆蓋面日益擴大,已形成了遍佈城鄉的龐大的法律服務網路。

(二)服務隊伍不斷優化。多年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學習相結合,政治學習與專業學習相結合,使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斷增強,不少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資格。另一方面,通過自然淘汰,現在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XX年以上的業務骨幹,而且,少地方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都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20年左右的老專業人員,這些堅持下來的人員大多數工作能力比較強,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甚至有些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能力於縣城律師不相上下,僅僅只差一次司法考試而已。

(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幫助的行業和部門越來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規範,許多經濟行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現在基層法律服務業除了辦理一些常規業務外,還將服務領域逐漸延伸到農村金融、房地產、勞務、教育、醫療衛生,以及化解集體債務、產業結構調整、林權制度改革等領域,現在可以說,哪裡需要法律服務,哪裡就有基層法律工作者出現;哪裡有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務,哪裡的矛盾糾紛就少,哪裡的上訪案件就少,哪裡的政府工作就開展得順利。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真正起到了“為一方服務,促一方繁榮,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業經過過去幾年的教育整頓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法制意識、政治意識、群眾意識、大局意識大大增強,因而服務質量也大大提高,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也大為好轉,廣大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積極為基層群眾排憂,為基層政府和單位解難,贏得了基層群眾和政府的依賴,有作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會地位逐年提高。

二、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標準過低,制約了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依據還是XX年前各省司法廳和省物價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標準,與XX年前相比,現在的物價水平大幅度上漲,辦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農村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辦案收入除掉成本後所剩無幾,即使是各所的業務骨幹,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純收入也只跟農村的一個普通建築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收入過低,不夠養家餬口,更談不上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他們不得不改行從事其它職業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鎮去執業,這也是近幾年各地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師”過多,擾亂了農村法律服務市場.有現在在農村,一些稍微懂一點點法律的人認為從事法律服務有利可圖,於是,他們就偷偷到市場上買本假的律師執業證後,就到處以律師的名義拉生意,到處拍胸替人打官司,到處騙吃騙喝騙錢.在法庭上,這些人完全不講法律程式,完全不懂具體的法律規定,胡攪蠻纏,胡說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援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跟法官大吵大鬧,甚至慫恿當事人到處上訪告狀,不僅浪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費用,而且還嚴重擾亂了法院的訴訟秩序,嚴重影響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社會形象.對農村這些”黑律師”,現在很多地方還沒有人管,法院也不卡關,以至這些人有恃無恐,膽子越來越大,甚至到了與正規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搶”飯碗”的地步.

(三)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整體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只佔50%左右。還有少數近幾年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員沒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沒有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另外,機構改革後,基層法律服務所成了以行業管理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成了民間性質的自律性服務機構,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學習抓得也不多。由於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工作中受利益驅動,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四)農村基層政府的支援弱化,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生存環境惡化。

自XX年國務院《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革實施意見》下發後,大多數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就很少過問了,在各級政法領導的講話中也很難聽到基層法律服務的內容了,基層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支援幾乎沒有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有被遺棄的感覺。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決的麻煩事時才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才把屬於社會自由職業者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幹部”通知他們去”消災”、”滅火”。不僅如此,《律師法》開始施行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嚴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這幾項業務是司法部第19號令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 所以,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有較大幅度下降,業務收入也有較大幅度減少,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面臨生存危機.

(五)缺乏規範性檔案指導,部分管理方法滯後。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很多內容已不再適用於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實際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沒有出臺,所以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不規範,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平時各自受案,各自收費,各自辦案,辦案檔案各自管理。雖然有的所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也沒有很好的執行這些管理制度。另外,現在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領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仍然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行政幹部,仍然經常安排早已屬於社會中介機構(私營性質)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無償地履行行政職能,如安排他們代表政府處理和督辦相關行政事務,參加執法機關組織的執法檢查等等。

三、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

(一)農村的客觀實際,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我國13億人口就有9億多人口在農村,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只有20萬律師,並且這20萬律師都是在遠離農村的城鎮執業(目前還遠遠滿足不了城市人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根據現在律師的收費標準,一個訴訟案件收費少則3000元以上,多則上萬元或數萬元,農民們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時間和大筆費用去城裡請律師幫忙調解糾紛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的是收費低,服務及時,方便快捷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

(二)加強農村基層法制建設,實施農村依法治理國策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黨的xx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我國的治國方略後,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依法治縣、依法治鎮、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動在全國展開,在聲勢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動中,9億農民是活動的主力軍,廣闊的農村是活動的主戰場,而負責對9億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是活躍在農村基層的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正是這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斷地在擔任基層單位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主持調解糾紛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解答法律諮詢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宣傳法律,才使得廣大的基層農民群眾和幹部的法律意識不斷地增強,才形成了今天農村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和基層群眾自覺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圍,因而加快了農村基層法制建設的程序。

(三)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建立農村和諧社會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我國農村幅員廣闊,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特別是土地承包糾紛、家庭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生產經營糾紛不斷地發生,對於這些糾紛,大多數基層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專職法律工作者通過調解或代理訴訟的途經妥善解決的.據調查,大多數農村基層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區域內的70%以上的矛盾糾紛,不少基層法律服務所還經常配合當地政府調解處理上訪案件。總之,通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調解和代理訴訟活動,不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層糾紛,化解了大量的基層矛盾,避免了不少糾紛的惡化,而且還改善了黨群關係和幹群關係,從而有效地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四)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基層法律服務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久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這說明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重視,同時也說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少不了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同時,實踐業證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從土地承包到土地經營權流轉,從稅費改革到林權制度改革,從產業結構調整到化解村級集體債務,項項工作都與法律相聯聯,項項改革離不開法律的指導和規範。可以這樣說,在農村,離開了法律約束的經濟活動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離開了法律指導的改革問題多多,多半失敗。

四、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探討

基層法律服務業在改革中誕生,在改革中發展,符合中國國情,是一個深受農村基層幹部群眾歡迎的行業,這個行業利國利民利社會,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必將繼續存在和發展。所以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切實解決好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確保其健康發展。

(一)加快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立法程序,為基層法律服務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們國家對基層法律服務業進行管理的政策依據是XX年前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這兩個檔案只是部門規章,還不是國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所以,司法部應借鑑《律師法》和《公證法》的起草和頒佈過程中的經驗,儘快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有些內容已過時的司法部59號令和60號令修改後上升為行政法規或法律,確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依法執業。或者由司法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律師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進行修改,然後作出立法解釋,將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訴訟代理業務上升到法律許可的範圍,這也是當前基層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

(二)整頓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市場,規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管理.

首先,要整頓農村法律服務業,淨化農村法律服務市場。對於購買假律師執業證,並以“律師”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社會人員,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行為)和第51條規定(即定性為招搖撞騙行為),以及第52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公文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罪)和第280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對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還可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