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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工作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06W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新時期社會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會治安大局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建立良好的社會政治秩序、經濟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將產生重大的、深遠的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矛盾糾紛,且呈現出多樣性和複雜性。人民調解工作如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化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起著關鍵作用。為更好地發揮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在化解單位內部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我們對全縣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

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工作調查報告

一、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現狀

**縣轄區內共有900餘個企事業單位,其中事業單位445個,500萬資產以上規模企業單位27個,股份制、合營企業41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及職工隊伍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給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帶來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這些變化和影響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數量較少。**縣已有7人以上規模的企業單位400餘個,而建立調解組織的僅有47個;轄區內股份制、合營企業41個,建立調委會的只有23個。

(二)企業矛盾糾紛呈現多樣性和複雜性。企業個人之間的一般性矛盾糾紛已不佔主導地位,隨之而來的是因下崗、分流、工齡買斷、政策調整等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不斷出現,呈現出群體性、易激化的特點。我們調查一些企事業單位時發現,矛盾糾紛的型別主要表現為四種:一是職工下崗、待崗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二是推欠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醫療費、公積金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三是企業非法集資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如落實政策、工資待遇、工傷等問題,特別是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主體,因勞資糾紛等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突出;一些新的矛盾糾紛隨著經濟建設和城市化建設步伐加快出現在新的領域;企業對調解組織定位不明確,企業領導在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上存在偏差。

(三)據調查,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作用發揮較好的主要特點表現:一是領導重視。這些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對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很重視,沒有因為企業改制而削弱人民調解組織,始終把保持職工思想穩定,增強單位凝聚力,消除職工後顧之憂,作為作好各項工作、發展生產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的首要前提。二是組織健全。一些企業單位能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形成比較規範的調解組織網路,調委會由工作能力強、文化程度較高的同志組成,明確分工,各負其責。三是注重業務培訓。這些單位不僅人員配備到位,而且還定期不定期的進行業務素質培訓,增強業務水平和調解工作能力,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四是經費到位。這些單位在民調組織活動中往往捨得投入。五是注重工作創新。一些企業在開展民調工作中不斷創新形勢、拓寬領域,增強民調工作的實效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超前化解影響內部穩定的矛盾糾紛。

二、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調解組織的作用發揮與新形勢、新任務部相適應。作用發揮一般的約佔40。這部分企事業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在精減機構,減員增效中,更加註重自身的經濟效益,對調解組織重視不夠,將調解組織掛靠在其他行政部門中,組織有其名,具體工作無人過問,處於半癱瘓狀態。基本不能發揮作用的約佔30。這部分企事業單位在改革中關停並轉,其實絕大部分職工下崗或放長假在家,只保留部分人員看看門,調解工作既無組織保證,更無人員,調節工作無法開展,企業調解工作全面癱瘓。

(二)調解網路尚未健全,人員素質偏低;管理機制未理順,工作發展不平衡;缺乏活動經費,工作難上臺階;執行機制尚未健全,調防措施難以落實。

(三)調節組織的發展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企事業單位調委會硬體設施落後,人員少,任務重。

(四)調節組織自身能力與職工期望不相適應。調解經費不足,要為職工多做工作顯得力不從心,調解工作自主性不強。

三、加強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領導,充分認識新時期調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長期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已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因此,我們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大局穩定的高度出發,切實加強對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提高對新時期調解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為化解企業糾紛堅實可靠的“第一道防線”,有效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經濟持續協調發展。

(二)確立調解組織地位,強化企業調解職能。2019年,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調解若干規定》。這“三個檔案”是我國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成果,是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是規範我國人民調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是規範我國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規章。建議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上述“三個檔案”精神,由庫車縣人民政府出臺措施,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作為“一票否決制”的重要內容。企業主管部門應把人民調解工作引入企業領導考核目標,進行量化、細化、與企業爭優創先和領導獎懲掛鉤,從而確立人民調解的地位,強化調解的功能,使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加強企業調解組織建設,築牢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一是抓好企業調解網路建設。根據《人民調解若干規定》的要求,在大型企業成立由企業領導任組長的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在200人以上的企業以工會或黨組織為依託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在200人以下的企業設立調節小組;設有分公司、分廠的企業成立分公司、分廠調委會或調解小組。在調解人員設定上,可以由企業工會、政工、保衛、共青團、法律工作室的負責人或職工代表兼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員,從而逐步營建一個上有領導管、下有人員抓、具體工作有人做的群防群治網路。二是抓好企業調解組織規範化建設。認真落實中央、自治區、地區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用兩年時間對現有企業調解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整頓。對軟弱渙散、癱瘓半癱瘓的調解組織進行撤銷或重組;對不合格的調解員進行撤換,重新充實一批年富力強、懂法律、懂政策、為人公正的人員到調解隊伍中來。整頓後的調解組織要力爭達到“五有四落實”的標準,即: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員、有工作場所登記臺帳;組織落實、工作落實、制度落實、經費落實。在整頓中,還要結合新時期企業調解工作的實際,建立健全糾紛預測、糾紛排查、糾紛調解、領導回訪制度,進一步規範企業調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式和工作紀律,增強調解程式的公正性,提高企業調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三是提高調解隊伍的素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用法律手段來解決企業矛盾糾紛是新時期調解糾紛的常用辦法。因此,司法行政機關每年要對調解員進行1至2次的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學習與企業改革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全面提高調解人員調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同時要結合普法教育,幫助企業搞好普法宣傳,並針對當前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問題,有重點地組織幹部職工學習勞動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以提高企業幹部、職工的法制觀念,更好地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