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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部分企事業單位的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4.25K

縣總工會:

深入部分企事業單位的調查報告

根據溪工字〔20xx〕13號檔案精神,縣農業系統工會組織系統工會幹部,於20xx年3月31日開始分成兩個小組,開展了“進企業、訪職工、解困難、促和諧”活動。其中第一小組深入到竹溪河水庫、縣水電公司、縣綜合農場、鄖巴黃牛良種繁育基地等企事業單位,通過走訪和座談等形式對企業發展、職工權益維護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查活動基本情況

調查活動,以工會幹部配合參與為主,調查內容主要涉及企業發展情況、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工會建設、職工權益等方面。通過深入細緻地調查,進一步全面地掌握了企業發展情況和職工正當權益維護情況。

1、勞動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勞動關係總體穩定。調查中的竹溪河水庫、縣水電公司、縣綜合農場建立了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初步形成了協調勞動關係的組織體系。

2、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和工資支付制度,維護勞動者報酬權。圍繞貫徹實施《勞動法》,實施了工資保證金制度,維護了職工的正當權益。

3、職工的社會保障和維權工作不斷推進。近年來,職工的社會保障和維權工作受到高度關注,民營企業職工逐步納入養老保險範疇,規範職工勞動治理,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責任制度,對涉及職工利益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調查、快處理、快結案”。

4、工會維權機制基本形成,並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治理制度得到加強。涉及職工親身利益的職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情,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二是工會維權機制逐步得到完善。

5、建立勞動關係企業建立活動成效顯著。建立活動得到了企業的積極響應和廣大職工的共同參與,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工會運作、各方配合、職工參與”的建立格局,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職工隊伍進一步穩定,勞動關係日益協調,企業持續健康發展,職工信訪逐步下降。實現了企業和職工的雙贏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相關單位和企業的勞動保障和工會工作都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隨著人口老齡化、城鎮化、經濟和就業形式多樣化,維護穩定勞動關係的難度不斷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難有:

1、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不力。勞動合同制度固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業、特別是非公企業簽訂率低,有的以事實用工代替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規範或不履行的現象比較普遍;集體合同實施的範圍還比較窄,而且大多流於形式。

2、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完善。養老保險一直延續現收現付的模式,個人賬戶空賬規模越來越大,對未來老齡化高峰時期構成重大隱患;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拉大,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各項社會保障覆蓋面窄,社會保險意識淡薄,清欠工作無力,在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中,有破產倒閉企業無資產變現、資產變現難和特困企業無力繳費,也存在一些單位有錢不繳、以種種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後欠的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職工參保率不高,正當權益受到了侵害。

3、勞動者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企業侵犯職工正當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甚至隨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二是部分企業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問題比較突出。

4、工會建會難的問題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仍未建會,如:鄖巴黃牛良種繁育基地。二是對工會工作職員過度精簡,使工會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職工權益得不到應有的維護。三是農民工進會率比較低,大部分仍遊離於工會組織之外。

5、基層維護職工正當權益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業至今尚未開展同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有的固然簽訂了集體合同但履約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義,一個文字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針對性和可操縱性。二是改制後的中小企業職工正當權益治理工作出現滑坡,相當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沒有實行這一制度或者有形無實。三是基層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運作不夠規範,作用發揮不到位。

三、幾點建議

1、加強勞動保障和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加強《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和“兩法一條例”的學習,進一步對勞動保障和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的熟悉;採取多種宣傳教育形式,把勞動保障和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納進普法規劃,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2、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繼續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鞏固對企業離退休職員基本養老金髮放當期無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重點,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繼續擴大各項社會保險覆蓋範圍,讓更多的人享有社會保障;加強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繳,完善徵收體制,嚴格基金監視治理。擴大生活保障的內容和範圍,如擴大職工互助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在再就業、就醫、住房、子女上學等方面對困難群體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

3、強化勞動合同治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全面加強勞動合同治理;推動和監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進一步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制定適合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特點的勞動合同範本,指導和推動用人單位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指導和督促企業重組改制後及時與職工變更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勞動合同治理臺賬;積極推動已建立工會的企業全面開展集體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指導改制企業做好重籤、續簽集體合同工作;認真做好集體合同的督促、審查、備案和統計治理工作。

4、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製度和勞動保障監察。要認真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稽核、備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調整機制;加大查處拖欠工資、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作力度,嚴厲處理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加大勞動爭議調處力度,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加快推進勞動仲裁實體化建設,充實職業化仲裁員隊伍,促進行政職能與辦案職能分開;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完善監察執法程式,充實監察辦案職員,嚴厲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健全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參加的勞動保障監察與拖欠工資協調機制,採取預防和打擊違法行為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進維護職工正當權益工作。

5、健全和完善維權機制,切實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與地方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政府部門、地方工會和企業代表參加的三方協商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一步完善以職代會為主要內容的職工議事制度、廠務公開制度;切實加強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維權工作,進一步暢通職工、農民工的訴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職工困難幫扶和依法維權機制,加強地方工會、政府部分、法律援助機構的配合,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合作關係;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地方工會的協調、合作,切實為職工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視對侵害職工正當權益的事件的查處工作,及時、有效地協調勞動關係,把勞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6、創新幫扶工作機制。要在促進企業困難職工從根本上建立脫貧機制著眼,從推動企業幫扶工作由“輸血”向“造血”轉變入手,讓企業困難職工群體自身動起來、活起來、幹起來,加大創業促就業工作力度。同時,還要圍繞企業職工脫貧、就業、就醫、子女上學等突出問題,建立起幫扶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