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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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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89年3月25日建設部[89]建標字第131號釋出)

第一章 總 則

1.0.1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潔和城市功能的正常發揮,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1.0.2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設市城市。建制鎮和非建制鎮可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旅遊風景名勝區、經濟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環境衛生設施設定可參照執行,但其建設標準宜適當提高。

1.0.3條 按本標準設定環境衛生設施時,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釋出的環保、衛生、建築、勞動保護等法律、法令、標準、規範等有關規定。

1.0.4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提出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要求,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本標準審定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符合佈局合理、美化環境、方便使用、整潔衛生和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2.0.1條 生活垃圾、商業垃圾、建築垃圾、其它垃圾和糞便的收集、中轉、運輸、處理、利用等所需的設施和基地,必須統一規劃、設計和設定。其規模與型式由日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確定。

2.0.2條 在居住區域內、商業文化大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街心花園等附近及其他群眾活動頻繁處,均應設定公共廁所、廢物箱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2.0.3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列入城市建設計劃。所需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和維修,由設施的產權單位負責。

2.0.4條 原有環境衛生設施需改建或遷建時,必須同時制定並落實改建或遷建的計劃後,方可改建或遷建。

第三章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一節 公共廁所 第3.1.1條 選擇建造公共廁所的地點應因地制宜,合理規劃,並符合公共衛生要求。廁所間距和數量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確定:

一、按城鎮道路人流量確定設定間距: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業鬧市區道路,間距為300~500m。一般街道間距不大於800m

二、按地區面積確定設定數量:舊區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區,每平方公里不少於3座。

3.1.2條 公共廁所建築面積應根據人口流動量因地制宜,統籌考慮。一般建築面積規劃指標規定如下:

一、居住小區內6~10m2/千人;

二、車站、碼頭、體育場(館):15~25m2/千人;

三、廣場、街道:2~4m2/千人;

四、商業大街、購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鎮公共廁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設定一座。其建築面積一般為30~50m2。

3.1.3條 房產及其他單位經環境衛生部門核准在街巷內建造供沒有衛生設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廁所,一般按服務半徑70~100m設定一座。廁所建築面積按所服務的人口數量確定。

3.1.4條 公共廁所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獨立式的公共廁所應按照現行《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CJJ14-87設計和建造,並與附近建築群相協調。

二、附建式的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築一併設計和建造。

三、公共廁所周圍應綠化。廁所的附近和入口處,應設定明顯的統一標誌。

四、公共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並應有防臭、防蛆、防蠅、防鼠等技術措施。

五、公共廁所應設定沖洗裝置、洗手盆和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七、公共廁所應按不同的等級標準和使用性質進行裝飾和配備裝置。公共廁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廁所應注意防凍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廁所的採暖宜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和施工。

3.1.5條 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溝內。有汙水管道的地區,應排入汙水管道;沒有汙水管道的地區,應建化糞池等排放系統

在採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沒有汙水處理廠的地區,水衝式公共廁所的糞便汙水,應經化糞池後方可排入下水道。

3.1.6條 單獨設定的小便池應隱蔽、文明、衛生。

第二節 化糞池

3.2.1條 城市工業與民用建築中,裝有水衝式大小便器的糞便汙水,應納入城市汙水管道系統。在沒有汙水管道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糞便汙水和生活汙水在戶內應採用分流系統。

3.2.2條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根據現行《室內給水排水和熱水供應設計規範》中的規定進行設計。應防止化糞池滲漏。一、化糞池的進口要做汙水窨井。設計單位應周密估算建築物的沉降量,並採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線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糞池的清糞孔蓋應於地面相平,與吸糞車停車作業點的距離不得大於2m

3.2.3條 其它特殊規格的化糞池的設計與建造,必須徵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節 垃圾管道

3.3.1條 多層及高層建築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間。垃圾管道應滿足機械裝車的需要。

3.3.2條 垃圾管道應垂直。內壁應光滑無死角。內徑應按樓房不同的層數和居住人數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多層建築管道內徑600~800mm;

二、高層建築(二十層以內,含二十層)管道內徑800~1000mm;

三、超高層建築管道內徑不小於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須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風口要設定擋灰帽。

3.3.3條 垃圾管道應採取防火措施,其設計和建造應符合有關防火規定。

3.3.4條 垃圾管道在樓房每層應設定倒口間,但不得設定在生活用房內。倒口間應封閉,並便於使用、維修和清理管道。

3.3.5條 垃圾管道底層必須設有專用垃圾間。高層垃圾管道的垃圾間內應安裝照明燈、水嘴、排水溝、通風窗等。北方地區應考慮防凍措施。第3.3.6條 氣力輸送垃圾管道系統,宜應用於高階住宅、辦公樓及商貿中心等。

第四節 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

3.4.1條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裝垃圾收集堆放點的位置要固定,既應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響市容觀瞻等要求,又要利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清除。

3.4.2條 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一般不應超過70m。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管道的多層住宅一般每四幢設定一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間內應設通向汙水窨井的排水溝。

3.4.3條 醫療廢棄物和其它特種垃圾必須單獨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閉並具有便於識別的標誌。

3.4.4條 各類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計算。垃圾存放容器的總容納量必須滿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位而影響環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定數量的計算方法見附錄一。

第五節 廢 物 箱

3.5.1條 廢物箱一般設定在道路的兩旁和路口。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並能防雨、阻燃。

3.5.2條 廢物箱的設定間隔規定如下:

一、商業大街設定間隔25~50m;

二、交通幹道設定間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設定間隔80~100m;

第四章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第一節 垃圾轉運站

4.1.1條 垃圾轉運站一般在居住區或城市的工業、市政用地中設定。

垃圾轉運站的設定數量和規模取決於收集車的型別、收集範圍和垃圾轉運量,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轉運站每0.7~1km2設定一座,用地面積不小於100m2,與周圍建築物的間隔不小於5m

二、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km2設定一座,其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表4.1.1)。

( 垃圾轉運站用地標準 ) 表4.1.1

轉運量(t/d) 用地面積(m2) 附屬建築面積(m2)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4500 >300

注:表中"轉運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計算

4.1.2條 供居民直接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轉運站,其收集服務半徑不大於200m、佔地面積不小於40m2

4.1.3條 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操作應封閉,裝置力求先進。其飄塵、噪音、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環境監測標準,其中綠化面積為10~30%。

4.1.4條 當垃圾處置基地距離市區路程大於50km時,可設定鐵路運輸轉運站。轉運站內必須設定裝卸垃圾的專用站臺以及與鐵路系統銜接的排程、通訊、訊號等系統。

4.1.5條 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系統沒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氣候變異情況下,應設定固定的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第4.1.6條 固定的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可設定在近郊,並按專業工作區域和垃圾流向設定。其用地面積計算公式見附錄二。

4.1.7條 固定的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應有圍牆、道路、綠化和管理用房,應有環境保護措施。

第二節 垃圾、糞便碼頭

4.2.1條 垃圾、糞便碼頭設定要有供卸料、停泊、調檔等使用的岸線,還應有陸上空地作為作業區。陸上面積用以安排車道、大型裝卸機械、倉儲、管理等專案的用地。

4.2.2條 設定碼頭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公式見附錄三。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按表4.2.2確定。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用表中"岸線折算係數"欄中的係數計算。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拖輪的停泊岸線。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表4.2.2

船隻噸位(t) 停泊檔數 停泊岸線(m) 附加岸線(m) 岸線折算係數(m/t)

30 二 130 20~25 0.4

30 三 105 20~25 0.35

30 四 90 20~25 0.30

50 二 90 20~25 0.30

50 三 60 20~25 0.20

50 四 60 20~25 0.20

注:表中岸線為日裝卸量300t時所要的停泊岸線

4.2.3條 設定碼頭所需陸上面積按岸線規定長度配置,一般規定每米岸線配備不少於40m2的陸上面積。在有條件的碼頭,應有改造為集裝箱專業碼頭的預留用地。碼頭應有防塵、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設施,要有計量和計數裝置。糞碼頭應建造封閉式貯糞池。

第三節 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場)

4.3.1條 處理廠(場)應設定在水陸交通方便的地方。並充分採用綜合處理技術。處理後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

4.3.2條 處理廠(場)用地面積根據處理量、處理工藝確定。用地面積按表

4.3.3條 4.3.2規定計算:

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場)用地指標 表4.3.2

垃圾處理方式 用地指標(m2/t) 糞便處理方式 用地指標(m2/t)

靜態堆肥 260~330 厭氧(高溫) 20

動態堆肥 180~250 厭氧-好氧 12

焚 燒 90~120 稀釋-好氧 25

4.3.3條 對死畜、病畜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的特殊廢棄物處理廠的規模 與用地面積,應根據處理量和處理、利用工藝確定。

第四節 垃圾最終處置場

4.4.1條 垃圾最終處置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汙水滲透。

二、防止沼氣燃燒。

三、防止病蟲害。

四、設定衛生防護區。

五、使用時間不少於十年。

4.4.2條 衛生填埋最終處置場一般應選擇在地質情況較好的遠郊。並與圍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綜合利用相結合。用地面積的計算公式見附錄四。

第五節 貯糞池

4.5.1條 貯糞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區。貯糞池的數量、容量及其分佈,應根據糞便日儲存量、儲存週期和糞便利用等因素確定。

4.5.2條 貯糞池應封閉並防止滲漏、防止氣爆和沼氣燃燒。北方地區應注意防凍。貯糞池周圍應視其規模設定圍欄和綠化隔離帶。

第六節 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4.6.1條 灑水車和沖洗馬路專用車輛的給水,由設定在街道兩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現有消火栓或另設環境衛生專用供水器。

4.6.2條 供水器的間隔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一般可採用表4.6.2所列資料。

供水器間隔 表4.6.2

道路級別 道路寬度(m) 供水器間隔(m)

快速幹道 40~70 600~700

主幹道 30~60 700~1000

商業文化大街 20~40 700~1000

支路 16~30 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間隔"適用5噸以上車輛。當車輛噸位小於5噸時,間隔應適當縮短。

4.6.4條 供水器使用時要防止損壞,並保持完好狀態,出現故障要及時修復。

第七節 進城車輛清洗站

4.7.1條 有條件的城市均應在車輛進城的城、郊區接壤處建造進城車輛清洗站。清洗站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根據每小時車流量與清洗速度確定。

4.7.2條 清洗站內設定自動清洗裝置,洗滌水經沉澱、除油處理後,可就近排入城市汙水管網。

第五章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及工作場所

第一節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

5.1.1條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管轄範圍和居住人口確定。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指標按表5.1.1確定: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用地指標 表5.1.1

基層機構設定

(個/萬人) 萬人指標(m/萬人)

用地規模 建築面積 修理工棚面積

1/1~5 310~470 160~240 120~170

注:表中"萬人指標"中的"萬人",係指居住地區的人口數量。

5.1.2條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設有相應的生活設施。

第二節 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

5.2.1條 市、區、鎮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根據需要建立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修造廠。

5.2.2條 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和修造廠的規模由服務範圍和停放車輛數量等因素確定。

5.2.3條 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用地可按每輛大型車輛用地面積不少於200m2計算。

5.2.4條 環境衛生的車輛、機具、船舶等修造廠的用地,根據生產規模確定。

第三節 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環境衛生專業用品工廠

5.3.1條 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環境衛生專業用品工廠,可根據需要確定建設專案。

5.3.2條 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環境衛生專業用品工廠用地,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

第四節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5.4.1條 在露天、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必須設定工人作息場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車輛、工具等。

5.4.2條 作息場所的面積和設定數量。一般以作業區域的大小和環境衛生工人的數量計算。計算指標按表5.4.2規定: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設定指標 表5.4.2

作息場所設定數(個/萬人)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平均

佔有建築面積(m2/人) 每處空地面積(m2/個)

1/0.8~1.2 3~4 20~30

注:表中"萬人"係指工作地區範圍內的人口數量。

第五節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

5.5.1條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按生產、管理需要設定,應有水上岸線和陸上用地。

5.5.2條 水上專用運輸應按港道或行政區域設船隊,船隊規模根據廢棄物運輸量等因素確定,每隊使用岸線為200~250m,陸上用地面積為1200~1500m2,且內設生產和生活用房。

5.5.3條 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按航道分段設管理站。環境衛生水上管理站每處應有躉船、浮橋等。使用岸線每處為150~180m,陸上用地面積不少於1200m2

第六章 涉外環境衛生設施

6.0.1條 涉外環境衛生設施應參照本標準有關條款設定,並應提高設施建設標準。

6.0.2條 涉外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費用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籌集。設定內容和標準應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准。

6.0.3條 生活垃圾收集應容器化,並應分類存放。容器應封閉,嚴禁垃圾裸露。其他垃圾應在指定區域內堆放。

第七章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7.0.1條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通道,應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出通行和作業的需要。

7.0.2條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按現行《城市道路設計規範》有關規定設計。

7.0.3條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滿足5t載重車通行;

二、舊城區至少應滿足2t載重車通行;

三、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滿足8~15t載重車通行;

四、目前某些狹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範圍如表7.0.3所示:

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表 表7.0.3

設施名稱 新建小區(t) 舊城區(t)

化糞池 >5 2~5

垃圾容器設定點 2~5 >2

垃圾管道 2~5 >2

垃圾轉運站 8~15 >5

糞便轉運站 無 >5

7.0.4條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的寬度不小於4m

7.0.5條 環境衛生車輛通往工作點倒車距離不大於20m,作業點必須調頭時,應有足夠回車餘地。至少保證有12m×12m的空地面積。

附錄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定數量的計算方法

(一) 垃圾容器收集範圍內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 ……(公式1)

式中 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範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實測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係數A1=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係數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範圍內的垃圾日排出體積: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 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體積(m3/d);

A3-垃圾容重變動係數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時日排出體積的變動係數;

K=1.5~1.8

Vmax-垃圾高峰時日排出最大體積(m3/d)。

(三) 收集點所需設定的垃圾容器數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 Nave-平時所需設定的垃圾容器數量;

E-單隻垃圾容器的容積(m 3/只);

B-垃圾容器填充係數B=0.75~0.9;

A4- 垃圾清除週期(d/次);

A4當每日清除1次時;A4=1;每日清除2次時,A4=0.5;每二日清除1次時,A4=2,

以此類推;

Nmax-垃圾高峰時所需設定的垃圾容器數量。

(四) 垃圾管道內垃圾堆積高度計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 Lave-平時垃圾每日在管道內堆積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積(m2);

Lmax-垃圾高峰時垃圾每日在管道內堆積的高度(m/d)。

附錄二

固定的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用地面積計算公式

式中 S-堆積轉運場地的用地面積(m2);

H-垃圾所需堆積的時間(d);

R-堆積轉運場地服務區域內的人口數量; C-實測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實測的垃圾平均容重(t/m 3);

L- 堆積轉運場地允許的堆積(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 堆積(填埋)係數,與作業方式有關;K1=0.35~0.7

K2- 堆積轉運場地利用係數。K2=0.65~0.8

附錄三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公式

L=Q×q+1

式中 L-碼頭岸線計算長度(m);

Q-碼頭的垃圾(或糞便)日裝卸量(t);

q-岸線折算係數,參見表4.2.2(m/t);

1-附加岸線長度,參見表4.2.2(m)。

附錄四

垃圾最終處置場用地面積計算公式

式中 S-最終處置場的用地面積(m2) 365-年的天數;

y-處置場使用期限(y);

Q1-日處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 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蓋土的平均容重(t/m 3);

L-處置場允許堆積(填埋)高度(m)

c-垃圾壓實(自縮)係數,c=1.25~1.8;

K1- 堆積(填埋)係數,與作業方式有關,

K1=0.35~0.7;

K2-處置場的利用係數 K2=0.75~0.9

附錄五

本標準有關術語解釋

一、境衛生設施

凡具有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衛生和限制生活廢棄物影響範圍功能的容器、構築物和建築物等統稱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可分為以下幾類:

1.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2.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3.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和工作場所等。

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凡供人們在公共場所使用並具有收集和臨時存貯生活廢棄物功能的容器、構築物和建築物統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可分為以下幾類:

1.公共廁所;

2.化糞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間;

5.廢物箱等。

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凡是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在收集、運輸、轉運、處理、綜合利用和最終處置生活廢棄物所需的構築物、建築物和基地統稱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可分以下幾類:

1.垃圾轉運站;

2.垃圾、糞便碼頭;

3.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場);

4.垃圾最終處置場;

5.貯糞池;

6.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7.進城車輛清洗站等。

四、環境衛生基層機構和工作場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區域內負責環境衛生的行政管理和環境衛生專業業務管理的組織稱為環境衛生機構。環境衛生基層機構一般是指按街道設定的環境衛生機構。

環境衛生基層機構為完成其所承擔的管理和業務職責所需的各種場所稱為環境衛生基層機構的工作場所。

五、氣力輸送垃圾管道系統利用空氣壓力(正壓和負壓),把居民的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口沿封閉的管道網路輸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設施並具有動力源的管道系統,稱為氣力輸送垃圾管道系統。

六、垃圾間多層或高層民用建築中用於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專用構築間,稱為垃圾間。

七、垃圾容器間單獨建造或依附於主體建築建造的用於放置可移動式垃圾容器的構築間稱為垃圾容器間。

八、小型垃圾收集、轉運站把城市居住區一定範圍內的垃圾收集、存放並轉裝到垃圾收集運輸車上的構築物稱為小型垃圾收集、轉運站。

九、垃圾轉運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運輸車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來並藉助於機械裝置轉裝到大型垃圾運輸車的,由建築物、構築物群組成的環境衛生工作場所稱垃圾轉運站。

十、垃圾和糞便碼頭凡具有垃圾和糞便的收集、貯存和水、陸兩種運輸方式相互轉換功能的環境衛生工作場所和設施稱為垃圾和糞便碼頭。

十一、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為適應垃圾產量的變化和自然氣候變化給垃圾日產日清業務造成的影響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應急收集、貯存、堆放、轉運場所稱為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

十二、垃圾最終處置場為最終處置經綜合利用後的垃圾殘體或直接採用(衛生)填埋法處置垃圾所建造的場地稱為垃圾最終處置場。

十三、廢棄物綜合利用工業用地為綜合利用廢棄物所建設的工業加工工廠所需要的場地,稱為生活廢棄物綜合利用工業用地。

十四、涉外環境衛生設施凡涉及外國駐華機構和外籍人使用的環境衛生設施稱為涉外環境衛生設施。

十五、進城車輛清洗站為維護城市市區的環境衛生,在城、郊區結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種進城機動車輛用的清洗設施稱為進城車輛清洗站。

十六、無障礙通道為方便殘疾人使用,在建設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時修造的能使殘疾人所乘輪椅通行、迴轉的通道稱為無障礙通道。

十七、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為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作業的需要,在城市道路與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之間所修建的過渡性通道稱為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推薦]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