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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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第
第
第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符合佈局合理、美化環境、方便使用、整潔衛生和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
第
第
第
第三章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一節 公共廁所 第
一、按城鎮道路人流量確定設定間距: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業鬧市區道路,間距為300~
二、按地區面積確定設定數量:舊區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區,每平方公里不少於3座。
第
一、居住小區內6~10m2/千人;
二、車站、碼頭、體育場(館):15~25m2/千人;
三、廣場、街道:2~4m2/千人;
四、商業大街、購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鎮公共廁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設定一座。其建築面積一般為30~50m2。
第
第
一、獨立式的公共廁所應按照現行《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CJJ14-87設計和建造,並與附近建築群相協調。
二、附建式的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築一併設計和建造。
三、公共廁所周圍應綠化。廁所的附近和入口處,應設定明顯的統一標誌。
四、公共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並應有防臭、防蛆、防蠅、防鼠等技術措施。
五、公共廁所應設定沖洗裝置、洗手盆和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七、公共廁所應按不同的等級標準和使用性質進行裝飾和配備裝置。公共廁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廁所應注意防凍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廁所的採暖宜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和施工。
第
在採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沒有汙水處理廠的地區,水衝式公共廁所的糞便汙水,應經化糞池後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
第二節 化糞池
第
第
二、化糞池的清糞孔蓋應於地面相平,與吸糞車停車作業點的距離不得大於
第
第三節 垃圾管道
第
第
一、多層建築管道內徑600~800mm;
二、高層建築(二十層以內,含二十層)管道內徑800~1000mm;
三、超高層建築管道內徑不小於
管道上方出口須高出屋面
第
第
第
第四節 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
第
第
第
第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定數量的計算方法見附錄一。
第五節 廢 物 箱
第
第
一、商業大街設定間隔25~50m;
二、交通幹道設定間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設定間隔80~100m;
第四章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第一節 垃圾轉運站
第
垃圾轉運站的設定數量和規模取決於收集車的型別、收集範圍和垃圾轉運量,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轉運站每0.7~1km2設定一座,用地面積不小於
二、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km2設定一座,其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表
( 垃圾轉運站用地標準 ) 表
轉運量(t/d) 用地面積(m2) 附屬建築面積(m2)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4500 >300
注:表中"轉運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計算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二節 垃圾、糞便碼頭
第
第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按表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表
船隻噸位(t) 停泊檔數 停泊岸線(m) 附加岸線(m) 岸線折算係數(m/t)
30 二 130 20~25 0.4
30 三 105 20~25 0.35
30 四 90 20~25 0.30
50 二 90 20~25 0.30
50 三 60 20~25 0.20
50 四 60 20~25 0.20
注:表中岸線為日裝卸量300t時所要的停泊岸線
第
第三節 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場)
第
第
第
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場)用地指標 表
垃圾處理方式 用地指標(m2/t) 糞便處理方式 用地指標(m2/t)
靜態堆肥 260~330 厭氧(高溫) 20
動態堆肥 180~250 厭氧-好氧 12
焚 燒 90~120 稀釋-好氧 25
第
第四節 垃圾最終處置場
第
一、防止汙水滲透。
二、防止沼氣燃燒。
三、防止病蟲害。
四、設定衛生防護區。
五、使用時間不少於十年。
第
第五節 貯糞池
第
第
第六節 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第
第
供水器間隔 表
道路級別 道路寬度(m) 供水器間隔(m)
快速幹道 40~70 600~700
主幹道 30~60 700~1000
商業文化大街 20~40 700~1000
支路 16~30 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間隔"適用5噸以上車輛。當車輛噸位小於5噸時,間隔應適當縮短。
第
第七節 進城車輛清洗站
第
第
第五章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及工作場所
第一節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
第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用地指標 表
基層機構設定
(個/萬人) 萬人指標(m/萬人)
用地規模 建築面積 修理工棚面積
1/1~5 310~470 160~240 120~170
注:表中"萬人指標"中的"萬人",係指居住地區的人口數量。
第
第二節 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
第
第
第
第
第三節 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環境衛生專業用品工廠
第
第
第四節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第
第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設定指標 表
作息場所設定數(個/萬人)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平均
佔有建築面積(m2/人) 每處空地面積(m2/個)
1/0.8~1.2 3~4 20~30
注:表中"萬人"係指工作地區範圍內的人口數量。
第五節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
第
第
第
第六章 涉外環境衛生設施
第
第
第
第七章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第
第
第
一、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滿足5t載重車通行;
二、舊城區至少應滿足2t載重車通行;
三、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滿足8~15t載重車通行;
四、目前某些狹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逐步改造。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範圍如表
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表 表
設施名稱 新建小區(t) 舊城區(t)
化糞池 >5 2~5
垃圾容器設定點 2~5 >2
垃圾管道 2~5 >2
垃圾轉運站 8~15 >5
糞便轉運站 無 >5
第
第
附錄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定數量的計算方法
(一) 垃圾容器收集範圍內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 ……(公式1)
式中 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範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實測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係數A1=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係數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範圍內的垃圾日排出體積: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 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體積(m3/d);
A3-垃圾容重變動係數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時日排出體積的變動係數;
K=1.5~1.8
Vmax-垃圾高峰時日排出最大體積(m3/d)。
(三) 收集點所需設定的垃圾容器數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 Nave-平時所需設定的垃圾容器數量;
E-單隻垃圾容器的容積(m 3/只);
B-垃圾容器填充係數B=0.75~0.9;
A4- 垃圾清除週期(d/次);
A4當每日清除1次時;A4=1;每日清除2次時,A4=0.5;每二日清除1次時,A4=2,
以此類推;
Nmax-垃圾高峰時所需設定的垃圾容器數量。
(四) 垃圾管道內垃圾堆積高度計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 Lave-平時垃圾每日在管道內堆積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積(m2);
Lmax-垃圾高峰時垃圾每日在管道內堆積的高度(m/d)。
附錄二
固定的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用地面積計算公式
式中 S-堆積轉運場地的用地面積(m2);
H-垃圾所需堆積的時間(d);
R-堆積轉運場地服務區域內的人口數量; C-實測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實測的垃圾平均容重(t/m 3);
L- 堆積轉運場地允許的堆積(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 堆積(填埋)係數,與作業方式有關;K1=0.35~0.7
K2- 堆積轉運場地利用係數。K2=0.65~0.8
附錄三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公式
L=Q×q+1
式中 L-碼頭岸線計算長度(m);
Q-碼頭的垃圾(或糞便)日裝卸量(t);
q-岸線折算係數,參見表
1-附加岸線長度,參見表
附錄四
垃圾最終處置場用地面積計算公式
式中 S-最終處置場的用地面積(m2) 365-年的天數;
y-處置場使用期限(y);
Q1-日處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 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蓋土的平均容重(t/m 3);
L-處置場允許堆積(填埋)高度(m)
c-垃圾壓實(自縮)係數,c=1.25~1.8;
K1- 堆積(填埋)係數,與作業方式有關,
K1=0.35~0.7;
K2-處置場的利用係數 K2=0.75~0.9
附錄五
本標準有關術語解釋
一、境衛生設施
凡具有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衛生和限制生活廢棄物影響範圍功能的容器、構築物和建築物等統稱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可分為以下幾類:
1.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2.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3.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和工作場所等。
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凡供人們在公共場所使用並具有收集和臨時存貯生活廢棄物功能的容器、構築物和建築物統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可分為以下幾類:
1.公共廁所;
2.化糞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間;
5.廢物箱等。
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凡是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在收集、運輸、轉運、處理、綜合利用和最終處置生活廢棄物所需的構築物、建築物和基地統稱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可分以下幾類:
1.垃圾轉運站;
2.垃圾、糞便碼頭;
3.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場);
4.垃圾最終處置場;
5.貯糞池;
6.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7.進城車輛清洗站等。
四、環境衛生基層機構和工作場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區域內負責環境衛生的行政管理和環境衛生專業業務管理的組織稱為環境衛生機構。環境衛生基層機構一般是指按街道設定的環境衛生機構。
環境衛生基層機構為完成其所承擔的管理和業務職責所需的各種場所稱為環境衛生基層機構的工作場所。
五、氣力輸送垃圾管道系統利用空氣壓力(正壓和負壓),把居民的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口沿封閉的管道網路輸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設施並具有動力源的管道系統,稱為氣力輸送垃圾管道系統。
六、垃圾間多層或高層民用建築中用於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專用構築間,稱為垃圾間。
七、垃圾容器間單獨建造或依附於主體建築建造的用於放置可移動式垃圾容器的構築間稱為垃圾容器間。
八、小型垃圾收集、轉運站把城市居住區一定範圍內的垃圾收集、存放並轉裝到垃圾收集運輸車上的構築物稱為小型垃圾收集、轉運站。
九、垃圾轉運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運輸車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來並藉助於機械裝置轉裝到大型垃圾運輸車的,由建築物、構築物群組成的環境衛生工作場所稱垃圾轉運站。
十、垃圾和糞便碼頭凡具有垃圾和糞便的收集、貯存和水、陸兩種運輸方式相互轉換功能的環境衛生工作場所和設施稱為垃圾和糞便碼頭。
十一、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為適應垃圾產量的變化和自然氣候變化給垃圾日產日清業務造成的影響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應急收集、貯存、堆放、轉運場所稱為應急生活垃圾堆積轉運場。
十二、垃圾最終處置場為最終處置經綜合利用後的垃圾殘體或直接採用(衛生)填埋法處置垃圾所建造的場地稱為垃圾最終處置場。
十三、廢棄物綜合利用工業用地為綜合利用廢棄物所建設的工業加工工廠所需要的場地,稱為生活廢棄物綜合利用工業用地。
十四、涉外環境衛生設施凡涉及外國駐華機構和外籍人使用的環境衛生設施稱為涉外環境衛生設施。
十五、進城車輛清洗站為維護城市市區的環境衛生,在城、郊區結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種進城機動車輛用的清洗設施稱為進城車輛清洗站。
十六、無障礙通道為方便殘疾人使用,在建設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時修造的能使殘疾人所乘輪椅通行、迴轉的通道稱為無障礙通道。
十七、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為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作業的需要,在城市道路與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之間所修建的過渡性通道稱為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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