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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

欄目: 人事政策 / 釋出於: / 人氣:1.51W

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法定事由的出現,由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法律行為。下面是由本站小編分享的勞動法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希望對你有用。

勞動法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
勞動法單方面解除合同應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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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因違紀違章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四、因協商一致解除: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因患病或負傷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單位須先行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七、因情勢變更解除: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點重大調整即可適用該規定。

八、因破產整頓解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單位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