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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97W

案例:

單方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陳某自xx年xx月xx日起進入某酒店工作,任行政人事部門主管,工資每月xx6元,xx年xx月5日,酒店向陳某發出辭退通知,解除與陳某之間的勞動關係,這時,陳某已經懷孕,接到辭退通知後,陳某自行填寫了離職通知單,再交由酒店審批,雙方於當日結清工資,陳某也領取了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xx年xx月xx日,陳某向上海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x.恢復勞動關係;.按每月xx,6元的標準支付自xx年xx月5日至恢復勞動關係止的工資。該仲裁委員會未支援陳某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於xx年月8日訴至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了與仲裁時相同的訴訟請求。陳某認為:企業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此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審判結果:

一審結果: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與酒店自xx年xx月xx日起存在勞動關係。xx年xx月5日,酒店做出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時,陳某在明知自己已懷孕的情況下,未表示異議,而是自己填寫了離職通知單,再交由酒店有關領導審批及蓋章,且陳某與酒店於當日即結清了工資,並領取了一個月的離職補償金。陳某上述一系列行為表明其同意酒店實施的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為,因此應視為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陳某之後再提出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等請求於法無據,故對陳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二審判決:

一審判決做出後,陳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規定,勞動者在懷孕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哺乳期結束。但該規定是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並未禁止懷孕的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陳某的行為在當時是認可並接受公司的解除行為的。雖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謂的協商,總會經歷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繼而表示同意的過程,故即使是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陳某以其實際行為接受了單位的決定,在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上,雙方可視為已協商一致,現陳某以酒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最後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陳某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納。

專家分析: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任何一方,在法定情形下,通過法定程式解除與對方的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動議,另外一方亦接受其動議的情形下,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假設如果陳某在收到酒店發出的辭退通知而不填寫《離職通知單》,那麼酒店的行為就構成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在酒店發出辭退通知後,陳某填寫了《離職通知單》,並且交由酒店審批。此時,勞動合同的解除實質上由酒店的單方解除轉化為雙方的協商解除。酒店的辭退通知相當於酒店發出的一份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陳某填寫《離職通知單》,並且交由酒店審批,相當於陳某亦接受酒店的動議,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即這種情形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屬於協商一致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