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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通用13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08W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劉某,男,44歲,身份證號碼:,鹽城肉聯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行政複議申請書(通用13篇)

申請人刑某,男,41歲,身份證號碼:,鹽城肉聯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姜某,男,4x歲,身份證號碼:,鹽城肉聯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李某,男,42歲,身份證號碼:,鹽城肉聯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江某,女,42歲,身份證號碼:,鹽城肉聯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其餘14戶申請人名單附後

被申請人鹽城市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紀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魏某,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2年1x月23日作出的《關於鹽城肉聯廠串場河景觀帶紅線內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為,現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x2年1x月2x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2年1x月23日作出了《關於鹽城肉聯廠串場河景觀帶紅線內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故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沒有法律依據。在該具體行政行為中:它僅僅的依據是“根據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就制定出臺該具體行政行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出臺,起碼應該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而不能僅僅說明是依據什麼政策、什麼檔案,含糊不清。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故建議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該具體行政行為檔案上沒有任何公章,不符合被申請人檔案的格式,它對外不應該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故建議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3、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所住房屋為廠分配租住戶與事實不符。申請人所住房屋是鹽城肉聯廠分配福利房。鹽城肉聯廠法人代表丁萬林在x年廠職代會上口頭承諾職工所住房屋單位不收取租金,由職工自己維修。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所住房屋是個人財產。如被申請人堅持認為申請人所住房屋為為廠分配租住戶性質,那麼被申請人應該提供申請人所住房屋x年至今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收費明細。

4、該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x日。而該具體行政行為在x2年1x月23日公示,到11月1x日就必須與鹽城肉聯廠簽訂拆遷協議並搬家讓房,只有1x天,違反了“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x日”的規定。

5、該具體行政行為公示違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該具體行政行為僅僅公示了第一條,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都沒有公示,尤其沒有載明徵收申請人具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屬於有意違法。

x、被申請人作出的公房補償方案不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該條例,申請人最低應該得到不低於25萬的拆遷補償。該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僅僅補償x萬元,遠遠低於申請人所住房屋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每平方大約x元左右)

x、被申請人作出的公房調劑方案不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而該具體行政行為卻給與申請人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並且不與申請人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因此,申請人提出: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江蘇省人民政府撤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支,男,56歲.,漢族,xx省xx縣xx鄉農民,住x縣xx鄉xx村。

被申請人:xx省xx縣稅務所

地址:xx省xx縣xx鄉x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孫職務:所長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縣xx鄉稅務所x字()第x號杭稅處決定,特向 縣稅務局申請複議。請求撤銷x字()第x號抗稅處 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kxx鄉農民。xx鄉有一座16門磚瓦窯場,為鄉辦集體所有制企業。19x x年,鄉人民政府與該鄉農民付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合同規定:鄉政府為甲方,付為乙方。甲方將磚瓦窯場發包給乙方,並提供場房、場地、制磚機械;乙方負責經營管理,承擔企業應繳納的稅金,向甲方上繳承包金額1萬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當年12月底止。付承包後,又以發包方身份,與申請人簽訂了制磚承包合同。合同規定:付為甲方,申請人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場房、機械等裝置和投資並承擔應繳納的稅金,乙方為甲方生產磚成品209萬塊,並負責支付購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費用以及工人工資;甲方分取 30%的售磚款,乙方分取70%的售磚款。合同生效後,申請人即進行生產,合同履行了8個月,申請人生產成品磚68萬塊。19x x年X月xx鄉稅務所通知申請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申請人申明按合同規定應由甲方付繳納稅金,但是稅務所認為稅金應由申請人繳納,堅持向其徵收,為此雙方發生爭議。因申請人堅持稅金應由付繳納,稅務所便於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磚瓦窯場,要拉走6萬塊磚以物折抵稅款。由於申請人和工人阻攔,磚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鄉稅務所作出x字()第x號抗稅處罰決定,以抗稅為由對申請人處以3000元罰款。申請人不服上述處罰決定,理由如下:

xx鄉磚瓦窯場本屬集體所有制性質的鄉鎮企業,該企業19x x年實行承包後,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人付負擔稅金。付後來雖將制磚生產指標又轉包給申請人,但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磚窯場的原承包人付負擔稅金。並且在申請人制磚期間,窯場的產品銷售、財務收支等生產經營管理權仍由付行使。因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申請人並非納稅義務人,不應承擔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不繳納稅款並不屬於杭稅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是錯誤的,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的x字(x)第x號抗稅處罰決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稅務局

申請人_____支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請書附本1份;

2.證據材料2份。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李,男,漢族,x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xx省xx縣xx鎮x村行政村李村組,系xx市xx鎮燈飾電器廠業主。

被申請人xx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主任。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x1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稽核準立項,程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專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專案用地進行審查。專案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專案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專案。”

《xx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城市規劃意見等核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xx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xx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4

申 請 人:姓名張_ 性別 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碼449711聯絡電話 138住址 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姓名 劉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申請人:名稱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地址X市XX區路號。

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市XX區政府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徵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徵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徵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劃時並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並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徵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並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和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徵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劉某,男,44歲,身份證號碼:,x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刑某,男,41歲,身份證號碼:,x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姜某,男,47歲,身份證號碼:,x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李某,男,42歲,身份證號碼:,x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申請人江某,女,42歲,身份證號碼:,x廠職工,住所地:,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其餘14戶申請人名單附後

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紀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魏某,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10月23日作出的《關於x廠串場河景觀帶紅線內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為,現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x年10月26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年10月23日作出了《關於x廠串場河景觀帶紅線內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故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沒有法律依據。在該具體行政行為中:它僅僅的依據是“根據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結合實際”,就制定出臺該具體行政行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出臺,起碼應該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而不能僅僅說明是依據什麼政策、什麼檔案,含糊不清。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故建議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該具體行政行為檔案上沒有任何公章,不符合被申請人檔案的格式,它對外不應該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故建議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3、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所住房屋為廠分配租住戶與事實不符。申請人所住房屋是x廠分配福利房。x廠法人代表丁萬林在20xx年廠職代會上口頭承諾職工所住房屋單位不收取租金,由職工自己維修。因此申請人有理由認為所住房屋是個人財產。如被申請人堅持認為申請人所住房屋為為廠分配租住戶性質,那麼被申請人應該提供申請人所住房屋20xx年至今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收費明細。

4、該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而該具體行政行為在x年10月23日公示,到11月10日就必須與x廠簽訂拆遷協議並搬家讓房,只有18天,違反了“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的規定。

5、該具體行政行為公示違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該具體行政行為僅僅公示了第一條,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都沒有公示,尤其沒有載明徵收申請人具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屬於有意違法。

6、被申請人作出的公房補償方案不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該條例,申請人最低應該得到不低於25萬的拆遷補償。該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僅僅補償9萬元,遠遠低於申請人所住房屋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每平方大約6000元左右)

7、被申請人作出的公房調劑方案不合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而該具體行政行為卻給與申請人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並且不與申請人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因此,申請人提出:請求行政複議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極大地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江蘇省人民政府撤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 2 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19份;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影印件1份;

4、電費繳費單、收據 份

5、推選行政複議代表人函1份

推選行政複議代表人函

江蘇省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複議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我們19個申請人決定推選 、 、 、 、 五位同志作為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

x年十二月四日

19個申請人身份資訊情況:(身份證影印件)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姓名張_ 性別 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碼44xx11聯絡電話 13住址 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姓名 劉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申請人:名稱 江門市XX區人民政府 地址X市XX區路號。

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江門市XX區政府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x3〕號《江門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x3〕號《江門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徵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徵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徵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劃時並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並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徵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並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和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徵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門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

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份。

原處理決定書___份。

其它證明檔案___件。

注:申請複議的理由主要陳述原處理決定中事實不符,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處罰處理不當,程式違法等問題。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x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絡,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 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 x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x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 ,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X區號。

被申請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申請事項:

1、 檢視交通違法視訊資料,證明申請人是否駕駛機動車。

2、 對交警執法過程攜帶非交警人員進行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認定,如果不合法應責令對相關責任人、負責人作出處罰!並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致歉。

3、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青公交決字20xx第370213-27000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

4、 對執勤民警是否存在貪汙行為進行審查。

事實與理由:

本人自大學畢業後一直生活在李滄區,對XX市充滿了感情。對於有關市政、交通方面的事情也是儘可能的反饋解決。譬如:

1、XX年XX月XX日致電122反饋君峰路馬路中間大約800m護欄倒塌事情。交警得到訊息後進行及時修復。

2、XX年XX月XX日二次致電122反饋君峰路與青山路交口紅綠燈時間設定不合理,造成君峰路嚴重堵車,從早晨堵車到晚上,早晚高峰更是堵車厲害。經本人建議後對綠燈時間進行了調整,解決了堵車事情。

以上2件事可以查詢122,反饋電話

基於交警對問題的解決速度,我對交警非常的尊敬。但是發生“被酒駕”後使我的認知發生180度大轉變。心存正義的人還是多數的,特提出該申請。事實理由如下:

一、交警執勤過程中,多次強調有視訊錄影;被酒駕,要求檢視駕駛座下車視訊證明清白。

20xx年XX月XX日晚9日許,飯後由申請人妻子駕車回家(申請人坐副駕駛上),行駛至君峰路與書院路交口,遇交警檢查,交警讓出示駕駛證後全部人員下車(因燈光灰暗申請人妻子拿錯了駕駛證把申請人的駕證拿給了交警)。

下車後因車子在中間直行車道,交警看了駕駛證後就指揮申請人駕駛汽車至路邊停靠。正是在交警的指揮下的行為造成了被酒駕,也怪申請人太大意即使交警指揮酒後也不能駕駛車輛。

交警再執勤過程中,多次強調有視訊錄影,現要求檢視視訊證明是否是由申請人在中間行駛車道由駕駛車門處下車。實際由副駕駛車門下車。希望被申請人拿出類似闖紅燈需要的三張圖片證據證明申請人是否違法。

因在交警的指揮下由直行車道行駛至路邊不應認作為主觀的酒後駕駛行為。

下車後不由分說就過來一個交警就讓吹氣。因前期不是申請人駕駛,所以申請人堅決不吹。見申請人堅決不吹不由分說的一個交警掐著申請人的脖子就忘麵包警車上拽,期間把申請人的電話搶走。拽上車後原來的交警不在掐申請人脖子換一個非交警人員(看服裝及揹包像停車收費人員)繼續掐著申請人的脖子對申請人身自由進行控制,長達數十分鐘。

請問:

1 交警可以掐人脖子嗎?是否可以搶奪私人財物?

2非交警人員可以交通執法嗎?非公檢法人員對公民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呢?還是一旦出了問題用來說是臨時工呢?

二、被迫吹氣、出錢暗示沒有響應,被迫簽字。

申請人被非交警人員控制,非交警人員並且給申請人做思想工作說:你又沒有喝多少酒吹吹就拉到了。申請人考慮到自己只喝了100ml左右啤酒應該沒有問題加上能夠儘快結束人身自由限制,就被迫同意吹氣體。

沒有想到二次被騙,吹氣後不由分說讓簽字,也不告知結果就讓簽字(最後才知道結果25mg/),並且拿出空白的《酒精呼氣測試告知單》就讓簽字。申請人一看告知單意識到可能被酒駕,就是不簽字。

交警一看不簽字就又往車上啦,拉著去第八人民醫院驗血。

在去往第八人民醫院的路上只有2個交警,其中之一多次問申請人有沒有帶錢,事後申請人才意識到這是對申請人私自解決的暗示。原因:1 要不怎麼會多次問錢的事情 2 那麼多交警為什麼只去2個人。

希望相關部門對其2人是否存在貪汙行為進行審查。

行駛到第八人民醫院後交警又說,你本來酒後駕駛,抽了血之後在第八人民醫院不會出結果,血液直接送到市裡交警隊給你弄成個醉酒駕駛,那就是犯罪,要蹲上幾個月的,快點乖乖的簽字吧。經過交警多次脅迫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申請人最後糊里糊塗的在測試單與空白的告知單上籤上了字。

三、處理決定書必須先無條件同意並簽字才能給,不給無法申訴。

XX月X日前往交通警察支隊李滄大隊,交警隊告知先處理再申訴,在處理過程中要求必須先簽字才能給。並且很多條款必須無條件同意。不同意就不給你處理。沒有辦法申請人只能簽字後申訴。

申請人在扣駕駛證的檔案上面寫了“有異議”,不讓多寫寫了不給檔案,不給就不能出決定書。出來決定書後又有很多檔案讓簽字,明確告知必須簽字同意,這也就是讓申請人被迫承認違法事實,其中有個一個檔案好不容易表達了點意見“對告知行為同意,對內容不同意”,因為這句話差點沒有給處罰決定書。

四、被迫簽字與在李滄交警支隊的不得不簽字不能用作違法證據,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都沒有

公安機關的印章,這足以說明在李滄交警隊不得不簽字了。以及管理存在的漏洞。

五、基於以上描述系在交警的指揮下駕駛車輛(4米以內),後續被強迫吹氣,威逼恐嚇在告知單及測試單上簽字。 對於酒駕行為的認定不合理,沒有交警的指揮就不會發生駕駛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定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特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青公交決字20xx第370213-2700044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1

申 請 人:姓名張_ 性別 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碼449711聯絡電話 138住址 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姓名 劉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申請人:名稱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地址X市XX區路號。

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市XX區政府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徵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徵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徵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劃時並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並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徵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並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和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徵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的申請的有關規定: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址: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 :牡丹江市交通指揮中心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年2月 日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 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

1、 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成因與事實不符。經《痕檢鑑定書》的確認,申請人的計程車 據 年 月 日 時許當時出事現場的事實部分,申請人的車輛順著東 條路直行,由於天冷路滑,申請人行駛緩慢,這時, 準備自西向東橫穿東 條路,由於 年事已高,申請人特別注意與 保持一定的距離,待申請人從 身邊駛過,發現 不見了,然後下車檢視。申請人馬上就將 扶起,便側臥在申請人車輛的後側右部,這就是《痕檢》 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檢》的塵土刮擦,並不能確認就是申請人的車輛撞擊 所致。塵土刮擦的部位在車輛的後部,根據申請人與 的行走方向而論,就是申請人刮撞到 的話,也應該是在車輛的右側,而不是在車輛的後部,只有在追尾的情況下才能出現這樣的後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申請人與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對申請人應負全責的認定不能成立。

3、摔倒,是自己所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據現場目擊者稱,在x年6月時,也發生了同樣的撞車事件,並且結合本案的案情,行為就是惡意“碰瓷”,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 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黑龍江省交通廳

申請人:

x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劉,女,x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xx街xx村x號,電話 ,與張系夫妻關係。

被申請人:xx市政府 :原市長,張新起。電話

復 議 請 求

1.申請確認【】第123號xx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違法檔案;

2.申請確認被申請人脅迫拆除申請人的營業房屋;強佔申請人的宅基地及營業場所違法;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的營業房屋恢復原狀或者賠償因此給申情人造成嚴重的一切經濟損失;

3. 申請決定歸還申請人的口糧田3.98畝,恢復生活保障;

4.申請決定被申請人執行國務院批覆的高新區範圍,將健康東街(濰石路)以南的河北張莊村等迴歸奎文區管轄。

事實 與 理由

一. x年10月7日被申請人依據【】第123號專題會議紀要,決定擴寬健康東街工程、執行綠線寬度100米的設計規劃,違反了中等城市道路含綠化帶55米寬的的山東省規劃。被申請人違反xx市建設局在x年10月19日xx市建設局釋出的紅線60米的《拆遷公告》。x年7月16日,被申請人沒有合法徵地、拆遷手續的情況下,在紅線60米外,綠線100米內動用警察,聚眾數百人暴力強拆了張和張商住一體房屋,把房屋商品生活用品拉成了平地。

此後,被申請人挨戶恐下說:“快點拆除房屋,否則也與張、張一樣”。

在威脅下,申請人無奈全家忍痛含淚拆除了多年用血汗換來的兩棟營業房屋687.2平方米,被申請人強行侵佔了申請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xx市國土局給張上訪複查意見書中確認侵佔申請人宅基地的行為違法。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申請人造成嚴重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申請人家四口人有口糧田3.98畝(有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任何補償,未與申請人籤任何協議,強行佔有了申請人的3.98畝口糧。有張上訪複查意見為證。

綜上一、二條中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為了非法擴大開發區,保證可持續賣地,目的是保障被申請人的財政收入。申請人居住的河北張莊村歸奎文區管轄,被申請人為了保障財政收入,將河北張莊村委託高新區管轄。xx市地圖明確劃出高新區管轄範圍,高新區是那一級政府呢?被申請人非法擴大開發區,導致健康東街非法擴寬強佔了申請人的宅基地及營業場所與口糧田,所以,非法擴大開發區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人向山東省政府複議辦公室提起行政複議。

此致

山東省人民政府

申請人:

x年12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