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與乙簽訂的編號為號合同因超出30天未做出回覆,經雙方協商決定解除該合同,特此說明。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月日
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此前我公司(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貴公司簽訂材料買賣合同。原合同金額:叄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整(349950.00元)。
所訂貨物:……
合計:154560元
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其餘貨物,且經雙方協商不產生任何理賠事項。
經雙方協定,廢除該合同,特此說明。
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20xx.4.3
集團公司審計部:
我公司與簽訂的編號為號合同因,決定作廢該合同,特此說明。
(蓋章):
年月日
說明:合同作廢是指審計部已批覆,甲乙雙方沒有加蓋公章的情況下使用《合同作廢說明》
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合同,因終端使用者方需求改變,經雙方協商決定解除該合同,特此說明。本宣告掃描件或傳真件均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