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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合同4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1.9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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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合同範本網介紹如下

證明合同4篇

根據1982條3月29日借款合同第8.1條(1)項(以下簡稱“合同”)規定,對×××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5000萬美元的貸款,借款人證明:

(1)附件1至____是借款人的章程以及下列檔案真實而正確的副本:借款人為授權簽署和提交合同而作出的所有決議和其它決定,借款人為簽署和提交有關本合同以及借款人履行在本合同項下義務所有其它檔案,所有上述檔案和決定具有完全的效力。

(2)附件____至____是證明合同第9.1條(4)項的檔案真實而正確的副本。

(3)代表借款人簽署本合同或代表借款人簽署與本借款合同有關的任何其它檔案(除證明書以外)的各人的姓名、職務以及簽名式樣宣佈如下,上述各人在該日任職並得到正式授權。

姓名和職務簽名式樣

---------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4)除非借款人在貸款支付之前通知代理行本合同有任何變化,否則,代理行和各行得在貸款支付之日(包括該日在內)得始終繼續信賴本證書,如同本證書每一次都在當日作出並提交。

本證書已於19××年×月×日簽署,以資證明。

×××公司

簽名:____

(名和職務以印刷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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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編號:(200 ) 號

用人單位(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經  方提出,甲乙雙方於

 年

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特此證明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 年

經濟補償金核發月數為 個月

總計

醫療補助費核發月數為 個月

總計

職工檔案、社會保險於 年 月 日轉移

(本證明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留存一份。)

用人單位(蓋章):

二00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合同(3) | 返回目錄

關於與________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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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名 稱 法人代表 營業執照號碼 單位性質 職 工 姓 名 性別 族別 籍貫 身 份 證 號 社會保險號 合 同合同起止日期 工齡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原因,屬以下第 項等 項情況: 合同期滿; 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職工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職工自謀職業要求辭職,單位同意; 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 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單位開除、除名; 10、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13、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

14、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商;

15、單位瀕臨破產,需精減人員;

16、單位宣告破產;

17、單位被依法解散;

18、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合同

19、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

20、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21、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2、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3、職工參軍入伍;

24、職工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單位不支付工資和保險待遇;

25、上級組織要求調動,雙方協商一致;

26、經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勞動合同

2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被聘用職工本人意見:

籤(章):

年 月 日

用工單位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署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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