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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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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大家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瞭解多少呢?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釋義,供大家閱讀參考。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共3條,明確了本規定的立法宗旨、調整範圍,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職責。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立法宗旨和依據的規定。

(一)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機械廣泛使用於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已成為社會生產中不可缺少的生產裝置。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危險性較大,涉及生命和財產安全。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xx年底,全國共有各類起重機械有82餘萬臺。起重機械事故情況 從近幾年發生事故情況看,裝置總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數和傷亡人數均呈上升趨勢,在特種裝置事故中所佔比例較大。

鑑 於起重機械具有較大危險性和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問題得到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並通過立法、採取行政手段等強制性措施予以專門的監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制度。但是現行相關法規不健全,已經頒佈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起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基本制 度,根據起重機械行業的歷史和發展現狀,需要按照《條例》的總體要求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方法和措施進一步細化和補充,比如在起重機械設計檔案的採用,進口起重機械的管理,現場製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外包和購買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級管理問題、流動作業裝置的管理)舊裝置管理和拆卸過程的監管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制定本規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減少事故,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和條例相輔相成。在條例下邊是部門規章,再下邊是技術規範,形成法規體系。

04年6月份組成了規程的起草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徵求意見在網上,06年10月份送法規司,11月形成審議稿報,於07年6月份公佈實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大的是條例-各個《規則》已經制定,按上位法執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納入本規定對條例進行細化和完善。進一步細化,本規定對條例的一些原則性問題進行細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細化。

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從生到死的特種裝置的全過程管理做出相關的規定。

(二) 制定本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

本規定共分7章46條,本規則細化了條例8各方面的問題

1、分級管理有關規定:誰核准誰發證,但除A級以外的 還是由省級稽核但由總局發證。現在的 條例修正案已經報國務院法制辦待批。

2、細化了 製造許可的延續和換證時間。

3、細化了產品出廠檔案的要求和規定。增加了 已項內容就是型式試驗報告的內容。

4、細化了改造的條件要求:12條規定要求企業由製造能力。

5、細化了告知要求:對告知書由了具體要求,對流動的裝置對使用所在地申請檢驗。

6、細化日常維護保養的要求:

7、定檢週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檢驗並報註冊地的機構,如果安裝另論

8、報廢:必須解體。

新設了10個要求

1、 對設計進行了要求(第6條):

2、 製造環節有關現場製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運輸超限

3、 主要受力結構件委託加工和外購的要求:至少自己製造一件,即使要委託由資質的單位

4、 登出和使用登記的要求:流動作業要在產權所在地進行登記,異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裝的只是進行定檢、重新安裝的要進行安裝監檢

5、 釣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條規定

6、 舊起重機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須滿足4個條件(原登出單位的登出證明、新的、檢驗報告、非首次使用而且產權發生轉移的裝置)

7、 出租裝置的活動管理(只是對裝置,如果和作業人員一起不作為出租對待)

8、 對拆卸作業的資質要求:必須取得安裝許可資質的方可進行作業,否則視為違法

9、 法律責任

10、 對改造維修活動進行了定義:

第二條 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調整範圍的規定。

(一)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是按照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七個環節進行調整。其中,製造環節包括設計檔案的採用,使用環節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動。

(二)依據《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所以本規定不適用於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租賃、安裝、使用的管理要求。

鑑於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由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現場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為了明確雙方的職責,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協商,正在聯合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沒有對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行為進行規定,已經由了很多的規定和規範進行了相關的要求。

對製造的相關規定:第8條進行了明確,由製造所在地的檢驗機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問題:最近國務院新出臺了《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分為4級,各級政府和政府授權的部門同時國務院頁規定除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我們有權進行處理。但2號另要進行修改,把程式要明確規定

有關13號令的有關規定:自本規定實施後,與本規定由牴觸的按本規定,其他的 13號令依然有效。

許可證有效期的界定:規定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若沒有提前6個月,行政機關保證應該受理但沒有義務保證證件期滿前換證,但屆滿和沒有換證期間企業不得生產,否則按無證處理;若期滿後再提出按新辦理證件。

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被許可的生產場所的要求 (無證製造還是超範圍製造的問題):應該按第34條進行處罰,而不是按無證處罰。

起重機事故層出不斷、愈演愈烈,佔到整個特種裝置的一半左右,其中兩工地站一半。01年的滬東船廠也是32個人,今年的鐵嶺事故是建國以來冶金的最大事故。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沒有涉及到設計,因為條例中就沒有及)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職責分工的規定。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統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關規章規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

(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主要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起重機械製造

第二章共8條。本章規定了起重機械製造許可的要求;許可證有效期及換證的要求;採用設計檔案的要求;整機和部件型式試驗的要求;製造過程監督檢驗的要求;製造場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結構件製造的要求;出廠隨機檔案的要求。

第四條 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製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製造活動。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製造單位取得製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規程側重的是技術方面的,比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技術規程》,規定側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和分級管理的要求。

(一)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起重機械製造活動的製造單位,應按《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起重機械定義和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裝置目錄》調整的範圍,取得製造許可。不得無證製造、超範圍製造。

僅用於研製開發,且不銷售、不投入使用的新產品樣機制造行為,不作無證處理。

(二)按現行規定,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分為製造單位許可和產品型式試驗許可兩種方式。

製造單位許可分為A、B、C三個級別,程式是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首先製造單位提出申請,A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受理,B、C級的由受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再由經核准的型式試驗機構和鑑定評審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和製造條件鑑定評審,A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B、C級的由受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最後統一由國家質檢總局發證、公告。目前擬對《條例》進行修訂,準備在《條例》修正案中將對分級管理進行調整,A級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發證,B、C級由省級質監局審批發證。

型式試驗許可程式是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首先製造單位(進口起重機械由製造單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經核准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最後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公告。實施型式試驗許可的產品目前有:列入3C認證的起重機械、超大型起重機械、特殊型別起重機械、進口各類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

起 重機械製造許可的具體條件,按有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現有的安全技術規範和規定有:《特種裝置目錄》、《特種裝置行政許可分級實施範圍》、《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規則(試行)》、《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各類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細則等。按照目前法規體系的設定,下一步擬對《機電類特種設 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進行修訂和完善,單獨制修訂出《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規則》。

第五條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製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製造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換證的規定。

現行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

因為換證必須按一定程式進行,需要有一定的時間準備、製造條件審查、彙總上報資料(提前一個月)等工作,為了避免製造單位在有效期屆滿時不能及時獲得新的製造許可證,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本條特別強調製造單位必須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根據行政許可要求的時限推算,正常情況下,製造單位應當提前11個月向受理機關提出書面換證申請。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製造單位在換證的同時提出增項或升級申請的,應當優先保證換證。

按《特種裝置行政許可鑑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國質檢特[20xx]220號)規定:鑑定評審機構應在約請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現場評審,評審工作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鑑定評審報告;要求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鑑定評審報告。因此,製造單位必須在換證申請受理後,有效期屆滿11個月前(含整改最長的6個月)約請鑑定評審機構在規定的時間(3個月)內到達現場進行評審。在滿足上述時限要求的情況下,鑑定評審機構必須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完成鑑定評審,並彙總所有資料上報到審批機關。由於製造單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後果由製造單位負責。由於鑑定評審機構原因,不能在上述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後果由鑑定評審機構負責。

“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是指換證審查完成後,並且彙總的評審資料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上報到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製造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如期換證的,新證有效期按原證書有效期順延。由於鑑定評審機構沒有按時上報資料,責任由鑑定評審機構負責,換證後的許可證有效期按審批機關批准日期計算。

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到新證的,不得繼續從事原許可證範圍內起重機械製造。

第六條 製造單位應當採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檔案。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單位設計檔案採用的規定。

起 重機械的設計單位和設計檔案非常重要,在發達國家是非常重視的。起重機械設計在我國還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環節進行控制。只是作為起重機械製造環節前期準備工作進行控制,在《條例》中對此沒有實施行政許可,如未對設計單位的資質條件提出要求和進行設計檔案鑑定等。根據行業的統計,在造成塔式起重機事故的技術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設計製造遺留隱患造成的。其他型別起重機械因設計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時有發生。如××重型機器廠自行設計製造的一臺16t全 液壓三節箱形伸縮臂式汽車起重機,在交付進行型式試驗過程中,第二節臂與第三節臂搭接處發生彎折,造成該起重機報廢。事故的原因是由於設計計算時只考慮了彎曲應力,而沒有考慮剪下應力和區域性擠壓應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設計薄了,造成區域性失穩導致伸縮臂彎折。類似案例還有很多,為此本條對製造單 位採用的設計檔案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起重機械設計檔案主要是指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和安裝維護使用說明書等。

製造單位應當對所採用的起重機械設計檔案(包括製造單位自行設計或引進的檔案等)負責。起重機械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與起重機械設計製造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

(二)製造單位採用的起重機械設計檔案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察和型式試驗機構、鑑定評審機構、製造監檢機構對其符合性的檢查。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產品、部件或者試製起重機械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的規定。

根據《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xx]305號)規定,起重機械產品和安全保護裝置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首臺投入生產的;產品停產1年後重新投產或轉廠生產的;主要結構、材料、關鍵工藝、重要機構、安全保護裝置有較大改變,影響產品安全效能的;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

(一)在目前規定兩種製造許可方式中,都需要對起重機械產品或部件進行型式試驗。

在製造單位許可中,是按照產品型號規格(主引數)進行的,並且規定不同的型號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型號的按照規格從高參數向低引數覆蓋。其型式試驗的程式與製造單位許可程式合併進行。

在型式試驗許可方式中,列入3C認證的起重機械、超大型起重機械的型式試驗也是按照產品型號規格(主引數)進行的,不同的型號分別進行型式試驗,但不再按引數向下覆蓋的原則進行,而是按照同一型號同一規格的首臺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其型式試驗的程式與型式試驗許可程式合併進行。

在型式試驗許可方式中,特殊型別起重機械、進口各類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也是按照產品型號規格(主引數)進行的,並且規定不同的型號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型號的按照規格從高參數向低引數覆蓋。其型式試驗的程式與型式試驗許可程式合併進行。

(二)進口起重機械的型式試驗申請由製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第八條 起重機械製造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範圍、專案和要求,由製造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九條 製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製造,由製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場所的規定。

(一) 背景情況:目前行業狀況,存在不在許可場所製造的現象,沒有按規定辦理,帶來的後果是整個行業不規範,企業之間不公平,所以依據條例制定本條,目的是規範異地非法制造,要求製造單位應在製造許可證上明示的製造場地內製造(除非滿足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製造的要求,下述),許可證註明的 製造地址可以是單位註冊的地址(場所),也可以與單位註冊地址不一致,查處時以許可證製造地址為準,一個單位申請取得許可證,要滿足一地址一體系對應一個許可證,或者一證一體系對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體系對多證,不能多地址多體系對一證。

(二)結構不可拆分的起重機械是指由設計圖樣規定的整體鉚焊接結構、拆分後不能保證整體穩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如大型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等的主樑、主副吊臂、主支撐腿)組成的大型起重機械(螺栓連線的除外);運輸超限是指結構超出鐵路、公路和水上運輸部門關於荷載和構件尺寸的限制。考慮到起 重機械行業現狀,確有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情況,本條作為一種特殊情況允許製造單位在使用現場(使用現場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範圍內或附近)進行製造。目的是防止製造單位為了降低成本等種種原因,不顧安全,無限制地在使用者所在地製造起重機。

(三)現場製造的起重機制造過程要按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由使用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除對所製作產品的質量進行製造監檢外,還應包括對製造單位和作業人員的資格、工藝裝備、現場的條件及質量管理控制狀況進行確認,以確保起重機的製造質量。

現 場製造的起重機械由使用現場所在地監檢機構出具整機監檢證書,如果監檢專案範圍內的一部分在許可的場所製造,按照就地監檢原則出具監檢證明,由製造單位交使用現場所在地監檢機構。其中起重機械的外協件、外購件(主要受力結構件除外)、配套件按採購處理,由現場所在地的監檢機構確認。

(四)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製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樑、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起重機械型別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

【釋義】本條是對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外包或採購的有關規定。

(一) 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有四種,即主樑、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通常情況下起重機械整機包含了其中的一種或多種。譬如橋式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主樑,門式起重機則包括主樑和支撐腿,塔式起重機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構成塔身的標準節,流動式起重機中的汽車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主副 吊臂,門座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撐腿,升降機中的施工升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構成導軌架的標準節,鐵路起重機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是主吊臂。桅杆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旋臂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裝置不適用,機械式停車裝置不適用。

委託加工是指本製造單位(委託單位)自行設計或引進主要受力結構件設計圖樣,委託其他單位按設計圖樣進行加工製作的行為;購買是指製造單位購買由另一製造單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結構件的技術要求的產品的買賣行為。

本 條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構成單臺起重機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結構件全部委託加工,也不得全部購買。至少有其中的一種主要受力結構件由製造單位自行加工。譬如對於橋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只有一種主要受力結構件,製造單位不允許委託加工或者購買。有二種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起重機械(如門式起重機)則可以委 託加工或者購買其中的一種(主樑或支腿)。

(二) 本條第二款是針對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規定。主要受力結構件的加工製造能力是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制造能力的基本體現。考慮零部件加工專業化分工發展的趨勢,同時起重機械製造行業生產力水平、市場經濟不完善等因素,允許部分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主要受力結構件。但同時要求委託加工和 購買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必須由具有與所製造起重機械型別和級別(同級或以上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

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質量和安全效能由委託方負責。

委託加工或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的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製造監檢,由委託單位事先通知受實際製造單位所在地的監檢機構實施監檢,並將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監檢證明交委託單位所在地的監檢機構,最終由委託方所在地的監檢機構出具整機監檢證書。

(三)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檔案(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檔案。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出廠時應附有的設計檔案的規定。

附有設計檔案的目的和作用。

監督檢驗證明是指: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TSGQ7001《起重機械製造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對起重機械製造過程監督檢驗後,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產品出具的監檢證書。

型式試驗合格證明是指相同型號的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影印件

第三章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

第三章共5條。本章規定了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明確了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須取得許可;明確了取得許可的有效期;明確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施工告知和檢驗的程式;明確了施工和使用單位的技術資料交接事項。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有相應型別和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能力。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許可的規定。

(一) 具體要求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裝置行政許可分級實施範圍》、《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等規定執行。對於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必須持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必須在人員、裝置、檢測儀器等方面滿足申請專案的要求;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相關 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保證體系程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檔案。

條例修正案中對分級管理進行調整,明確規定國家總局和省級質監局的審批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向下覆蓋的原則,即取得高級別行政許可的單位可進行同級別或者低級別許可專案的活動。

(三) 原則上起重機械的改造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製造單位承擔。從事起重機械改造的單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機械製造資格,但必須具有相應型別和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的能力,即改造單位的基本條件應滿足起重機械製造許可中有關型別和級別的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基本條件的要求,如人員、場地、裝置、工裝、檢測手段、技術檔案等。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的期限,以及換證複查的基本程式規定。強調到期而未獲得新證的單位不得再從事製造活動。

一、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提出換證申請後,許可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根據許可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等相關資料做出准予許可或者不準予許可的決定。

二、強調到期而未獲得新證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不得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否則視為違法行為。

三、若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沒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而影響了正常經營活動,後果自負。

參照製造要求

第十四條 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告知後方可施工。

對流動作業並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異地安裝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書號及聯絡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施工專案、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號、型式試驗證書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作業人員名單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中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辦理開工告知手續的要求。

一、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當地質監督部門告知,填寫告知書一式四份,在告知書上加蓋單位公章,並呈報相關資質證明和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對所提供的資質證明和技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告知後應及時審查,對無問題的告知檔案存檔,並將有關情況通知裝置使用登記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單位說明問題;對違反規定已經開工的行為,應責令其停止施工,必須在有關問題糾正後才可繼續施工。總局[20xx]206號文對告知有具體規定和解釋

通過告知,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從事活動的有關單位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審查安裝、改造、維修的起重機械是否為合法生產的產品,審查通過安裝、改造、維修是否會降低安全效能,便於及時安排現場監察和檢驗工作。

三、對流動作業並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在異地安裝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該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從事安裝的單位地點以營業執照註冊地為準。

重新安裝的定義,流動作業的定義,如大型流動起重機接臂不算、建設專案用的門吊

四、接受告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是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五條 從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實施監督檢驗的要求。

一、施工單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申請前,應當首先向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監檢機構受理時應核實告知是否已送達。

二、施工單位提出的監督檢驗申請應該是書面的,可以通過送達、掛號郵寄、傳真等形式辦理申請,並加蓋施工單位的公章。

三、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疫總局核准的資質,根據施工進度和實際情況,選派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到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驗,並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四、未經過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對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質量負責。

五、重大維修的定義見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不在本規定定義的重大維修概念範圍內的維修活動可不用告知和申請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施工驗收後30日內,將安裝、改造、維修的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竣工驗收後資料移交的要求。

一、施工驗收的定義按條例釋義(P56)

二、施工單位向使用單位移交的技術資料包括: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裝置出廠隨機技術檔案資料,隱蔽工程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

三、雙方簽署驗收檔案。

第四章 起重機械使用

第 四章共12條,規定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義務。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起重機械使用變更或報廢時應當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應使用經過製造許可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建立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制度,設定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做好日常維護保養,配備符合安全 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及時申請定期檢驗,按要求使用舊起重機械,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對應當報廢的起重機械採取解體等銷燬措施,隨時消除使用中發現的故障和事故隱患,及時上報發生的起重機械事故。本章特別對流動式起重 機械的使用登記、起重機械使用變更和報廢、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動作業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舊起重機械和起重機械租賃、拆卸、報廢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專門的規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於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需辦理使用登記的規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及時辦理使用登記

為全面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保證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和執行,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起重機械的使用一直是安全監管的中心環節和根本落腳點。20xx年至20xx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開展了包括起重機械在內的在用起重機械普查登記和專項整治活動,基本摸清了截止到當時,在用起重機械的分佈、數量、品種規格、生產廠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執行狀況等底數,為有效地實施日常現場安全監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舊起重機械的逐步更新,新購置並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快速增多,為 了準確掌握轄區內新投入使用起重機械的基本資訊,從而通過建立完善的動態監管體系,對當前所有在用起重機械實施科學有效地監管,我國通過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確立了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實施使用登記的基本制度。通過登記,還可以防止非法設計、非法制造、非法安裝的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與使用單位建立聯絡,掌握使用管理有關情況,便於日常安全監管。

辦理使用登記應當做到:

1、由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進行申報;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申請辦理;

3、到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

4、使用單位應填寫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並按規定提交起重機械設計檔案、製造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製造監檢證書、安裝監督檢驗報告、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操作人員資格證、有關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等資料(供登記機關驗看用)。

5、接受使用登記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使用登記,建立檔案。

(二)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應到產權單位所在地辦理使用登記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是指區別於固定安裝在某一特定場所,根據需要,跨使用登記區域作業場所進行施工的起重機械。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不需要重新安裝起重機械,如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隨車起重機等流動式起重機;另一類是需要重新安裝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架橋機、門式起重機等起重機械。

對於流動作業的這一部分起重機械,由於其本身的工作特點為不固定在一個地方使用,按照傳統固定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登記辦法,容易造成各地重複登記或者漏登,不利於準確掌握裝置底數,不利於安全監察,為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為統一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的規定。

(一)原使用單位必須辦理使用登記登出

根據《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鍋發[20xx]57號)的規定,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指起重機械的產權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許可權的單位和個人。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變更是指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由甲(原使用單位)轉移給乙(新使用單位)的行為。

裝置實際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時,變更前的原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在變更後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手續。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責令改正,並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處以罰款。

(二)新使用單位必須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登出證明,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如果新使用單位接收起重機械後不再投入使用,如拆解後用做其他用途或廢棄,則新使用單位不必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報廢時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規定。

為了準確掌握實際正在使用的起重機械的正確資訊和狀況,提高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對於不再繼續投入執行、需報廢的起重機械,原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手續,辦理登出手續一般應在裝置報廢30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執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做出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七個方面義務的規定。

(一)應使用具有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制造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

使 用合格的起重機械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執行的最基本條件。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製造單位均經過了廠房、裝置、技術力量、檢測手段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嚴格審查,具有必要的製造水平和能力,再通過檢驗檢測機構對製造過程和安裝改造維修過程監督檢驗合格,就從源頭上就把住了投入使用起重機械的質量關。因而,使用 單位購置具有相應許可資質單位制造的合格的起重機械、正確進行安裝,在出廠和投入使用前經監督檢驗合格,並在滿足其條件情況下正常使用,才能有效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

(二)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從事起重機械使用、執行各項活動的單位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人員、裝置、管理體制等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具體負責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設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由 於使用單位的規模不同,具有一定規模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該設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如一些企業設立的安全管理機構,並在其內配備專門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人員等;一般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在其單位內的一些類似職能的管理機構,如裝置管理機構、後勤部門等賦予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能 和責任,並在其內配置專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配置兼職人員,兼管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無論是專職或兼職的,其職能和責任都是一樣的,必須具備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

(四)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起 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這些知識和能力是要通過教育和培訓獲得的。不可能通過作業人員考核前短短的幾天的輔導就能全面瞭解起重機械作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的,必須靠平時的教育和培訓。另外,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考核只是進行有關作業安全技術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 保證安全執行。但是起重機械的執行好壞,除基本安全要求外,還有許多其他許多要求,還要熟悉具體裝置的效能,以保證裝置不但能安全執行而且能夠經濟執行。起重機械品種多樣,具體使用者,必須瞭解其具體的效能和執行要求;每個單位的管理也不一樣。因此,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針對本單位作業人員具體操作的起重 機械品種型式和效能狀況,結合本單位的相關制度,不斷地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作業技能水平,保證其全面掌握從事作業的起重機械的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知識,從而做到安全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執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做出記錄

起 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由於內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才能保持正常的執行狀況。投入使用時間長了,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容易腐蝕、疲勞損傷,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執行機構、控制系統的機械部分容易磨損、電氣部分容易老化。定期檢查並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可 使一些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保證裝置的安全執行。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工作,是使用單位的一項義務,也是提高裝置的使用壽命的一項重要手段。如起重機械需要經常的上油、調整等,都可以使裝置在使用週期內安全使用得到保證。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在用起重機械的日常維 護保養、定期檢查,至少每月應進行一次。另外,日常維護保養情況必須加以記錄。使用單位應有日常維護保養制度,並制定有相關的記錄表格。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機械吊具,是指用於將需要吊運的重物與起重機械承載鋼絲繩聯結起來、以實現吊運目的的起重機械部件的總稱,如起重機械吊鉤、抓鬥、電磁碟、各種專用吊具等;

起重機械索具,是保證吊具與吊運重物有效聯結的輔助設施的統稱,如用於捆綁重物並聯結吊鉤的繩索、鏈條等專用工具等。

從歷年來的起重機械事故統計看,相當一部分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索具、吊具的斷裂、損壞、脫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為了確保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必須加強索具、吊具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為 了在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減少和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正在執行的起重機械安全狀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實際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明確在出現緊急情況或發生事故時的應對措施、處理辦法、 程式以及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的計劃和安排;同時,要按照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保證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有條不紊的及時採取應急救援措施,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規定。

(一)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是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會因各種因素產生缺陷,需要不斷的修理、維護,定期進行檢驗,這些都要依據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原始檔案資料作為依據。

(二)檔案包括裝置本身技術檔案、使用管理有關紀錄和使用登記資料等三個方面。

1、 證明起重機械本身質量檔案資料,包括製造單位、安裝單位提供的設計、製造、安裝檔案,有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起重機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進行改變效能的改造,應當如同設計、製造、安裝的有關規定,做好改造的 設計、施工的各項檢查等,需要設計、施工單位出具設計檔案和施工質量證明等資料。起重機械在執行中發生問題或者在檢驗中發現缺陷,需要進行維修,一般維修只要做好紀錄;對一些重大維修,應該由負責維修的單位出具證明,並需要由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監督檢驗報告。這些檔案是反映起重機械基本狀況的原始檔案,證明 了起重機械本身安全效能,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出示的一種安全效能保證。

2、 使用過程的紀錄檔案,包括定期檢驗、改造、維修證明;自行檢查紀錄;裝置日常執行狀況紀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定期檢驗紀錄主要是將由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定期檢驗的情況進行記載,檢驗報告也應該存檔。起重機械在執行過程中,都要進行檢查和一定的維護保養,以便保 持正常的可靠的執行狀況,維護保養情況也必須紀錄。起重機械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和發生的事故及其處理情況也要如實進行紀錄。對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進行紀錄,是強化責任的一種手段,是確保安全執行的一種措施,是使出現問題有據可查,便於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3、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使用登記資料,包括使用登記證明和有關證書等。儲存好使用登記資料,能夠證明該起重機械的合法身份,也便於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建 立完善的裝置檔案並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管理水平。目前,部分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和儲存較為薄弱,特別是一些小型企 業,管理人員流動性大,檔案流失情況相當嚴重。一些地區的檢驗檢測機構,將起重機械設計、製造的原始檔案集中保管,也可以說是一種辦法。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週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別的起重機械檢驗週期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週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於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的規定。

(一)關於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週期

我國沿用國外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規定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週期最長不超過2年,就目前看,除升降機類定檢週期為1年外,其他納入監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週期均為2年。關於各類起重機械根據不同情況,對其定期檢驗週期將在安全技術規範中設定。

(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定期檢驗

做 好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是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一項重要環節,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起重機械在執行中,因腐蝕、疲勞、磨損等,都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產生缺陷,或原來存在的缺陷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通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的發現這些新的缺陷,以便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保證起重機械能夠安全運 行。

為了保證能夠按定期檢驗的程式和時限的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並保證到期時起重機械能夠正常使用,不影響使用單位正常的生產活動,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在上一週期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1個月前,向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三)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異地使用的定期檢驗規定

對 不需要重新安裝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在上次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應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屬的當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新一輪定期檢驗;對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按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執行外,如果屬於定期檢驗的,在上次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應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屬的當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新一輪定期檢 驗。

為使該起重機械的原登記部門瞭解裝置安全狀況和定期檢驗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定期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

第二十三條 舊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登出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釋義】本條是關於舊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的要求。

本條與第十八條相聯絡,第十八條是針對起重機械產權轉移過程中的使用登記變更,本條則是針對起重機械產權轉移給新使用單位後的管理。

舊起重機械是指非新制造出廠首次投入使用的、經過產權變更後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

舊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因為新的使用單位對該起重裝置原來的使用狀況和效能並不十分了解,對潛在的問題需要通過一段時間的使用才能發現,如果不通過本條規定的四項措施加以控制,貿然使用將是很危險的。

舊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的要求共四款,必須全部具備。

1、原使用單位必須將使用登記登出證明交新使用單位,由新使用單位持登出證明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新使用單位無原使用登記登出證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

2、新使用單位在舊起重機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必須到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3、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是指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的七項內容。原使用單位在變更時應將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新使用單位。

4、監督檢驗(指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均是指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如舊起重機械需要重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後投入使用的,應由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如不需要重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即投入使用的,按定期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記錄,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釋義】本條是對起重機械承租使用的管理要求。

承租使用是指只租用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不含作業人員)並投入使用的活動。由產權單位提供起重機械以及作業人員的屬於提供服務範疇,不屬於本條所指的承租使用範疇。

通常承租使用的起重機械主要有三種來源:一是由起重機械製造廠製造的專門用於租賃業務的起重機械;二是原使用單位閒置的起重機械;三是承辦起重機械租賃業務的專業公司或個人。

承租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使用期間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記錄。承租單位應當對承租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違反本條第一款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起 重機械承租使用不得進行的三項活動:一是承租使用單位不得承租使用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二是不得承租使用無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起重機 械;三是不得承租使用沒有經過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違反本第第二款的,按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處罰。

案例:在起重機械承租使用過程中,因出現人身傷害事故或裝置損壞事故時有發生。如:20xx 年12月8日,個體戶李某在山東省煙臺萊州市海廟港停泊碼頭吊裝扇貝作業過程中,輪胎起重機吊臂的變幅鋼絲繩突然斷裂,導致吊臂墜落,砸中船上4人,導致3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重傷者經搶救無效後死亡。事故原因為起重機操作員在明知吊臂下有人的情況下,違章進行起吊作業;同時,起重機變幅鋼絲繩磨損受損 嚴重,超載起吊後引發事故。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要求。

起重機械拆卸是與起重機械安裝相對應的獨立活動,是指因工作需要(改造或重大維修過程、移裝、報廢等)原因,將使用後的起重機械進行拆解的作業過程。

本條第一款要求,進行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拆卸的起重機械相對應的安裝許可資質,如拆卸B級橋式起重機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質監總局頒發的B級或以上級別橋式起重機的安裝許可證。本條款是倡導性條款,不作為處罰依據,但是拆卸施工單位應對起重機械拆卸作業的安全負責。

本條第二款是對起重機械拆卸施工的要求。施工前,必須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並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拆卸過程的安全。違反本條款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罰。

拆卸作業指導書(或拆卸方案)應當包括針對該拆卸作業技術要求、拆卸程式、拆卸的技術措施等內容。

拆卸案例:湖南省

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採取解體等銷燬措施: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報廢的規定。

起 重機械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必須予以報廢,否則易發生事故。關於起重機械的使用年限,目前還沒有一個完善的規定,有的由起重機械製造單位作出規定,有的由設計單位作出規定,有的由裝置管理部門作出規定。通過檢驗,檢驗檢測單位也會根據一些規定和常識,根據起重機械的實際情況,做出不允 許執行的結論,是否報廢應該有使用單位決定,但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或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不得投入執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如採取解體等銷燬措施。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對其全面檢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發現故障和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消除的義務。

起重機械在執行過程中,會因各種情況發生故障和異常情況,不及時消除,可能就會引發事故。使用單位對此必須進行認真的處理,應該停止執行的必須停止執行,不能帶病執行,並且要安排進行認真的檢查,必要時安排檢驗檢測。待故障、異常現象消除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二十八條 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的報告規定。

起重機械在執行過程中,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產生事故隱患或者出現某種不安全因素,導致發生事故。對於發生的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共4條,明確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

第二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

【釋義】本條是關於實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依據及監察物件、內容的規定。

(一)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依據。

根據本條規定,依據主要是國務院頒佈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規定,除此之外,還有由總局頒佈的其他涉及起重機械的規範性檔案,如《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規則(試行)》等。

(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物件。

安全監察的物件主要有以下6個: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安裝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內容。

1、 按照《條例》規定對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實施許可,對其開展的起重機械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安全管理等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並對其製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實施監督檢驗。

2、按照《條例》規定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含承租單位)實施安全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對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實施登記、定期檢驗和登出,並對起重機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安全管理等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

3、按照《條例》規定對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核准,對從事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的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定期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4、對投訴起重機械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及個人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或活動等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安全監察活動,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依法執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原則的規定。

(一)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人員應具備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的資格,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時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工作。

(二)嚴格禁止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或執法活動中,以罰代管或者以管代罰。

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工作中,需要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援和配合處理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於實施安全監察時對所發現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報告制度的規定。

由 於起重機械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因此,需要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設部門等上下聯動,共同做好安全監察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有防範安全事故發生的義務。有些起重機械的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處理, 僅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單方面還不能完全的解決,需要藉助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助和配合才能根本解決。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事故處理的原則規定。

(一)近年來,全國起重機械事故頻繁,有不斷上升的趨勢。20xx年8月1日雲南省文山州富寧縣谷拉水電站發生起重機傾翻,造成14人死亡和3人受傷的特大事故。20xx年9月3日,武漢天興洲公鐵兩用長江大橋公路分建段工程工地發生履帶式起重機傾覆的重大安全事故,致使5名在腳手架上配合起重作業的人員受傷,其中2人 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保持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裝置(含起重機械)事故調查的權利,是實施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不可或缺的一項職能,在國務院關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三定”方案中已明確;同時履行對事故的調查處理權,也是提高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權威性、強化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起重機械事故發生率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做好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可以從中找出監督管理特別是技術上存在的問題,為下一步規範監督管理提供決策依據。如雲南8.1起重機傾翻特大事故經查明,原因如下:1、現場作業指揮人員臨時改變原來起重臂支撐於地面的作業方案,未經論證且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導致起重機傾覆力矩大於穩定力矩,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2、另該裝置為五十年代製造,已屬報廢裝置,施工單位擅自啟用安裝,不向當地質檢部門辦理有關告知手續,不經質檢部門安裝監督檢驗,不辦理使用登記,違法使用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對發生特種裝置(含起重機械)事故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的分工、處理程式和結案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共9條,明確了起重機械生產、使用、檢驗、監察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採用設計檔案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製造單位,而不是起重機械設計檔案的設計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採用的起重機械設計檔案不符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起重機械設計檔案不需要進行設計鑑定,其設計單位也不需要資格許可要求,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設計檔案必須經採用並用於製造才構成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影響程度、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同時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製造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單位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製造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製造單位在其製造許可證明示的製造場所或使用現場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起重機械製造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1、起重機械的製造原則上都應在製造許可證明示的製造場所進行;2、確有必須到使用現場進行製造的,必須滿足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條件;3、在除上述兩種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起重機械製造構成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如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同時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將主要受力結構件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製造的行為以及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將主要受力機構件部分委託給無相應起重機械型別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機構件並用於製造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整機制造單位,而不是受委託的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製造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1、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將主要受力結構件全部委託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製造的行為,這裡有三種情形:(1)全部委託加工(2)全部購買(3)部分委託加工,其他購買,沒有一件是經制造單位自己製造加工的;2、起重機械製造單位將主要受力機構件部分委託給無相應起重機械型別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機構件並用於製造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全部委託或購買的起重機械受力結構件、部分委託給無相應起重機械型別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機構件只有用於了製造才構成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屢教不改、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等)同時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後,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後規定的期限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原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後,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後規定的期限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行為主體是原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而非新使用單位;規定的期限為變更後的30日內。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同時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的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後,新使用單位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手續的起重機械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新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後,新使用單位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手續的起重機械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1、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登出的起重機械行為主體是新使用單位;2、在原使用單位未辦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使用登記登出手續的情況下,新使用單位即使用起重機械就構成了違規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同時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租使用未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承租使用單位。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承租使用未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法律起重機械的行為。

認定違規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承租使用單位只要已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承租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況,或正在使用這三種起重機械都可認定已構成違法事實。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同時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即進行施工、拆卸中未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為起重機械的拆卸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拆卸中未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的行為。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即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同時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要求,構成《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規定除上述七條以外的其他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要求,如無證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出廠檔案不齊全的,未辦理開工告知就施工的,未申請進行監督檢驗的、未辦理使用登記就投入使用的等違規行為,同時也違反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條例》規定實施處罰。

(二)因拆卸不屬於安裝行為,即使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也不宜按照《條例》適用於起重機械安裝單位的相關要求和罰則對其進行處罰。但因此造成嚴重事故以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許可、核准、登記,以及實施監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是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等行政執法人員。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規行為是指:起重機械安全監察人員存在《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所指的七項違法行為。即:

1、違反《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許可、核准、登記的;

2、發現未經許可、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發現未經許可、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4、發現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5、對依照《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裝置生產單位重複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裝置,重複進行檢驗檢測的;

6、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裝置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7、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具體處理視其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章共5條。說明了起重機械的定義,改造、維修、重大維修等的含義,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的監督管理,解釋權及實施日期。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型別)、品種(型式)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目錄執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規定中起重機械定義和範圍的說明。

國務院批准的目錄: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裝置目錄》

本條按照《條例》中有關起重機械的分環節管理模式,以及《特種裝置目錄》上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效能引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維修,是指拆卸或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效能引數與技術指標的修理活動。

重大維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統,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效能引數與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於起重機械改造、維修和重大維修含義的說明。

第四十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包括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和操作人員。

(一)檢驗檢測機構:是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或授權的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法定檢驗機構。

(二)有關規定:70號令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規定解釋權歸屬的說明。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實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規定實施時間的說明

13號令《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中關於起重機械相應條款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