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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小型無人機執行規定》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11W

大家知道民用無人機是什麼嗎?國家對民用無人機的法律規定又是怎麼樣的呢?帶著問題跟隨中國人才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輕小型無人機執行規定》

無人機的定義:“無人機(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遠端操控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也稱遠端駕駛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其他內容有:

一: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在飲用任何含酒精的液體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於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藥物影響及其工作能力對飛行安全造成影響的情況下,不得駕駛無人機。

二:在開始飛行之前,機長應當:

1.瞭解任務執行區域限制的氣象條件;

2.確定執行場地滿足無人機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條件;

3.檢查無人機各元件情況、燃油或電池儲備、通訊鏈路訊號等滿足執行要求。對於無人機雲系統的使用者,應確認系統是否接入無人機雲;

4.制定出現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預案中應包括緊急備降地點等內容。

國家為了規範民用無人機的執行,在近日出臺了《輕小型無人機執行規定》,對低、慢、小無人機執行實施放管結合的細化分類管理,為進一步維護輕小型無人機的飛行秩序,促進無人機健康、有序發展。

《輕小型無人機執行規定》全文如下:

輕小型無人機執行(試行)規定

目錄

1. 目的

2. 適用範圍及分類

3. 定義

4. 民用無人機長的職責和許可權

5.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資格要求

6. 民用無人機使說明書

7. 禁止粗心或魯莽的操作

8. 攝入酒精和藥物的限制

9. 飛行前準備

10. 限制區域

11. 視距內執行(VLOS)

12. 視距外執行(BVLOS)

13. 民用無人機執行的儀表、裝置和標識要求

14. 管理方式

15. 無人機雲提供商須具備的條件

16. 植保無人機執行要求

17. 無人飛艇執行要求

18. 廢止和生效

1.目的

近年來,民用無人機的生產和應在國內外蓬勃發展,特別是低空、慢速微輕小型無人機數量快速增加,佔到民用無人機的絕大多數。為了規範此類民用無人機的執行,依據CCAR-91部,釋出本諮詢通告

2.適用範圍及分類

本諮詢通告適用範圍包括:

2.1 可在視距內或外操作的、空機重量小於116千克、 起飛全重不大於150千克的無人機 ,校正空速不超過100千米每小時;

2.2起飛全重不超過5700千克,距受藥面高度不超過15 米的植保類無人機植保類無人機;

2.3充氣體積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無人飛艇;

2.4適用無人機執行管理分類;

2.5 Ⅰ類無人機使用者應安全使用無人機,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不必按照本諮詢通告後續規定管理。

2.6 本諮詢通告不適用於無線電操作的航空模型,但當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動駕駛儀、指令與控制資料鏈路或自主飛行裝置時,應按照本諮詢通告管理。

2.7 本諮詢通告不適用於室內、攔網內等隔離空間執行無人機,但當該場所有聚集人群時,操作者應採取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3.定義

3.1 無人機(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遠端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也稱遠端駕駛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無人機系統(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稱遠端駕駛航空器系統(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無人機、相關控制站、所需的指令與控制資料鏈路以及批准的型號設計規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組成的系統。

3.3 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由運營人指派對無人機的執行負有必不可少責任並在飛行期間適時操縱無人機的人。

3.4 無人機系統的機長,是指在系統執行時間內負責整個無人機系統執行和安全的駕駛員。

3.5 無人機觀測員,由運營人指定的訓練有素的人員,通過目視觀測無人機,協助無人機駕駛員安全實施飛行。

3.6 運營人,是指從事或擬從事航空器運營的個人、組織或者企業。

3.7 控制站(也稱遙控站、地面站),無人機系統的組成部分,包括用於操縱無人機的裝置。

3.8 指令與控制資料鏈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無人機和控制站之間為飛行管理之目的的資料鏈接。

3.9 視距內執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無人機駕駛員或無人機觀測員與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視覺接觸的操作方式,航空器處於駕駛員或觀測員目視視距內半徑 500 米,相對高度低於 120 米的區域內。

3.10 超視距執行(BVLOS: Beyond VLOS),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的執行。

3.11 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時執行的空域。

3.12 隔離空域,是指專門分配給無人機系統執行的空域,通過限制其它航空器的進入以規避碰撞風險。

3.13 人口稠密區,是指城鎮、村莊、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會場所等區域。

3.14 重點地區,是指軍事重地、核電站和行政中心等關乎國家安全的區域及周邊,或地方政府臨時劃設的區域。

3.15 機場淨空區,也稱機場淨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護航空器起飛、飛行和降落安全,根據民用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要求劃定的空間範圍。

3.16 空機重量,是指不包含載荷和燃料的無人機重量,該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電池等固體裝置。

3.17 無人機雲系統(簡稱無人機雲),是指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執行動態資料庫系統,用於向無人機使用者提供航行服務、氣象服務等,對民用無人機執行資料(包括運營資訊、位置、高度和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測。接入系統的無人機應即時上傳飛行資料,無人機雲系統對侵入電子圍欄的無人機具有報警功能。

3.18 電子圍欄,是指為阻擋即將侵入特定區域的航空器,在相應電子地理範圍中畫出特定區域,並配合飛行控制系統、保障區域安全的軟硬體系統。

3.19 主動反饋系統,是指運營人主動將航空器的執行資訊傳送給監視系統。

3.20 被動反饋系統,是指航空器被雷達、ADS-B 系統、北斗等手段從地面進行監視的系統,該反饋資訊不經過運營人。

4.民用無人機機長的職責和許可權

4.1 民用無人機機長對民用無人機的執行直接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歡迎關注通航新聞公眾號:tonghangxinwen)。

4.1.1 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

a.機長必須採取適合當時情況的應急措施。

b.在飛行中遇到需要立即處置的緊急情況時,機長可以在保證地面人員安全所需要的範圍內偏離本諮詢通告的任何規定。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採取違反當地規章或程式的措施,機長必須毫不遲疑地通知有關地方當局。

4.2 機長必須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死亡、地面財產重大損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關部門。

5.民用無人機駕駛員資格要求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應當根據其所駕駛的民用無人機的等級分類,符合諮詢通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xx-20)中關於執照、合格證、等級、訓練、考試、檢查和航空經歷等方面的要求,並依據本諮詢通告執行。

6.民用無人機使用說明書

6.1 民用無人機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機長、駕駛員及觀測員能夠正確理解的語言文字。

6.2 Ⅴ類民用無人機的使用說明書應包含相應的農林植保要求和規範。

7.禁止粗心或魯莽的操作

任何人員在操作民用無人機時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蠻幹,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

8.攝入酒精和藥物的限制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在飲用任何含酒精的液體之後的 8 小時之內或處於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藥物影響及其工作能力對飛行安全造成影響的情況下,不得駕駛無人機。

9.飛行前準備

在開始飛行之前,機長應當:

9.1 瞭解任務執行區域限制的氣象條件;

9.2 確定執行場地滿足無人機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條件;

9.3 檢查無人機各元件情況、燃油或電池儲備、通訊鏈路訊號等滿足執行要求。對於無人機雲系統的使用者,應確認系統是否接入無人機雲;

9.4 制定出現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預案中應包括緊急備降地點等內容。

10.限制區域

機長應確保無人機執行時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避免進入限制區域:

10.1 對於無人機雲系統的使用者,應該遵守該系統限制;

10.2 對於未接入無人機雲系統的使用者,應向相關部門瞭解限制區域的劃設情況。不得突破機場障礙物控制面、飛行禁區、未經批准的限制區以及危險區等。

11.視距內執行(VLOS)

11.1 必須在駕駛員或者觀測員視距範圍內執行;

11.2 必須在晝間執行;

11.3 必須將航路優先權讓與其它航空器。

12.視距外執行(BVLOS)

12.1 必須將航路優先權讓與有人駕駛航空器;

12.2 當飛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財產安全或不能按照本諮詢通告要求繼續飛行,應當立即停止飛行活動;

12.3 駕駛員應當能夠隨時控制無人機。對於使用自主模式的無人機,無人機駕駛員必須能夠隨時超控。

12.3.1 出現無人機失控的情況,機長應該執行相應的預案,包括:

a.無人機應急回收程式;

b.對於接入無人機雲的使用者,應在系統內上報相關情況;

c.對於未接入無人機雲的使用者,聯絡相關空管服務部門的程式,上報遵照以上程式的相關責任人名單

13.民用無人機執行的儀表、裝置和標識要求

13.1 具有有效的空地 C2 鏈路;

13.2 地面站或操控裝置具有顯示無人機實時的位置、高度、速度等資訊的儀器儀表;

13.3 用於記錄、回放和分析飛行過程的飛行資料記錄系統,且資料資訊至少儲存三個月(適用於Ⅲ、Ⅳ、Ⅵ和Ⅶ類);

13.4 對於接入無人機雲系統的使用者,應當符合無人機雲的介面規範;

13.5 對於未接入無人機雲系統的使用者,其無人機機身需有明確的標識,註明該無人機的型號、編號、所有者、聯絡方式等資訊,以便出現墜機情況時能迅速查詢到無人機所有者或操作者資訊。

14.管理方式

民用無人機分類繁雜,執行種類繁多,所使用空域遠比有人駕駛航空器廣闊,因此有必要實施分類管理,依據現有無人機技術成熟情況,針對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進行以下執行管理。

14.1 民用無人機的執行管理

14.1.1 電子圍欄

a.對於Ⅲ、Ⅳ、Ⅵ和Ⅶ類無人機,應安裝並使用電子圍欄。

b.對於在重點地區和機場淨空區以下執行Ⅱ類和Ⅴ類無人機,應安裝並使用電子圍欄。

14.1.2 接入無人機雲的民用無人機

a.對於重點地區和機場淨空區以下使用的Ⅱ類和Ⅴ類的民用無人機,應接入無人機雲,或者僅將其地面操控裝置位置資訊接入無人機雲,報告頻率最少每分鐘一次。

b.對於Ⅲ、Ⅳ、Ⅵ和Ⅶ類的民用無人機應接入無人機雲,在人口稠密區報告頻率最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稠密區報告頻率最少每 30 秒一次。

c.對於Ⅳ類的民用無人機,增加被動反饋系統。

14.1.3 未接入無人機雲的民用無人機執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監視手段。

14.2 民用無人機運營人的管理

根據《民用航空法》規定,無人機運營人應當對無人機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15.無人機雲提供商須具備的條件

15.1 無人機雲提供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15.1.1 設立了專門的組織機構;

15.1.2 建立了無人機雲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

15.1.3 建立了民用無人機駕駛員、運營人資料庫和無人機執行動態資料庫,可以清晰管理和統計持證人員,監測執行情況;

15.1.4 已與相應的管制、機場部門建立聯絡,為其提供資料輸入介面,併為使用者提供空域申請資訊服務;

15.1.5 建立與相關部門的資料分享機制,建立與其他無人機雲提供商的關鍵資料共享機制;

15.1.6 滿足當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臺的法律法規,遵守軍方為保證國家安全而釋出的通告和禁飛要求;

15.1.7 獲得局方試執行批准。

15.2 提供商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更新擴容,保證其所接入的民用無人機運營人使用方便、資料可靠、低延遲、飛行區域實時有效。

15.3 提供商每 6 個月向局方提交報告,內容包括無人機雲系統接入航空器架數,運營人數量,技術進步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事故和事故徵候等。

16.植保無人機執行要求

16.1 植保無人機作業飛行是指無人機進行下述飛行:

16.1.1 噴灑農藥;

16.1.2 噴灑用於作物養料、土壤處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蟲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質;

16.1.3 從事直接影響農業、園藝或森林保護的噴灑任務,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蟲。

16.2 人員要求

16.2.1 運營人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作業負責人,該作業負責人應當持有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並具有相應等級,同時接受了下列知識和技術的培訓或者具備相應的經驗:

a.理論知識。

(1)開始作業飛行前應當完成的工作步驟,包括作業區的勘察;

(2)安全處理有毒藥品的知識及要領和正確處理使用過的有毒藥品容器的辦法;

(3)農藥與化學藥品對植物、動物和人員的影響和作用,重點在計劃執行中常用的藥物以及使用有毒藥品時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

(4)人體在中毒後的主要症狀,應當採取的緊急措施和醫療機構的位置;

(5)所用無人機的飛行效能和操作限制;

(6)安全飛行和作業程式。

b.飛行技能,以無人機的最大起飛全重完成起飛、作業線飛行等操作動作。

16.2.2 作業負責人對實施農林噴灑作業飛行的每一人員實施

16.2.1 規定的理論培訓、技能培訓以及考核,並明確其在作業飛行中的任務和職責。

16.2.3 作業負責人對農林噴灑作業飛行負責。其他作業人員應該在作業負責人帶領下實施作業任務。

16.2.4 對於獨立噴灑作業人員,或者從事作業高度在 15 米以上的作業人員應持有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

16.3 噴灑限制

實施噴灑作業時,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噴灑的物體對地面的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

16.4 噴灑記錄儲存

實施農林噴灑作業的運營人應當在其主執行基地儲存關於下列內容的記錄:

16.4.1 服務物件的名稱和地址;

16.4.2 服務日期;

16.4.3 每次作業飛行所噴灑物質的量和名稱;

16.4.4 每次執行農林噴灑作業飛行任務的駕駛員的姓名、聯絡方式和合格證編號(如適用),以及通過知識和技術檢查的日期(歡迎關注通航新聞公眾號:tonghangxinwen)。

17.無人飛艇執行要求

17.1 禁止雲中飛行。在雲下執行時,與雲的垂直距離不得少於 120 米。

17.2 當無人飛艇附近存在人群時,須在人群以外 30 米執行。當人群抵近時,飛艇與周邊非操作人員的水平間隔不得小於10 米,垂直間隔不得小於 10 米。

17.3 除經局方批准,不得使用可燃性氣體如氫氣。

18. 廢止和生效

本諮詢通告自下發之日起生效。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Ⅲ、Ⅳ、Ⅴ、Ⅵ和Ⅶ類無人機均應符合本諮詢通告要求,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執行的Ⅱ類無人機也應符合本諮詢通告要求;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適用無人機均應符合本諮詢通告要求。

當其他法律法規釋出生效時,本諮詢通告與其內容相牴觸部分自動失效;飛行標準司有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的變化、科技進步、社會需求等及時修訂本諮詢通告。

Tags:無人機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