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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幹警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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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級的部署和市局的具體要求,近期,我認真學習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通過學習加深了對紀律條令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對紀律條令重要性的認識和體會,也進一步提高了自己時刻牢記紀律條令,時刻以紀律條令嚴格要求自己。下面把我對紀律條令學習的認識體會和感想報告如下:

公安幹警學習《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心得體會

今年6月21日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這部條令的出臺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然而,“條令”最引人注目之處不僅在於它的開創性和系統性,還在於它在處罰上的剛性。比如,“條令”不但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也分別規定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應適用的處分。

在現代國家裡,警察是與公眾打交道最多的執法人員,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著政府的形象。中國過去曾長期處於權力本位的管制意識之下,特權觀念影響深遠。而今,中國已然邁入二十一世紀之大轉型,共創和諧新的時代,以法治為政府執行的基本規則,權利本位意識在社會層面日益生長。當特權觀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矛盾與衝突在所難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形式為公權力設定執行的軌道,有助於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護,也有助於避免權力濫用傷害民眾利益

“條令”的最大威懾力在於讓違法違紀者感覺到實實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違法必究,違紀必罰,“條令”的規範意義、威懾和指引功能才會顯現出來。

如今,經歷過共和國半個多世紀的風風雨雨,似乎有人開始遺忘了人民警察的作用,也有人開始對人民警察說三道四,挑三揀四,雖然也出了如文強之類的警界敗類,但我強烈鄙視這些目光短淺的人。要知道中國人民警察之所以能夠自信地立足為國家建設發展保駕護航,並不是因為我們的裝備多麼先進,而是靠我們抓防範、破大案的輝煌戰績。然而這些戰績的得來,說到底只有一句話,就是要靠嚴格的警紀,嚴明的紀律作保證。

事物要從兩個方面看:在強調嚴格紀律的同時,我認為:“矯枉也不能過正,”也要考慮如何讓警察有安全感創造一個好的執法環境。從警18個年頭,我深深感到如今的警察執法環境越來越差。近年來,通過電視網路看:幹警在執法過程中受到阻礙甚至遭受暴力抗法的現象日趨嚴重。XX年10月22日晚11時許,張心磊夥同堂兄張新亮在北京門頭溝區一公路旁盜剪通訊電纜,並駕車闖過盤查的檢查站。執勤民警唐成文駕警車追趕上後,被張氏兄弟殺死拋屍。2011年7月1日上午9時許,北京人楊佳持刀闖入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襲擊正在辦公的民警,致9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傷,其中5名民警送醫院搶救無效犧牲,在社會引起了巨大反響。今年7月31日中午,在丹東市興七路丹東市檔案局附近,發生了一起惡性襲警事件,造成一名交警當場犧牲。多年以來,我們全國公安系統每天就有1人以上因公犧牲,而且犧牲數字有明顯上升的趨勢,在日常執法中幹警受到辱罵、推搡的情形更是數不勝數。由於沒有嚴重的後果或未導致執行職務的不能,公安幹警都默默承受。狂徒們經常喊的是“打得就是警察”,警察越來越沒有安全感,已經真正成為哪些對社會不滿的人“出氣筒”。多年來,公安機關一直強調為人民服務,強調“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再加上相關法律規定的不科學、不明確,造成了面對群眾的抗法行為幹警們不知該怎樣處置;不敢使用強制手段,擔心使用強制手段會違反有關的規定;或者想防衛可手頭沒有能保護自身安全的警械;即使有警械也不知道面對抗法的老百姓該不該用。種種原因造成了公安幹警面對抗法行為時只能忍辱負重。而抗法人員見警察拿他沒辦法,氣焰會更加囂張,變本加厲地鬧。幹警稍有阻止舉動,還會受到諸如“警察打人啦”、“你敢動我要扒你的警服”等話語的威脅,或撥打“110”告誣狀,干擾執法,影響極壞。警察是代表國家執法,是法律秩序的象徵。襲警行為不僅嚴重傷害警察個人的身心健康,還是對警察執法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律尊嚴的藐視、挑釁。這與一般的人身傷害罪所侵害的犯罪客體顯然是有區別的。警察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決定了妨礙警察執行公務與妨礙其他機關執行職務是有區別的。在國家權力結構中,警察權最具有強制力,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保證其他行政機關執法的一種很重要的擔保手段,其他行政機關遇到抗拒執法的情形,必須求助於警察來排除。如果警察執法也遭到蔑視和抗拒,那麼,其他行政機關則後果更甚。因此,抗拒警察執法,情節更為惡劣。阻礙警察執法與幹警權利受侵害並不一定成正比。目前,各級公安機關都已相繼成立了“維權委”“維權辦”,基本建成對警察權利的保護體系。但維權機構大都設在督察、紀檢機構內。督 察、紀檢的職能是監督檢查幹警是否正當執法,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而維權機構的職能是保護警察權益。兩種相互矛盾的職能由同一機構行使,勢必造成顧此失彼。強化一個職能必將造成另一職能的弱化,而兩項職能對於公安機關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對抗法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往往由公安機關進行。而由公安機關自己調查 侵害幹警的案件,有違自然公正原則,沒有公信力,難免會出現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阻礙警察執法事件頻發,不僅傷害了警察的身心健康,同時也影響了基層公安幹警的正常執勤、執法活動,影響了幹警執法的積極性,影響了公安隊伍的戰鬥力,其負面效應已經顯現。比如,很多地方的幹警怕出警,怕接待群眾,甚至怕穿警服,總是擔心抗法分子會發難,做事縮手縮腳,遇事能推就推,怕惹麻煩。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首先要完善對阻礙警察執法處罰方面的立法。建議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一個關於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明確司法實踐中判斷該罪構成的具體標準,統一公檢法三家的認識。另外,針對襲警行為頻發的現狀,勞動教養中也應適當增設對襲警行為的處罰條款。總之,通過各種途徑增加法律對襲警行為的威懾力,讓人們知道警察打不得,襲警的後果相當嚴重。  其次,完善警察行為法,為警察執法提供保障。通過立法或建立相關制度,規範警察的執法語言、執法行為,明確在處置抗法過程中警察可以採取哪些行為,所採取強制手段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式,在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正當防衛,明確處置過程中的免責條款,使幹警可以放心大膽地執法,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  再次,通過立法等形式建立防止抗法、保護幹警的相關制度。如建立非警務活動審批制度,把幹警從大量的非警務活動中解脫出來;建立抗法應急預案,一旦有抗法行為發生,公安機關能夠根據不同的危險等級,做出不同的反應,保證警察不受侵害;另外,對受傷幹警慰問制度、不實反訴追究制度等人性化管理制度也應當適時建立。  最後,內部執法監督應進一步科學化。對於現有管理規範中不完善的地方、不恰當的地方、束縛幹警手腳的地方應進一步清理完善,使公安機關的管理規範更科學,實現規範執法與激勵執法的一致性,做到既保證警察執法,也保護公民的權利。很多事情,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我們需要剖析,需要觸動,需要儘快採取措施,最大限度爭取好的結果。

上述觀點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在推進法制化程序中,警察作為政府的一個執法部門,經常處在風口浪尖,捱打現象可能還要增多,我吐露的是大多數一線執法民警的心聲,可能過多考慮警察本身的執法環境,希望各位網友批評指正,也願意與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