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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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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發放的,那麼,勞動法對年終獎有什麼規定嗎?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xx年勞動法關於年終獎的規定,僅供參考。

勞動法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年終獎的規定

年終獎是企業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做出具體的規定,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的範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但是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獎金一項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勞動合同裡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單位就應按時足額發放。還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根據勞動者的業績支付年終獎,即年終獎嚴格按照績效考核成績發放,當然有的公司發放年終獎還將綜合考量公司的整體經營業績和員工所在的崗位級別,但是員工個人的績效考核結果在發放評估中至關重要,如某某級別的員工按照當年的任務指標完成情況,再結合當年經營單位盈利狀況,按規定的比例可提成多少經營單位的利潤,他本人也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那麼,即使是年中離職或新進員工,只要符合規定條件,也應拿到他所應得那部分獎金,企業不能說你人不在單位了,我就不考核不發放了,這種規定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年終獎已經構成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雖然數額不能準確確定,但是工資的性質決定了這已經是勞動者的一種可期待利益,而不再屬於企業單方決定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年終獎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一)如果發放獎金當月的工資超過3500,那麼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然後按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張先生年終獎金是24000元,而且當月工資為3600元。我們先算稅率24000÷12=20xx元 那麼對應稅率表應該是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

按照公式 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

(二)如果發放獎金當月工資低於3500,那麼我們要先用獎金把工資補到3500,再用剩下的獎金來計算。

舉例:王女士年終獎19100元,發放當月工資是3400元。那麼我們就要從19100元的獎金裡面拿100元來把工資補足35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來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9000元÷12=1583.3元,對應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

年終獎個稅應繳納:19000×10%-105=1795元

實物折抵年終獎的做法合理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