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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空地下室建設財務管理通知

欄目: 通知 / 釋出於: / 人氣:1.98W

州直各委、辦、局,各縣(市)人民政府。省駐文單位:

關於防空地下室建設財務管理通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務院、xx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4號)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雲政發〔〕141號)成都軍區、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國務院、xx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實施意見》〔〕聯字1號)及《省計委、省財政廳、省人防辦關於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標準的通知》雲計價格〔〕63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全州自年起按現行標準全面開展了易地建設費徵收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易地建設費徵收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易地建設費徵收範圍

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要按有關規定申請易地建設,凡在全州8縣(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並按照屬地徵繳原則由各縣(市)自行收取。

二、易地建設費徵收標準

或者基礎開挖深度超過3米)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與建築物底層同等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計收;新建多層建築(9層以下含9層,易地建設費徵收標準嚴格執行《省計委、省財政廳、省人防辦關於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標準的通知》雲計價格〔〕635號)規定。新建高層建築(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開挖深度小於3米)按地面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費標準。

三、易地建設費徵收和管理

分級管理,易地建設費嚴格實行縣(市)徵收。州級按年度調控8縣(市)各50%原則。易地建設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人防經費預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統籌調劑,不得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縣(市)調控於州級的50%易地建設費,依法專項用於全州人民防空事業建設。根據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雲財行〔〕1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州實際,易地建設經費專項用於人民防空指揮所(基本指揮所、預備指揮所、機動指揮所、應急指揮所)及配套設施裝置建設、執行和管理;公用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修建和維護;人民防空通訊、警報設施購置、安裝和維護;組織指揮、宣傳教育和通訊資訊基本業務費;組織本地人民防空演練;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人民防空目標責任考核等。全州8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所有民用建築必須依法建設防空地下室或繳納易地建設費,少交、漏交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到人民防空主管

部門進行補繳。州人防部門要對全州8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在建、已建而未依法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民用建築,依法進行督查,所有查處款必須全額收繳州級財政。

四、易地建設費減免優惠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或出臺其他減免優惠政策。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專案可依法進行減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公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專案,易地建設費減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減半收取;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危房翻新改造住宅專案,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國家或省規定的各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規劃區內,農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部分的予以免收。

五、易地建設費徵收和管理責任追究

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國防意識和責任意識,易地建設費徵收是利國利民的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各建設單位或個人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到人防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獲取易地建設許可後,才能到規劃、住建部門辦理規劃許可證和建設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發改部門在下達各單位專案投資計劃書時,應抄送一份給本級人防部門。住建、規劃和房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人防部門沒有許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專案,不得辦理相應的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大督查力度,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要嚴格依法處理。各級財政、審計、人民防空部門,要加強對易地建設費徵繳和使用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和檢查。監察部門要對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和追繳執法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違反規定許可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的違反規定批准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違反規定發給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的平調、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拒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不按規定上交調控資金的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其它不正當利益以及其它違法、失職行為的對於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