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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警察的五點作風

欄目: 心得體會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1.81W

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神聖職責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與國家安危,社會榮枯,經濟興衰慼慼相關,正因為如此“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執法者,應具有特殊的修養和道德風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不僅應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和健康條件,更重要的是,它決定了人民警察應具有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具體表現在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剛直不阿,威武不屈;執法如山,嫉惡如仇;謙虛謹慎,不搞特權;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精通業務”的特殊品格。

淺談警察的五點作風

(一)立場堅定,愛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場是國家的立場,是人民的立場。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同時也是我們一切工作的歸宿。我們必須站在這一立場上,堅持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並以之去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凡是利國利民的事,我們就旗幟鮮明地去支援,去保護,否則,就反對,就打擊。

立場堅定,不僅表現在政治上,而且還表現在思想上和理論上。無論社會發生什麼動盪,無論理論界和思想界出現什麼奇談怪論,人民警察都應堅持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堅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警察法》第二十六條二款),堅持憲法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毫不動搖。任何時候都不得“散佈有損國家的集會、遊行、罷工等活動”,“洩露國家機密”忠於國家,忠於人民,這是我們的永恆信念,在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我們決不能含糊和動搖,否則,就從根本上喪失了作一個人民警察的政治條件。

(二)剛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們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敢於主持正義,不畏強暴,不阿權貴,也就是說要有硬骨頭精神。我們經常面臨著兩種壓力:一種來自當事人的怨恨報復,一種來自上司權貴的說情干擾。對這兩方面的壓力,我們應採取什麼態度,是抗爭還是屈服,是戰鬥還是妥協?對人民警察而言,無疑是一場嚴峻的考驗。

對待當事人的怨恨報復,我們應做到無私無畏,決不能委曲求全,避讓三舍,為了維護法律,為了捍衛正義,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們共產黨人,我們人民警察何嘗又不能一笑而等閒視之呢?在危險和威脅面前,如果我們退讓、妥協,就是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絕對禁止的(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十一項)。心底無私無地寬,只要我們“秉公執法,辦事公道”為樹立“剛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只要我們樹立“正義必將戰勝邪惡”、“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警察法》第五條)的信念,我們就一定會取得勝利。

人民警察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應樹立正確的為官意識,增強公僕意識,提高黨性修養,要有不阿權,不畏貴的精神,要正確使用法律武器,堅決拒絕執行來自上級超越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見《警察法》第三十三條),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嚴格執法(見《警察法》第四條)。有了這些精神和修養,群眾會支援他,正直的領導也會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們只有具備剛直不阿,威脅不屈的精神和氣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膽,才能成為黨和人民信賴的執法者。

(三)謙虛謹慎,不搞特權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權柄,具有治安處罰,勞動教養、拘留、逮捕等諸多法定權力,這種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別是在案件當事人看來,我們是決定他們命運的權威人士,因此他們對我們總是優禮有加,謙卑恭維。我們決不能因此自視高人一等,處處要求特權,要人另眼相看。我們必須在思想上築一條堅實的防線,防止自己飄飄然忘乎所以。我們“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援,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見《警察法》第三條),把自己置身於人民群眾中,決不能用人民賦予我們的職權,又去體罰、虐待群眾或者向群眾敲詐勒索,非法收取費用。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隊伍內,確實有少數害群之馬,憑藉人民警察的身份,處處表現與眾不同,處處追求特殊待遇,要麼接受案件當事人的請吃喝、送錢物;要麼對報案求助群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的官老爺態度;要麼打人罵人、耍特權、使威風,這些人根本不配置身於人民警察的光榮行列。

(四)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也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清正廉潔,因此,“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應成為人民警察鐵的紀律。

我們的職責本來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斷”。受了賄賂,就會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會有“吃了嘴軟,拿了手軟”的精神負擔。

案件當事人是總想得從寬從輕或有利自己的處理的。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們往往千方百計向我們討好,輕則阿諛奉承,說盡好話,重則行使賄賂,厚禮相贈,或以色相引誘,以圖博得我們的歡心,作出於已有利的處理。我們必須具有堅強的意志,廉潔奉公,不為金錢,美女所動。因此,人民警察必須是一名守身如玉,財色不貪的堅強戰士。

依法辦理刑事治安案件,為群眾排憂解難,是我們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根本談不上對誰做了“善舉”。接受當事人的賄賂,索取或暗示當事人給自己送禮,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亂紀行為。很難相信:一個違法亂紀的人民警察,卻能依照法律,對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作出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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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努力學習,精通業務

公安執法是一個具有嚴密性的社會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較高的業務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唯一的辦法,就是努力學習。

首先,我們必須總之,具備上述六條,才是一名稱職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職的任何人民警察都應該通過自省、自悟、自律,通過學習,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政工人事部門在吸收人民警察的時候,也應十二分地注意考察吸警物件的精神風貌,以上述六條標準去衡量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人民警察永遠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政治合格、訓練有素、業務熟練、秉公執法、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隊伍。

認真學習法律,因為人民警察的工作就是執法,我們不但應具備法律知識,而且應有法理知識;不但應懂得公安管理方面的法律,還應懂得經濟的、行政的、民事的法律;不但應懂得實體法,而且應懂得程式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縱”,“打擊敵人,保護人民”。

其次,我們還應該關心政治,認真學習馬列著作,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用唯物主義理論去改造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跟上時代的步伐,做好公安工作。

再次,我們還應該廣泛學習經濟的、倫理的、文化的、教育的諸多方面的知識。我們只有具備了廣博的社會知識,才能正確認識紛繁複雜的社會現象,聯絡實際,實事求是地做好我們的工作。

學習,應成為人民警察的終身任務,不愛學習的警察決不是一個好警察,我們應以列寧“學習、學習、再學習”的教導為座佑銘,向書本學習,向社會學習,互相學習,共同提高。

(二)剛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們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敢於主持正義,不畏強暴,不阿權貴,也就是說要有硬骨頭精神。我們經常面臨著兩種壓力:一種來自當事人的怨恨報復,一種來自上司權貴的說情干擾。對這兩方面的壓力,我們應採取什麼態度,是抗爭還是屈服,是戰鬥還是妥協?對人民警察而言,無疑是一場嚴峻的考驗。

對待當事人的怨恨報復,我們應做到無私無畏,決不能委曲求全,避讓三舍,為了維護法律,為了捍衛正義,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們共產黨人,我們人民警察何嘗又不能一笑而等閒視之呢?在危險和威脅面前,如果我們退讓、妥協,就是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絕對禁止的(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十一項)。心底無私無地寬,只要我們“秉公執法,辦事公道”為樹立“剛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只要我們樹立“正義必將戰勝邪惡”、“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警察法》第五條)的信念,我們就一定會取得勝利。

人民警察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應樹立正確的為官意識,增強公僕意識,提高黨性修養,要有不阿權,不畏貴的精神,要正確使用法律武器,堅決拒絕執行來自上級超越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見《警察法》第三十三條),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嚴格執法(見《警察法》第四條)。有了這些精神和修養,群眾會支援他,正直的領導也會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們只有具備剛直不阿,威脅不屈的精神和氣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膽,才能成為黨和人民信賴的執法者。

(三)謙虛謹慎,不搞特權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權柄,具有治安處罰,勞動教養、拘留、逮捕等諸多法定權力,這種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別是在案件當事人看來,我們是決定他們命運的權威人士,因此他們對我們總是優禮有加,謙卑恭維。我們決不能因此自視高人一等,處處要求特權,要人另眼相看。我們必須在思想上築一條堅實的防線,防止自己飄飄然忘乎所以。我們“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援,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見《警察法》第三條),把自己置身於人民群眾中,決不能用人民賦予我們的職權,又去體罰、虐待群眾或者向群眾敲詐勒索,非法收取費用。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的隊伍內,確實有少數害群之馬,憑藉人民警察的身份,處處表現與眾不同,處處追求特殊待遇,要麼接受案件當事人的請吃喝、送錢物;要麼對報案求助群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的官老爺態度;要麼打人罵人、耍特權、使威風,這些人根本不配置身於人民警察的光榮行列。

(四)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絕對禁止政法幹警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喝,送錢物”。《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也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清正廉潔,因此,“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應成為人民警察鐵的紀律。

我們的職責本來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斷”。受了賄賂,就會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會有“吃了嘴軟,拿了手軟”的精神負擔。

案件當事人是總想得從寬從輕或有利自己的處理的。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們往往千方百計向我們討好,輕則阿諛奉承,說盡好話,重則行使賄賂,厚禮相贈,或以色相引誘,以圖博得我們的歡心,作出於已有利的處理。我們必須具有堅強的意志,廉潔奉公,不為金錢,美女所動。因此,人民警察必須是一名守身如玉,財色不貪的堅強戰士。

依法辦理刑事治安案件,為群眾排憂解難,是我們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根本談不上對誰做了“善舉”。接受當事人的賄賂,索取或暗示當事人給自己送禮,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亂紀行為。很難相信:一個違法亂紀的人民警察,卻能依照法律,對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作出公正處理。

(五)努力學習,精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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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執法是一個具有嚴密性的社會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較高的業務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唯一的辦法,就是努力學習。

首先,我們必須總之,具備上述六條,才是一名稱職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職的任何人民警察都應該通過自省、自悟、自律,通過學習,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政工人事部門在吸收人民警察的時候,也應十二分地注意考察吸警物件的精神風貌,以上述六條標準去衡量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人民警察永遠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政治合格、訓練有素、業務熟練、秉公執法、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隊伍。

認真學習法律,因為人民警察的工作就是執法,我們不但應具備法律知識,而且應有法理知識;不但應懂得公安管理方面的法律,還應懂得經濟的、行政的、民事的法律;不但應懂得實體法,而且應懂得程式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縱”,“打擊敵人,保護人民”。

其次,我們還應該關心政治,認真學習馬列著作,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用唯物主義理論去改造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跟上時代的步伐,做好公安工作。

再次,我們還應該廣泛學習經濟的、倫理的、文化的、教育的諸多方面的知識。我們只有具備了廣博的社會知識,才能正確認識紛繁複雜的社會現象,聯絡實際,實事求是地做好我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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