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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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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有一個社會和諧穩定、鄰里和睦相處的社會環境。而要創造這麼一個環境,除了對農民進行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調解,通過人民調解化解各類矛盾。人民調解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凸現,利益主體多元化,人民調解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偉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賦予了非同尋常的歷史和現實意義。筆者在農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20多年,在實踐中形成了“多次調解不終結、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調解模式。現淺談一些體會,與大家共同探討。

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

歷經幾千年,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人與人之間發生的民間糾紛依然存在,而且糾紛的特點更具有廣泛性、複雜性和潛伏性。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這些糾紛,有利於化解矛盾,增進團結,共建和諧,減少上訪及刑事犯罪,從而能夠起到維護社會穩定、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作用,才能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1963年,諸暨市楓橋鎮建立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少捕人,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毛澤東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43年的試點、推廣,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新時期楓橋經驗,其內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就地解決。因此,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

人與人之間,特別農民的鄰里之間在生活、生產和工作當中沒有矛盾、不發生糾紛是不現實的,發生了矛盾和糾紛也並不可怕。關鍵是要通過調解,互相諒解,求和,化解矛盾,促進團結。

東柵街道郭家橋村一位近80歲的老年婦女陳某,早年喪偶,生有三個兒子,因涉及拆遷,三個兒子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贍養問題發生糾紛,村調委會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調解未果,雙方當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調解人員總是笑著對他們說“打官司是你們的權利,我們無權干擾,不管你們是通過調解,還是訴訟,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雙方糾紛的實體問題,如果母子、弟兄對簿公堂,今後你們還有笑臉嗎?老人多次來街道司法所,村調解主任總是陪扶進來,司法所的同志一邊端水泡茶,一邊說理勸導,經過街道、村二級調解人員耐心細緻地做工作,他們終於感動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難解的家庭糾紛,二級調解組織先後調解了近10次,經過1個半月,終於圓滿解決,弟兄幾個兩次到調解員家上門致謝。

江澤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國要與依德治國相結合”,依德治國就是要以講道德、講文明、講團結、講和氣的氛圍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但是近年來,某些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為了減少信訪件和重複、越級上訪量,確保考核不扣分,烏紗不受潮,存在著一個誤區,在調處糾紛、處理農民各類信訪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中往往是採取簡單化和有意識地把糾紛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引導他們對簿公堂,當然從工作程式上來講也是合法的,同時也履行了職責,但仔細想想,農村鄰居兩家,兄弟兩個,父子兩代為了一道牆、一塊地、一間房發生糾紛而對簿公堂,家裡放著一份判決書,那可要傷害多少人的心,結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區某村王家兄弟倆涉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安置,弟兄倆為了爭奪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積而發生糾紛,並發展到拳打腳踢,在雙方扭打中弟將兄的嘴脣咬傷,造成兄毀容致殘,構成重傷的民轉刑案件,當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全家痛哭一場,老母親眼看大兒子要進牢房,來到當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處理這起糾紛,老人邊哭邊訴說:“要是大兒子坐牢了,我的媳婦也跑了,孫子也無人撫養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調解人員瞭解情況後,告知他們:“民事糾紛可以調解,刑事責任不能調解”,後來在當地調解人員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並要求司法機關對其大兒子從輕處理。一起很簡單的民事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請求當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當地調解組獲悉糾紛後主動組織調解,就不可能發生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慶市奉節縣雷某在嘉興打工期間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親屬和事故對方當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調解賠償問題,由於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調解終結,交警部門告知了雷某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和途徑。雷某親屬因交付不起1萬餘元的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糾集了幾十人到對方當事人家裡鬧事,並揚言將死者的骨灰盒和二個小孩扔在其家,當地村調解主任獲悉後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該村調解主任的耐心說服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當賠償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保險公司理賠必須是公安交警部門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和判決書才有效。事後雙方當事人又到交警部門要求出具調解書,而遭拒絕,理由很簡單,調解已終結。本已平息的糾紛,一度又激化起來,後來該村調解主任打了市長電話,交警部門才同意出具調解書。為什麼一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交警部門調解不成,而村裡的調解主任能夠調處成功呢?為什麼調解終結後,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要求交警部門出具調解文書而要通過市長電話才能解決呢?這些問題都不是交警部門和承辦人的失職和錯誤,而有待於大家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意義作用和價值的進一步認識,有待於對人民調解工作深層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時常需要嘔心瀝血。東柵街道繆家圩村9歲的小學生魏某,因在學校吃話梅時食道被話梅核梗阻而發高燒送往醫院診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確診。家屬將他轉到另一家醫院就診,不料手術不僅沒有將話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嚴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療中死亡。事發後,累計化費了10多萬元醫療費的死者家屬認為是醫療事故,向醫院交涉,要求賠償。然而,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則鑑定認為,魏某的死亡不屬醫療事故。情緒激烈的家屬立即寫了“向社會討回公道”字樣並貼有小孩屍檢照片的橫幅,到處上訪、展示,並揚言已買了10斤炸藥,要炸掉醫院大樓併購買了去北京的火車票要進京上訪,一時鬧得人心惶惶,先後驚動了省公安廳以及市、區有關部門和領導。面對一觸即發的嚴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門做更細的思想工作,指出採取極端行為的嚴重後果,努力控制和穩定家屬的情緒,同時又及時與醫院等有關部門進行交涉協調。經多次調解,最後終於達成了向死者家屬補償人民幣7萬元的調解協議,使這起長達一個多月,隨時都可能轉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順利調解成功。

實踐證明:人民調解在調解矛盾糾紛、融洽社會關係、打造社會主義新農村法治機制,發揮了獨特作用。它與“對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後遺症小”的優勢,符合我國民間長期形成的“無訟為貴、和為貴”追求和諧的社會心理和民族傳統,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歡迎。

在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工作中,如何做好農村的人民調解工作,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一是要提高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人民調解制度始於1954年,1982年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9年國務院出臺了《人民調解解委員會組織條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認定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合同。歷經幾代人的努力,人民調解制度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人民調解工作,必須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及時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群體性事件,消除阻礙改革發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人民調解在保障農村社會穩定、創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營造融洽的社會關係、提高公民道德素質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也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的具體要求。所以,必須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來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

二是要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根據國務院《人民調解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侷限於村、居和鄉鎮街道建立。而目前村、居和鄉鎮街道建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基本上沒有專職調解員,大部分調解員都是村、居和鄉鎮街道的幹部兼任。一些企業和市場建立的人民調解組織,由於多方面因素不能發揮人民調解的功能作用。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調解組織都是掛牌調委會,名存實亡。因此,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村、居和鄉鎮街道的人民調解組織要設立專職調解員,村、居小組和企業、市場一般以建立調解小組和設立調解聯絡員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目前執行的調解機制大部分是糾紛當事人上門請求調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式還存在著被動狀態。為此,鄉鎮街道應建立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本轄區的不穩定因素和矛盾糾紛進行排摸、梳理、分流,並通過聯席會議研究調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落實專職調解員調解;可能發生的預見性事件,由村、居調解組織進一步排摸,把握深層次資訊,提出化解矛盾意見,為上級決策發揮參謀作用;一般性的糾紛,由村調解組織、村民小組、企業、市場調解小組或調解聯絡員調處解決。

四是要建立橫向聯合調解機制。農村的一些糾紛除了本村、本組鄰里之間發生的以外,還有一些糾份一方當事人涉及外村、外鄉鎮或本轄區以外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這些異地糾紛往往比較疑難和複雜,也容易引發越級上訪和重複上訪。因此,要建立橫向聯合調解機制,糾紛發生後立即啟動聯合調解機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宣傳法律和做耐心細緻的說服疏導工作,及時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調解員素質,樹立為民服務宗旨。素質偏低是目前調解組織、調解人員普遍存在的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形勢的不斷髮展變化,基層的各類矛盾糾紛、信訪、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也明顯增多,而且具有更廣泛性、複雜性和潛伏性。提高調解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是形勢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眾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才能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較高政策水平,才能調處各類矛盾糾紛;只有懂法律,有較豐富的法律知識,才能用法律、法規處理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和群體性事件。所以要加強學習,積極組織各種業務培訓,提高為民服務質量和調處各類糾紛的本領。

六是要落實調解經費,加強硬體建設。目前,調解經費不足、硬體設施簡陋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了農村的調解工作。因此,基層政府要確保調解經費的落實,有條件地配備傳真機、電腦、攝像機、數碼相機等基本設施。同時還要制定激勵措施,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的積極性,把農村的人民調解工作做好做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