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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74K

煤礦裝置管理制度 篇1

(一)為規範煤礦裝置包機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煤礦裝置管理制度(精選5篇)

(二)包機內容

1.包所轄範圍內機電裝置安全運轉、維護檢修。

2.包裝置效能指標達到標準要求。

3.包配件消耗,降低成本。

4.包硐室和裝置衛生。

5.包裝置的安全設施齊全可靠。

6.避免事故發生,杜絕“三違”,參加包機裝置的事故分析。(三)包機人員的職責

1.包機人員是指各崗位司機、各小班值班維修工和大班維修工。包機人員是包機裝置安全執行的第一責任者。因維修保養不當,裝置發生事故,包機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包機人員必須熟悉裝置效能、結構特點、操作規程,達到應知應會,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裝置。要按規定的方法、標準及注意事項進行檢修、維護,同時根據質量達標檢查要求,及時進行達標整改。

2.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0xx)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包機司機和包機維修人員對所包裝置加強維護及時檢修,把隱患處理在事故發生之前,不得隱瞞裝置隱患。對重大問題沒有能力處理時,必須彙報維修班長及本單位領導,提出自己的處理建議,以便安排好時間,組織人力、物力進行維修處理。

4.各種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要靈活可靠,加強檢查。

5.工具、材料存放整齊,備件齊全,保持硐室及裝置衛生。

6.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儲存好各種圖紙資料,執行好各種操作規程。

7.及時提報裝置大中修計劃。

煤礦裝置管理制度 篇2

一、裝置器材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由使用單位對所使用的裝置器材負責日常維護、檢修工作,保證裝置完好執行。

二、動力科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裝置的管理工作,負責礦井儀器、儀表的定期校驗管理,負責全公司機電運輸裝置的設計選型、購置、廠家選定、建議計劃、調拔、發放、更新、報廢、大型裝置的圖紙、資料及技術檔案的管理及裝置的平衡工作,建立健全裝置的帳、卡、物、牌板管理,裝置的三率達到上級規定的指標。

三、加強裝置日常性檢查、維護及修理,加強安全保護裝置使用與維護,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檢查、試驗,確保裝置運轉正常、動作靈敏可靠。動力科、安監科負責對各單位使用的機電裝置完好情況進行隨時抽檢及監督管理,確保裝置的日常維護、檢修到位。

四、裝置實行包機制,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維護、檢修人員,負責每天對所分片包乾的裝置進行維護、檢修,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確保裝置隨時處於完好狀態;現場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領導彙報,並作好各種記錄。

五、操作人員或值班的崗位人員必須嚴格按裝置規定的週期和內容進行班前及班中檢查、維護,嚴禁空檢、漏檢。

六、專職檢修人員必須嚴格按《礦山企業機電裝置完好標準》和

《礦山企業機電裝置檢修標準》及規定的週期對分片包乾裝置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嚴禁不完好裝置投入執行。

七、各使用單位對所使用的裝置和易損件、潤滑油等在使用地點應有一定的備用量,以保證裝置的日常維護、檢修到位。

八、因日常維護檢修不到位造成裝置損壞或造成事故的,裝置損壞的加倍處罰;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及單位領導的責任。

煤礦裝置管理制度 篇3

一、裝置購置

1、根據南局機發3號文規定,凡屬裝置購置都必須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由各礦每年七、八月份編制每下一年度裝置購置計劃報局機動處統一平衡購置,本礦的裝置購置計劃,由礦屬各區、科、隊使用裝置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將下一年所需裝置編成計劃交機動區,由機動區彙總,經礦長或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稽核,批准報局機動處。工程專案按設計批准資料;大型裝置(如大絞車、大抽風機)專項報告局機動處,工程專案中途出現計劃不周,少數及個別裝置需要補充時,按該工程原批准資料由單位補充需要意見報告局機動處。編制的範圍:

①生產施工維修所需的`裝置及儀器儀表;

②工程專案所需的裝置及儀器儀表;

③自制裝置的儀器儀表;

④非工業生產用的文化生活裝置,凡屬於機電裝置(小水泵、局扇、7kw以下電動機、礦車、乾式變壓器、dw系以下的低壓防爆開關,電煤鑽、風鑽、風鎬、礦燈、坑木臺車)及檢漏繼電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銷科彙報局供銷處統一訂購。

2、購置資金:礦裡不存在裝置購置資金,固定資產裝置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局財務處支付,其中11種小型裝置及檢漏繼電器等,由局供銷處統一購置支付。

3、礦一般不向外訂購裝置,如需購置時,必須由礦長或機電礦長批准方能購置。

二、裝置管理:

1、為了加強裝置管理礦配專職裝置管理員一人,綜採隊配裝置管理員一人,其他各科、隊及機電組設兼職裝置管理綱員,實行群管與專管相結合。

2、礦裡需使用裝置時,由礦裝置管理員向局裝置租賃公司簽訂裝置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由局裝置租賃公司編財產號在裝置上釘牌或鑽號,由裝置租賃公司或本礦自己將裝置運回礦上,裝置管理人員驗收按裝箱單清點,驗收將圖紙說明書資料交技術資料室統一保管,裝置管理人員將裝置進入臺帳。

3、裝置一般不外租借,礦屬大集體、五、七需要租借時,可直接向裝置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裝置可由礦長批准,辦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並按時繳納租金,如需購買需提計劃交局機動處代購。

4、凡屬地方企業需租用裝置,必須向局開發公司申請,批准,由局裝置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公司租給裝置,礦一般不向外借出裝置。

5、屬固定資產的裝置,礦無權出售,低易品則由購置單位申請經礦長批准,按其新舊程度,折價到財務付清款項,裝置管理員憑付款憑據發貨。

6、凡是從局租賃公司租回的裝置,必須由區統一安排安裝,安裝完畢後,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裝置無論是固定和移動裝置都必須按各類裝置的檢修週期進行計劃性的安排檢修。中小修由本礦、區自行承擔,費用自生產成本開支,大修由局裝置租賃公司安排,有關單位進行,或委託本礦、區自檢,均需承擔,其大修費用資金由局裝置租賃公司稽核,局財務處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裝置技術檔案(即裝置履歷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將檢修專案和技術資料填入履歷簿內。

煤礦裝置管理制度 篇4

(一)為加強煤礦裝置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機電裝置都應登記造冊,機電管理部門負責裝置的登記工作。

(三)裝置的登記臺賬具體內容至少包括:裝置的所有銘牌引數、裝置的購買時間、

驗收投入使用時間、技術特徵資料、維修保養記錄、裝置原值等。

(四)購買使用的裝置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準用證。(五)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對每臺使用的裝置懸掛裝置管理牌,內容至少包括:名稱、

型號、編號、維護責任人、維護時間、用途等,配電裝置還需標明電壓、電流等技術特徵值。

(六)機電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保護所有裝置的銘牌,確保銘牌完好,對不完好裝置要登記備案,懸掛自制銘牌,自制銘牌格式和內容必須與出廠銘牌保持一致。

(七)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煤礦實際的相關機電裝置管理規定,如維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電氣管理制度以及具體裝置的管理制度等。

(八)必須按相關要求,對需要檢測檢驗的裝置定期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檢驗。

煤礦裝置管理制度 篇5

1、各單位必須有機電班長兼職的裝置管理網員。

2、各單位所有機電裝置要合理佈局,按設計要求做到合理使用,不準超負荷執行。對不按設計要求、私自改變裝置用途、變更供電線路的單位,按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3、領用庫存新裝置時,須經機電科長簽字後,由裝置管理網員與裝置組聯絡,其他人員不予接洽。

4、裝置網員應及時向裝置組彙報裝置使用情況,並註明裝置編號、型號、使用地點。裝置變動使用地點要立即彙報。

5、每週召開一次裝置管理網員會,不得缺席,每月必須與裝置組的裝置牌板,裝置手冊對照,做到帳、卡、物、板四相符。準確率達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