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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7W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1

1、教練員分為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2、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浙江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3、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範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4、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5、文明教學、尊重學員的人格,講解、示範和糾正學員操作時,態度要溫和,說話要和氣,不許使用有辱學員尊嚴和人格的語氣和語言;

6、嚴格要求、為人師表,不許收取學員的錢物或參加學員宴請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7、不允許邀請學員參加自己的生日、喬遷等慶祝活動;

8、不許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更不許與學員賭博;

9、認真執行訓練計劃和各項規定,平等對待每個學員,確保每一個學員都有平等學習、訓練的時間;

10、教練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飲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動;

11、路訓時駕駛室只准座一名學員和一名教練員,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場內教練時必須做到現場指導,不準擅自離開現場;

12、不準將車鑰匙交給學員保管,嚴禁教練員不在場時讓學員動用教練車;

13、愛護車輛和隨車工具及物品,勤檢查、保養,確保車況良好、乾淨、整潔,杜絕責任機械事故;

14、教練員在訓練往返途中不得將車交與學員駕駛;

15、建立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評一次並公佈前5位和後3位;

16、違反上述規定,受到學員多次投訴且情況屬實的,該教練員由學校立即辭退,並報交通部門備案;

17、學校建立教練員檔案臺帳(含理論和實際操作教練員,一人一檔),臺帳內容包括:教練員情況彙總表,教練員履歷登記表,身份證、駕駛證、教練員證、學歷證明等影印件,安全管理責任狀,教練員聘用合同,教練員季度和年度培訓質量信譽考核情況記錄等。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絕和減少訓練中的事故發生,保證正常訓練,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組織

1、公司建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教學工作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檢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終安全工作評比。

2、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安全訓練,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後的三檢制度。

(2)按交通部門關於進場安全訓練的有關規定。

(3)組織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訓練等有關知識。

3、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報廢和更新。

4、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後視鏡、滅火器要齊全有效。

5、訓練期間每臺車選一名學員為本車安全員,協助教練員做好安全工作,上車系好安全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訓練。

6、禁止教練酒後執教和學員酒後訓練。

二、安全檢查

1、公司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2、不定期地組織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發現問題要立即提出整改並指定專人負責按時落實。

3、訓練中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立即向公司安辦、交通部門和急救中心報告,做好事故記錄。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亊敀發生,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樹立誠信企業形象,提高企業服務質量,進一步維護維修、駕培、檢測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檔案要求,和市運管處維修、駕培工作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全市駕培、維修(檢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信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仸。

各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規,組細好生產經營,各企業應加強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學習,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建立有敁的安全管理網路,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層層分解落實安全責仸。駕校企業應加強對在訓車輛保養檢查,嚴格挄照培訓大綱,訃真制訂培訓計刉,切實挄計刉實施培訓,加強對學員安全知識教育,杜絕各類亊敀發生;維修企業應加強對油料、油漆、電路裝置、危險氣體的管理,明示安全操作規範,配足消防器材,嚴格挄技朮標準和工藝規範進行維修,訃真落實好"三項制度";檢測企業要切實做好檢測裝置的維護,嚴格檢測程式,確保檢測報告準確性,嚴禁無引車員資格人員駕駛車輛上線進行檢測。

二、加強從業人員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駕培、維修、檢測業從業人員崗位眾多,責仸重大,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尤為重要,各企業要訃真組細從業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從業人員(質檢員、價格核算員、術工、電工、鈑金工、油漆工、教練員、檢測引車員)等應持證上崗,掛牌服務,特殊工種(鈑金、電工等)要取得安全部門的操作證,方可從亊作業活勱。下半年將對市持證人員(質檢員、價格核算員、術工、電工、鈑金、油漆等)集中進行一次再教育,待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新申領上崗證人員將配合鎮江市處組細的培訓考核,劤力提高全體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三、提高服務質量,樹立誠信企業形象。

各企業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樹立誠信企業形象。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以質量優、服務好、信譽佳、價格公道,求生存,謀發展。駕校企業全面深化誠信管理制度,積極開展建立文明駕校,滿意駕校活勱,提高培訓質量,完善教學設施,從嚴施教,規範經營;維修企業要加強對維修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維修檔案,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積極爭創江蘇省級維修信譽企業;檢測企業要堅持文明服務,規範檢測行為,訃真把好檢測關,爭創省市級文明單位。

四、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維護駕培、維修、檢測市場秩序。

各企業要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自糾,我處將依據相關法規、檔案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日常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對企業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信譽管理,實施記分考核,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進行整改,對整改仍不合格的,將責令企業整改直到複查合格方可繼續生產經營。以上意見請訃真貫徹執行。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4

一、遵章守紈

將嚴格遵守洛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洛陽市管理處對術勱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明碼標價:

本中心挄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培訓價格,公開,透明,決不亂收費,多收費。

三、保質保量:

本中心挄術勱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中所要求的教學內容,對每位學員挄時,挄量進行培訓和考核。

四、廉職廉教:

本中心的教練員,工作人員嚴禁授受,索取學員饋贈的錢物,一旦發生上述行為,學員可在亊發三天內向中心丼報,一經查實該學員的`培訓將由本中心承擔。

五、複訓

凡在本中心畢業的學員,在領取駕駛證起三個月內,本中心可克費提供複訓8小時。

熱忱歡迎廣大學員對本中心的上述承諾進行監督,幵提出寶貴意見。

教練員紈律

1、要牢記責仸,不準放仸自己;

2、要安全第一,不準違章違紈;

3、要熱情周到,不準敷衍了亊;

4、要廉職廉教,不準授受饋贈;

5、要紳心帶教,不準粗暴責罵;

6、要愛護車輛,不準違章作;

7、要兊己奉公,不準以權謀私;

8、要愛崗敬業,不準違反行規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加強教練車管理,延長教練車使用壽命,保證教練車的完好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練車的使用

1.教練車必須汽車證件齊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並具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2.未經批准,不準挪用教練車進行客貨運輸。

3.與培訓無關的人員不準乘坐教練車。

4.教練車必須在規定的路線進行訓練。

二、教練車維護

1.教練車堅持實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等。

2.日常維護由教練員負責。

3.一級維護由教練員協助修理廠進行修理工作。

4.二級維護由修理廠負責。

三、教練車檢查

(一)教練車檢查是指對教練車車容、安全效能、安全狀況及使用情況的人工檢查。

(二)檢查內容

1.教練車的車容與車貌。2.車輛轉向、制動和燈光狀況等技術狀況。3.發動機異常響聲。

(三)檢查方法和要求

1.教練車檢查採取教練員自檢,訓練隊內教練車互檢、學校抽檢的方法。

2.教練員堅持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後的“三檢”制。訓練隊每月組織一次互檢,學校每季度組織一次抽檢。

3.檢查中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確保教練車安全。

四、教練車更新

教練車嚴格按照國家報廢年限進行更新,更新教練車要與考試車型保持一致。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6

一、實行安全教學、文明教學、目標責任、綜合管理等多方面的考核。

二、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對階段訓練程式的實施以及授課時間等進行全面的考核。

三、建立安全教學的質量考核體系,健全各項考核臺帳。

四、實行一車一管的責任制度,認真總結教學經驗。

五、強化職業道德的教育,增強廉政教育意識,開展教學質量和工作作風堅持評比活動,並作為制度納入到年終考核制度中。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為加強對學員的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駕駛培訓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員必須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

2.學員不得私自發動和單獨駕駛車輛。

3.學員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領。

4.不得酒後駕車。

5.實事求是填寫培訓記錄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參加操作訓練。

7.學員在學習期間不準宴請學校人員,也不準向其送禮。

8.學員積極反映學校在教學,服務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學員學習管理

1.學員到學校報名填寫學員登記表,交納培訓費後即取得學籍。

2.學籍保留期為兩年,從繳納培訓費之日起計算。學員在有效期內可隨時參加培訓。

3.學員中途退學,經校領導批准後,退還剩餘培訓費。

4.學員違反學校規定被勸其退學的,退還剩餘的培訓費;被勒令退學的不退還培訓費。

5.學員在培訓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處徒刑的,學籍自動取消。

6.學員取得結業證後,學籍期滿。

三、學員檔案管理

1.學校教務部門負責建立學員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2.檔案內容包括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誌等。

3.學員檔案保留時間不少於4年。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8

一、教練員必須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後方可上崗,教練員在教務室的領導下,負責完成好本學員的駕駛教學任務。

二、教練員必須按照全國統一教學大綱和學校的教學計劃認真施教,並填寫好當日的教學日誌。

三、教練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模範地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為人師表,教駕育人。

四、教練員要樹立以校為家,關心學校的建沒和發展,愛護學員,廉潔從教,一視同仁,決不能吃、拿、卡,要。

五、教練員應不斷地學習駕駛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總結教學經驗,提高教學水平。

六、教練應該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時時想安全,處處注意安全,忠於職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在執教中因失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教練員本人全部負責。

七、建立、健全教練員檔案。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9

為了樹立孔祖駕校的良好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的駕駛培訓服務,特對全體教練人員的執教行為提出以下行為規範與紀律(簡稱七要九不準)。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著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七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脫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三、不準酗酒和酒後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四、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五、不準私自更改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

六、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七、不準擅自安排無學員卡的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100元,第二次違反扣2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駕校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範》等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人考試工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裝置和考試系統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範圍內考試需求的核定,考場的規劃、申請、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駕駛人考試職責的工作場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和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場(以下簡稱“理論考場”,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三考場”)。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

第五條公安機關不得以是否作為考場使用為條件影響或干預社會主體參考考場標準建設駕駛訓練場地。參考考場標準建設的駕駛訓練場地非經法定程式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不得作為考場使用。

第二章 考場規劃

第六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一次評估測算,計算本地考場資源缺口,提出考場使用需求。考試需求、考試供給能力及考場使用需求於每年12月底前報總隊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根據考場使用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要求,會同財政等部門擬訂使用規劃,並以媒體、網際網路釋出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方便群眾。各地根據考試需求建設規劃使用大中型客貨車考場。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

第三章 建設選用

第八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爭取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全科目考場,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自建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資格明確;

(二)考場用地合法,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裝置和考試車輛;

(四)考試場地獨立,封閉管理,只能用於駕駛人考試。考場內不得存在與考試無關的建築、設施和場地;

(五)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定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要求。其中音視訊監控和衛星定位等裝置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要求;

(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執行管理制度;

(七)配備保障考場規範執行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至少建設一處政府全額投資的全科目駕駛人自建考場。自建考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的,根據當地考場使用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程式從符合考場條件的駕駛訓練場地中選定社會考場。具備條件的縣(市),可自建考場或自行組織招標選定社會考場。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選定,嚴禁變相審批、暗箱操作。

第十條社會考場除符合第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場地單獨設定,與駕駛訓練場地分開,嚴禁考試與駕駛訓練共用一個場地。

(二)理論考場用於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每個考位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貨車(A1、A2、A3、B1、B2)科目二考場用於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於4.7萬平方米。小型汽車(C1、C2)科目二考場用於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於1萬平方米,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同車型的考試線路不少於2條。

(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採用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會開放。路線設定不少於三條,滿足16個基本專案的考試要求,小型車輛(C1、C2)科目三考試車不少於10輛。

(五)候考室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配置有考試監控視訊和衛生間,不得使用簡易臨建房。

(六)大中型客貨車考場,除中型客車外,每種考試車同車型配置不少於2輛。

(七)便民服務裝置設施完善。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考場驗收

第十一條考場驗收分為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考場使用前進行使用驗收。考場使用過程中,每年組織一次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成立考場驗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警總隊車駕管支隊,負責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場使用驗收或定期檢查。

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計算機或機電相關專業人員,1名考試業務人員。專家庫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聘請或各地推薦、經交警總隊審查確認的考試業務人員和交通工程、資訊系統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考場使用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公告發布後,對提出承接申請的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考場建設標準。

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會考場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形成專題報告,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考場使用驗收申請表、檢查合格報告及檢查明細表;

2.考場使用規劃方案,考試需求測算和考場考試能力情況說明,向社會發布的公告;

3.自建考場的政府投資相關檔案資料,選用社會考場的招投標檔案、合同,考場建設招投標檔案、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考場承建主體擁有考場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相關證明、材料;

6.考場建設方案評審意見;

7.設計圖紙、施工圖紙;

8.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及資料清單;

9.考場基本情況資料,考試系統軟體產品證書;

10.考場日常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記錄,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檔案;

11.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檔案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申請後,稽核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並於15日內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T1026-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定規範》(GA/T1030-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範》(GA/T1030.1-20xx)等行業標準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情況及不合格專案當場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考場驗收結束後,專家組對驗收結果進行評判,提出驗收意見,撰寫驗收報告,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後上報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所有驗收專案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合格,下發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專案中出現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不合格,下發驗收整改通知書。考場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驗收申請後,重新組織專家組驗收。

第十六條考場驗收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於三日內在綜合應用服務平臺中完成資訊備案和關聯配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聯網並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網路介面申請。

第十七條社會考場一經驗收通過,考場名稱、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考試車型等資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其中社會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變更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選用並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建立考場驗收檔案,檔案儲存期限大於考場使用期限10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考場設施裝置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檔案儲存期大於設施使用期10年,電子檔案永久儲存。

第十九條社會考場驗收合格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社會考場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租用期限及考試線路裝置車輛等事項。租用社會考場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不得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委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根據工作情況以書面覆函的形式委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以及現場符合性檢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考場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報告歸入考場技術檔案,儲存期限大於2年。

第五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按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統一的標準核定每個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以網際網路、釋出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示,並填寫《考場實際考試能力統計表》,月底報送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組織考試,不得設定考試指標。考場在法定工作日應當將全部考試能力投放到網際網路預約平臺,預約成功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預約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試。考場在非法定工作日組織考試應當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二十三條考場管理全面開放,向社會公佈考場佈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網際網路、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佈考試計劃、評判標準、收費標準、約考結果、考試員姓名、照片以及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群眾休息場所、候考區和辦事大廳等向群眾直播考試視訊,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佈考試成績,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後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視訊資料。考場應設定群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車區、飲水機、儲物櫃、公佈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考場按規定應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並實現音視訊監控訊號實時接入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考試系統密碼、設定考試業務許可權、維護系統引數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考試系統內所有使用者必須實名,且應有明確清晰的分級使用管理許可權,及時清理不在崗、定義不清晰使用者,嚴禁系統管理人員和業務工作人員許可權混淆,嚴禁存在超級使用者。嚴禁考場工作人員擅自對考試系統、考試裝置和考試車輛進行操作和維護。需要進行維護的,須書面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在考試業務領導現場監督下進行,並留存維護記錄。

第二十五條考試前,考試員要組織對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訊監控系統等設施裝置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考試過程中,考試員要組織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定“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訊,接受社會監督。考試結束後,考試員要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執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資訊,建立工作臺帳,並斷開考試專用網路聯接。

第二十六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駕駛技能考試成績單統一使用考試監管系統列印。考試系統及裝置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過千分之三,對故障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立即暫停考試,並及時進行維護,同時對該考試系統的工作可靠性進行評估。對確因誤判需要重考的,考試員應當場通過監管系統提出申請,考試業務領導應於當日審批完結,並即時建立臺賬備查,重考審批臺賬儲存1年。

第二十七條自建考場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用的社會考場,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裝置不得用於駕駛訓練,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專案;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不得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考場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推行最新的技術模式。

第六章 考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完善考場、車管所、省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三級監管體系。考試員要熟練掌握運用考試監管系統,加強對考試的全過程監管;車管所監控室要加強對考場、考試裝置、考試過程和考試員履職情況的監管;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技術檢測和資料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評判標準、考試引數、資料儲存等監管,每日抽查不少於5%的當天音視訊電子資訊檔案和執法記錄儀資訊檔案。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對考試路線、標誌標線、考試車輛、考試專案以及考試系統引數、許可權設定、評判標準、資料儲存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佈監督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後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後,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沒有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的;

(三)考場音視訊監控訊號與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斷開的;

(四)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六)考試線路、考試裝置、標誌標線不符合要求,考試系統、裝置及考試車與備案資訊不相符的;

(七)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於駕駛訓練,自建考場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專案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後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後,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計算機考試系統引數及考試資料的;

(三)以任何方式組織學員進入考場訓練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並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二條考試裝置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引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採購涉事廠商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範圍內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社會考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本規定下發後6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及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社會考場購買服務,完善相關手續,簽訂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所稱“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駕校考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製度改革,規範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保證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關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配置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考試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滿足本地考試需要,方便群眾考試。

第三條考試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建設和配置。考試場應建立完備的執行管理制度,配備保障考試場規範執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保障考試安全、有序、正常進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公開考試場資訊、考試情況和監督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工作,未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驗收的考場不得開展考試工作。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場建設和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行政轄區範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場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考試能力核定辦法,定期統計分析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報考情況,指導各地開展考試場規劃和建設。對存在考試積壓又不採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可以責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提大學聯考試能力的意見,並限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科學評估考試需求。對本地考試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不方便群眾考試的,應當提出政府建設考試場、購買社會考試場服務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對人口較多、行政轄區面積較大、距離現有考試場較遠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縣級考試場,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承擔摩托車駕駛人全科目考試,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對具備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業務條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報。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考場的考試場地、考試專案、考試系統、考試車輛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規定和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督促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嚴格履行合同,並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確保考試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專案和里程等要求,設定考試路線標誌和考試專案的標誌、標線。

第十四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定場景視訊監控。監控視訊應當覆蓋考試區域,按規定實時接入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控中心,並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聯網。

第十五條考試場應設定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場所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佈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待考區和等候休息區要提供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存包櫃、提供飲水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後視鏡和音視訊監控系統。用於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定考試用車標誌,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貼上車身反游標識。考試用車標誌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考試場驗收和年度資格檢查

第十七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規範和標準進行初驗,接管考試場地、考試裝置、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在初驗完成後書面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請使用前符合性驗收:

(一)經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購買服務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申請使用的;

(二)在用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科目三考試路線有調整的;

(三)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室調整或新增考試計算機的;

(四)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場考試專案有調整、新增或更換計算機評判考試用車的;

(五)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託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符合性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將申請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場地、考試專案設定和考試系統有調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託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驗收。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時,除需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範》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影印件:

(一)考試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租賃合同);

(二)建設方移交考試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的書面檔案,考試系統資料庫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密碼移交書;

(三)屬於社會考試場的,還需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財政資金來原始檔、政府採購中標通知書、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法人資格證明、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

(四)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對驗收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驗收結果合格的考試場,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批覆同意使用後,可開展考試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批覆同意使用的考試場進行備案,已備案的考試場有下列情形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考試場名稱改變的;

(二)考試場的考試業務型別改變的;

(三)考試場的場地、系統、裝置、車輛及考場設施權屬關係發生變化的;

(四)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暫停考試場考試業務的;

(五)社會考試場的購買服務合同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託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試場資格檢查。考試場自批覆同意使用之日起滿一年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按相關規定、規範和標準組織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檢查申請表和考試場技術引數表格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稽核備案。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組織對各地資格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和抽查。

社會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評價合同履行情況,對評價良好的,及時組織檢查。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託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

第四章 考試場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地考試場,根據各考試場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並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佈,實現考生在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主預約考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系統密碼、設定業務許可權、維護系統引數、管理考試資料必須由民警負責,確保系統資料庫安全和公安網路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路等方式對考試場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佈監督評價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週彙總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考生對考試場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工作監管機制,通過遠端監控、日常檢查、抽查音視訊資料、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通過遠端音視訊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後倒查。

考試過程音視訊資料的採集和儲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專案、考試路線、標誌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引數、許可權設定、評判標準、資料儲存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考試場應當配合考試員履行考試職責,考試前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以及其他考試設施裝置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考試場應當負責考試場地、裝置和設施的運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考場執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試場地、裝置、設施正常執行。

第三十二條考試場應建立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的管理規定,落實維護責任,確保各功能性場所所有設施裝置良好運作,及時更新和增加服務設施裝置,保持環境整潔、美觀、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定公示欄,公開考試專案、評判標準、考場佈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收費標準、考試員姓名及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考試場應當在待考區、等候休息區等場所設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展牌,安裝視訊播放裝置和大尺寸顯示屏,並按規定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

考試期間應當在待考區直播考試場景視訊,全面公開考試過程,並提供和公開考生查詢考試監控視訊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詢考試視訊權益。

第三十五條 考試場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規範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防範發生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財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試場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考生進場訓練或收取訓練費,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或服務專案,考試裝置、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用於駕駛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考試場、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之外的費用把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試場資格,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於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專案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試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資料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並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於社會考試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並向財政部門通報,考試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試裝置生產銷售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引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採購涉事廠商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廠商在我省範圍內考試裝置、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地考試場地使用管理細則,規範考試場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