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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試驗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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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試驗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目的

高壓試驗管理制度(精選3篇)

為了維護實驗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實驗室良好的環境條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神華福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電氣高壓試驗室管理

第三條 安全規定

(一)高壓試驗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裝置和試品的安全。

(二)從事高壓試驗室(包括戶外高壓試驗場) 試驗及其工作人員都應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

(三)高壓試驗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有高壓試驗專業知識,熟悉掌握試驗裝置和試品效能,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相關內容(dl560-95高壓試驗室部分、dl408-91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409-91電力線路部分、電安生[1994]277號文熱力和機械部分)。

(四)新參加高壓試驗的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知識教育並經考試合格,在監護下參加指定的高壓試驗工作,但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

(五)從事高壓試驗室的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規程考試併合格。

(六)從事高壓試驗室的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症。

(七)應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法。

(八)瞭解消防的一般知識,會使用試驗室消防裝置。

(九)發現任何人有違反本規定,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行為時,應立即制止。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高壓試驗室(場)應保證有良好的接地系統,以確保測量準確度和人身安全,接地電阻不超過0.5歐,試驗裝置的接地點與被試裝置的接地點之間應有可靠的金屬性連線,試驗室(場)內所有的金屬架構,固定的金屬安全遮蔽遮(柵)欄均必須與接地網有牢固的連線,接地點應有明顯可見的標誌。

第五條 為了保證接地系統始終處於完好狀態,每6年應至少測量一次接地電阻,並檢查接地點的連通狀態。

第六條 精密、貴重儀器、標準物質、儀表庫應長期保持乾燥狀態,並有專人維護乾燥裝置(如抽溼機)的使用,保持乾燥裝置長期執行。定期對充電型儀器儀表進行充放電,保持儀器功能正常使用。

第七條 試驗室應保持光線充足,門窗嚴密,通風設施完備。通往試驗區域(以下簡稱“試區”)的門與試驗電源聯鎖裝置應定期檢查,使之正常發揮作用。當通往試區的門開啟時應發出報警訊號,並使試驗電源跳閘。應定期檢查戶外試驗場的電源開關緊急按鈕,確保在發生危急情況時可迅速切斷電源。

第八條 試驗室(場)內功能分割槽標誌清晰。通道室內佈置整潔,不許隨意堆放雜物。試驗室周圍應留有消防通道,並保證暢通無阻。

第九條 高壓試驗室應按規定設定安全遮欄、標示牌、安全訊號燈、警鈴。控制室(控制檯)應鋪橡膠、絕緣墊等。

第十條 根據試驗室的性質和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線、防燙傷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並配備應急照明裝置。並定期進行試驗檢查、更新,確保器具發揮作用。

第十一條 試驗裝置應保持良好狀態,發現缺陷及時處理,並應做好缺陷及處理記錄,不準試驗裝置帶缺陷強行投入試驗。試驗室的高、低壓配電裝置應符合有關標準,定期維修。

第十二條 高壓試驗室建立各項技術檔案的管理(包括圖檔、使用說明),試驗裝置、儀器的使用應做好登記記錄,儀器借用應履行完整手續。必要時試驗室可設專人進行管理,大型試驗裝置的除錯執行、缺陷維修等也應留有完整的記錄。以便查詢,做好狀態跟蹤。

第十三條 電氣計量裝置應具有有效的檢定合格證書,並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試驗室電氣計量裝置、儀器、儀表等進行校對、檢定,確保試驗測量準確可靠。

第十四條 試驗室內禁止吸菸,嚴禁煙火。對易燃、易爆或放電後可能產生毒性物質的裝置應作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第十五條 試驗人員在工作期間禁止喝酒,酒後以及情緒異常時不得參加試驗工作。

第十六條 試驗室的裝置、裝置應放置整齊有序,每月清掃一次衛生;每週清掃一次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 未經主管人員同意,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試高壓驗室。

第三章 組織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試驗室主要裝置應編制使用操作規程和作業指導書,並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試驗室應設立專職或兼職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負責日常各項試驗管理、維護、檢修工作,並監督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製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 高壓試驗工作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下達任務,進行高壓試驗時,試驗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指定其中之一為試驗負責人,試驗負責人擔任監護工作。對涉及到主要試驗裝置的重要試驗專案,試驗負責人應組織編寫試驗方案,試驗方案中必須明確保證現場作業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試驗任務、試驗時間、試驗接線、使用裝置、人員名單及分工、操作步驟、安全措施、安全監護人(員)等,試驗方案由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試驗方案的編寫人不得擔任試驗方案批准人,重要的大型試驗專案的方案應經技術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高壓試驗室技術負責人應由從事高壓試驗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試驗負責人應由從事高壓試驗工作2 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人員或技術熟練的高壓試驗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試驗負責人應對試驗工作的安全全面負責,在試驗過程中由試驗負責人統一發布操作指令,在試驗過程中試驗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因故必須離開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或暫停試驗工作。大型或危險性較大的試驗任務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可由試驗負責人指定專責監護人。專責監護人不得兼任試驗操作人或從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試驗負責人名單應經本單位技術主管部門批准書面公佈。

第四章 技術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安全距離與遮攔

(一)在高壓試驗試區周圍應設定遮欄,並在遮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的標示必須朝向遮欄的外側。在戶外試驗場進行試驗時,除設定必要的遮欄和標示牌外,應派專人監視,以防人員誤闖入試區。

(二)高壓試驗裝置及帶電引線至安全遮欄(含遮蔽遮欄)的距離必須大於表1和表2中的數值。

表1 交、直流試驗的安全距離要求

試驗電壓(kv)

安全距離(m)1.21.535710

(三)當交直流試驗電壓(有效值)高於1000kv、衝擊試驗電壓(峰值)高於20xxkv時,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控制室觀察室或金屬遮蔽遮欄(高度不低於2m),以防異常放電危及人身安全。

表2 衝擊試驗(峰值)的安全距離要求

試驗電壓(kv)

操作衝擊安全距離(m)3571015

雷電衝擊安全距離(m)23579

注:適用於海拔高度不高於1000m 的地區

(四)在試驗室內同時進行不同的高壓試驗工作時,各試區間必須按各自的安全距離用遮欄隔開,同時設定明顯的標示牌,留有安全通道。

第二十七條 接地保護方面

(一)高壓試驗裝置試品和動力配電裝置所用的攜帶型接地線應採用多股編織裸銅線或外覆透明絕緣層銅質軟絞線或銅帶,高壓試驗裝置和試品上所用的接地線其截面應能滿足試驗要求,不得小於4mm2。動力配電裝置上所用的攜帶型接地線其截面不得小於25mm2。攜帶型接地線應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法進行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接地體的連線應用螺栓連線在固定的接地點上,接地線應儘可能短,接線狀況應明顯可見,接地線嚴禁接在水管和低壓電氣迴路的中性線上。

(二)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三)高壓試驗接地方式應保證測量準確度和人身裝置安全,應該接地的高壓試驗裝置和試品外殼必須良好接地,進行高壓試驗時,鄰近的其他儀器裝置應有防止感應電壓的措施。

(四)試驗室閒置的電容裝置應短路接地。

(五)為防止高壓試驗時電磁場影響和地電位升高引起反擊,試驗室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重要的儀器和弱電裝置應裝設防止放電反擊和感應電壓的保護裝置或其他安全措施。

(六)氣體絕緣高壓試驗裝置及試品應密封良好,試驗現場應按規定裝設強力通風裝置和防護設施。

第五章 試驗開始、間斷與結束

第二十八條試驗開始前試驗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任務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試驗裝置的電源開關應有明顯可見的斷開點。

第三十條在加壓前試驗前,試驗負責人必須檢查試驗裝置和試品,檢查試驗接線表計倍率、調壓器零位及測量系統的開始狀態,檢查試驗裝置高壓端接地線是否已拆除,檢查安全措施的完成情況,檢查保護功能是否正常,均正常無誤後方可加壓。

第三十一條 升壓試驗

(一)試驗人員離開試品和高電壓試區轉移到安全地帶,一切檢查無誤後由試驗負責人下令加壓,操作人員應複誦“注意合閘!”,並鳴鈴示警。

(二)升壓過程中應有人監護並呼唱,在高壓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保持與工作負責人保持通訊暢通、複誦,口音清晰,嚴禁用打手勢。並有專人監視試驗裝置及試品。

(三)在升壓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試驗,並在電源開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容性試驗裝置和試品只有經充分放電接地後才能進行檢查,待查明原因處理後才能恢復試驗。雷雨時應停止戶外試驗場的高壓試驗。

(四)加壓結束後電壓降至零,由加壓人員或指定的.專人斷開電源,高壓試驗裝置和試品經充分放電並可靠接地後方可更改接線或結束試驗。

第三十二條 容性裝置和試品的放電

(一)對試驗裝置和試品放電應使用接地操作棒,使用接地操作棒時,手不得超過握柄部分的護環,接地線與人體的距離應大於接地操作棒的有效絕緣長度,接地操作棒的絕緣長度按安全作業的要求選擇,但總長度不得小於1000mm。其中絕緣部分700mm 握手部分300mm。

(二)對高壓試驗裝置及試品的放電,應確保接地線可靠接地。對電容較大的直流試驗裝置、試品以及直流試驗電壓超過100kv 的裝置和試品進行放電時,應先用帶放電電阻的接地操作棒放電,再直接短路接地放電,變更衝擊電壓發生器波頭和波尾電阻或直流發生器更換極性前,必須對電容器逐級短路接地放電或啟動短路接地裝置。

(三)對高壓試驗裝置和試品在進行高壓試驗前後的放電時間一般不短於5min,對大容量的直流試驗裝置和試品,放電時間應在5min 以上,放電後將接地操作棒掛在高壓端接地線上保持接地狀態。

第三十三條試驗間斷時應斷開試驗電源,電源迴路應有明顯開斷點並在刀閘負荷側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標示牌,恢復試驗時應重新檢查試驗接線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試驗結束後應拆除自裝的臨時短路接地線,清理現場。

第三十五條在停電裝置上進行改接線及裝置維修等工作時,應在斷開的電源開關的負荷側裝設接地線,並在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低壓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標示牌,必要時應加鎖。試驗人員必須在確認裝置已停電,電源開關負荷側已裝接地線,驗明裝置無電壓並可靠接地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試驗人員離開試驗室前應切斷有關電源,對於必須繼續使用的電源應在電源開關處懸掛相應的標示。

第六章 其它有關方面

第三十七條試驗室(場)內為高壓試驗裝置配套的機械、架構、電氣、油槽、起重等裝置均應制定維護管理制度,裝置應定期檢查、維修。

第三十八條 起重和運輸

(一)起重裝置只限於熟悉使用方法並經培訓考試合格並上崗的人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二)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裝置(試品)時,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1人指揮。

(三)每年至少進行1 次技術檢查,應檢查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動裝置和固定物的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四)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五)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或支援物) 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後方準繼續起吊,在起吊過程中如發現繩釦不良或重物有傾倒危險,應立即停止起吊。

(六)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員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在登高作業和起重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三十九條 高處作業

(一)凡在離地面2m 以上的地點進行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擔任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的人員不準從事高處作業。

(二)高壓試驗室內的高空作業車應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專人操作,在試驗加壓期間不得開動高空作業車。

(三)高處作業前應檢查欄杆、梯子、安全帶是否牢固可靠、高處作業時應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工具材料不準拋扔傳遞,必須用繩索吊送。

(四)使用梯子時,梯子應安置穩固,人字梯須具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鍊。

(五)在消防方面,遇有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後進行救火。

(六)在帶電裝置周圍嚴禁使用鋼捲尺、夾有金屬絲的皮捲尺或線尺進行測量工作。

(七)對有劇毒易燃易爆的試驗用藥品和試劑,應根據有關規定儲放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對接觸有害物質的試驗,必須制定專門的防護措施。

(八)試驗室的安全工器具和起重機械裝置應按規定作預防性試驗。

高壓試驗管理制度 篇2

高壓大廳是高壓班從事高壓試驗工作及存放試驗儀器的重要場所,為了安全、有效、合理、科學的利用高壓大廳,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1條高壓大廳內佈局要合理,儀器裝置安置要整齊。凡需要在高壓大廳進行裝置試驗或借用場地,應向高壓班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2條需要使用高壓大廳時,請到高壓班班長處登記,拿鑰匙進入高壓大廳。

第3條任何人進入高壓大廳都要遵守高壓班的規章制度

第4條外單位人員和閒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高壓大廳參觀或拍照等。

第5條進入高壓大廳後要注意四防,即防火、防盜、防水和防事故。對化學、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要妥善存放,安全使用;嚴禁超負荷用電,確保水電設施安全。

第6條要愛護高壓大廳內的儀器、裝置和所有設施,未經許可不得動用與本高壓無關的儀器和其它物品;不得擅自挪動高壓裝置,不得擅自拆卸裝置;不得隨意將高壓班的物品帶出高壓班。

第7條應保持高壓大廳內安靜,不得大聲喧譁和打鬧,不得吸菸,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紙屑雜物,與本高壓無關的東西一律不準帶入高壓大廳,保持高壓大廳整潔。

第8條嚴格按照各儀器和裝置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果是初次使用儀器,必須在有關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第9條在儀器或裝置執行過程中,高壓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

第10條在公用儀器裝置的使用過程中,若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儀器管理人員排除,不得自行盲目操作,導致儀器損壞;若故障消除不了,高壓班管理人員應及時通知廠商前來維護。

第11條試驗完畢,請按照儀器操作規程關閉儀器裝置,並切斷相關的水源、電閘和氣源,清潔高壓檯面、儀器裝置以及高壓大廳。

第12條關燈、關窗、鎖大廳門,把大廳鑰匙交回高壓班班長處,並進行登記。

第13條高壓班的每一位成員,當在高壓中或平時發現高壓大廳的基本設施(比如水管漏水;電源開關、插座損壞;燈管不亮等)損壞,有義務及時的通知高壓班管理人員,以便及時維修。

高壓試驗管理制度 篇3

對高壓電氣裝置進行預防性試驗是檢查鑑定裝置技術狀況、防止裝置在執行中發生損失的重要措施,有助於裝置安全使用和延長使用壽命。根據我公司目前狀況,結合華北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此制度。

一、程式及職責

1.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應試裝置計劃.2.各單位將試驗計劃報機動部電力科,經平衡、彙總報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3.需試驗裝置按以批准的試驗專案若需外委由對外業務部門聯絡電力部門及有關單位進行試驗。

4.預試申請經處領導審定批准後,由電力科與相關單位協商試驗日期。

5.在各單位試驗時,各單位要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配合試驗人員做好該工作。

6.試驗人員做好試驗記錄並填寫好試驗單。

7.各單位根據試驗結果評價裝置狀況制定修理計劃,試驗報告由資料室統一保管。

二、應試裝置試驗週期及標準(6000v及以上)

1.應試裝置油浸式變壓器、電抗器、油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隔離開關、電流互感器、避雷器、接地裝置、電力電纜、電機等。

2.試驗週期及標準週期及標準按華北電力集團公司《電力裝置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1996年)中預防性試驗相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