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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範圍登記新規10月起實施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3W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今天正式對外公佈了修改後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令),並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新規10月起實施

據瞭解,此次修訂是按照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記制度便利化,進一步放寬工商登記條件的原則進行的。為此,76號令明確了企業經營範圍登記過程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三類情形。

這三類情形分別是: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專案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改變型別的,改變型別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前置許可經營專案;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前置許可經營專案,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76號令同時指出,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三類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即:屬於前置許可經營專案,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專案而企業申請其他專案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76號令明確規定,企業有下列四類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專案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這四類情形是:經營範圍中屬於前置許可經營專案以外的經營專案,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專案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專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專案,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經營範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專案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的。

76號令明確,該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企業未經批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