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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7W

很多人都十分關心農產品質量的問題,那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農藥管理條例吧,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農藥管理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農藥管理條例解讀

解讀一

建立農藥安全預警

完善農藥殘留檢測

預警機制是將損害或突發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的重要保障制度,是適應社會管理實踐的迫切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被國際社會廣泛採用提前防範的保障制度。建立農藥安全預警機制和農藥殘留檢測體系旨在保障農業生產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為此,條例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藥安全預警機制。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農藥質量進行抽檢,並向社會公佈質量抽檢結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農藥殘留安全檢測體系。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進行動態監測,並將監督結果向社會公佈。”

解讀二

嚴格農藥市場準入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農藥登記制度是農藥產品進入市場的重要制度,也是加強農藥產品進一步優化的重要手段。從1982年開始,我國在借鑑國外先進管理模式的基礎上,經過多年實踐,已經總結了一套比較先進的農藥登記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目前已停止了高毒、劇毒農藥的登記,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促進了我國農藥產品結構的調整,為了使廣大農藥生產者、農藥進口者明確農藥登記的程式,條例規定:“申請生產、進口農藥登記,應當提供農藥樣品及下列資料:(一)農藥的產品化學資料;(二)農藥毒理學、藥效試驗報告;(三)環境影響評價、殘留試驗報告;(四)標籤、標準等其他資料。”“申請農藥分裝登記,應當提供分裝授權書、農藥登記證、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標籤等資料。”

解讀三

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健全農藥經營制度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生產必需的投入品,它在保證農業生產安全,保障農民增產、增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也因其自身的毒性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威脅。多年來,我國一直對農藥產品實行特殊管理,特別是對高毒、劇毒農藥的管理,國家先後制定了多項很嚴格的管理措施。本市目前現有農藥生產經營企業達970多家,為規範農藥經營,條例規定,經營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營者必須具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產品相符的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產品標準號等影印資料。同時規定了不得經營的農藥型別:(一)未經登記的;(二)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證書的;(三)未取得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的;(四)假冒、偽劣的;(五)國家已撤銷農藥登記或明令禁止生產的;(六)超過質量保證期限而未經鑑定的。同時條例對經營高毒、劇毒農藥規定:本市實行高毒、劇毒農藥及殺鼠劑核准定點經營制度;經營高毒、劇毒農藥及殺鼠劑的單位、個人,應當向所在區、縣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一)註冊資金二十萬元以上;(二)經營一般農藥連續三年且未出現違法行為;(三)具有兩名高階或者一名高階、兩名中級農藥(植保)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四)已經建立完整的農藥經營臺賬。條例規定:購買高毒、劇毒農藥的,應當出示有效證明,並如實說明用途。經營者對銷售的高毒、劇毒農藥應當作詳細記錄。對用途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拒絕銷售。

解讀四

加強農藥使用管理

提升產品安全質量

據有關資料統計表明,我市每年平均施用農藥高達6000多噸,農藥的使用,特別是農藥使用不當給環境、農產品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帶來的危害日趨嚴重,農藥殘留超標引發的中毒事件多有發生。為最大限度地降低農藥使用對農產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規定,按照標籤標明的內容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加大施藥劑量和改變使用方法;以下情況不得使用高毒、劇毒農藥:(一)蔬菜、瓜類、果樹和中草藥材等作物;(二)園林綠化、花卉種植和一定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三)蝗蟲等病蟲害防治;(四)蒼蠅、蚊子、蟑螂等衛生害蟲防治。飼料中不得含有農藥成分。同時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農藥使用安全保證制度、農藥殘留檢測制度,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