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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章制度(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W

合同規章制度 篇1

很多勞動者有過類似經歷,原本與用人單位談的挺好的一項待遇條件,並且已經寫入了勞動合同,但是在入職後用人單位突然不執行了。這種約定不僅不執行了,有的用人單位甚至通過內部規章制度的方式對原來的約定進行了修改。例如,有的情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原本約定的是崗位調整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但是用人單位出臺的規章制度卻將其變更為用人單位可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

合同規章制度(精選5篇)

此時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還是執行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而言,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則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當然,相關條款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除外。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實務中有的用人單位動起了通過規章制度修改勞動合同的腦筋。於是實務中出現了本文開頭所述的情況,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並不一致。甚至有的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還會特別註明,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規定為準。

那麼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能否主張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案第二款對此有專門規定,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相沖突時,勞動者如果請求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的,法院予以支援。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際上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通過規章制度的方式修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從另外一個角度對於勞動者而言,要格外注意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因為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尚未完整查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就已經要求勞動者簽署了已知悉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確認檔案。加之大部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往往內容龐雜,勞動者很難在入職時的短時間內全面瞭解到相關規定。相比之下,勞動合同文字的內容則往往就是幾頁A4紙的內容。勞動者有時間將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認真研讀後再簽字。

總而言之,對於勞動者而言,無論是在入職時,還是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階段,勞動爭議發生時,增強對勞動合同文字的關注都至關重要。

合同規章制度 篇2

一、為了規範公司工會代表職工依法與公司行政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和關鍵環節。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的原則。

三、平等協商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協商的主要內容如下:

1、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以及已訂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

2、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

5、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6、職工民主管理;

7、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它事項。

四、參加平等協商的代表,每方為七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數對等,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會一方的首席代表為工會主席,工會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女職工委員會負責同志和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定的職工代表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為總經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總經理直接指派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擔任首席代表,並授予相應權力。

五、協商代表一經產生,無特殊情況必須履行其義務,因特殊情況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會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影響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字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公司工會代表應就草案的產生過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恢復協商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八、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總經理與工會主席按有關規定程式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審議未獲通過,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

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七天內由公司行政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說明報送省勞動行政部門。

十、集體合同生效後,應依法向企業職工公佈。

合同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財產及利益不受侵犯,規範對外活動中訂立合同行為,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式,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條 從事經濟活動或進行經濟交往,標的在二萬元以上的事項,除及時清結的外,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與外單位訂立的工程專案、物資裝置購置、辦學、開發、技術、承包等重大事項合同,必須經學校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或明確許可權委託簽訂。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明確委託而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後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六條 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未註冊有限責任的、學校對其行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要制定科學、規範的合同訂立制度,經學校批准後,嚴格按其操作,並對合同結果負全責。合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簽訂前由簽訂單位負責人向學校法定代表人報告。不得將合同金額分解規避報告。

第七條 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訂立任何合同或協議。否則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後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八條 合同訂立後,要儘快完善財務登記手續。不入賬記載的,經濟責任自負。財務人員有責任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九條 合同簽訂後,應當全面履行。如出現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減少損失。

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送主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審批後按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的,我方應在接到通知後,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予以明確答覆。

第十條 變更、解除合同以及對質量、數量等提出異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對方違約,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法律規定及時處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同學校主管部門聯絡,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三條 凡學校所屬的資產,任何部門、任何個人未經授權無權自行出租、出借、轉讓。私自出租、出借、轉讓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並對侵權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後果由該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部門一律不準用學校資產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範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許可權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採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專案,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後由我方稽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經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後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佈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字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字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稽核通過後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字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字上蓋章。對於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後互換文字。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字由合同經辦單位儲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鑑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鑑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鑑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鑑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佈的《合同鑑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後,轉財務部稽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稽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彙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鑑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後,應送原公證或鑑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祕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彙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於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範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字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釋出。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釋出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減少合同糾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合同稽核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人委託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託人及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

第九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第十條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 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管理制度《合同稽核制度》。

3. 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水木知行績效管理諮詢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 申報。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報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會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 稽核。對送審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